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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承保实务文档格式.docx

①投保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应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三)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

投保人应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及时交还相关单证

交强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应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第二节投保单填写与录入

一、投保人应在保险人的指导下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签章,填写要求如下:

(一)对于在原承保公司续保的业务,车辆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均未发生变更的,投保单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即可;

信息发生变化的,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

(二)对于新保或从其他承保公司转保过来的业务,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发动机号、使用性质,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投保机动车以往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须提供)。

二、规范号牌号码的录入格式

号牌号码由汉字、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录入时一律不允许添加点、杠、斜杠或其它任何符号。

投保时还未上牌的新车,若当地交管部门对号牌号码的录入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可按交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录入,没有要求的,不作统一规定,允许为空。

核发正式号牌后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三、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应附贴于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

四、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交强险保险期间的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一)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二)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

(三)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例如:

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保险费计算

一、保险人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和《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计算并收取保险费。

二、汽车投保短期保险的,保险期间在1个月及以上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算保费;

保险期间不足1个月的,按照短期日费率计算保费,但最低保险期间不得少于7天。

挂车、摩托车、拖拉机投保短期保险的,一律按照短期月费率计算保费。

三、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

四、警车、普通囚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机关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五、“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

1、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

2、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

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六、低速载货汽车与三轮汽车均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并不执行费率浮动。

七、“挂车”按下列规则确定费率:

1、一般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2、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3、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以外罐体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4、装置有冷藏、保温等设备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5、装置有固定专业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挂车,按特种车三费率的30%计算。

八、除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九、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以前,应当向投保人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经投保人签章(个人车辆签字即可)确认后,再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对于首次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保险人不需要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第四节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一、交强险执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在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险单、保险标志;

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应在收取全额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二、交强险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

三、交强险必须单独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

保险单、保险标志必须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商业保险单证代替。

四、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

业务留存联(第一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注册登记或检验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五、交强险标志分为内置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内置型保险标志;

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便携型保险标志。

如:

无挡风玻璃的摩托车、拖拉机、挂车可签发便携式保险标志。

内置型保险标志可不加盖业务章,便携式保险标志必须加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摩托车、拖拉机或其他经保监会同意的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单。

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并手工填写发票,但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中。

(二)保险公司签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有关内容不得涂改,涂改后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无效。

(三)未取得牌照的新车,可以用完整的车辆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代码代替号牌号码打印在交强险保险标志上。

(四)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

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

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保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

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

第五节保险合同解除和变更

一、合同解除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和交强险标志的,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公司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二、除下列情况外,保险人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营运性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如不解除原交强险合同,机动车受让人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或受让人要求解除原交强险合同的,须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办理原交强险合同的退保手续,受让人应在机动车新入户地区重新投保交强险,新投保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

新车因质量问题或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投保人放弃购买车辆或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投保人能提供产品质量缺陷证明、销售商退车证明或交管部门的不予上户证明的,保险人可在收回交强险保单和保险标志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

三、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指本地过户);

(二)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三)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营运性机动车按《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除外。

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四、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五、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运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停驶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次保险期间顺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具体操作办法按《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执行。

 

附件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尊敬的投保人:

您的机动车投保基本信息如下:

车牌号码:

号牌种类:

发动机号:

识别代码(车架号):

浮动因素计算区间:

年月日零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您的机动车交强险基础保险费是:

人民币元。

您的机动车从上年度投保以来至今,发生的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如下:

序号

赔付时间

是否造成受害人死亡

或者:

您的机动车在上个年度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

%。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

(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本次投保的应交保险费:

人民币元(大写:

以上告知,如无异议,请您签字(签章)确认。

投保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月日

附件二: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知书

投保人:

您于年月日在公司投保的(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未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为了保证您能及时获得保险保障,请于5日内与我公司联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因您方原因未能于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我公司将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人签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

您于年月日在公司投保的(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因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我公司将与您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签收:

保险人(签章):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保险人:

本人投保的(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因

(原因),向你公司申请办理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特此申请

投保人签章:

年月日

附件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单证、标志补办申请

(保险公司名称):

(申请人名称/姓名)因

致交强险车的保险单/定额保险单/批单/标志)于年月日(损毁/遗失),特申请补办。

机动车交强险基本信息如下:

号牌号码:

发动机号:

保险期间:

年月日零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签章(签字):

附件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通报书

(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名称/姓名),于年月日在公司投保的(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因(原因),已办理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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