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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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doc

建设部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考察报告   2005年5月15日至25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组织赴澳大利亚、新西兰对其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进行了考察。

考察团一行9人,由新疆建设厅建管处处长王春林同志担任团长,走访了澳大利亚建筑商联合会、悉尼科技大学、新西兰诺图诺亚市市政府等机构,听取了建筑市场和从业人员管理方面的专题报告。

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澳大利亚、新西兰建筑业的基本情况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小的大陆,由6个州、两个地区组成。

人口约1900万,建筑业生产总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建筑业从业人员约占到全部从业人员的8%,就业人数超过7万人。

  新西兰位于太平洋西南部,由北岛、南岛两个主岛和斯图尔特岛、坎贝尔岛等几十个小岛组成。

人口约360万,建筑业生产总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

在建筑投资中,绝大部分是私人投资,政府投资所占比例很小。

  二、澳大利亚、新西兰建筑市场监管情况  

(一)两国均贯彻小政府的原则,建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管。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的建筑市场管理主要由各州、市地方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虽都设有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但其名称、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均不相同,没有全国统一的管理模式。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以影响建筑业形势的新政策、如新税制、劳动关系、环境控制、金融和企业法,推动经济改革议程,各州和地区政府负责管理和计划审批系统。

如昆士兰州建筑事务局,负责承包商工商执照的发放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环境的监管。

而在新南威尔士州颁发建筑执照的权利在1990年前由各州的建筑师联合委员会实施,1990年后则转到公平贸易部门(属政府机构)。

  在新西兰罗托鲁阿市,政府市政厅负责教育卫生、体育、市场等公共项目建设,下设工程部负责工程的具体管理。

同时该市由12人组成了市政委员会,研究解决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州和地区都有各自的立法权和行政体系,各州政府有自己的规划、建设和环保法律,指导地方政府的运作,这些法令在州与州之间有很大的差别。

因此,澳大利亚制定了建筑法则(buildingcodeofaustralia),在一些基本技术上做了统一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全国各个州和地区。

同时也制定了完善的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体系,分为商业、工业、公共建筑和民用住宅建筑两大类(bca2004,bca2005),根据建筑结构形式的不同,又分为木结构、砖石结构,混凝土结构等专业结构和建筑标准、规范。

  新西兰的建筑管理法规主要是建筑条例,适用于所有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工程。

建筑条例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建筑条例1991(buildingact1991),主要规定新西兰建筑活动控制的内容。

二是建筑管理规则(buildingregulation1992),主要包括强制性的新西兰建筑规则和建筑活动的管理程序;三是补充规定(approveddocument),是由建筑业当局发布的帮助人们运用建筑规则的文件。

建筑条例是建筑活动,包括安全、健康、残疾人无障碍设计等的基本要求和需要建筑活动参与者遵守的基本规则,管理思想在于只要不违背基本规则即可,给建筑活动的参与者留下了较大的灵活运用的空间。

如在安全方面,只提出建筑物要能抗几级地震的要求,至于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措施不具体规定。

建筑条例要求在建筑活动过程中要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但采用什么安全措施不作要求,但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企业要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三)两国承揽工程承包商都需取得建筑执照,但对市场的准入均采取相对宽松的管理模式,对承包商审查注重考核是否专业人士和是否经过专业培训,不考核注册资本金,也不分交通、水利等专业类别。

  澳大利亚要求承包商必须取得政府工程的工商执照才能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竞标。

政府对承包商的工商执照管理严格,凡违规者施以重罚,加之各方主体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做到行业自律,建筑市场主体较为成熟,市场秩序良好。

  新西兰一般是由地方政府发给证书和资格证,也根据要求分等级(初级、三层楼和政府工程),但一般只分三级,不过多划分级别,建筑执照各州原则上互不通行。

  (四)两国都比较重视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虽然两国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方式和重点有所不同,但其管理机制基本相同。

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和承包商的监管更加注重,特别注意加大承包商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公众利益和政府投资的效益。

  澳大利亚将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民用住宅和商业、工业、公共建筑两大类。

对商业、工业、公共建筑一般采用总包、分包工程管理体制,政府主要注重对总承包商履行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投资等方面的监督,民用住宅建筑主要由分包商承包。

为确保建筑工程的环境质量、安全及合同履约,澳大利亚规定,承包商承包建筑工程要给政府交纳定金,如违反了环保、质量、安全方面的规定,定金将被罚没。

同时承包商还必须购买工程保险,保险金为合同价款的0.7%。

如不能履约,对建筑承包商的罚款,最高可达建筑本身造价。

为避免发生工伤事故,除了进行系统安全培训外,每个工人上岗前要进行4小时的岗前培训,违反此规定要进行处罚。

为确保工程款及时支付,澳大利亚政府专门制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法律和工程合同示范文体,规定工程完工后,业主和总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一般在15天内结清工程款,最长不超过25天结清,合同付款有争议的由陪审团裁定。

  新西兰罗托鲁阿市政府规定,工程项目的图纸完成设计后,必须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建造,市政厅工程部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上道工序不符合标准,不能进入下道工序,工程完工后由市政厅颁发合格证书才能使用。

对于私人投资的商业工程项目,政府一般不干预其设计和招投标,但监督人员仍按照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建筑承包商、设计公司一旦有违规行为,要进行记录,有不良记录的承包商和设计公司不仅要进行处罚,而且在今后承包工程上还要有所限制。

  (五)两国对政府投资项目均实行较为严格的公开招投标管理制度。

由于两国的行业协会比较发达,专业人士注册执业制度与行业自律紧密相连,业主在选择承包商时主要看重业绩、信用和价格,因此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政府一般不进行干预。

  联邦政府制定了改进建筑管理方案,对建筑领域各种犯罪行为,尤其是贿赂、暗箱操作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对政府投资的大型教育、医疗项目更是制定了完善而详尽的采购程序和行为准则。

  新西兰对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水利等工程,均实行公开招标,一般由8—10家以上承包商参加,在评标时更加注重承包商的业绩和实力(年营业额),只有达到标准后,才考虑报价,报价幅度在10%以内都有可能中标。

100万新西兰元以内合同由项目主管(ceo)直接签定,100万元以上由市政委员会签定合同。

  (六)两国政府没有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主要采用市场机制进行控制,即通过保险担保制度,促使承包商将质量、安全当做自身追求的重要目标,以获得好的质量、安全记录,在担保保险机构获得好的业绩评级,降低担保、保险成本。

质量、安全管理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都强调质量安全管理。

  在澳大利亚,建筑商根据其学历、资历、经验和经济实力被分为三级,承包商的业绩由政府部门进行考察记录。

在新西兰,由市政厅负责建立对设计公司和承包商的信用档案,并随时作好信用记录。

政府除直接管理政府投资的项目外,还要对民间投资的工程负责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由政府招聘,凭其业绩与经验决定取舍。

  三、澳大利亚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基本情况(新西兰没有从业资格管理)  

(一)管理体制  澳大利亚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这项制度最早由英国引入,并经长期实践,目前形式和内容基本固定。

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澳大利亚各州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方面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各州在联邦法律框架下自行设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制定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但各州之间合作也比较紧密,在制度体系层面上基本大同小异,只是个别具体做法有所不同,而且州与州之间的执业资格通常是互认的。

  澳大利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是各州政府隶属的公平贸易管理办公室,该机构是法定执业资格颁证部门;澳大利亚还有一些民间社团如澳大利亚建筑业协会、建造师学会等,参与从业人员资格的日常管理,帮助政府部门做一些具体事务性工作,但其主要职责仍是代表会员利益,规范并促进行业自律。

  

(二)从业资格的取得  澳大利亚从业资格人员资格划分为水、电、砌筑等45个专业,不分等级。

取得执业资格必须具备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理论知识是通过学历教育取得,实际操作经验则通过教育培训积累,通常不少于4年。

  澳大利亚建筑业执业资格操作经验培训有三种模式:

师徒关系模式(theindenturedapprenticeship),在学徒和师傅之间签定的合同;见习合同关系模式(thetraineeapprenticeship),以学徒身份被公司雇佣;非经营培训合同(thenon-tradetraineeship),在非经营性的业务领域接受专项培训。

对于同时具备学历证书和实际操作经验证明的人员,即可以提出申请,经过认证合格并由政府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特殊情况下,对于实际操作经验非常丰富而非经学历教育的人员,在获得政府认可的奖项或通过专项培训考试合格足以证明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也可以向政府管理机构提出执业资格申请,通常也能获得通过。

  (三)执业的监督管理  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后,即可在建筑领域以个人名义执业并承担独立法律责任。

这种执业有两种模式:

其一是当其本人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达到建筑商执照审核委员会(builder’slicensingb’d)规定的相关标准,可以向政府机构即公平贸易管理办公室(officeoffairtrading)申请建筑承包执照,成为建筑商(builder),这种建筑承包商相当于我们国内的建筑业企业,不同之处在于建筑商可以是其本人一人,也可以基于发展需要雇佣多人(包括学徒和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另一种模式是取得执业资格后被其他建筑承包商雇佣,在该公司进行执业。

  建筑商(builder)承接的工程可以自己自行设计、施工,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分包出去或将全部工程量分包给分包商而只进行总承包管理,但无论是否分包,建筑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并对业主负全部法律责任,分包商对建筑商负责。

  澳大利亚对于执业人员的清出制度非常严格。

建筑承包商和执业资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被吊销执照及资格证书。

比如澳洲对于施工安全和从业健康方面的要求非常高,如果建筑承包商和执业资格人员不按照政府规定做,第一次被发现违反规定将至少面临高额罚款,第二次发现则将被吊销执照或资格证书。

  四、国内与国外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比较  通过考察,我们发现目前我国正在推行的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与澳大利亚相比较,虽然执业资格均由政府部门负责颁发证书并实施监督管理,但二者仍有较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方式不同。

按照我国现行建造师管理制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唯一途径是通过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目前大中专院校的课程设置与执业资格考试没有必然联系。

而澳大利亚因执业资格制度由来已久,建造师执业资格已经与学历教育挂钩,学历教育的课程设置考虑了执业资格人员执业的所需理论知识,同时澳大利亚也结合建筑业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人员取得执业资格的途径,对这类人员获得执业资格比较切合实际情况。

  二是建造师的市场地位不同。

我国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是法律意义上的市场行为主体,建造师只是作为建筑业企业内部的执业人员在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与业主签定合同并履约,法律责任由建筑业企业承担。

例如即便因建造师本人的过失造成合同违约,违约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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