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学习讲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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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助推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黄苇町
党建研究专家,经济学家,求是杂志社研究员
同志们好!
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实现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助推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近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这个文件是在对2004年中央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同名的试行文件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发布的。
为了下面叙述方便,在讲解时前一个简称《试行》,后一个文件简称《规定》。
大家都可能注意到了十七大以来,这方面的工作可以说是紧锣密鼓动作频频。
去年一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把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作为重点工作专门部署,提出了影响很大的国企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三月,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深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七月,中央纪委又发布了违反七项要求的适用党内处分条例的解释。
十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界定了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法律责任,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规范企业领导人的从业行为,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行。
七月,这一项修订后的规定就正式颁布了。
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每几个月就有一项重大措施出台,中央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关注度之高、措施的分量之重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
而规定的字数虽然不多,却吸收了几年来企业反腐倡廉的所有新鲜经验,可以说是集大成者。
因此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规定》是每个国企领导干部和有关的组织、管理、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任务。
我想就此谈几点体会,供同志们参考。
我的体会共分四个部分。
一、深刻认识《规定》的特点和出台背景
一、深刻认识《规定》的特点和出台背景。
要深刻理解《规定》的精神实质,首先要掌握它出台的现实和时代大背景。
中央高度重视国企领导人廉洁从业问题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国有企业重要地位的要求
一是这是国有企业重要地位的要求。
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载体,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就体现在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上。
现在中央企业82.8%的资产集中在石油、石化、电力、国防、通信、运输、矿业、冶金、机械行业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上。
而从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来看,1998年到2006年,资产总额从7.49万亿元增加到了13.52万亿元,主营业务收入从3.36万亿元增加到了10.14万亿元,利润总额从525.14亿元增加到了8485.46亿元。
就是说在这八年的时间里,国有资产翻了近一番,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了三倍,利润则增加了16倍。
剔除价格因素这个变化也是惊人的,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发生的显著变化国际上很关注,也比较认可。
。
这些信贷资金是怎样贷出的,怎样使用的?
还有待全面了解。
但股市和房地产市场脱离当前的经济大环境,再次出现泡沫。
有的地方甚至突破了1997年经济过热时期的最高房价,原因是什么?
专家学者有一个普遍的认同就是因为有超万亿的信贷资金流入了股市楼市,其中不排除有相当数量是经过那些很容易获得贷款的国有大型企业领导人的手违规进入的,或者是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违规放贷的。
股市、楼市的财富效应可能会抽干实体经济的资金,进一步加剧实体经济的困难,而泡沫一旦破灭将出现巨大的金融风险,甚至危机,这是需要引起我们高度警觉的。
而且有些企业的违规是从小团体利益出发的套利行为,而有些资金流动明显会对流出企业造成危害而为之,背后反映的可能就是腐败。
特别在当前的危机形势下,由于国企所具有的资源和资金优势,求得人多了,高管的身价也高了,而可操作的空间和余地越大,人情关系的影响,权钱交易的可能就越大。
因此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强化权力制约结合起来,加大党纪、政纪、法纪对国企领导人从业行为的规范,是保障我们各项反危机措施落到实处的当务之急。
(三)反腐倡廉新鲜经验的科学总结
三,这是反腐倡廉新鲜经验的科学总结。
从2004年颁布《试行》文件到2009年《规定》重新修订发布,相隔五年。
这五年来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但腐败案件多发、高发的基本态势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还包括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
一是失职渎职案件呈上升趋势。
企业领导人员违规决策、盲目投资、非法拆借资金、违规对外担保、擅自从事高风险投资等,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失职、渎职案件在各类违规案件中已经上升到了首位。
商业回路案件仍时有发生,查结的案件反映出的有工程建设项目,商业贿赂行为几乎涉及到了从项目的报建、勘察设计、招标投标、预算结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验收等各个环节,存在着一个工程下来,企业损失上千万,干部毁掉数十人的现象。
这些违规违法案件对国有资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也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是利用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机会低估、隐瞒、侵占国有资产或者通过自私经商办企业、同业经营、关联交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而且多数案值较高,甚至动辄几亿、十几亿的国有资产损失。
腐败是个黑洞,国有资产无论有多厚实的家底,多丰厚的利润都经不起这个黑洞的吞噬。
例如甘肃省的兰州碳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它的前身是兰州碳素厂,这个厂是1965年国家重点建设的三线企业,也是我国两大碳素生产基地之一,长期占据着全国市场20%的份额。
它的技术水平、研发能力在同行业中是名列前茅的,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明星企业从1996年开始亏损,企业效率一路下滑。
2002年通过重组优质资产、包装上市募集了4.65亿元的资金也没有使企业起死回生。
到了2006年,由于巨额负债不得不以司法公开拍卖的方式,将其控股的上述公司股权转让给了民营企业,而绝大部分原来企业的职工仅靠230块钱的政府最低保障来生活,就由此引发了一轮又一轮的上访,都是直指企业高层的腐败问题。
而中国轻骑集团曾经是一家颇有传奇色彩的企业,1997年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曾达33亿元,净利润4.7个亿,连续三年成为全国摩托车行业的霸主,董事长张家岭也因此获得了全国优秀企业家、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称号,一时间风头无二。
但十年后的2008年6月,他再次成为国内关注的新闻人物时却是因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虚开信用证等罪名。
而轻骑集团这座经济大厦也在瞬间垮塌,留下的总资产还不足五个亿,而负债却高达60多亿元,拖欠的职工工资和生活费28个月,拖欠了社会保险五年多,成为了哄动一时的大案。
三是企业内部的举报普遍减少,但窝案串案增加。
如果说上个世纪80年代揭露的企业腐败案件尽管也不乏窝案、串案,但一把手“吃独食”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
而随着企业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主要领导人员违纪违法越来越离不开班子成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合,实现企业内部的权钱、权务两个环节的结合。
什么是关键岗位人员?
一是指财务管理、物资管理、项目管理等负责人。
一个就是指二三级企业的领导人员。
而他们在为虎作伥的同时也要从中分一杯羹。
不久前胡锦涛总书记批示过的安徽古井集团的腐败大案就是包括董事长王效金等十名高管在内的管理层全军覆没。
而中国轻骑集团的张家岭腐败案包括五名厅级干部和20名企业高管在内共有44人受到查处,涉案金额高达10.9个亿元。
而云南铜业集团董事长邹韶禄先后收受贿赂约合人民币供给1900万元。
而他的副手云铜集团的原副总经理余卫平还超过了邹韶禄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供给2900万元,还挪用公款2660万元,贪污公款4125万元,合起来竟然将近8000万了。
而下属的云南铜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原总经理汪建伟也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了400多万。
据统计,云铜腐败案涉及的金额达20多亿元,违纪违法人员达到70多人。
这都是近些年来发生的一些腐败大案,而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也使有些腐败活动日益采取游走边缘、隐蔽和间接的条件。
例如最近揭发的澳大利亚力拓公司集团涉嫌出卖经济情报的我国人员,也是一些钢铁企业负责铁矿石出口的部门负责人,这也使腐败呈现了一个低龄和低职的趋势。
第四是企业高管,特别是一把手的腐败现象居高不下。
从近年来查处到的腐败大案看,一把手的专断、独裁、滥用职权占很大比重。
须承认在市场经济初期集权式的管理能够集中调配财力、物力、人力进行决策,对市场运筹帷幄,很多雷厉风行的国企老总以此为企业前期的发展壮大做出了贡献,但个人专断和家长制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会反过来成为企业走向衰败的重要因素。
有些国企老总甚至堕落为人民的罪人,也是从这里开始的。
在有些国有企业中分权监督和内部制衡机制的公司治理结构更多的还是停留在形式上,或者说在关键时刻不能发生作用。
例如,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说是完全按照上市公司要求搭建的法人治理框架,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一个不缺。
作为国有控股企业党委、纪检、审计、法务等机构也一应俱全。
可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决策制衡机构形同虚设,因为企业它还是按家长制运作,干部、职工就说说一切都得看董事长杨石根的这个脸色来行事。
正是这种情况造成了某些一把手的为所欲为。
例如,最近被判处死刑的原首都机场集团的李培英既是董事长又是总经理,他可以不经首都机场领导班子的集体研究,就从首都机场委托理财账户里私自转出4000万元公款来归还在澳门欠下的赌债。
然后又采取降低理财利息和收益率的办法,将这4000万元打入理财亏空之中凭帐处理。
而且更荒唐的是到李培英案发长达七年之久的时间,首都机场的领导班子和职能部门对这4000万元的投资竟然毫不知情,从机场的账目上对这笔投资也没有任何反应。
这4000万元实际上被李培英一个人控制、占有、支配。
他还私自从机场的理财资金中拆借了750万元给他的弟弟李济杉来周转牟利。
虽然案发以后已经身为亿万富翁的弟弟替他归还了全部的一亿多元的赃款,但还是未能为罪孽深重的他挽回一命。
因此在羁押中的原来云铜集团的董事长邹韶禄他写了一份追悔书,他就在这个追悔书里提出一个建议,他说应该明确规定不允许由一个人同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能将决策权、批准权和制约权同时集中在一个人手里,从而失去对国企领导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当然了,应该说问题的关键不全出在兼职上。
关键在于企业所有的监督制约机制都失灵了,绝对的权力它就必然会导致绝对的腐败。
因此,这个《规定》的针对性是很强的,充分反映了这几年来我国企业反腐倡廉的新鲜经验。
第一,《规定》在总则中增加了要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开拓创新,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从而把企业领导人的廉洁从业提升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纳入了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的大框架。
第二,在2004年的《试行》文件中,那个时候讲的适用主体是国有及国有企业的控股领导人员。
而领导人员包括谁,当时人们的理解各不相同,有人认为就是一把手,有人认为最多扩大到带总字的,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副总经理。
而《规定》则明确指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含国有独资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的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也就是说既包括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也包括副职和其他的班子成员。
既包括企业集团的领导,也包括下属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领导干部。
从这些年来查处的集团腐败大案的实践来看,这个界定是很科学的。
不仅符合企业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也有利于警示那些认为天塌下来有高个子顶着的有侥幸心理的违纪干部,割断腐败分子从上到下的利益链条,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三,《规定》的主要部分,即“廉洁从业规范”补充的内容最多,可以说涵盖了五年的很多新经验。
包括吸收了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在禁止行为中还加进了禁止违规拆借资金,以个人名义用企业的资金购买金融产品,向请托人低价购买、高价出售私人的汽车和住房。
名为委托理财却不实际出资或者象征性出资,却获得高额回报,这些都是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有些腐败分子借此精通国有资产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有的则是游走边缘,采用间接、隐蔽,容易产生疑义定性比较困难的权钱交易行为来规避法纪的约束。
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对违纪行为没有准确的区别、严格的界定和具体的惩处标准,纪律定立了也难以实行。
《规定》列出了这些权钱交易形式和认定这些违纪行为的具体政策标准就位区分违纪事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