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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流程详细讲解超经典Word下载.docx

⑨《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当受理。

⑩《婚姻法解释

(一)》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姻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⑾《婚姻法解释

(一)》第30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⒀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⒁对于以下专利纠纷案件,法院应予受理:

*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

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⒂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不服工商工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其他商标案件。

⒃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⒄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故事鉴定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法院起诉的,应当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处理。

⒅对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造成的侵权行为,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不成或者调解成立后一方反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受理。

⒆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案件被宣告无罪应附带而未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诉被驳回或者撤诉,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受理。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不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③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简易程序的特点:

①起诉方式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可口头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

②传唤方式简便;

③独任审判;

④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⑤审理期限短(审限仅三个月,且不可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应注意的情形:

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直接开庭进行调解。

调解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

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后,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可以直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又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可以不重新开庭,直接作出判决。

②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结案的,应当公开宣判。

③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而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

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有以下材料(民诉意见第175条)受理→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

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受理后的法律后果:

①受诉法院取得了对该案的审判权

②法院受理案件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取得了诉讼主体地位

③诉讼时效中断

审理前的准备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

(民诉第113条)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

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当事人的追加。

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或者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开庭审理撤诉缺席判决延期审理诉讼中止

①申请人仅限于有权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员。

具体是指:

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也有权提出撤诉申请,但其撤诉行为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也有权申请撤诉。

②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

③申请撤诉应当自愿。

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④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⑤申诉撤诉必须合法。

⑥撤诉是否准许,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定。

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

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一般说来,准许撤诉的裁定就在书面方式作出,而不予准许的裁定则可以以口头方式告知。

⑦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适用情形:

①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②原告或上诉人接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

③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⑤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述情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不准许撤诉裁定的法律效力是:

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后,法院若裁定不准许的,则当事人应继续参加诉讼,如果经传票传唤仍然拒不到庭,则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如果法院裁定准许撤许当事人撤诉或对当事人按撤诉处理后,则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①法院裁定准许的,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

②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处理。

③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责,法院减半征收。

④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申请撤诉适用情形:

①被告经受诉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②法院裁定不准原告撤诉的,如果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③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

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⑥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适用情形:

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主要有两种:

能正确表达意志的离婚案件当事人;

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不到庭就无法进行庭审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案件重要情况的证人、庭审不可缺少的翻译人员。

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法院应立即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无理的,当庭予以驳回,审理继续进行;

如果一时难以查明的,而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或虽然作出了回避的决定,但需要更换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或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致使开庭审理无法进行的,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④其他。

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例如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诉讼中止可能发生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不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一律中断,当事人应当停止本案的一切审理活动。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诉讼中止前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续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③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只能适用于公民作为当事人死亡后出现的以上四种法定情形)。

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的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诉讼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院长批准,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在上述期限内还未审结的,需要延长的,则由受诉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由上级法院决定。

(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诉讼终结审限按撤诉处理撤诉法律后果之开庭准备阶段之法庭调查阶段之法庭辩论阶段之评议宣判阶段

①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用传票)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用通知书)。

传票和通知书应写明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否则当事人以及其他的诉讼参与人有权不出庭,法院对此不能采用拘传,视为撤诉、缺席判决等方法处理。

②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③准备开庭。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然后宣布法庭纪律。

④正式开庭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按下列顺序进行:

①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②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③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

④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⑤审判人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⑥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⑦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⑧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⑨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人员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一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

⑩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人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①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②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言。

一轮辩护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

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

③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④法庭终结时,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的最后意见,给当事人再一次阐述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机会。

至此,法庭辩论即告终结。

⑤法庭辩论终结,审判人员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判决,是指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后,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案件中的民事问题依法作出的结论性判定(必须书面)。

法律效力:

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遵守,法院不能随意改变;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或理由,提出上诉或再次提起诉讼;

如不执行生铲判决,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就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司法判定。

(一般应书面,也可以口头)

裁定适用范围:

①不予受理。

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③驳回起诉。

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⑤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⑥中止或终结诉讼。

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⑧中止或终结执行。

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⑩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⑾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判;

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督促程序中,申请人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

经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后,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裁定等。

民事决定,是法院在诉讼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

(决定可以书面,可以口头,法院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实施罚款和拘留措施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适用范围:

①适用处理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方面的问题(对这种决定准许与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复议一次)。

②适用于处理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方面的问题。

例如,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顺延耽误诉讼期间的申请;

又如,解决当事人提出的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上诉的实质要件:

①允许上诉的判决:

地方各级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以及法院对发回重审与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作出的判决。

②允许上诉的裁定: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

③不能上诉的裁判:

最高人

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

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

依照特别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

依照督促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

依照公示催告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

依照破产还债程序所作的裁定。

除上述三种可以上诉的裁定外的所有的裁定。

上诉的形式要件:

①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适格。

有权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的包括一审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仍然是被代理人。

)被上诉人,是指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既可能是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共同诉讼人,还可以是一审中的第三人。

第一审程序的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所享有的上诉权是平等的,如果第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③上诉需在法定期间内提起。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

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

起算日期,自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的第二日起算。

当事人收到裁判的时间可能不同,当事人的上诉期以各自收到裁判的起算日计算。

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以最后一个收到一审裁判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计算,该当事人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③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行使上诉权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④提起上诉时必须递交上诉状。

①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起,口头上诉无效。

(与一审程序中的起诉不同)

②上诉状的内容(民诉第148条)

③当事人提起上诉,原则上应当将上诉状交给原审法院,同样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也可直接将上诉状交给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上诉的撤回:

是指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

申请撤回上诉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

①一审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

②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③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另外,撤回上诉必须是当事人自愿。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终结,同时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撤诉后即使未超过上诉期间,也不得再提起上诉。

一审宣判后,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而当事人又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不上诉的,则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审查和受理

①原审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副本后,应根据法定上诉条件进行审查。

上诉状内容如有欠缺,应令当事人限期补正。

如无欠缺,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

②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③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对方当事人未提交答辩状,在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如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即应予以受理;

如认为欠缺法定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

①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大致相同,也要经过审理前的准备(包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查案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和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等诉讼阶段。

②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

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③审理方式有两种:

开庭审理和径行裁判。

其中开庭审理是原则,径行裁判是例外。

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采用独任制,也不能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径行裁判:

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是定性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发回重审的案件。

④审理的地点。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⑤审理中的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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