安徽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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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
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校内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
第九条校财务处负责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
第十条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
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负责。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部门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资产使用人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其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是指校内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通过购置、调剂或者租赁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为本部门履行职能所需,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二)无法通过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实现其功能。
(三)无法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其功能,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高于配置资产的成本。
第十四条
建立资产定额配置制度,实行标准定额管理。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了配置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
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建立学校资产配置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安徽财经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安徽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加强资产配置的采购管理,按照《安徽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配置的各项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台账。
经办人应及时到财务处报账。
财务处要及时入账,做好资产变动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
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二十条各部门对配置的资产,须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对于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由学校进行调剂、划转使用或进行有偿使用以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进行动态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每一项资产从获得、使用、调剂、报废等整个过程要全程动态跟踪反映。
对每一项固定资产都要科学编号,制作固定资产卡片并粘贴在对应资产的明显位置。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交回等内部管理流程。
第二十五条因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岗位变动等情况涉及资产转移的,由各相关资产占有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到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校人事部门应及时将人事岗位变动信息通知资产管理处,以便督促相关人员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校职工调离、离退休等情况下应将占有使用的资产交还给学校。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与赔偿制度。
第二十八条对学校授权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必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资产管理体制,有效规避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学校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
保证账、卡、物相符。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应首先保证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三十三条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一)购买股票、期货;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以及上级补助资金。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贷款形成的资产。
(三)当年购建的实物资产。
(四)履行职能和发展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必须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学校按照《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省教育厅提交对外投资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省教育厅对高校对外投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经省财政厅批准后,依据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办理对外投资相关事宜,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十条
转让(减持)对外投资股权或核销对外投资损失,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应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每年上报投资经营收益情况,规范收益分配,建立约束机制,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二条
将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出租、出借资产不影响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五)利用出租、出借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出租、出借收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
(一)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审批通过后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资产出租应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拍租。
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租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第四十六条
资产出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确定,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
第四十七条
资产出租在确定承租方后,应当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并及时将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
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不得向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和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经济担保。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
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五十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的处置,财务处负责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处置。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第五十四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资产处置前,先由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报送资产处置申请,校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组织专人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审定同意后,学校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审批通过后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学校进行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五十八条学校根据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五十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一)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是指经批准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
(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六十条
学校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管理规定及时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六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益及相关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六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由经营单位负责组织,资产管理处协助办理。
第六十四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学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厅、财政厅的要求,组织向国家财政部门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申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六十五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六条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同级或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十七条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有效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出售、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五)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诉国有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学校资产评估应当委托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校内各单位、教职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七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工作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学校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
学校所属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资产管理处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十四条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和追索不良资产和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十五条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七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七十七条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所管理及占有使用的资产做出报告,报告要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格式规范,并及时报送资产管理处。
第七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校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规定的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上报。
第十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八十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八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资产使用部门及其使用人都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二条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工作。
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八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的文件要求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资产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一律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由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安徽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徽财经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徽财
经大学
2017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