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园林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合同Word下载.docx
《市政园林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合同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政园林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合同Word下载.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同工程建设内容
2.2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2)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xxxx.cn)公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投标人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存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4)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LED路灯的生产厂家,且应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本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3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合同签订后2日内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叁套。
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把本项目的所有图纸退还给发包人,不得复印、拷贝等方式留存。
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本工程图纸披露或转让给第三方,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包括图纸设计单位追究发包人的责任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须负责赔偿。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监理
6.1监理单位名称:
/
6.2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总监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代表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行使工程监督的权利,一切需要由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派驻的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各专项验收文件等,必须由该工程师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王先生职务:
路灯科科长
职权:
代表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行使工程协调及监督的权利,一切需要由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各项专项验收文件等,必须由工程师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其他发包人派驻现场的人员的签字一律不予认可,承包人不得依据该工程师以外的人员的签字文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7.2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孙x职务:
项目经理
7.3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一般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且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
】。
7.4承包人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时的项目经理一致且驻工地现场组织施工,发包人发现其不在现场一次罚款2000元,累计超过十次将与承包人解除承包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8条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工程开工前使施工场地、施工道路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据需负责协调解决影响施工的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边缘。
(3)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现场交验。
交验完毕后,承包人负责保护。
(5)组织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由设计人对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包人在开工前5日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主要材料计划表;
每月25日提供形象进度报表、下月施工计划、主要材料品种、规格、数量和价格。
(2)承包人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负责做好现场安全防护、保卫、非夜间施工照明、围栏设施的组织管理工作,确保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4)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
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5)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7)承包人不得转包本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
(8)承包人在施工中需服从管理、自行解决食宿问题。
并承担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主管部门因施工问题对承包人所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并因此原因延误工期所造成的损失。
第10条合同工期:
30天。
开工日期:
2018年9月07日【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2018年10月06日
以上日期如有变动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第11条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5日提供。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接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5日内。
11.3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4.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罚其工程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
第15条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本条不适用。
四、质量与检验
第16条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按施工规范和检验标准要求执行。
17.2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
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五、安全施工
第18条安全施工
18.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
贰拾贰万伍仟圆整。
(小写):
225000.00元。
第21条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7日内付合同价款的8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2个月后7日内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工程款。
七、工程结算
第22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22.1本合同结算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结算方式):
①投标人根据采购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要求自主报价,固定总价包死。
图纸中包含项目,工程量若有漏洞,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中,不再追加任何费用;
②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如有变化,按中标单价包死加甲乙双方、监理等有关部门(有关程序)有效签证审计后进行结算,原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按固定单价,原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按照招标中标与预算额同比例下浮,确定最后结算价。
方式确定。
22.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调整的方式为:
/
第23条工程量的确认
23.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次月5日内。
23.2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收到后5日内,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3.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双方约定的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合格
24.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由承包人重新采购并处该材料双倍价格的处罚。
第25条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5.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见材料采购协议。
25.2材料设备采购应出具产品产地证明。
25.3双方约定的检验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设计变更
26.1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
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26.2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工程施工,不得随意进行图纸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经发包人、设计、监理及有关监督部门同意且报请有关领导批复后方可变更。
第27条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确定变更价款
28.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竣工验收
29.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
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
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竣工结算
30.1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同施工范围。
31.2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2)市政工程:
2年
(3)其他附属工程:
1年
(4)质保期:
灯杆25年、光源及电源5年、太阳能板25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甲方有权选择以上任一方式向乙方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不论是否签收、阅读均视为已通知或有效送达,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若拒收或无法送达的,以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发送的,不论是否阅读,均视为已通知或有效送达,以该信息到达对方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送达地址变更的,乙方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自行承担不利。
第32条质量保修责任
32.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第33条保修费用
33.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3.2双方约定的养护期间水、电费用的承担:
承包方承担。
第34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无
十二、违约与争议
第35条违约责任
35.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36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只能选择一种)
(1)依法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其他
第37条工程分包
37.1分包单位和分包工程内容:
37.2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法:
第38条不可抗力
38.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
如遇不可抗力,免责。
38.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39条担保
39.1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40条合同解除
40.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41条合同生效及终止
41.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1.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42条合同份数
42.1本合同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本合同副本捌份,由双方及相关部门备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18年9月06日2018年9月06日
招标代理机构(章):
备案机关(章):
2018年9月06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