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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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9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503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HJ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298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682污染场地术语
DB44/26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T27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3.1 污染地块Contaminatedsite
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并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地块。
13.2 地块治理与修复Sitecleanupandremediation
采用工程、技术和政策等管理手段,将地块污染物移除、削减、固定或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活动。
13.3 原位治理与修复In-situcleanupandremediation
不移动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地块发生污染的位置对其进行原地治理与修复。
13.4 异位治理与修复ex-situcleanupandremediation
移动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到邻近地点或其它地点其进行治理与修复。
13.5 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Ennvironmentalsupervisionofsitecleanupandremediation
环境监理单位在接受地块责任单位的委托之后,根据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监理合同以及治理与修复工程合同等,对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提供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技术服务,协助和引导地块责任单位落实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的活动。
13.6 环境监理单位Environmentalsupervisionunits
环境监理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工程环境监理能力,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工程环境监理的有关资质,具备相应的环境监理技术人员和监理、监测所需要的条件,为建设项目提供环境监理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13.7 环境监理机构Environmentsupervisiondepartment
由环境监理单位派出至治理与修复工程现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和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环境监理合同等文件,负责实施环境监理工作的机构,也称环境监理部门。
13.8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Chiefenvironmentalsupervisionengineer
由环境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环境监理合同、主持环境监理机构工作的环境监理人员。
13.9 环境监理工程师Environmentalsupervisionengineer
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环境监理工作,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以及相应环境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环境监理人员。
13.10 环境监理员Environmentalsupervisor
从事具体环境监理工作,具有环境监理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环境监理业务培训的环境监理人员。
13.11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Environmentalsupervisionplan
指导环境监理工作的技术性文件,包括环境监理一般性原则、主要内容、技术方法和要求。
13.12 变更Alteration
指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布局等,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变动的行为。
4工作目的与原则
环境监理单位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地块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监督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单位全面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实现对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的控制。
14.1 早期介入原则
环境监理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在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编制的同时应根据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地块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对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开展前期的准备工作。
14.2 完整性原则
考虑到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立项文件、工程实施的整体性,以及各工程内容间的相关性,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整体工程整体监理的原则接受委托监理。
14.3 全面性原则
环境监理包含治理与修复工程主体工程环境监理、污染物排放与环境影响监理和环境管理监理等各方面内容,环境监理工作包含了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因此环境监理应针对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全面监理。
14.4 适时性原则
鉴于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种因素影响,可能导致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的变更,因此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环境监理相关工作方案与工作内容。
5环境监理机构及设施
15.1 环境监理机构组成
环境监理单位在开展环境监理工作时,应组建现场环境监理机构。
环境监理机构应包括总环境监理工程师、环境监理工程师和环境监理员,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环境监理工程师代表,各级监理人员应明确监理职责,熟悉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相关资料。
当总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征得地块责任单位同意;
当环境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地块责任单位和实施单位。
当现场环境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环境监理合同终止时,环境监理机构可撤离工程现场。
15.2 环境监理人员职责
5.2.1 总环境监理工程师职责
(1) 确定环境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机构规章制度,签发环境监理机构内部文件;
(3) 指导环境监理工程师开展环境监理工作,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环境监理人员;
根据工程实施进展情况,调整环境监理人员;
(4) 主持环境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环境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5) 审核签署实施单位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申请;
(6) 建议和处理与环境保护相关变更;
(7) 主持或参与工程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
(8) 检查环境监理日志;
组织编写并签发环境监理月报、环境监理季报、环境监理总报告;
组织整理环境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5.2.2 环境监理工程师职责
(1) 参与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环境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3) 审查实施单位提交的涉及治理与修复工程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4) 定期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提交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5) 根据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环境监理日志;
(6) 负责项目环境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环境监理月报、环境监理季报、环境监理总报告。
5.2.3 环境监理员职责
(1) 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环境监理工作;
(2) 复核或从工程现场直接获取与环境保护和二次污染防治相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3)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指出并向环境监理工程师报告;
(4) 做好环境监理日志和有关环境监理记录;
(5) 核实实施单位环境保护相关原始记录,环境监理员也可由环境监理工程师担任。
15.3 环境监理设施
地块责任单位或地块治理与修复实施单位应提供环境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
环境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设施,在完成环境监理工作后移交地块责任单位或实施单位。
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环境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监测设备和工具。
6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的工作程序见图1。
2图1广东省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7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17.1 环境监理准备
3环境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地块责任单位组织的关于地块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等内容的技术交底会议。
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单位或工程设计单位应就工程实施方案、工程设计进行技术交底,环境监理机构应就环境监理实施方案进行技术交底。
会议结果形成交底记录,并由参会各单位签字确认。
7.1.1 收集相关资料
4环境监理机构需收集的资料包括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相关的技术报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地块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地块治理与修复技术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地块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等技术文件;
b) 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的招标文件、地块责任单位与工程各方签订的合同;
c) 地块及周边环境资料;
d)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7.1.2 现场踏勘
5环境监理机构应对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现场踏勘。
重点关注地块内及地块周边可能受治理与修复工程影响的环境敏感区域,如集中式居民点、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农产品基地及其它公共场所等。
17.2 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6环境监理单位应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治理与修复工程相关技术资料和环境监理的技术规范,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中应包括环境监理工作目标、范围、程序、内容(包括监理要点)、方法、制度、组织机构及职责、环境影响监测、成果提交方式等内容,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应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
7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的编制大纲可参照附录A。
17.3 治理与修复主体工程环境监理
8治理与修复工程主体工程环境监理关键环节和要点应根据工程的治理与修复技术和模式确定,可参照附录B进行识别和确认。
(1) 确认工程开工
9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启动会召开后,实施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判断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填报《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环境监理机构按环境监理合同要求协助地块责任单位重点审核实施单位是否完全具备以下几方面:
a) 各项开工环保报批手续已落实;
b) 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
c) 工程现场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已落实到位;
d) 施工、管理、技术人员环保培训已到位;
e) 主要修复材料及设备已到场,并满足开工需要;
f) 工程项目其他开工需要的条件已具备。
(2) 核查治理与修复区域的现场放样工作
环境监理机构应协助工程监理机构根据治理与修复技术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检查实施单位的现场放样工作,核查放样范围是否符合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修复范围要求。
(3) 核查确认主体工程实施地块平面布置
环境监理机构应协助工程监理机构根据治理与修复技术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核查确认修复工程实施地块的平面布置,并采集、留存影像资料。
(4) 核查环境敏感区域与主体工程位置关系
10环境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的方法核查工程治理与修复区域与环境敏感区域位置关系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评估变化带来的环境影响是否可以接受。
(5) 核查土壤和地下水分类暂存情况
11环境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的方法重点核查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分类暂存情况(如有)是否符合治理与修复技术方案和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并采集、留存影像资料。
(6) 监督治理与修复后土壤和地下水的处置过程及去向
12环境监理机构应跟踪监督治理与修复达标后的土壤和地下水的处置过程及去向是否符合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并采集、留存影像资料。
若治理与修复达标后的土壤或地下水在原地块消纳时,应重点检查处置位置和处置方法,涉及土壤回填时,应核查回填地点、回填方式和回填量;
若涉及到土壤外运或地下水的排放时,应重点监督土壤外运地点、处置方法,重点检查外排地下水排放口位置、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取样监测排放地下水的达标情况等。
(7) 监督修复工程中污染介质的运输过程
13环境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的方法监督修复工程中污染介质(污染土壤、污染地下水、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的转移与运输(包括场内短驳、运输和外运等)过程,包括车辆运输资质、转移与运输路线,运输车次和运输量等,重点检查每一车次(或其它交通工具或运输机械)的装运介质及其类型和装卸点位置,并采集、留存影像资料。
运输过程采用的运输票签单以三联单的形式,由环境监理单位和参与运输的各单位进行签字确认。
(8) 监督工程实施过程监测计划的落实
14环境监理机构应跟踪监督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单位的环境影响监测计划落实情况,包括监测点位的设计,监测频次,监测指标等,定期监测污染排放达标情况。
(9) 异地集中式修复场所的监理工作
15若污染土壤或地下水需要运输到异地集中式修复场所进行修复治理,环境监理机构应按上述要求开展主体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并重点关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运输和分类堆放过程,采集、留存影像资料。
17.4 污染物排放及环境影响监理
16环境监理机构应对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及环境影响进行定期监测,评价工程实施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7污染排放和环境影响监测内容参见附录C。
17.5 环境管理的监理
18环境监理机构应通过核查、巡视等方法监督实施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与环境管理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包括环境计划管理和环境质量管理两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19①环境计划的管理:
环境计划包括工程可能发生的污染防治、自然环境保护计划,以及宣传教育计划等;
②环境质量的管理:
主要为依照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调查、监测和评价工程治理与修复区域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
17.6 特殊情况的环境监理
特殊情况的环境监理包括隐蔽性工程的环境监理(如防渗设施建设、修复后土壤回填等)、雨季(大风)天气的环境监理、环境风险应急的环境监理、与环境保护相关重大变更的环境监理,具体内容见附录D。
17.7 环境监理问题处置
20环境监理机构在工程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下发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或整改通知单等形式,通知实施单位立刻采取纠正或处理措施,并抄送地块责任单位,督促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治理与修复工程现场整改处理流程见图2,治理与修复工程停工及复工处理流程见图3。
21图2治理与修复工程现场整改处理流程图
22图3 治理与修复工程停工及复工处理流程图
23
17.8 编制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24在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准备工作时,环境监理机构应就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25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内容和大纲可参照附录E。
17.9 参加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
26监理机构应协助地块责任单位进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提供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环境监理日志、监理会议纪要、工程量签证单、环境监测记录、隐蔽性工程环境监理过程的影像资料等工程实施过程中关于二次污染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处理处置情况的相关资料,以及工程相关档案文件。
参加工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现场检查会议着重汇报治理与修复主体工程内容及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汇报内容应如实反映工程的具体情况。
环境监理机构、工程实施单位应配合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单位做好监测工作。
8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18.1 核查
依照相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对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各个阶段及二次污染防治等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
18.2 巡视
环境监理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行视察活动。
18.3 旁站
环境监理机构对修复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18.4 环境监理会议
环境监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环境监理会议,包括环境监理启动会、环境监理例会、专题会议和现场协调会等。
会议由总环境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环境监理工程师主持,治理与修复工程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18.5 环境监测
为掌握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及环境影响情况,环境监理机构可通过便携式环境监测仪器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现场环境监测,辅助环境监理工作。
18.6 记录
现场巡视和旁站记录、会议记录以及监测记录等,记录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和影像等。
18.7 文件
环境监理机构采用环境监理联系单、整改通知单、停工通知单以及复工指令单等文件形式进行主体工程实施情况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管理。
18.8 跟踪检查
环境监理机构对其发出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落实,监督实施单位严格执行的过程。
18.9 报告
包括环境监理定期报告、专题报告、阶段报告和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报告应报送地块责任单位。
9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19.1 工作记录制度
19.1.1 环境监理日志
27环境监理人员应针对每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概况进行记录,并形成环境监理日志。
环境监理人员应逐项认真填写,重点记录工程现场进展状况、二次污染防治状况、往来信息、环境事故、存在问题及相应处理措施等工作情况。
环境监理日志作为环境监理机构重要管理文件,应如实反映每日工程实施的真实情况,具有可追溯性。
19.1.2 现场巡视和旁站记录
28环境监理应记录巡视和旁站检查的情况,包括工程现场状况、二次污染防治状况、发现的问题、发出的环境监理指令和建议等。
19.1.3 会议记录
29会议记录应重点记录参会单位和人员、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协商一致的意见及其它相关要求等。
19.1.4 监测记录
30环境监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开展的污染物排放与环境影响监测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采样、监测、结果和分析记录等。
19.2 文件审核制度
31环境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单位编制的与治理与修复工程相关的工程措施、环境管理措施和工程设施的组织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的规定。
19.3 报告制度
32环境监理机构应结合会议制度和工作记录制度实行环境监理报告制度。
环境监理报告包括定期报告、专题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19.3.1 环境监理定期报告
33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治理与修复工程进度,按实际情况编写环境监理工作月报、季报等定期报告。
对于修复目标污染物危害较大、治理与修复过程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以及项目工期一年以上重大型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项目,工程相关单位应按地方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34定期报告应包括:
治理与修复主体工程概况、主体工程进度情况、二次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下阶段工作计划等。
19.3.2 环境监理专题报告
若治理与修复工程出现实际实施与实施方案设计不符、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工程已干扰到环境敏感区域等重大变更,或其他重大环保问题和污染事故时,环境监理机构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或变更)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及结果,并提出整改意见。
35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环境监理机构应及时按地块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a) 因工程实施单位开展的工程活动导致当地环境污染引发环境纠纷的;
b) 环境监理机构下达停工令处理后,工程实施单位拒不执行仍继续开展工程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c) 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
19.3.3 环境监理阶段报告
36环境监理机构应对已经完成的环境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反映治理与修复工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下列治理与修复工程节点编制环境监理阶段报告。
a) 涉及到多地块且单独地块完成修复工作时;
b) 采用连续性治理与修复技术组合且单独一项技术实施完毕时;
c) 其他重要节点。
19.3.4 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在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效果评估工作时,环境监理机构应就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环境监理总结报告的编制大纲可参照附录E。
19.4 函件往来制度
环境监理机构对工程实施单位某些方面的规定或要求,必须通过书面形式通知。
环境监理机构在工程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下发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或整改通知单等形式,通知实施单位立刻采取纠正或处理措施,并抄送地块责任单位。
情况紧急可口头通知,随后必须以书面函件形式予以确认。
地块责任单位及实施单位对问题处理结果的答复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应致函给环境监理机构。
环境监理工作的基本表格可参照附录F。
19.5 会议制度
19.5.1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启动会
37监理机构组织地块责任单位和工程实施单位召开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启动会议,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地块责任单位和工程实施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环境监理机构的主要成员应全部参加。
监理机构就会议结果形成交底记录,并由参会各单位签字确认。
38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a) 地块责任单位或代表就其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