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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接受施工单位的请求,向工程业主保证,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施工单位又不能维修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工程业主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6.质量保证。

建设银行接受卖方请求,向买方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建设银行将根据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7.留置金保证。

建设银行接受卖方请求,向买方保证,如货到发现品质与合同不符,货物短量或残损时,建设银行承诺将买方预支的留滞金退还。

  8.关税保付保证。

建设银行接受国内单位的请求,向外国海关保证,如国内单位在国外施工完毕或举办展览结束后未撤离施工机械或展品,建设银行将根据该国海关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9.保释金保证。

建设银行接受船方或运输公司的请求,向扣船国法院或港务当局保证,因船方或运输公司责任,造成货物短缺、残损,使货主遭受损失,或因碰撞等其他事故造成货主或他人损失,建设银行将按照扣船国法院判决,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0.付款保证。

(1)在凭货付款的货物买卖中,建设银行接受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保证,如货到后经检验与合同相符,进口方未支付货款,建设银行将根据出口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在技术交易中,建设银行接受受让方的请求,向出让方保证,如受让方在收到技术资料经检验与合同相符后未支付价款,建设银行将根据出让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建设银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保证,当开证行向议付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开证申请人未能及时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开证行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延期付款保证。

在进口大型设备时,建设银行接受买方的请求,向卖方保证,在我行陆续收到国外装船单据达到合同金额一定比例时,在规定时间后开始,把合同分成若干等份,每隔若干时间支付一份金额加利息、用若干年付清。

  12.分期付款保证。

建设银行接受买方或付款方请求,向卖方或收款方保证,当购货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建设银行将根据供货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3.借款保证。

建设银行接受借款方的请求,向贷款方保证,如借款方不按期向贷款方偿还借款本息,建设银行将根据贷款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4.租赁保证。

建设银行接受承租方请求,向出租方保证,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建设银行将根据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5.补偿贸易保证。

建设银行接受设备进口方的请求,向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方)保证,如进口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设备出口方(设备供给方)或由其指定第三者,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附加的利息时,建设银行将根据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6.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

建设银行接受进料方或进件方的请求,向供料方或供件方保证,如进料方或进件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原料或元件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成品交付给供料方或供件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来料或来件的价款及附加的利息,建设银行将根据供料方或供件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7.帐户透支保证。

建设银行接受在国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公司)的请求,向该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证,如该企业在该银行开立透支帐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归还透支款项,建设银行将根据该银行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类别之外的其它类保函,由总行审批。

11.1.3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1.1.4条件

11.1.4.1向我行申请开立保函的客户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

2.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全部或部分资金通过我行结算;

3.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

4.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

5.能够向建设银行缴存保证金或提供我行规定可接受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等反担保。

此外,对外保函的被担保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

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对外保证。

11.1.4.2根据客户情况,反担保要求满足下列五项条件之一:

1.按照我行的客户评定标准被评为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的申请人,要求缴存不低于申请保函额度50%的保证金。

2.与总行、一级分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的客户,要求缴存不低于申请保函额度40%的保证金。

3.被总行列为重点客户的,要求缴存不低于申请保函额度30%的保证金。

4.授信客户在总行或一级分行授予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间内,要求缴存不低于申请保函额度20%的保证金。

5.其它客户能够交存不低于申请保函额度50%的保证金,并就剩余部份提供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如客户同时满足上述1--4条件中两条以上的要求,则客户可按对其最优惠的保证金比例交存保证金,即可按上述规定缴存保证金;

也可选择在规定交存的保证金数额内,交存50%的保证金并就剩余部份提供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

还可选择单一提供全额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的保证。

11.1.5期限

根据客户与受益人签定的合同或客户提交的标书的要求,由建设银行与客户(被保证人)具体协商确定。

11.1.6用途

 主要用于需要利用银行信用作为担保的各类经济活动。

11.1.7收费

总行根据市场变化及同业情况调整费率。

对已发生的保证业务,按当时的费率标准执行;

对新发生的保证业务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执行。

《出具保函协议书》生效后,经办行信贷部门应通知保证人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及时缴费。

具体收费规定是:

1.收取频率与费用计算

保证费用应按保证期限每三个月向被保证人收取一次;

经办行出具保函前,应要求被保证人支付头三个月的保证费用;

保证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按三个月收费;

每次应交保证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保函金额×

费率。

2.收费币种

保函币种为外币的,按照相应的费率收取同币种费用,也可以以人民币收取,按发生币种当日挂牌汇率的中间价计收。

3.修改或换开的收费

保证期间,被保证人要求修改或换开保函的,已收取的保证费用不再退还;

经办行除按新出具保函对收费事宜做出约定并收费外,还应按费率表的规定向被保证人收取手手续费(境外保证业务)。

11.2操作程序

保证业务的操作程序分为受理、调查、审批、出具保函、信贷资产检查、收回保函、注销保函等必经阶段。

上述程序的一般性操作方法见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的内容。

在出具保函后,有时应客户要求,还可能修改保函;

有时提前中止;

有时我行必须替客户向收益人垫付款项。

因此,在各个阶段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1.2.1受理

11.2.1.1此阶段客户需提交的材料见《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其中,信贷项目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1.被保证的经济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资料;

2.对此项保证业务应交存保证金的书面承诺。

3.如不采用建设银行规定格式的保函文本,客户需提交保函文本(涉外保证业务,应提供中英文的保函文本)或由客户与建设银行商议保函文本的内容。

11.2.1.2初步审查

此阶段信贷项目材料的合规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

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有关办法和规程的规定。

2.合法性。

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的保证事项是否符合有关办法的规定。

3.条件。

主要审查申请人申请保证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办法和规程的规定。

11.2.2调查评价

11.2.2.1业务评价

此阶段业务评价时需要审查保证事项或保证项下主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有无瑕疵或隐藏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保证事项的种类特性,审查、分析履约的难点,承担该项目获利预测及出现违约后申请人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

具体各类保证应重点审查的内容有:

1.投标保证。

着重审查招标文件和投标书,标的是否真实,投标方有无有意压价,欺骗招标方的行为,分析投标方中标后,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承包(履约)保证。

着重审查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分析承包工程的技术难度,拟采取相应方法或措施的可行性,承包方完成国内外同类型工程的经验,承包方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承包任务的可能性。

3.预收(付)款退款保证。

如是向工程业主出具的保函,着重审查施工企业预收款的用途,审查预收款项是否能真正用于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储备,设备制造或工程建设,有无挪用或长期占用拖欠不还的可能;

如是向进口商出具的保函,着重审查出口商(申请人)的货源情况,分析影响出口商不履约的因素及可能性。

4.工程维修保证。

通过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分析,了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隐患和缺陷,施工企业能够维修及维修后达到业主要求的可能性。

5.质量保证。

重点审查申请人生产的产品质量。

6.留置金保证。

重点审查客户的资信状况和对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质量的保证能力。

7.关税保付保证。

如是对承包国际工程,主要分析影响工程按期完成的因素及可能性;

对参加国际展览、展销,主要审查展览期有无延期的可能,申请人有无故意滞留国外的意图。

8.保释金保证。

预测本次海上事故的损失及客户受罚的可能性,通过掌握其财务状况,分析客户能够承担该损失的能力。

9.付款保证。

重点审查被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安排及存款情况,根据付款时间要求,分析被保证人的现金流量在数量及时间上能否保证付款的需要,审查被保证人能五湖四海交存符合我行规定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审查被保证人是否存在重大的诉讼风险或潜在的诉讼风险等。

10.延期付款保证。

重点审查被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根据付款时间要求,分析客户的现金流量在数量及时间上能否保证付款的需要;

如需用引进设备投入后产生的效益偿还债务,审查引行设备生产产品的质量情况、销路、回款时间与付款时间的衔接等。

11.分期付款保证。

重点审查付款方的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负债、有无连环债或三角债等。

12.借款保证。

着重审查贷款用途。

如果是主要依托原有企业财力还贷款本息,分析申请人现有财务状况;

如果是主要依托该项目的效益偿还贷款本息,则应对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性进行全面审查。

13.租赁保证。

着重审查客户租赁设备的用途和作用,分析租赁设备的经济效益以及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的来源和支付能力。

14.补偿贸易保证。

围绕产品产出和销售两个环节进行分析。

如项目实施所需配套的水电、原辅材料供应、厂房、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是否落实;

引进设备的性能、质量及设备引进方(客户)的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状况如何;

设备供应方(受益人)回购产品的保证是否可靠;

产品的市场行情、销路及价格趋势的预测,设备供应方本身的资信能力、财务状况及经营作风等。

15.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

重点审查来料的质量检验及产品样品的确认方式,客户的生产、经营能力,受益人资信状况等。

16.帐户透支保证。

重点审查透支金额的用途,分析被担保人偿还透支金额的能力。

11.2.2.2撰写调查评价报告

保证业务的业务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根据业务评价中对各类保函风险点的审查要点,进行详细的保证事项风险分析,特别要分析保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外汇管理政策和我行的信贷政策;

保证事项是否真实可行,是否存在欺诈疑点;

客户履约的难点,及客户承担该项目获利预测及出现违约后申请人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可行性等。

11.2.3保函文本的法律性审查

对于申请人(或受益人)要求采用总行规定格式以外的保函文本的,经办行信贷部门应将该文本及其他有关资料直接送本行法规部门审查(经办行为二级分行以下机构的,由二级分行法规部门审查)。

法规部门应依据保证业务的办法所附保函格式文本和本规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或受益人)提出的保函文本进行对照审查,并出具《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表》。

经审查同意该保函格式的,将保函及法规部门审查意见连同其它待审批材料报送审批。

11.2.4审批

信贷审查人员通过对调查审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分析客户的履约能力、反担保情况及银行相关效益,决定是否办理该项保证业务。

11.2.4.1合规性审查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2.3.1处理。

11.2.4.2审批

1.审批权限

(1)根据我行的信贷业务授权权限审批;

(2)客户申请保证业务办法规定种类以外的保证业务,一律按规定上报总行审批;

(3)对外保证种类中,如属于需经外汇管理局审批的保函,执行“先内后外”的报批原则,即先履行由行内有权审批行审批手续,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后,再上报外汇管理局审批。

目前,融资保证、融资租赁保证、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汇履约保证和超过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证业务需逐笔报批。

2.审批结论

根据合规性审查后的有关材料,审查各类保函的风险点和收益。

风险方面特别要分析保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外汇管理政策和我行的信贷政策;

客户履约的难点,及客户承担该项目获利预测及出现违约后申请人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可行性,保函文本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等,收益方面分析出具保函给我行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收益。

在上述分析基础上,综合得出审批结论。

11.2.5出具保函

11.2.5.1经批准后,落实出具保函的前提条件:

1.《出具保函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

签订《出具保函协议书》应优先采用总行统一制发的格式文本,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签字用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参见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件》。

2.《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反担保合同正式签署生效。

签订反担保合同应优先采用总行统一制发的格式文本,执行《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签字用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件》。

3.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在经办行出具保函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将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交由建设银行占管,缴存保证金等)。

被保证人交存保证金后,会计部门应及时将保证金进帐单复印一份交信贷部门。

4.申请人已按照《出具保函协议书》的约定交纳了第一笔保证费用;

5.对外保证中的借款保证、帐户透支保证、租赁保证、补偿贸易保证中的现汇补偿贸易及超过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证已按照《境外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6.申请人应履行了其他约定应履行的义务。

保函应由经办行行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经办行公章。

11.2.5.2出具保函

1.保函优先使用总行统一制发的格式文本。

非标准保函要由有关法规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并经审批行法规部门审查同意。

保函上填写的内容必须与《出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关条款一致。

经办行信贷部门填写保函后,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暂行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签字用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本行行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发。

2.保函(电开形式出具的保函除外)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益人;

一份由经办行会计部门作表外科目登记的附件;

一份由经办行信贷部门存查;

采取电开形式出具的保函一式二份,一份由国际业务部电传给通知行后留存,一份由经办行会计部门作表外科目登记的附件。

11.2.6交付保函

11.2.6.1登记

经办行交付保函时,应要求被保证人(申请人)或受益人在《保函登记表》或其它类别的登记表上签收,表明我行已实际向其交付了保函(电开保函除外)。

上述签收资料由经办行信贷部门连同该笔保证业务的其他资料一并归档保管;

以加押电传方式交付保函的,传真操作人员应在电传报告单上签字,随同电传原件一并按上述规定归档保管。

11.2.6.2交付

向被保证人或收益人交付保函的方式有:

(1)当面交付:

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在商议好的保函上加盖公章,并由所在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后,交付客户或收益人。

(2)电传方式:

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拟定电传底稿,报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加盖部门业务章后,将保函电传底稿及磁盘交电传室,由电传室按规定将保函传给通知银行,并将电传底稿退还信贷业务经办部门。

11.2.7备案

保函签发后,经办行应将保函复制件报上一级行及审批行备案。

11.2.8登记台帐

保函出具后,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登记保证业务台帐。

11.2.9保函的确认

如果保函受益人取得保函后,需要证实所持保函真实性和合法性,可向经办行的上一级行要求履行保函确认手续。

上一级行收到受益人签注有“请求确认”字样的保函后,对经办行是否有权出具该保函是及其真实性给予书面确认。

确认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中国建设银行保函确认书》(见附件2-11-1)寄发或交付受益人。

经确认该经办行无权开出保函,或者系伪造保函,确认行应立即与受益人联系收回该保函。

11.2.10保证检查

在保函有效期内,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对客户资格、经营管理和担保等事项进行检查,并了解保证事项的进展情况,促使申请人按时履约,或在我行赔付后能及时得到赔偿。

具体检查办法详见本手册第三篇第五章《信贷资产检查》。

其中,检查时限的特殊要求是:

保证期在一年以内的保证业务,信贷人员需每1个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保证期在一年以上的保证业务,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11.2.11保函的履行

保函的履行是指,保函开出后,经办行应客户和受益人要求对保函进行修改、或应受益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或在保证期满收回保函并予以注销的过程。

具体包括修改、展期、终止、垫款、收回、退还、注销等环节。

11.2.12保函的修改

保证期间,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因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保函内容,按下列要求办理:

1.由被保证人、反担保人和受益人共同向经办行信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由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共同向经办行信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由被保证人向经办行提交反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反担保的书面证明。

2.对增加保证担保范围或延长保证期间或者因变更增大保证责任的,按拟重新出具的保函的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其中,经办行信贷部门应就保函的变更内容进行审查后,形成调查报告,同时要求被保证人提出增加保证金或修改反担保合同的意向文件。

经批准的,经办行信贷部门在重签《出具保函协议书》和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并收回原保函后,按有关规定出具新保函。

3.对不增加保证范围或不延长保证期间或不因变更增大保证责任的,经办行信贷部门在对此种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进行调查报本行行长审批,审批同意的,信贷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对《出具保函协议书》及相应的反担保合同进行变更或重签或要求被保证人补交保证金后,收回原保函,并按有关规定出具新保函。

4.对外保函履行过程中,如果主债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即收益人、被担保人、债务期限、金额、币种、利率、适用法律等发生变化,而导致保函内容的实质性修改,还需在我行内部审批同意后,报外汇管理局审批。

5.对外保证担保期满需要展期的,经办行的国际业务部门要在债务到期日30天之前到所在地经授权的外管局办理展期手续。

  6.对于不增加保证风险的非实质性修改,只需经办行行领导审批。

10.2.13保函的展期

视同新保函审批。

其中,对外保证如果属于需外汇管理局审批的种类的,在我行批准展期后,还需要在债务到期日30天前到所在地经授权的外汇管理局审批。

10.2.14保函的终止、退还和注销

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要及时通知客户,要求受益人退还原保函。

✧保函有效期届满;

✧修改保函;

✧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要求终止保函;

✧我行替被保证人垫款;

✧上级行不予确认开出保函的有效性。

2.如果终止时我行未替被担保人垫款,可将保证金退还客户,并书面通知反担保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或通过办理有关手续,使抵押人或质押人重新获得处置权。

同时,信贷经办部门在退回的保函上加盖“注销”字样,并且通知会计部门销记表外科目。

3.我行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在垫款未获全部清偿前(包括发放贷款用于垫款且贷款未获全部清偿),信贷经办部门不得注销保函,并要向被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书,通知被保证人还款。

11.2.15垫款

1.保证业务垫款的前提条件和内部批准手续

保证期间,信贷部门收到受益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后,核对书面索赔通知是否有有效签字、盖章,索赔是否在保函规定的有效期内,索赔的金额、索赔证据是否与保函的规定一致等内容。

核对无误后,经所在行有权签字人同意后对外支付垫款款项。

1.垫款的资金来源和会计核算

(1)如果核对后需要承担保证责任,首先将被保证人保证金帐户和在我行开立的其它存款帐户上的资金用于对外履约。

如果仍然不足以支付,由我行替被保证人垫款,并向被保证人和反担保人催收垫款款项。

(2)我行垫款的资金来源和核算:

原则上要将垫款转为逾期贷款,收取罚息。

会计核算部门应在逾期贷款或逾期贷款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进行相应会计核算。

但是,在客户经营正常,与我行过去的合作中信用一直较好,无拖欠我行和它行贷款本息,并且垫款主要只是由于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对被保证人发放短期贷款,但该短期贷款要视同新贷款报有权审批行批准。

垫款通知书的发送和保存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填写的垫款通知单,除向被保证人索要回执外,还要将复印件送会计核算部门(或柜台)、计财部门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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