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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及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拟定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的专项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单项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学校、大型餐饮单位、供水单位、公共场所、有害作业单位、放射工作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工作,及早发现潜在隐患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及早采取相应对措施,消除隐患,控制疫情的发展和蔓延。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传染病医院的建设,提高传染病诊治能力,适应重大传染病救治的工作需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传染病科和病房,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传染病医院、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队伍和专家为,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指导,定期组织医疗机构进行应急处理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水平。

  第三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和信息报告网络。

  卫生行政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网络管理、使用、维护和突发事件的日常报告工作,保证信息畅通。

  第十四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要指定领导、部门及专(兼)职人员,专门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病症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省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一)发生或或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出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或隐患进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调查核实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设立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并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举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和有关单位、人员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涉及的人群和地域范围、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二)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现场控制,防止事态蔓延;

  (三)组织救治突发事件致病人员;

  (四)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宣传防护知识、组织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对影响较大,涉及范围较广的突发事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检验、监测和技术人分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有权依法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并可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二十四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决定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点,对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和查验,采取限制措施,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采取的限制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

对需要医学观察的立即收专门的观察室,并做好隔离防护和会诊;

对需要转送至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诊治的确认病人、疑似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专用车辆运送,并将病人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受的医疗卫生机构。

  具备接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接受突发事件致病人员就诊。

  医疗卫生机构接诊和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对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传染病病人的医疗费用,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疾病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向居民、村民宣传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科学预防知识。

  第二十八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预防控制措施。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可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做出限制流动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对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及采取的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留验等医学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不予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与病人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用人单位不得因上述人员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而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对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依法《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的;

  

(二)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三)拒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四)担负应急任务的工作人员不服从调度,借帮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

  (五)拒绝接受突发事件检查、隔离等应急措施的;

  (六)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病人拒不接受医疗措施而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

  (七)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挥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政[200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本市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促进本市形成指挥统一、联动有序、决策科学、保障有力、行动高效、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制定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和郑州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1.3 现状与趋势

  自然灾害。

郑州市地跨黄、淮两大流域,处于西部丘岭山区向东部平原和南北干湿气候的两个过渡地带。

受季风影响,年降水量的70%集中在6—9月,暴风雨天气多出现在7—8月,降雹机率72.5%。

汛期是郑州市遭受洪涝、风雹灾害的多发期。

我市辖区内黄河处于黄河下游河段之首,地理位置特殊,河道形态复杂,洪水突发性强,防洪形势非常严峻。

郑州市是“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河南省地震重点注意地区”,历史上发生过数次破坏性地震;

近年来,有感地震时有发生,并且邻区的中强度地震也对我市造成较大的波及与影响。

西部山区、矿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采空区塌陷等地质灾害。

  事故灾难。

郑州市是全国重要的公路、铁路交通枢纽,人流、车流、物流量大,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郑州市是全国重要的信息枢纽,通信安全防范任务繁重。

辖区内煤矿数量较多,煤矿瓦斯爆炸、透水等事故时有发生。

火灾、危险化学品泄露、建筑安全、重大污染等事故诱因较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于郑州特殊的地理位置,辖区内人口众多,人员流动性大,各类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与流行几率比较高,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比较大。

近年来,出现一些新发传染病病例,流行性乙型脑炎等传染病发病率有所上升;

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郑州作为省会城市,城区人口密度高,外来人口较多,人员构成复杂。

同时,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矛盾日益突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较多。

重大刑事案件发案率较高,社会经济安全事件防范任务繁重。

  1.4 适用范围

  1.4.1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本市辖区外,但对本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4.2 本预案是省、市政府组织、指挥、协调省会应急工作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1.4.3 恐怖袭击、危害国家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处置。

  1.5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合作、应急联动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防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协调发展。

  1.6 工作原则

  1.6.1 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6.2 预防为主。

努力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

及时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6.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处置。

市政府负责全市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6.4 资源整合、应急联动。

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发挥联动机制作用,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和长效机制。

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

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设立省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会应急委),作为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领导机构。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省会应急委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长担任,成员单位:

省公安厅、省安监局、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建委、市信访局、市煤炭局、市地震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民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人防办、市外事办、市气象局、市河务局、市通信公司、市电业局、郑州铁路分局、郑州警备区、武警郑州市支队、武警郑州市消防支队及宣传等有关单位。

  省会应急委的主要职责:

组织、协调、领导省会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省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督促、检查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防、处置职能部门的工作;

督促、检查相关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

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

  省会应急委领导职责:

省会应急委主任领导省会应急委全面工作,协调省直及中央驻郑单位;

常务副主任主持省会应急委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常务副主任工作;

省会应急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和其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省会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会应急办)。

省会应急办设在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

其主要职责:

负责省会应急委日常工作;

负责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络和沟通,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省会应急委有关领导、上级有关部门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及时将省会应急委、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传达至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

承担省会应急委分派的其他工作。

  2.3 省会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为省会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省会应急委和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

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2.4 建立健全各类专项指挥部。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报警、接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分别承担相应任务。

自然灾害由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河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地震局等部门牵头处置;

事故灾难由市安监局、煤炭局、经委、质监局、环保局、交通局、公安局、教育局、建委、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牵头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农业局、药监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处理,社会安全事件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处置;

其他各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各牵头单位设立相应的专项指挥部,根据需要,省会应急委可委托有关专项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5 县(市)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6 应急联动机制

  建立与军队、武警部队、中央和其他驻郑单位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系、沟通机制,必要时,由市政府协调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3 信息处理

  3.1 信息监测、收集系统

  3.1.1 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农业、林业、卫生、公安、安监、消防等职能部门及县(市)政府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系统,各有关单位要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

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

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

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建(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城市建设档案情况;

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

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历年和实时的气象信息资料;

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

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

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1.2 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项调查系统,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3.2 信息共享

  3.2.1 市政府逐步建立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为依托,各职能部门应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传输和处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收集、交流、报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上级政府和部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政令等,逐步实现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共享。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责任主体

  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2 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

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

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获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县(市)区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公众了解和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现有的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及时报告,接警部门迅速报告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接报后,按照规定必须上报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会应急办或上级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事态严重时,应当立即向省会应急办或省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3.3.4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3.3.5 市、县(市)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报告电话和电子邮箱。

郑州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接警电话号码12345,各政府机关、接警单位和各专项指挥部通过12345向省会应急办报告信息,同时该号码向社会公开。

逐步实现110、119、120、122联网运行,方便公众信息报送。

接警电子邮箱地址mayor@zhengzhou.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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