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规章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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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规章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9、对每类每批食品严格标明采购日期、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生产日期及最终保质时限,做到帐物相符,挂牌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

10、存放的食品应有包装,并标明产品名称,定型包装食品应贴有完好的出厂标识。

11、食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有非食品、个人物品、药物、杂物及亚硝酸盐、鼠药、灭蝇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12、不定期地检查所存放的食品,发现有霉变或包装破损、锈蚀、鼓袋、胖听等感官异常、变质时做到及时清理出库,清出后在退市区域内存放,并及时销帐、处理、登记并保存记录。

 

新疆阿克苏天山果园果业有限公司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格把好

购进食品质量关,确保购进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度。

1、应执行“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

2、在采购食品时应选择合格的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合同履行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3、食品采购应制定计划,并有质量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参加,采购食品应按《合同法》规定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4、进货时要对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次、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行仔细查验,并与“一单通”或票据核对无误。

5、对购入的食品应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保留复印件备查。

6、应按照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

7、应当对进货食品索取的票证等有关资料分类建档备查,并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8、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9、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0、为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通过商品(食品)监管系统对其供货商和食品信息进行准入备案。

供货商的信息是指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食品信息是指食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的有关证明;

索票,是指食品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一单通”或票据。

11、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2、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表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成份或配料表;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份及其含量。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13、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销售者索要并核对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等材料,留存复印件备查。

**有限公司

年月日

食品贮存管理和销售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从业人员健康检验制度

1、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工作。

2、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从业人员需进行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4、从业人员应当衣着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经常洗澡,保持个人卫生。

5、从业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染以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品。

出手直接入口的食品时,除将手洗净,还必须使用工具售货。

6、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卫生习惯,不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蒂,所用物品应当做到定位管理,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2、从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积极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安全工作。

3、从业人员要定期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整改,不能自行整改的要及时上报,限期整改。

4、库房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带入库房。

5、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熟悉库房的基本情况,掌握灭火器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

6、保持库房整洁,定期检查消防设施,使其完好有效,不得占用和堵塞消防疏散通道。

7、从业人员每天都要检查库房水、电源是否安全,以防因漏水、漏电造成的损失;

下班前,从业人员要将所有的电源、水源切断,并将库房门窗锁好,以防被盗。

**有限公司

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

1、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2、必须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4、运输食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应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5、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工作。

6、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一、发现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食品供货商或生产者,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发现保质期到期、包装破损、受到污染,以及因其它原因导致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出现问题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对国家公布和有关监管部门通知的质量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食品,必须退市:

(一)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及“三无”食品;

(二)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

(三)应当经国家强制认证、许可而未取得认证、许可的食品;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

(五)经有关部门抽检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食品;

(六)国家禁止销售和食用的食品;

(七)其他必须退出流通领域的食品。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后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可继续销售。

六、对存储和待售的食品应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

七、在采取下架退市的同时,对上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中已售出的部份,应采取补救措施,在经营场所发布消费警示,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消费者要求退货和赔偿损失的,应自觉依法办理。

八、经营者采取退市措施的情况应记入《食品下架退市情况记录表》,协助生产者召回食品、发布消费警示等情况应做好相应记录。

食品事故主动报告制度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者向工商执法部门和消费者进行食品质量承诺:

1、采购食品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许可证和证明文件,建立并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存不少于二年。

2、保证不采购、不销售《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还要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并做好记录;

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退市。

5、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6、保持店容店貌整洁,证照齐全,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7、应当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8、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

临床症状及体症;

事故造成死亡的,要增加报死亡者的死亡时间及人数。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9、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患者超过30人的事故,应于6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

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患者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全县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

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应于2小时内直接报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经营实际制定制度。

一、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是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店(单位)有义务及时、主动、有效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

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店(单位)的应急处置措施:

1、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食用和使用;

2、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3、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和保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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