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8 项目投资控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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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更有效地控制项目的投资,还必须从项目的组织结构、合同结构、技术措施与方案、经济与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技术措施与方案就包括设计方案的比较与选择,严格审查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对各种方案和措施进行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果评价,正确处理技术与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使之有机地结合起来,也是控制项目投资的有效手段之
36-8-2监理工程师的任务、职责和权限
36-8-2-1监理工程师的任务和职责
项目投资控制包括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等;
一般应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开展工作,这里仅介绍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1.施工招标阶段:
协助建设单位确定项目管理模式,协助建设单位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意见。
2.签订合同:
协助建设单位确定合同结构和形式、考查施工队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认真审查施工图预算,详见“36-8-3施工图预算编制与审核”。
4.确定目标:
为了控制项目投资,监理工程师必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按项目或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合理地确定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的目标值,包括工程项目的总目标值、分目标值、各细目标值;
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采取积极的措施,控制投资支出,并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汇总费用支出额的实际值,与投资目标值进行比较,并作好费用支出的分析与预测;
加强对各种干扰因素及其影响程度的控制,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值的实现。
当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实际支出额与各目标值发生偏差时,应及时分析产生的原因,同时对各目标值进行必要的调整。
此外,还应将投资控制与进度控制结合在一起,进一步编制按时间进度的资金使用计划,绘制反映资金与进度的综合图表。
5.对进度计划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查。
6.对目标进行风险分析。
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
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风险分析主要是找出工程造价最易突破部分(如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不明确而造成突破造价的漏洞,施工图中的问题易造成工程变更、材料和设备价格不确定等)以及最易发生费用索赔的原因和部位(如因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施工图纸不到位,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到位等),从而制定出防范性对策,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经其审核后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报告。
7.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工作。
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与工程款支付,详见本章36-8-4。
8.工程变更的控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详见“36-8-5工程变更的控制”。
9.索赔管理,详见“36-8-6索赔管理”。
10.竣工结算,详见“36-8-7竣工结算与决算”。
36-8-2-2监理工程师的权限
为保证监理工程师有效地控制项目投资,必须对监理工程师授予相应的权限,并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正式通知施工企业。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权限包括:
1.审定批准施工企业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并督促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执行;
2.检验施工企业报送的材料样品,并按规定进行抽查、复试,根据检验、复试的情况批准或拒绝在本工程中使用;
3.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签证,并且必须在验收、签证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对已完工程(包括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和分部工程)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和评定;
并在此基础上审核施工企业完成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和分部工程数量,审定施工企业的进度付款申请表,签发付款证明;
5.审查施工企业的技术措施及其费用;
6.审查施工企业的技术核定单及其费用;
7.控制设计变更,并及时分析设计变更对项目投资的影响;
8.做好工程施工和监理记录,注意收集各种施工原始技术经济资料、设计或施工变更图纸和资料,为处理可能发生的索赔提供依据;
9.协助施工企业搞好成本管理和控制,尽量避免工程返工造成的损失和成本上升;
10.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过程中的投资分析与预测、投资控制与存在问题的报告。
36-8-3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36-8-3-1施工图预算及其作用
施工图预算是在设计的施工图完成以后,以施工图为依据,根据预算定额、费用标准、以及工程所在地区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的预算价格编制的,是确定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预算造价的文件。
施工图预算的作用:
1.是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重要依据;
2.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依据;
3.是办理工程财务拨款、工程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4.是施工单位进行人工和材料准备、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控制工程成本的依据;
5.是落实或调整年度进度计划和投资计划的依据;
6.是施工企业降低工程成本、实行经济核算的依据。
36-8-3-2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和步骤
请查阅本手册“32建筑工程造价”。
36-8-3-3施工图预算的审核
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需要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由于监理工程师参加了技术准备和施工的全过程,熟悉施工的范围、内容和施工详图情况,能搜集到较多、较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因此可以通过审核,对发现的差错与编制单位协商,进行相应的修正,提高预算的准确性。
可以排除不正当提高工程预算造价的现象,防止高估冒算,有利于节约资金;
可以堵塞预算中的漏洞,防止预算偏高或偏低的不良倾向,使施工单位的劳动得到应有的收入和补偿,促使施工单位加强管理,搞好经济核算,增产节约,降低成本;
可以为资金监督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提供可靠的依据。
审核的内容主要是:
1.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特别是对原设计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计算中是否有重复或漏项;
2.预算单价的套用是否合理,特别要注意预算中所列各分项工程的名称、规格、尺寸、形式、施工方法等内容,是否与预算定额一致;
3.各项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的规定。
对其中的直接费审查,因各地区对其具体内容、计算方法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在计算时要按当地的定额要求执行。
对其中间接费的审查,不但要防止多算或重复计算,还要注意防止高套取费标准,包括高套企业的级别和工程标准等。
36-8-4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
工程计量是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工程计量的范围仅限于承包单位完成的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36-8-4-1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程序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应符合A5表(表36-19)的格式。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36-8-4-2审核与签认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进行审核时,应会同承包单位对现场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计量,对验收手续齐全、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并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计量范围内的工程量予以核定。
工程款支付申请中包括合同内工作量、工程变更增减费用、经批准的索赔费用,应扣除的预付款、保留金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支付费用。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逐项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36-8-4-3统计与分析报告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36-8-5工程变更的控制
工程变更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以后,对合同文件中的任何一部分的变更都属于工程变更的范畴。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可以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
因此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对工程变更处理不当,都将对工程的投资、进度计划、工程质量造成影响,甚至引发合同的有关方面的纠纷,因此对工程变更应予以重视,严加控制,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解决。
36-8-5-1工程变更的原因
工程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一是发现有许多问题在设计文件、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是考虑不周;
二是施工现场情况、或是自然条件等发生了变化,或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故,需要修改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
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监理工程师都必须查清变更的原因和依据,以便及时处理。
变更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变更
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由于遇到不能预见的情况、环境,或为了降低成本,或原设计的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修改、补充,而造成的工程修改、返工、报废等。
2.工程量的变更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或建设单位指令要求增加或减少附加工程项目、部分工程,或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装饰标准等。
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这些变化进行认证。
3.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文件的变更
由于情况变化,或有关方面的要求,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文件需增加或减少,以及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特殊要求,指令施工单位进行合同规定以外的检查、试验而引起的变更。
4.施工时间的变更
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在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以后,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包括没有按期交付设计图纸、资料,没有按期交付施工场地和水源、电源,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资金筹集等未能按工程进度及时交付,或提供的材料设备因规格不符、或有缺陷不宜使用,影响了原进度计划的实施,特别是这种影响使关键线路上的关键节点受到影响,而要求施工单位重新安排施工时间时引起的变更。
5.施工工艺或施工次序的变更
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以后,因为各种原因需要修改时,改变了原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活动的顺序及时间,打乱了施工部署而引起的变更。
6.合同条件的变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以后,甲乙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对合同条件的某些方面进行修改、补充,待双方对修改部分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引起的变更。
36-8-5-2工程变更的性质
工程变更的实质是对合同的某一部分进行变更,也就是要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的经济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进行修正、补充,使之更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更臻完善。
因此,工程变更经确认、批准以后,即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或合同文件的附件,是依法成立的,也同样具有一定的法律性。
所以,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变更的指令应严肃、认真和公正,使其符合法定程序。
36-8-5-3工程变更的管理
1.工程变更的操作程序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可以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处理工程变更: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
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
(2)项目监理机构应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工程变更有关的资料。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条款,在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完成下列工作后,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
1)确定工程变更项目与原工程项目之间的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2)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
3)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总价。
(4)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的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工程变更单应符合C2表(表36-32)的格式,并应包括工程变更要求、工程变更说明、工程变更费用和工期、必要的附件等内容,有设计变更文件的工程变更应附设计变更文件。
(6)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2.处理工程变更的注意事项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2)在项目监理机构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3)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时间限制
(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d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2)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d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3)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d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4)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d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d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5)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其他
(1)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2)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3)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6-8-5-4工程变更的资料和文件
由于工程变更处理除涉及到合同管理和执行外,还影响到工程的投资、进度计划和工程质量,因此对其处理过程应有书面签证。
主要包括:
1.提出工程变更要求的文件
提出工程变更要求的文件应包括工程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的内容和范围,对工程量变化和由此引起的价格变化、合同价款变化的估算,对有关单位或有关工作的要求和影响,以及对工程价格、进度计划、工程质量的要求或影响等。
2.审核工程变更的文件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提出工程变更要求”的文件的各项内容提出复核、计算、审查意见;
对于设计变更还需要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的设计图纸和说明。
3.同意工程变更的文件
一般由有关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会签,建设单位批准,监理工程师签发。
36-8-6索赔管理
索赔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或经济贸易活动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过错或者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本方合同义务以外的费用支出,或致使本方遭到损失时,通过一定的合法途径和程序,要求对方按合同条款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凡是涉及到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合同协议都可能发生索赔问题。
索赔是落实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有效手段,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是合同双方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避免和减少由于对方违约造成经济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
能对违约者起着警戒作用,使其考虑到违约的后果,起着保证合同实施的作用。
36-8-6-1索赔的分类
一般情况下,索赔可按提出方的不同分为业主索赔和承包商索赔(又称施工索赔)。
业主索赔是指由于承包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者由于承包商的行为使业主遭受损失时,业主根据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承包商索赔(又称施工索赔)是指由于业主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过失或责任、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事件,使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增加了额外的费用支出,承包商根据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规定,要求业主或其他有关方面对所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或补偿。
1.业主索赔
常见的业主索赔有以下几种:
(1)工程交付时间拖延、竣工期限拖延的索赔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而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拖延了工程交付时间,拖延了竣工期限,业主有权提出索赔;
按合同中违约的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对劣质产品的索赔
在工程施工阶段,对不合格的工程返工或拆除,对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的调换或对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进行处理和由此引起的损失提出的索赔。
当承包商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时,应无偿拆除、返工或修理,承包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拖延工期的责任;
当承包商未能履行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进行处理、对不合格材料、半成品调换的指令时,业主有权雇用其他施工单位来完成该项工作,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原承包商负担。
(3)工程变更索赔
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详见“36-8-5工程变更的控制”),并由此而造成工程在投资、进度计划、工程质量上的影响和损失时,以及为了弥补或减少影响、损失而采取了措施,由此而引起的索赔。
(4)业主合理终止合同的索赔
当承包商无力继续履行合同;
或承包商管理混乱,不能按要求组织项目管理班子和施工人员;
施工进度缓慢,施工质量低劣,又不听从监理工程师的警告,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严重影响合同的实施;
或承包商由于各种原因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不正当地主动放弃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提出索赔,以补偿工程在经济和工期等方面造成的损失。
2.承包商索赔
常见的承包商索赔(又称施工索赔)有以下几种:
(1)工程变更的索赔
业主、设计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技术标准变更、施工时间变更、施工工艺变更、合同条件变更等,详见“36-8-5工程变更的控制”),并且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了变更指令,承包商均按有关指令执行,因此承包商有权对这些变更所引起的附加费用进行索赔。
(2)现场条件变更的索赔
承包商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现或遇到了与原设计文件、或合同条款所示的自然条件有重大变化,并给施工增加难度,或需要进行处理、增加费用时,有权向业主要求索赔。
如工程地质与合同规定不符,出现异常情况;
发现地下障碍物、古墓或其他文物、不明地下管线等,必须采取处理措施,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3)业主终止合同或因故暂停的索赔
业主因意外事件(或风险)以及其他一些非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停建、缓建,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终止合同时,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
但对于合同终止前所完的工程、进场的材料设备和雇佣人员的遣返费用等,承包商有权向业主索赔。
对于非承包商的原因,而是执行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暂停作业时;
或业主拖延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迫使工程停工,造成的损失和额外支出以及工地上的窝工费用等,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
(4)质量检查验收条件特殊要求的索赔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有特殊要求,指令承包商进行合同规定以外的检查、试验,造成工程损坏、费用增加,而试验结果证明承包商的工程质量是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
对合同文件中已有规定的试验,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在非合同规定的试验单位进行,而试验结果又表明材料或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时,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承担此项试验和增加的费用的索赔。
(5)工程延期的索赔
由于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发出施工所需的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商延误工程进度,导致费用增加的索赔。
(6)未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由于业主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而使承包商增加了费用开支的索赔。
(7)不可预见、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
由于国家政策、法令的修改或变化,物价大幅度的上涨而造成材料价格、员工工资大幅度上涨,以及战争、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财产和人身的损失、损害等,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
(8)对业主不适当使用工程的索赔
由于业主在工程验收前或交付使用前,使用已完或未完工程,造成工程损坏的,承包商有权向业主要求修复工程和为此发生的其他费用的索赔;
对工程验收后,已经交付使用,而还在保修期间,由于业主使用不当和其他非承包商施工与安装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当业主要求承包商予以修理时,承包商有权向业主要求修理和相关的费用。
36-8-6-2索赔处理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遇到索赔事件时,必须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完全独立的身份,审查处理索赔事件。
1.以法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
项目监理机构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本工程的施工合同等。
签订合同是业主和承包商的一项法律行为,经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文件,是受法律保护的,也是建设项目实施中的法律依据;
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准则;
合同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共同认可;
合同当事人双方应通过合同实现协作;
任何一方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