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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商检成品抽样:

主要用于出口产品在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检验;

1.3质检报告成品抽样:

主要用于公司产品送成都市质检院委托检验并获取检验报告;

1.4半成品抽样:

主要用于调料包、粉饼/面饼合格与否判定检验;

1.5原辅材料抽样:

主要用于原辅材料进厂入库检验以及为检验判定的参照样品。

1.6超货龄呆货抽样:

主要用于检测超过货龄期限的产品理化指标验证

2.抽样数量及方式:

2.1厂内成品抽样:

2.1.1用于成品检验的样品:

按实际生产日期对每个单品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为:

A.内销产品每个单品1袋(碗、杯),超市一单包:

一般出口抽样1袋(碗、杯);

特殊要求国家(如美国、韩国、日本等)抽样2袋(碗、杯)、,注意将制造二部/成品班使用的同一生产单位同一批次粉饼生产的单品归集为一个抽样单元集中交于化验室;

2.1.2用于质量中心(分厂品保室)留样的样品:

A.内销产品每个单品1袋(碗、杯);

超市装1提。

新产品量产时,前2个月每个单品抽2袋(碗、杯);

超市装抽1提。

B.出口产品抽样数量为:

一般出口抽样2袋(碗、杯)、超市装1提;

特殊要求国家(如美国、韩国、日本等)抽样2袋(碗、杯)、超市装1提,注意将制造二部/成品班使用的同一生产单位同一批次粉饼生产的单品归集为一个抽样单元集中留样于留样室。

2.1.3用于商检样品:

根据商检老师指定抽样产品,填写样赠品请领单,经质量中心总监签字确认后,由计划物供部开单员出具其它出库单(出库类别:

样赠品等出库),再由财务下预算签字后,凭其它出库单到成品库领取相应出口产品,最后由成品库出口产品管理员发起被抽出口产品补生产需求到计划室和车间。

抽样数量,除商检老师特殊要求外,一般方便食品类:

袋装10袋,碗/杯装10个,超市组合装4提;

调味品类:

火锅、鱼调料等6袋,麻婆豆腐、回锅肉等小克重产品10袋,抢抢吃即食类6瓶,大规格公斤装1至2瓶/袋,抽样数量以实际取样单为准。

2.1.4质量中心针对线上新产品(如湿粉、湿面、川菜调味料等),在量产前2个月,每批次、每个品种抽样2袋,用于留样。

2.1.5用于风味和品质验证的样品:

按质量中心、技术中心季度风味和品质验证计划进行抽样,抽样的单品名称和数量完全以计划为准。

2.1.6超货龄呆货由现场稽查每次抽样一袋、包、瓶,送化验室进行理化指标的验证。

2.2原辅材料、包材抽样:

2.2.1农副产品及食品工业原辅材料类的留样数量:

≥500克;

2.2.2包材留样数量:

≥一个最小单位。

2.3半成品抽样:

2.3.1新配方量产抽样:

对有调味包和川调生产的工厂品保室,在新配方量产前2个月,必须留样,以作口味对比测试时使用,留样数量为(粉包30包、酱油包30包、川菜调味料5包)。

2.3.1.1新产品(面皮、小面、湿粉等)在量产头两个月由现场稽查(分厂品保)按每生产批次抽样2个,用做留样使用。

2.3.2日常生产半成品抽样:

2.3.2.1粉饼及粉制品:

对有生产半成品粉制品的工厂,按规格抽取4个/批,2个做微生物检验,1个化验室做复水试验,一个现场稽查做复水试验,并形成记录。

2.3.2.2面皮/小面:

对有生产半成品面制品的工厂,按规格抽取4个/批,2个做微生物检验,1个化验室做复水试验,一个现场稽查做复水试验,并形成记录。

2.3.2.3调料包:

按品种和生产批次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为:

酱包、油包各4袋;

粉包、实物包各4袋;

2.3.2.4川菜调味料:

按生产批次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为:

50g以下抽4袋,50g以上:

2袋(瓶)。

2.3.3.分厂及代工厂生产粉饼、粉制品及面制品抽样:

2.3.3.1供应龙泉、北京工厂粉饼及粉制品、面饼及面制品由原辅料验收主管进行抽样留样,每次到货对每个品种留样10个,复水频次为每周一次。

3.抽样交接手续、抽样送样时间、及费用归口:

3.1成品抽样交接手续:

成品抽样由现场稽查抽取;

3.2半成品抽样交接手续:

半成品抽样时,川调、料包由现场稽查完成,粉饼由化验员抽样;

3.3原辅材料、包材交接手续:

原辅料检验人员直接从供应商的货物中抽取;

3.4分厂、代工厂为龙泉或北京工厂供货抽样,由原辅料检验员、外协品质主管抽样。

3.5样品送样时间:

3.5.1内销样品:

由白班成品车间现场稽查在中午11:

00送到化验室,进行样品登记整理,交给化验室化验员。

3.5.2出口样品:

成品车间白班生产所有出口产品,白班现场稽查均需要在下班前将样品送到化验室,夜班生产产品由白班现场稽查送样。

外贸或计划特殊要求样品,按实际沟通要求决定;

3.5.3半成品样品:

由半成品现场稽查在17:

00之前将当天生产半成品样品送化验室登记,有特殊要求或急需样品按照实际沟通要求决定。

3.6费用归口:

所有抽样产生的费用(除外送检验院和商检抽样的成品)按月计入当期的产品生产成本,各工厂依据质量中心签字确认的抽样明细由工厂财务部核算。

4.样品管理:

4.1成品检验样品管理:

4.1.1用于日常成品检验的样品:

现场稽查按同一生产单位同一批次粉饼生产的单品归集为一个抽样单元进行登记(附件1:

《产品抽样记录表》),化验室检验人员依据《产品抽样记录表》所登记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每个单品的检验报告;

4.1.2若对成品进行复检或因其他原因需抽取已入库成品,则质量中心按照样品请领流程补齐出库单,制造二部/成品班按照请领数量补齐入库。

4.2成品留样样品管理:

4.2.1管理责任人:

成品留样样品的管理责任人为质量中心内勤(各分厂为兼职的人员或质量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

4.2.2质量中心日常成品留样管理:

4.2.2.1留样台帐:

现场稽查将样品抽取后交与质量中心内勤,由内勤根据《产品抽样记录表》留样。

台帐记录要求:

所有从留样室借出或领用的样品必须登记附件2-《留样产品领取记录》

4.2.2.2留样存放:

4.2.2.2.1存放期限:

所有成品留样存放期限为该产品的保质期限;

4.2.2.2.2样品保管:

抽取的样品收集起来集中存放在洁净、完好的纸箱中密封保管。

4.2.2.3样品处理:

存放的样品超过保质期的须及时处理,处理方式:

从留存的纸箱中取出进行集中销毁,销毁处理每个月进行一次。

4.2.3技术部口味测试与品质验证样品管理:

按抽样计划抽取的口味测试与品质验证的样品单独存放。

该类样品每个季度清理一次,清理完结据实记录。

清理时如有剩余的样品交与技术部处理。

4.3半成品留样管理:

4.3.1管理责任人:

半成品留样样品的管理责任人为质量中心内勤(各分厂为兼职的人员或质量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

4.3.2半成品日常留样:

化验员抽样后填写《产品抽样记录表》后,分类放置,并明确标识;

4.3.3存放期限:

半成品留样存放期限为该产品的保质期限。

4.4原辅材料、包材留样管理:

4.4.1原辅材料、包材留样的管理责任人为原辅料检验人员;

4.4.2包材留样管理。

4.4.2.1包材标样留样原则:

质量中心(品保室)所留印刷包材(包括彩袋、纸碗、纸杯、纸箱、碗盖、杯盖、瓶贴等)标样都必须是经过总裁签字确认后方可留样作为检验供应商相应包装材料的依据;

4.4.2.2内包材留样管理:

4.4.2.2.1原辅料检验人员对内包材标样按类别(彩袋、包膜、纸碗、胶叉、标签等)进行分类管理,彩袋、包膜、碗盖三类标样存放于干净整洁的文件夹中并明确标识,纸碗、胶叉、杯盖四类标样存放于干净整洁的样品柜中并明确标识;

4.4.2.2.2内包材标样以半年为期实施更换,每次更新后必须确保所有内包材标样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所有内包材标样需准确填写《产品抽样记录表》。

4.4.2.3外包材留样管理:

4.4.2.3.1原辅料检验人员对所有外包材按袋箱、碗箱进行分类存放管理。

4.4.2.3.2外包材标样以一年为期实施更换,每次更新后必须确保所有外包材标样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所有外包材标样需准确填写《产品抽样记录表》。

4.4.3农副产品及食品工业原料留样管理:

4.4.3.1留样范围:

4.4.3.1.1农副产品原料(包括火葱、生姜、大蒜等所有农副产品);

4.4.3.1.2食品工业原料(包括棕榈油、菜油、大豆色拉油、猪油、牛油、鸡油、酱油、料酒、醋及所有香精香料)。

4.4.3.2留样管理:

所有农副产品及食品工业原料留样均采取替换留样方式进行,既本批到货原料所抽样品替换原留样样品。

5.罚则:

未按本制度条款执行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罚。

五、本制度修改权归属质量中心。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质量中心。

七、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八、附件:

1.《产品抽样记录表》

2.《留样产品领取记录》

附件1:

产品抽样记录表

品名

生产批号

抽样日期

抽样人

备注

审核:

附件2:

留样产品领取记录

序号

留样品

生产日期

领取日期

领取人

确认人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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