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九洲江流域支流养殖场清拆工作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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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主向镇政府申请验收的申请书(附件4);

5.镇政府向县九洲江办申请验收的申请书(附件5);

6.业主养殖场权属证明(村委会签字并加盖公章)(附件6);

7.围畜禽养殖场拆除验收表(附件7);

8.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签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镇政府加盖公章);

9.业主信用社开户账号复印件(签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镇政府加盖公章);

10.拆前、拆后的相关相片(要有业主在场,栏舍结构和四周界限要拍摄清楚,相片要有年月日日期),并打印相片存档;

11.《畜禽养殖场拆除补偿费支付审批表》(附件8)及《陆川县九洲江流域支流养殖场拆除补偿资金发放清册》(附件9)。

五、补助标准

凡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拆养殖设施、经县九洲江办组织验收合格的,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凡是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拆养殖设施,由政府强制执行的,扣除强制执行费后,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差额。

㈠猪舍补偿标准:

全部清拆养殖场生产建筑和设施的,养殖栏舍属简易结构的补偿230元/平方米,属砖混结构的补偿350元/平方米,属钢架结构且有四周墙体高于1.5米的补偿350元/平方米,四周墙体低于1.5米围墙的补偿230元/平方米;

属猪舍外用于养猪的外搭简易棚补偿80元/平方米;

原养殖场单栋栏舍拆除内部猪圈和设施后可以转作其他非污染类产业所用、且业主承诺不再用于畜禽养殖的,可以保留外部结构,对拆除的内部猪圈面积补助80元/平方米。

㈡凡需清拆的养殖场在2017年3月31日前全部清拆完毕且通过验收的,按照猪场清拆补偿资金的5%给予补助;

在2017年3月31日后清拆的则无补助。

㈢生猪不予与补偿。

6、工作小组安排

为了更好开展这次清拆工作,加快清拆进度,专门成立工作小组。

成员名单如下:

第一组

组长:

何志勇陆川县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

凌椿克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副组长:

罗德彬沙坡镇副镇长

陈柯伦大桥镇副镇长

吴明文滩面镇副镇长

陈滨温泉镇人大副主席

组员:

县九洲江办、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财政局(镇财政所)、镇政府各1名工作人员。

主要负责沙坡镇、温泉镇、大桥镇、滩面镇养殖场清拆。

第二组

莫亚坤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县长

谢德明县环保局副局长

丘升华乌石镇副镇长

吴国杰横山镇副镇长

主要负责乌石镇、横山镇的养殖场清拆。

第三组

陈锦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梁丽县环保局副局长

甘乃广良田镇副镇长

伍思康古城镇副镇长

主要负责良田镇、古城镇的养殖场清拆。

七、工作要求

㈠所涉及清拆工作的镇及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各镇党委政府负责督促清拆,各镇要高度重视,并落实分管领导负责,确保按期完成清拆任务。

㈡各工作组要如实进行核实上报,严禁弄虚作假,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全程介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

㈢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这次行动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养殖场业主的教育和引导,确保清拆工作的顺利完成。

㈣各工作人员要严明纪律,服从安排,集中精力,深入现场查实情、报实况。

严禁吃、拿、卡、要,弄虚作假。

㈤各镇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巡查和监管,确保禁养区内不再出现畜禽养殖行为。

八、此项清拆工作经费由财政局统筹安排。

附件:

1.陆川县九洲江流域支流拟清拆养殖场情况登记表

2.陆川县镇九洲江流域支流拟清拆养殖场名单公示

3.禽畜养殖场清拆协议书

4.验收申请书(业主向镇政府申请)

5.验收申请书(镇政府向县九洲江办申请)

6.证明(养殖场权属)

7.陆川县九洲江流域支流畜禽养殖场拆除补偿验收表

8.畜禽养殖场拆除补偿费支付审批表

9.陆川县九洲江流域支流养殖场拆除补偿资金发放清册

 

公开方式:

公开

抄送:

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陆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3日印发

附件1

陆川县九洲江流域支流拟清拆养殖场情况登记表

镇年月日

养殖场名称

法人代表(业主)

养殖场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核查内容

2

外搭简易养猪棚

平方米

简易结构

钢架结构(低于猪舍高度1/2)

钢架结构(高于猪舍高度1/2)

砖混结构

所在村意见

签名:

(盖章)

所在镇政府意见

(盖章)

养殖场法人代表

(业主)意见

县核查组签名

备注

收纳河流,距离米

备注:

1.养殖场平面图画在背面。

2.测量面积时以建筑面积为准,滴水部分的面积不记入。

3.测量猪舍不应测量办公房、料房、粪屋和杂物房等。

附件2

陆川县镇九洲江流域支流

拟清拆养殖场名单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陆川县九洲江流域支流养殖场清拆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我镇按照县政府要求,对九洲江流域支流家养殖场进行核定,现将汇总后的我镇拟清拆养殖场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从年月日至日止。

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举报,或以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本辖区镇政府或县九洲办提出意见、建议。

镇人民政府办公电话:

县九洲办公示电话:

7228522(上班时间)

来访来信地点:

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九洲办(县环保局办公楼四楼)

陆川县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附件3

畜禽养殖场拆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身份证号:

为加快推进九洲江流域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及控制畜禽疫病,进一步确保九洲江流域内养殖得到有效整治,防止水污染,根据自治区、玉林市关于做好我县九洲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总体要求,经甲乙双方充分磋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守信。

一、乙方自愿将属于自己位于九洲江流域内镇村

队的养殖场(舍)自行拆除,并承诺不在九洲江流域沿岸2公里范围内新建养殖场。

二、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清拆补偿。

补偿标准为:

㈠凡是全部拆除养殖场生产建筑和设施的,养殖栏舍属简易结构的补偿230元/平方米;

属砖混结构的补偿350元/平方米;

属钢架结构且有四周墙体高于1.5米的补偿350元/平方米,四周墙体低于1.5米围墙的补偿230元/平方米。

原养殖场单栋栏舍拆除内部墙体和设施后可以转作其他非污染类产业所用、且业主承诺不再用于畜禽养殖的,可以保留外部机构,对拆除的内部墙体和设施按地面面积补偿80元/平方米。

㈡凡需清拆的养殖场在年月日前全部清拆完毕且通过验收的,按照猪场清拆补偿资金的5%给予补助;

在年月日后清拆的则无补助。

㈢生猪不予以补偿;

三、乙方清拆前的养殖场情况:

猪舍平方米(其中:

简易结构平方米,砖混结构平方米,钢架结构墙体高于1.5米平方米,钢架结构墙体低于1.5米平方米,外搭简易棚平方米,框架结构平方米)。

乙方清拆后的养殖场情况:

拆除猪舍平方米(其中:

简易结构平方米,砖混结构平方米,钢架结构墙体高于1.5米平方米,钢架结构墙体低于1.5米平方米,外搭简易棚平方米,只拆除内部猪栏平方米)。

四、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清拆,经甲方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

清拆补偿资金:

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

补助资金:

万仟佰拾元角分(¥:

总补偿资金:

五、乙方在清拆过程中和清拆后所引起的安全及矛盾纠纷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六、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

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按该笔清拆补偿款的2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

如属乙方违约,乙方还应按该笔补偿款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利息计)连同违约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同时,甲方有权组织相关部门对乙方的养殖场及其他附属设施强制拆除。

属违约后强制拆除的不予以任何补偿。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报县人民政府一份备案。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

验收申请书

镇人民政府:

根据养殖场拆除协议要求,本人将位于村

队,权属于本人的养殖场拆除,面积平方米。

年月日前已全部拆除完毕。

现恳请镇政府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验收。

特此申请

申请人:

附件5

陆川县九洲江治理办:

根据县政府的任务安排,我镇九洲江流域支流需拆除养殖场个,截止月日已全部拆除完毕。

现恳请贵办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验收,以便及时对已拆除养殖场进行适当补偿。

特此申请

镇人民政府(盖章)

附件6

证明

兹有位于镇村队的养猪场,共有猪栏建筑面积平方米,权属我村村民(身份证号:

)所有。

特此证明

村委会(盖章)

附件7

陆川县九洲江流域支流畜禽养殖场

拆除补偿验收表

镇验收日期:

地址

核定补偿内容

平方米

钢架结构

(墙体高度≥1.5米)

(墙体高度≤1.5米)

外搭简易棚

拆除内栏

距离岸堤米(以直线距离为准)

栏舍拆除情况

镇政府意见

养殖场

意见

县验收组签名

县九洲江治理办

验收意见

附件8

畜禽养殖场拆除补偿费支付审批表

单位(公章):

日期:

养殖场业主

住址

拆迁补偿费用合计

人民币:

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补偿项目

数量

标准

金额

(元)

平方米

80元/平方米

230元/平方米

350元/平方米

领款人签名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镇政府审核意见

经办人

具体责任人

主要责任人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核意见

县环保局

审核意见

附件9

陆川县九洲江流域支流养殖场拆除补偿资金发放清册

编制单位(公章):

年月日金额单位:

拆除养殖场单位

(或个人)名称

姓名

养殖场所在地址

(村)

经县政府组织验收核实补偿金额

补偿款支付情况

备注

收款单位

(或个人)户名

开户银行

(即信用社)

合计金额:

人民币大写

镇政府分管领导签名:

镇财政所(公章)所长签名:

制表:

镇政府审核人签名:

镇财政所审核人签名:

填表说明:

1.本表由镇政府根据县政府组织验收填制的《养殖场拆除验收表》汇总后送县九洲江治理办公室。

2.收款单位(或个人)银行存折需附有业主签名的存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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