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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上述用房均不得与其它功能用房共用疏散楼梯。

11.裙房是指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主体相连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12.高层商住楼或办公综合楼下部主体投影范围内的附属建筑,可按裙房进行消防设计,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该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

(2)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

(3)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的疏散完全独立,消防电梯除外。

(4)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外墙相接处设置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1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独立或者处于不同防火分区、不同楼层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14.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学前儿童的活动场所。

15.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

16.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执行。

1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8.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的汽车库。

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19.摩托车库、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二)建筑耐火等级

20.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1.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1)多层丙类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屋顶承重构件;

(2)单层丙类厂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

二、总平面布置

(一)消防车道

22.高层厂(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3.下列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该边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并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相关要求:

(1)住宅建筑;

(2)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

24.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消防车道距离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30m,按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每个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

25.高层、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

(如下图)

26.消防车道净宽以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m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计算,以最小宽度确定;

消防车道净高以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计算;

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的内接正方形为回车场地。

27.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

28.当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29.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每段登高操作场地长度不小于15m,间隔距离不大于30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进深不大于4m时,可视作连续布置;

场地长度不小于15m,场地离建筑两端距离不大于15m,且该范围内的裙房、雨蓬等进深不大于4m时,也可视作连续布置。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对于建筑高度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8m。

对于建筑高度不小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

30.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

31.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以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走道。

3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其认可文件,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三)灭火救援

33.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消防救援口应便于到达相对安全的室内公共区域。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0.8m和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

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四)防火间距

34.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

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室;

(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4)开口部位与上述建筑的外墙之间应保持≥6m的水平距离(楼梯间的开口除外)。

35.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消火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

与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

屋面雨水排水管应独立设置,并采用金属管。

地面机械式车位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

36.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

氧气储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

湿式氧气储罐总容积)V≤1000m3时,防火间距≥25m;

1000<V≤50000m3时,防火间距≥30m;

V>50000m3,防火间距≥35m。

37.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

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的规定。

38.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除办公室、休息室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厂(库)房间防火间距的规定。

39.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

当其连接物为封闭时,应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40.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可在建筑不同侧设置,但每侧储量不得超过15m3,总储量不得超过30m3。

总容量不大于15m3的室外丙类液体埋地储罐与多层民用建筑及高层裙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单、多层民用建筑及厂房与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的直埋地下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

甲乙类厂(库)房与民用建筑及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可以缩小。

41.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民用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回字形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面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

42.住宅内天井应设置成U型,并应符合单元间墙和分户墙要求,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面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

三、建筑构造和防火分区

(一)建筑墙体构造

43.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墙体相应耐火极限要求。

4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与其它楼层的分隔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

45.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工业建筑中,当采用钢框架、钢梁支撑防火墙时,钢框架、钢梁的防火保护措施宜采用不燃烧体包覆。

46.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0.8m。

当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建筑的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住宅建筑外墙上户与户的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

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47.当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18层以下单元式高层住宅,当设有竖向及横向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其挑檐宽度不小于0.6m,位于单元墙两侧的防火挑檐宽度不小于1.0m,且垂直方向挑檐应上下连通,横向挑檐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两边各加0.3m时,每个单元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48.当建筑未设置符合规范规定的外墙体时,双层幕墙中靠室内侧的幕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可开启外窗应采用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

49.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

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中庭的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在中庭无可燃物的情况下,沿中庭区域可不采用按背火面温升判定条件测试的防火卷帘,且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50.单层地下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可不设防火门。

51.住宅底层楼梯不通过门厅直通室外时,其直通室外的楼梯门最小有效净宽(不含门框)可按0.9m控制。

52.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当在洁净手术室设乙级防火门有困难时,可在洁净手术部设置乙级防火门。

53.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封堵。

(二)防火分区

54.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将设备用房计入汽车库的防火分区面积:

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

设备用房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停车区域分隔。

55.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

56.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

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时,应设置泡沫喷淋系统,且满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的规定。

57.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室内游泳池、消防水池;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

敞开连廊。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58.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59.冷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冷库的占地面积可按规范增加1倍,但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增加。

60.银行地下金库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0倍。

银行地下金库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四、安全疏散

(一)安全出口

61.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

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其安全出口应与市场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2.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其疏散人数应按餐厅面积1.3㎡/人或座位数的1.1倍计算取较大值。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1.0人/㎡计算;

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0.5人/㎡计算。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

63.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规范规定值的30%确定。

64.当每层疏散总宽度符合规范要求,且任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不少于2个,其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70%时,可利用在与之相邻的防火分区墙上开设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且其宽度可计入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

多个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时,该疏散楼梯宽度不能重复计算。

65.下沉式广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的要求,地下室朝向下沉式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式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应超过6m,该外墙上符合《人防》规范间距要求的疏散门可按安全出口考虑。

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面积。

通往室外地坪的楼梯应不小于进入该下沉广场计算总宽度15%且不小于最大防火分区的进入宽度。

66.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

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窗台离地1.5m以上的高侧窗(洞)除外),其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场所设计,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67.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

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

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或房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

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室外连廊(此连廊通过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的商铺以及民用建筑局部夹层空间,可按上述要求执行。

68.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

69.高层综合楼中办公用房,不应与设置在与主体相连的副楼或裙房中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场所(不含宾馆)共用疏散出入口。

为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场所配套,且为其服务的办公用房可与其共用疏散出入口。

70.单元式住宅建筑各单元的层数不同且单元间墙符合防火墙要求(较高单元比相邻较低一单元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h)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层数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的设置。

71.汽车坡道可不考虑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

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地下车库内的疏散通道应畅通不受车位影响。

72.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场所的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规范要求增加25%。

73.在商业建筑内设置附属库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在商业建筑内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

在商业建筑内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

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74.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m的防护挑檐。

75.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76.“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的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长度应加倍计算。

77.除Ⅳ类汽车库外,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安全出口。

78.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坡道)作安全出口。

79.与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控中心直通的疏散楼梯,可作为其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80.住宅疏散楼梯到达建筑裙房的屋面后,可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此楼梯的数量及疏散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

(二)疏散楼梯

81.楼梯间及前室的围护结构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82.疏散楼梯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应设置无功能的门厅(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和安全疏散通道(通道两侧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其他通道确有困难的应通过防烟前室进入)直通室外。

高层塔楼核心筒的疏散楼梯可利用有功能的门厅进行疏散,但门厅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门厅内任一点至室外的距离不得超过30m。

83.当敞开楼梯间与内走道连接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应叠加计算。

当敞开楼梯间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84.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

商店、旅馆、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85.层数不超过4层且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或等于15m处。

86.封闭楼梯间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当封闭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设计时,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取50Pa;

门洞断面风速取v=1.2m/s。

87.关于剪刀楼梯间:

(1)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且两个梯段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楼梯间的前室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2)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其前室应分别设置;

两个梯段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防火隔墙。

(3)商业等建筑用于解决疏散宽度的楼梯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

(4)地下车库也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

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88.上部建筑为六层及以下住宅的地下汽车库,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89.通向仅供一户疏散用的楼梯间的敞开阳台面积不应小于3㎡,当楼梯间门与户门、窗及开口部位之间的最近直线距离大于1m时,该户通至阳台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但阳台开向楼梯间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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