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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体育学院管理制度汇编

冀中能源体育学院管理制度汇编

 

 

 

 

中国矿业大学冀中能源体育学院文件

 

中矿体院〔2013〕1号

 

冀中能源体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院(系)党政工作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院党委和行政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对全院工作负责,发挥党政集体领导的作用,使院党政领导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职责

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贯彻落实学校布置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院党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学校党政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

2.讨论决定学院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即学院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3.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以及系(所、室、中心)干部人事任免、调动、师资引进,教职工培训、进修,出国(境)学习,教职工定编、聘任、津贴分配、奖惩及决定上报审批事项,学院重要规章制度、改革措施的制定和修改等。

4.研究制定学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5.研究制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讨论决定大宗资金使用。

6.讨论决定学生的奖惩、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研究解决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7.听取院工会、团委、教代会及各系(所、室、中心)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有关问题。

8.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二、会议成员及议题

1.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学院书记或院长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教授委员会主任、院工会主席、院长助理、学院党委委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2.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书记商定。

院党政领导及其它需要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由院办公室汇总,并附需讨论事项的有关材料。

各系(所、室、中心)及教职工提出的有关问题,报分管院领导审阅,由分管领导提出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意见后确定。

3.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应共同做好调研、论证并提出初步方案,在充分征求意见后再列为议题。

三、议事规则和要求

1.院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院党委书记负责主持讨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群团工作和稳定工作等,院长负责主持讨论行政工作。

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只有一位在校,而有紧急工作需要开会讨论决定时,会议由在校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主持。

2.院党政联席会议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决定时,须经过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时,不宜匆忙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或行政。

3.会议形成决定时实行表决制,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形成决定。

4.议事采用回避制,凡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的,其本人不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其个人意见可通过书记或院长在会上反映。

5.党政联席会决策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6.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个人无权更改。

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党政组织反应。

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经书记和院长同意后可提交会议复议。

7.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可在会前提出本人对所要讨论的议题的意见和建议,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达。

会后由办公室负责人转告会议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8.与会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会议纪律,凡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任何人不得泄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9.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需要可随时召开,但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参加。

决议应有到会一半以上人数同意并通过,否则会议形成的决议或作出的决定无效。

10.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做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

除秘密事项外,按期编印会议纪要,经书记、院长审定并签字后发到各系(所、室、中心)。

会议记录本、会议纪要需妥善保存,年终归档。

四、会议决议和决定的落实

1.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和决议,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明确由系(所、室、中心)执行的,由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布置督办,并向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执行情况或进展情况。

2.凡需要传达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按照规定的范围及时传达,各系(所、室、中心)负责人应将会议纪要内容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也可由院领导在教职工大会上进行传达。

五、附则

1.本规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冀中能源体育学院

二○一三年一月一日

 

报送:

主管校领导 

抄送:

院领导,各部、系、室

中国矿业大学冀中能源体育学院办公室2013年1月1日

共印80份

 

中国矿业大学冀中能源体育学院文件

 

中矿体院〔2013〕2号

 

冀中能源体育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中国矿业大学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2)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3)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5)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学院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7)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的审定;

 (8)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创收及分配方案的审定,学院场馆使用和管理的重要事项;

(9)院级表彰人员名单和需要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的院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定;

(10)学院学生工作和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聘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项。

主要包括:

(1)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2)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免;

(3)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与培养、教职工的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其他重要人事聘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

主要包括:

(1)以学院名义承担的国家、省级各类重大建设项目;

(2)学院承担的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3)以学院名义承担的重大合作、研究项目;

(4)5万元及以上基建修缮项目及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5)学院承办重要比赛、学院场馆使用和管理的重要事项;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1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2万元及以上未列入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或追加预算;

(3)3000元及以上的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七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学院书记或院长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学院书记或院长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教授委员会主任、院工会主席、院长助理、学院党委委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

第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其中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要通过学院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通过教授委员会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向有关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会议的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在党政联席会上予以追认。

第十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让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形成决定。

第十一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二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

会议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出会议纪要并下发到各系、所、室。

除涉密事项外,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中矿委〔2012〕1号)、学校《关于实行校务公开的意见》(中矿委〔2001〕29号)的要求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学院领导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定;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党政联席会议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于2013年12月重新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冀中能源体育学院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报送:

主管校领导 

抄送:

院领导,各部、系、室

中国矿业大学冀中能源体育学院办公室2013年12月30日

共印80份

 

中国矿业大学冀中能源体育学院文件

 

中矿体院〔2013〕3号

 

冀中能源体育学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全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学校《中国矿业大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

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学院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学院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等各项工作之中,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院党委副书记、行政副院长任副组长,院党政办公室、教学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院工会、院教授委员会、各系所室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学院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

任。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六条学院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按照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明确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的岗位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面向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广大师生的遵纪守法意识;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廉政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并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订和完善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院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五)开好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政准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或配合做好干部的考核、任用工作,如实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七)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向学校报告学院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做好或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八)每年对学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正职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目标要求,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督促落实,并组织开展检查;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制度和规定,抓好学院的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生活会;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和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找相关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并帮助、督促自查自纠,防止发生违纪和不廉洁行为;认真处理师生的来信来访,及时处理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转办的信访件。

第八条 学院领导班子副职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协助领导班子正职抓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按规定向党政正职报告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的情况;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干部和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并帮助、督促自查自纠,防止发生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第四章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考核,由学校党委负责,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学院中层及以下干部的责任考核,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按照学校和上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完善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十一条学院领导班子的检查考核按照学校相关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和奖惩制度。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和个人,在评优评先和干部选拔任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学院进行测评。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向学校党委、学校纪委及时汇报。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学院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 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八条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九条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校纪委、监察处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学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

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学院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其任用或提升按学校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冀中能源体育学院

二○一三年一月一日

 

报送:

主管校领导 

抄送:

院领导,各部、系、室

中国矿业大学冀中能源体育学院办公室2013年1月1日

共印80份

 

中国矿业大学冀中能源体育学院文件

 

中矿体院〔2013〕4号

 

冀中能源体育学院关于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若干措施

 

以为民务实清廉为总体目标要求,为把我院党政领导班子建成为政治坚定、思想解放、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坚强领导集体,团结和带领全院教职工,开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的新局面,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就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理论建设

领导班子成员要重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注意研究关系学院事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增强驾驭全局的能力,同时提升班子成员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坚持和完善学院中心组学习制度,做到学习有计划、有考勤,有效果。

坚持每月至少组织1次中心组学习,根据学习内容可以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学院中心组成员要保证学习时间,提高学习质量和效果。

二、加强领导班子的作风建设

    领导班子成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谋利益。

要在感情上接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

学院出台的一切改革措施和各项制度,都必须从本院的实际情况出发,把大多数人是否受益作为重要原则。

坚持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党支部、系(所、室、中心,以下同)和群众制度,经常了解所联系单位的情况,及时帮助所联系单位或群众解决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

学院党政班子成员每年要集体深入到各系听取意见,帮助各系解决实际问题,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的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着力解决师生员工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着力推动学院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领导班子的制度建设

坚持党政共同负责制。

实行党政齐抓共管,院长、书记对全院工作负总责。

一把手要严于律己,做好表率。

各分管副院长、副书记要积极参加集体领导。

按照统一授权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抓好分管工作的落实。

相互交叉的工作,要主动通气,协商办理,疑难问题应请示院党委、行政决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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