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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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调查报告.doc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现象比较明显。

这里所指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指初次和重新犯罪时均未成年或是初次犯罪未成年而重新犯罪时已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况。

由于这类案件日益增加,已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特殊现象,有关部门应给予关注。

本文从案件特点入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并试图提出有效对策加以改善。

  [关键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分析  两年间,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15.44%.  一、案件特点分析  

(一)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以二次犯罪案件居多。

第二次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2.5%;第三次受到处罚的有2人,第五次受到处罚的有1人。

  

(二)从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上看,时间间隔较短、在缓刑期内犯罪现象明显。

缓刑期内重新犯罪的占总数的47.5%.从时间间隔上看,初次与重新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占总数的45%;间隔3年至6年的占总数的22.5%;6年至10年的占总数的15%;间隔10年以上的占总数的17.5%.  (三)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与其犯罪间隔成反比。

犯罪间隔3年以下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为61.1%;犯罪间隔为三年以上的人中,前后触犯罪名相同、即重合度仅为22.7%.由此可以看出,犯罪间隔时间越短,罪名重合度越高,且罪名多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暴力型或财产型犯罪,判处刑罚相对较轻;而犯罪间隔时间较长的犯罪嫌疑人,其再次犯罪所涉及的罪名种类较多,情节也趋于严重,被判处的刑罚多重于初次犯罪的刑期。

  (四)团伙犯罪现象在重新犯罪中不明显。

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时互相撑腰、壮胆,所以团伙犯罪现象比较明显;但在重新犯罪时,由于其年龄、身体的增长,多数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单独实施犯罪行为。

  (五)从犯罪动机上看,再次犯罪的动机比较单一。

犯罪嫌疑人在初次犯罪时的动机比较多样:

有为泄私愤故意伤人的,也有受不良影片影响一时冲动的,有精神空虚寻衅滋事的,还有的是为获取金钱;而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时目标明确,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取不义之财。

  (六)在校生初次犯罪后绝大多数流向社会,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原本就缺乏监督约束。

在实践中,在校生一旦犯罪,就被打入另类:

或是被送往工读学校,或是被开除学籍推向社会(一般学校都有规定,只要受到刑事处罚就要开除学籍,判处缓刑也不例外)。

而不愿接受工读学校严格的管理而拒绝入校的未成年人,实际上等同于流向社会。

实质上多数犯罪的在校生没有返校学习的机会,只能与社会青年混在一起。

这部分未成年人更容易再次犯罪。

而未成年外来京务工人员来京后处于游荡状态,没有相应监督机构,在服刑期满后如无正当工作,很多会再次犯罪,成为惯犯。

  (七)暴力型犯罪主体在犯罪前多受过相似暴力侵害。

犯罪学生所在学校的周边,往往存在不良社会氛围:

如高年级同学或退学同学的拦路滋扰,社会青年的敲诈勒索等,一些处于城乡结合部的学校尤为严重。

由于学校及相关部门没有有效措施,或是没有长效治理机制,致使一些受害未成年人思想发生变化,不认为这种现象是犯罪,反过来拉帮结派,以暴治暴,从暴力受害人转为加害人。

[!

--empirenews.page--]  (八)犯罪主体的家庭教育多存在问题。

不论是来自离异家庭还是普通家庭,普遍存在家长对未成年人疏于管理或是只知虚寒问暖、对其精神世界一无所知的状况。

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家长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没能及时将未成年人引向正途。

  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深层原因分析  

(一)犯罪未成年人的“二次污染”情况值得忧虑。

一些未成年人由于交友不慎或是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或是执行刑罚期间,在牢房内受到同号犯人的教唆、传染,会沾染上很多不良习气,甚至学习到各种犯罪的方法。

等到其刑满释放时已经变成“五毒俱全”的社会不稳定人员。

这样的关押环境不适合未成年人的改造。

  

(二)令人惊异的是,一些未成年人不以坐牢为耻。

“坐牢前受气挨打、坐牢后扬眉吐气”的奇特现象使部分未成年人沉溺于“扬眉吐气”的快乐中。

一些问题少年和社会青年有欺软怕硬、欺善怕恶的心理,对在校学生颐指气使、连打带骂,对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则存在惧怕心理,唯唯诺诺。

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单纯,不会体会到受刑事处罚对自己一生的长久影响,在短期内会认为坐牢反而使自己在“朋友”和欺负过自己的“敌人”人面前有了炫耀的资本,可以召集众多社会青年对以前欺负过自己的人进行报复,而不必担心遭受袭击。

  (三)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正确认识“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

在其看来,犯罪被抓也不过是被取保候审再被判处缓刑,不用坐牢也不用受苦。

在心理辅导没有跟上的情况下,法律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威慑力大大减弱,使未成年人产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

  (四)沿袭以前的不良生活习惯和朋友圈子,是重新犯罪的重要诱因。

未成年人被判缓刑后或是刑满释放后,多赋闲在家,一时难以重新回归社会,而原来的朋友都找上门来,不良生活习惯继续延续,未成年人的行为就在不构成犯罪与构成犯罪的边缘徘徊,很容易再次触犯法律。

  (五)未成年人的犯罪心里矫正工作缺失严重。

在现阶段,单纯法律惩罚不能达到教育矫正目的;而学校老师在课余的简单说教,无法成功完成心理矫正辅导;如果家庭又没有做到耐心帮助和教育(有的甚至没有家长关心),又将其推向学校和社会,未成年人有一种被抛弃感,继而在不良社会青年的小团体中寻求归属,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伏笔。

  (六)学校和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的治理缺乏实效。

在当前的一些学校,老师们在保证教学质量之余,多以“保证学生在校时间安全”为标准进行管理,对学生走出校园后遇到的问题无暇顾及,使得学校周围发生的社会青年滋扰学生现象比较突出。

学生轻则被抢走小额金钱,重则被殴打至伤,严重危害了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人生观,使一些人形成“暴力至上”的思想,进而发展为“以暴制暴”,从受害人变为加害人。

  (七)家庭教育没有发挥有效预防作用。

在重新犯罪的案件中,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一般都存在问题:

不是过分溺爱就是不闻不问;不是窒息管束就是放任自流。

但有一点大致相同,就是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关注甚少,对其精神世界一无所知。

这也是家长最容易忽略的。

而成年人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基本形成定势,如果没有外界帮助,家长往往很难自行发现教育方式的缺点。

家长得知孩子犯罪后在失望和焦急心情的驱使下,反而会出现更为不当的教育形式,在客观上不但没有帮助未成年人矫正不良思想和行为,还会出现南辕北辙的教育效果。

[!

--empirenews.page--]  三、当前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一)“谁都管、谁也管不深”的多部门分段保护,严重制约此项工作的发展。

  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处于多个部门分头进行但都无法深入下去、只能点到为止的状态。

检察院在侦查监督处、起诉处都设有专门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办案组,在预防处还有专人负责青少年犯罪预防。

在法院、公安也设有类似的部门和办案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在程序上公检法各管一段的未成年人矫正方法成效甚微。

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一项长期的、需要持之以恒的工作,仅靠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顺带进行不是有效举措。

  

(二)预防总体思路圄于狭窄,程序改良现象成为主流。

  现阶段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以在司法阶段的程序保护为主,而对其人格转化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重视。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方面,有不少关于程序改良的先例:

如公安系统对轻型犯罪的未成年人尽量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检察系统对此类案件加快审理节奏,减少犯罪带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一些法院采取“缓审”制(推迟开庭时间考察未成年人,考察表现良好者作无罪判决),或是“前科淡化”制(也是通过考察表现良好者由司法机关出面淡化其曾经犯罪的经历,有的法院直接建议从档案中撤出判决书、视为没有犯罪经历),还有的采取“圆桌审判”(将传统八字形审判格局改为半圆形,消除未成年人的恐惧感),以此消除犯罪记录可能带给未成年人的人生伤害。

但是,应该看到,所有的这些措施,都只限于司法机关在程序上的试点改良,涉及未成年人思想转化的少之又少,并没有形成整体的、全社会都参与进来的“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体系”,无论从思路上、还是效果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连贯性。

  (三)在保护、转化方式上过于程式化。

  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上,各部门工作人员基本上都采取程序化帮助、说教式为主的方式。

就是指程序上规定要进行教育就口头说几句,且以套路说教为主,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和心理状况知之甚少。

这样的教育枯燥生硬,未成年人根本听不进去,甚至会产生更大的抵触心理,收效甚微。

这是现行矫正制度的明显缺陷。

  (四)没有配套有效的“心理矫正”,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各种保护性规定不但不能起到教育挽救的功能,反而减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法律程序在各方面都对未成年人进行了优待。

在量刑时给予从轻或减轻;在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都对未成年人进行照顾,最为明显的是对未成年人能取保候审的就取保候审,能判缓刑的尽量判缓刑,减少未成年人被“二次污染”的机会。

但是,由于心理矫正工作没有及时跟上,一些被取保候审或是被判缓刑的未成年人会由此产生“我没事了”的感觉,认为做坏事被抓住也不过如此,把犯罪经历当作资本炫耀,变本加厉地进行犯罪活动,进一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但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反而成为犯罪加速剂。

由此可见,心理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

[!

--empirenews.page--]  (五)相关立法单一,且没有实施细则和相关培训。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匮乏现象比较严重,现有法律不仅单薄,而且可操作性不强。

根据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无法界定各部门的权利和责任,也无法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具体执行的人员更是没有可以借鉴和学习的法规资料,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算一步。

  四、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几点对策  

(一)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法规的立法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如果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就不可能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

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研究,关键在于理论联系实践。

要将理论转化为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加强实证研究。

在理论适度超前的前提下,加快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建立,尽快解决现存的各类实际问题。

  

(二)加强未成年人心理矫正是预防重新犯罪的根本。

  心理辅导是目前对犯罪未成年人最有用的方法。

因为他们的心智本来就不成熟,走向犯罪的道路多半是误入歧途,但是要想让他们彻底与过去的不良生活告别,就必须要在特定时期内由专人对其进行多次深入接触,了解他的心路历程,并在一段时间内不断予以矫正,仅有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的批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由心理辅导专业人员专职进行。

建议在司法局或教委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矫正辅导机构,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及问题少年系统性的心理辅导,并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三)集学校、公检法、社会等多方力量,统一进行青少年犯罪预防,找出能够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保护方案。

  为了进一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应当对矫正工作进行系统的、全面的研究。

仅靠公检法或是学校的力量远远不够,要充分发挥社团的力量,由专门机关牵头,对犯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象进行统一研究,寻找对策。

  (四)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设立未成年人专用刑罚,引入犯罪未成年人社区服务。

英国针对未成年人的“反社会行为”制定了各种形式的惩戒项目,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还对监护人进行的裁决,并剥夺不尽职父母的养育责任,将未成年人转移到其他家庭或社会收养部门收养;美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有一套单独的刑事司法程序,并从70年代开始,对于罪行比较轻微的、初次涉足犯罪的青少年,判处8-2000小时不等的社区服务作为处罚。

我国应在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判处缓刑等刑罚措施之外,增加强制性社区服务这项刑罚。

社区服务主要是让犯罪未成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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