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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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8、坐落于;

  9、坐落于;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

土地使用权年限制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甲方保证该房屋可以过户转让,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承担补缴政府相关税费、规费、土地收益金等费用,乙方无须承担补办土地权属性质变更手续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价格。

  该房屋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全部价款人民币元,其中元用于偿还甲方于年月日的借款,借款划入:

开户行,姓名,帐号。

剩余款项划入甲方个人账户,开户行,姓名,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的房屋销售价款后______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过户到乙方名下,同时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违约金按每日______计算。

  第七条甲方逾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就爱房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过户并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

按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违约金按每日______计算。

  第八条甲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权办理房屋买卖手续。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任何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纠

  纷等,前述纠纷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5天内解决,否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

其他房屋

  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方交纳。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签订及履行地:

重庆市合川区

  篇二:

房屋买卖协议(借款)

  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卖方):

王志坤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吉林申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协商,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此《房屋买卖协议》

  1.甲方将位于农安县开安镇王义商贸区项目8号楼XXX室与XXX室,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单价为XXXX元/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2.上述房屋总价款为:

XXXXX元。

  3.上述房屋款项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4.甲方自此协议签订后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

  5.上述房屋买卖发生的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

  6.上述房屋系甲方由农安蓝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抵账形式够得,建筑面积按最终主管部门实测为准。

  7.甲方按照此《房屋买卖协议》规定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上述房屋没有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存在,确保乙方能顺利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另,乙方有权转让上述房屋。

  8.甲方保证乙方入住上述房屋时,水、电、燃气、供暖等房屋使用功能顺利实现,如不能顺利实现,则视为甲方违约。

  9.甲、乙双方约定违约金,违约金额按上述房屋总价款的35%计算。

  10.甲、乙双方如在此《房屋买卖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诉讼解决。

  11.此房屋买卖协议一式贰份,自双方签订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与

  相关管理部门制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协议签订地点:

  篇三: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法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甲方(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房产买卖合同如下:

一、合同标的

  1、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的房产出售给乙方。

  

(1)本合同所称的房屋是指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标的房屋总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2)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2、甲方承诺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内按购房价格回购该房地产。

  3、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券债务纠纷。

  4、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券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合同价款

  1、房地产交易总价为¥_________元整(大写:

人民币____佰____拾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乙方向甲方共支付房款¥_________元整(大写:

人民币____佰____拾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一部分资金由银行转账(转入账户:

_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卡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转入金额:

¥____________元),一部分金额为现金交易(金额:

¥____________元,收款人姓名:

________)。

  2、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

公共部分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方式付款:

  1、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额房款,人民币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给甲方。

  四、房屋交付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当天内将本合同项下房屋所有权全部交付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如甲方到期未能按合同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价格及时间回购该房屋,乙方有权继续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由甲方承担¥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妥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特别约定

  1、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所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捺印或盖章)后生效。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篇四: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的认定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的认定

  裁判要旨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的认定,应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特征、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履行方式是否有违常理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如果实为借款担保,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驳回出借人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案情

  XX年11月11日,原告张桌玮与被告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张桌玮以3000万元购买怡豪公司所有的怡豪国际大酒店1、2、3层房屋,XX年11月12日交房。

超过6个月未交付房屋的,上述合同自动解除,出卖人每月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114万元,直至退还全部房款为止。

后张桌玮按约支付3000万元,怡豪公司未交房,每月支付违约金。

  XX年8月16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

若XX年9月11日出卖人仍未交房或者退还全部购房款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于XX年9月12日前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证。

怡豪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

  XX年12月,张桌玮诉至法院,要求怡豪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证等。

怡豪公司答辩称: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意思不是买房,实质是为借款担保,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桌玮自认从XX年11月至XX年10月怡豪公司先后共计支付违约金1248万元。

怡豪公司于XX年9月、10月通过银行转账3500万元给张桌玮。

  裁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双方形式上虽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房屋已在双方签约前于XX年10月29日作为酒店正式开业经营。

张桌玮购买的房屋第1层为临街独立门面、酒店大厅、精品店及大堂吧,第2层为酒店中餐厅和西餐厅,第3层为酒店宴会厅、会议室,怡豪公司将用于酒店经营所必需的重要功能区域房屋单独分解出售,有违常理。

此外,房屋为现房,卖方已具备交付条件,但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到期后,并未有交接房屋的意思表示,卖方反而从合同签订的当月开始向买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还约定由卖方负责人及关联公司对合同履行提供担保,此系列行为明显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故认定双方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判决驳回张桌玮的诉讼请求。

  XX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评析

  1.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款担保合同的判断标准。

  目前,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的情形越来越普遍。

此类法律关系中,实际上的出借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利用借款人急需用款的心理,与借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出借人则会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要求判令“卖房人”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要辨析是房屋买卖还是借款担保,需从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判断。

  

(1)合同标的物是否有违常理。

案涉房屋已被作为酒店营业使用,却单独将第1层的酒店大厅、大堂,第2层的中餐厅、西餐厅,第3层的宴会厅、会议室等单独出售,有违常理。

  

(2)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总金额为3000万元,单价仅3680元/平方米,明显低于市场价;

双方还约定房屋买卖的所有税费均由出卖方承担,并由卖方负责人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该约定亦与交易习惯不符;

此外,合同约定买方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月9000元,而卖方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每月114万元,明显不对等。

  (3)从履行方式上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为现房,卖方已具备交付条件,但双方在合同签订后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均未要求交付房屋,反而是卖方从签订合同之月起就按月固定支付大额违约金给买方,此亦违背房屋买卖的正常交易习惯。

  因此,法院根据上述特征认定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而是借款担保关系。

  2.两种观点两种态度。

  对名义上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款担保合同的性质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两种立场:

一种观点认为,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外观下找寻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以真实的意思来进行认定。

如果实质是借款担保合同,因此约定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变相约定将担保财产归出借人所有,符合流质契约的要件,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应支持出借人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等诉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以房屋买卖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是一种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应当被命名为后让与担保,并得到承认。

它与让与担保的区别在于,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而担保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物权;

而后让与担保是债务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用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约定若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将房屋买

  卖合同约定的房产转让给债权人,担保权人得就该买卖标的物优先受清偿,实现自己的债权。

二者均系担保物权,只是一个是先转移所有权,一个是后转移所有权,其余基本相同,故均应得到认可并规范。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突破了物权法定原则,且以房担保本来就有抵押权可以实现此种权能,却另外创设一种担保物权,既破坏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亦因此种担保没有公示制度,易侵害案外真实买房人的权利,故不宜支持此种担保形式。

  篇五:

以买卖房屋作为借款合同担保的约定的效力问题

  以房屋买卖作为借款合同担保物的约定的效力问题欧阳某某诉上海某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对于抵押合同,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流质条款。

当事人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而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保证。

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此种方式并不适用《担保法》中有关抵押流质条款禁止的规定,亦不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性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此种形式系为了变相规避有关禁止流质条款的适用,还需对其进一步进行制度规范。

基本案情

  XX年1月10日,欧阳某某与上海某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欧阳某某向上海某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借款5000万元,年息24%,期限一年。

次日,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欧阳某某以5千万元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张杨路的某商铺。

当时约定的借款期满时未能偿还本金利息的,则借款本金转化为购房款,双方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借款协议到期后,该公司未偿还本息,也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欧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件争议焦点

  作为保证《借款协议》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于XX年1月1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履行。

协议约定若该公司未能到期足额偿还本息,则双方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可见,《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未按约履行《借款协议》的相应后果,具有保证《借款协议》履行的性质。

现该公司未能到期偿还本息,故应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于该公司以涉诉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张,因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已过合同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

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合同撤销,法律上有严格限制。

本案中,尽管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保证借款协议履行的性质。

但是,借款协议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进行了明确约定。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独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篇六:

借款协议书买卖双方用于购买房屋

  借款协议书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及联系电话:

  乙方(贷款人):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_____年_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

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

  六、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购买的房产做抵押并过户领到新房产证后日内配合贷款人到相关政府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的房产。

  篇七:

名为房屋买卖合实为借款纠纷法院如何认定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纠纷法院如何区分

  乔某诉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及一些放高利贷的个人利用房屋买卖合同担保贷款合同的情况越发常见。

实践中,他们常见的做法是让借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款收条、借款收条等,然后将签订过程中的全部凭证收走,借款人留存的只有借款,无其他证据。

在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时,贷款人往往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收据等要求过户,而此时因借款人无法证明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的事实,法院在证据规则下通常会支持过户的要求。

  乔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

甲方(乔某)将本人名下位于上海桂林路某房屋出售给乙方(张某),总建筑面积230平方米;

双方协商的成交价为人民币柒佰万元;

甲方保证在收到房款后20日内将上述房屋腾空交付乙方,并在收到房款后30日内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落款日期显示为XX年1月11日。

XX年1月5日乔某在上海市某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委托其子乔某某代理办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过户等一切事宜。

乔某于XX年1月11日出具收条一张,载明:

今收到张某给付的房屋价款人民币柒佰万元,房屋地址为上海桂林路某房屋。

后因乔某某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乔某辩称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借款提供担保,且未收到房款,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

  同。

  乔某是买卖房屋还是用房屋未借款提供担保,乔某是否收到房款。

  张某某在庭审中提供了他人代为付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双方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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