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验资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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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验资报告.doc

新公司如何办理验资报告

引言:

公司创立之初,作为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和申请注册资本的根本依据,验资报告是必不可少的。

作为刚刚踏上创业之路的您,或许还不甚了解验资报告的申办流程,或许还在苦于不知如何面对申办时的条条框框,想您之所想,急您之所急,现在就请您跟我们一同探讨如何办理验资报告吧!

一、办理验资报告的流程准备

1、选择一个银行,开个公司的临时帐户:

所需资料:

名称核准单,股东身份证原件,股东私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询征函”。

2、按股东的投资比例,以各个股东的名义分别打进银行(缴款单上要注明是投资款),保存好缴款单回单

3、存完钱,问银行柜台打“银行对帐单”,并填好“银行询征函”找银行客户部盖章(具体可以问柜台)

4、找会计师事务所做验资报告:

5、委托人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需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填写委托书。

二、办理验资报告的必要资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单位上月末资产负债表;

4、投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各类资金到位证明:

①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

②以非货币出资的,应提交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报告书和财产转移手续。

7、公司的地址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合同)

8、验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篇二:

新公司如何办理验资报告

新公司如何办理验资报告

引言:

公司创立之初,作为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和申请注册资本的根本依据,验资报告是必不可少的。

作为刚刚踏上创业之路的您,或许还不甚了解验资报告的申办流程,或许还在苦于不知如何面对申办时的条条框框,想您之所想,急您之所急,现在就请您跟我们一同探讨如何办理验资报告吧!

一、办理验资报告的流程准备

1、选择一个银行,开个公司的临时帐户:

所需资料:

名称核准单,股东身份证原件,股东私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询征函”。

2、按股东的投资比例,以各个股东的名义分别打进银行(缴款单上要注明是投资款),保存好缴款单回单

3、存完钱,问银行柜台打“银行对帐单”,并填好“银行询征函”找银行客户部盖章(具体可以问柜台)

4、找会计师事务所做验资报告:

5、委托人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需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填写委托书。

二、办理验资报告的必要资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单位上月末资产负债表;

4、投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各类资金到位证明:

①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

②以非货币出资的,应提交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报告书和财产转移手续。

7、公司的地址证明(租赁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合同)

8、验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上海祥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篇三:

新三板挂牌股改是否必须出具验资报告

新三板挂牌股改是否必须出具验资报告

---中银律师曹英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的修改:

删去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将彻底成为历史。

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涉及新修订《公司法》相关条文适用和挂牌准入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4]13号)三、公司申请挂牌时注册资本须缴足,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依法核验股东出资,评估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评估工作的规范性,确保申请挂牌公司的出资真实、足额。

针对2014年3月1日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按照既往规定核验出资并提供验资报告;针对2014年3月1日后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股东应按照修改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出资手续、履行出资义务,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加强股东出资的核验工作,核查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

评估机构应依法开展评估业务,提高评估工作的规范性,提升估值的合理性。

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附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中也有列示提供历次验资报告。

在上述规定中,有的人对“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

”这句话的理解产生了歧义,认为“包括但不限于”当然包含,且依据申请文件目录的要求,必须出具验资报告。

现实中,大部分公司为谨慎起见,在股改中仍由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本律师认为:

“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

”这句话的正确理解应为:

出资证明文件必须提供,但出资证明文件的体现形式不限于验资报告这一种形式,打款凭证也可以作为出资证明文件的核验依据,至于挂牌申请文件目录列示的历次验资报告也可以用打款凭证予以替代。

结论性意见:

新三板挂牌股改可以不出具验资报告,但如出具验资报告更具有权威性。

篇四:

对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几点思考

对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几点思考

(2014-7-114:

26)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新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

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新公司法的出台源于2013年10月2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该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

下一步,工商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2014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

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新公司法的实行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过,新公司的设立以及年检将发生一定的变化,风险控制部在对交易对手、项目审核方面也应相应的做出调整。

以下我们归纳了新公司法及改革对项目审核、股权相关的信托计划等方面带来的变化,并提出了有待讨论的问题。

不周之处,还忘大家指正。

一、项目审核问题。

新公司法的实施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项目审核时提供的基础材料以及审核内容都带来了变化,具体改变如下:

1、基础材料

2014年3月1日后新设立的公司作为交易对手的(除上述金融机构等),将不再提供验资报告,其营业执照上也将没有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

交易对手从2014年开始不再进行年检,无需提交企业年检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将无年检戳记。

交易对手应提供企业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但目前对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尚无详细规定。

2、审核内容

(1)、需加强关注实收资本的真实性的审查。

以往尽职调查、风控审核依赖验资报告来判断公司资本的到位情况,并常常以此为依据作为公司财务报表中实收资本的参考。

特别是对于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此作为依据考察所有者权益部分。

目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新设立的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也不再显示在营业执照上。

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发起设立公司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新公司法对公司实收资本问题只字未提。

据了解,外商投资企业一贯以来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及实收资本备案制相结合的,新公司法实行之后,实收资本是否需要备案尚不能确定。

尽职调查时必须认真研究公司章程,了解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安排,并分析判断注册资本认缴情况,特别是对未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实收资本部分进行核实,必要时依靠外部机构进行尽

调或审计,防范企业虚增实收资本,虚增资产规模等行为。

(2)、注册资本不再是公司偿债能力、担保能力的标志。

由于以往采用注册资本实缴制,注册资本成为公司信誉、规模及实力的标志,也常常作为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担保能力的参考。

企业是否具备偿债能力取决于企业的净资产,与登记的注册资本金额没有必然关系,加之目前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与公司实际的资产状况无关,该指标的参考意义减弱。

必须更为关注公司的净资产、治理结构和竞争力等与偿债能力有直接关联的要素。

(3)、加强关注企业经营的规范性,考察企业市场信用。

国发〔2014〕7号文要求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

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总局令第23号),原企业年检的主要的审查内容为: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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