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贯彻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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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对精神卫生工作投入不足。

各级未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现有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较综合医院普遍偏低,精神卫生防治队伍不稳定。

五是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体系尚未建立。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随访、管理等工作开展不均衡,监护工作难以落实到位,患者复发率和致残率增高,导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倾向的社会风险增大。

六是公众对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低。

职工群众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和歧视广泛存在,讳疾忌医多,精神疾病防治社会宣传不到位,对重点人群的心理健康教育覆盖率不高。

总体上看,兵团现有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尚不能满足职工群众的健康需求及兵团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需要。

二、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到2020年,各师(市)普遍形成领导负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和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服务网络和保障制度,基本满足职工群众精神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公众心理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具体目标。

1.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建立和完善兵、师(市)、团场(街道)三级组织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所有团场(街道)建立由综治、卫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部门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2.建立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信息管理网络。

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形成较为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无精神医疗机构的师(市),可在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或精神科(心理)门诊。

发挥兵团精神卫生中心的专业技术优势,逐步搭建和完善兵团精神卫生中心与各师(市)之间的转诊平台,进一步完善服务流程,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

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力争形成专科医院-团场(街道)-家庭相衔接的精神卫生服务模式和网格化管理。

3.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救助保障水平,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任务。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及精神残疾康复等保障政策衔接与服务对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降低患者自付比例,扩大救助覆盖面。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检出率达到辖区常住人口的4.0‰,规范管理率、治疗率分别达到85%、75%,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命案显著减少。

4.按比例配置精神卫生专业从业人员,解决兵团精神卫生人员紧缺状况。

增加基层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加大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逐步达到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7名。

在团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团场医院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科执业资格的全科医师。

5.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健康服务,提高心理健康知识普及率。

公众对抑郁症、儿童孤独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医疗机构识别抑郁症、儿童孤独症的能力明显提升,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

各师(市)均开展抑郁症、儿童孤独症等常见精神障碍防治。

在八师石河子市开通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到2020年底,70%的师(市)拥有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及时、科学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6.精神障碍康复工作初具规模。

探索建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70%的师(市)在人口基数大、服务覆盖范围广的团场(街道)设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

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

组建志愿者队伍,参与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服务。

50%以上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康复期精神分裂症患者康复技能训练参与率达80%。

7.精神卫生工作的社会氛围显著改善。

在医院、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

城市、团场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50%。

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三、策略与措施

(一)全面推进严重精神障碍社区管理。

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网络化管理,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高风险患者实行个案化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1.加强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筛查、登记报告管理。

各师(市)卫生、综治、公安、民政、残联、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全方位发现和通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线索,明确并落实各部门职责。

连队(社区居委会)积极配合基层医疗机构,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常住人口中疑似病例的筛查确诊、登记、年度健康体检、社区随访管理,可应其家属的要求协助其就医。

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落实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制度,按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社区随访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救治联动工作机制。

各师(市)以团场(街道)为单位,按照“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管理规范”要求,健全卫生、公安部门间常态化信息互通机制,及时相互通报辖区内有危险行为和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动态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社区实施患者个案管理。

患者所在地精神科医师、护士、民警、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全科医生、民政干事、残疾人专职委员、连队(社区居委会)管理人员、患者监护人及志愿者等组成个案管理小组和帮扶关爱小组,提供团队式服务,在精神科医生指导下制定个案管理计划、确定康复目标,及时对患者现况进行评估,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对在管患者中病情不稳定的患者按国家要求进行个案管理,共同落实对有危险行为或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责任,防范和降低肇事肇祸行为的发生,使患者得到持续有效治疗康复。

3.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流程,完善救治绿色通道。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辖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由监护人签订自愿接受治疗协议书后进行住院治疗;

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对查不到监护人或近亲属的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由民政、公安部门帮助其送往专业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专业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要启动救治“绿色通道”予以收治。

专业医疗机构要及时组织至少两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主治或以上职称)进行临床诊断,确定是严重精神障碍或需要住院治疗的,依法实施强制住院治疗和后续管理。

要充分发挥公安安康医院在社会管控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收治兵团符合强制医疗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

(二)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

1.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探索依托医保平台,整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卫生等部门政策资源,开发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报销信息系统,实行“医保先报、民政救助、残联补助”的医疗保障模式,结合兵团信息化系统建设,使患者一次刷卡,各种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一步到位,简化治疗救助程序,提供医疗保障救助水平。

2.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

加大医保救助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人。

各师(市)应结合实际,调整相关医保政策,逐步降低自付比例,保障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的治疗,资助贫困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人社部门调整医保政策,逐步取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再次住院起付线,增加门诊慢性病报销额度和覆盖面,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将享受居民医保的患者门诊治疗费用逐步纳入慢性病报销范围。

民政部门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自付部分进行二次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额度;

对于实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偏高而难以承担的特困对象,或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患者及因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患者,通过民政临时救助、慈善援助等多种渠道给予救助和帮扶;

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住院救助和门诊服药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力度,扩大救助人群覆盖面,确保精神疾病患者住院、门诊服药个人自付比例控制在较低水平,实现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基本抗精神病药物保障,切实解决患者因贫中断治疗的问题,提高患者病情稳定率,减少疾病复发率。

在保障抗精神病药物基本用药的前提下,逐步推广使用二代或其他副作用小、效果好的抗精神病药物,降低致残率。

3.保障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经费。

明确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金列支途径,保障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及时治疗。

各师(市)对本辖区户籍患者,在医保报销的基础上,通过救治救助专项资金,对已经发生或存在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救治救助;

对非本辖区户籍人口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提供救助经费,避免出现因经费缺位而延误治疗。

(三)加快精神卫生康复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和整合兵团现有康复资源,构建医院—团场(街道)—家庭多元化精神康复体系,满足不同需要患者康复需求,逐步实现治疗康复一体化服务,提高居家患者社区康复参与率,提高稳定率,降低致残率。

1.加强社区精神康复机构建设。

各师(市)负责主导,组织民政、残联、街道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建立类似社区残疾人日间照料站等精神康复机构。

尝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推动精神康复工作的发展和康复机构的建设。

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精神残疾社区康复服务。

2.加大精神康复相关技术的能力培训。

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培训方式,充分利用援疆政策,加大对各级精神康复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增添相关康复等专业人员的配置,拓展康复治疗项目内容,发挥现有精神专科医疗机构中精神康复技术力量优势,组建由精神科医师(护士)、辖区社工、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康复师和志愿者等参与的康复团队,为出院后病情稳定的居家治疗患者提供病情监测和康复训练,对患者及家属包括精神症状自我监测、药物自我管理、职业技能、社交技能等康复技能培训。

(四)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各师(市)要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辖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护士等人员,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在重大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具备条件的师(市)要依托各类热线平台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心理援助热线和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公益服务。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心理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

各级综合性医院等医疗机构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订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

高等院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并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

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教育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五)着力提高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1.加强机构能力建设。

加强兵团精神卫生中心技术能力建设,使其发挥在技术指导、信息收集、专业培训、宣传等方面的作用。

各师(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辖区内精神卫生服务管理工作任务,并负责对辖区内精神疾病患者的诊断、治疗、预防、精神康复、心理健康教育、患者信息收集、相关人员培训和社区随访技术指导等工作。

暂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师(市),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兵团精神卫生中心承担技术指导任务。

师级综合医疗机构组建心理(精神科)门诊,并指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相关业务管理。

要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并通过购买服务发挥其在精神卫生防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加快兵团强制医疗机构的筹建进度,承担兵团对依法依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及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

2.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

各师(市)要建立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

将精神科医师作为紧缺人才,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吸引人才,通过工资待遇向精神卫生从业人员倾斜等政策,逐步提高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收入,增加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数量。

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实行定岗、定责,明确人员配置,落实、兑现其所承担的社区随访工作经费,稳定队伍。

各师(市)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按照辖区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确保精神卫生管理、防治工作的落实。

各师(市)要与对口支援单位建立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培训机制,采取“送出去、请进来”、邀请知名专家教授办班讲学等多种培训方式,培养人才,提高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整体服务能力和水平。

教育部门要加强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

在医学教育中保证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等相关课程的课时。

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开展对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师变更执业资格的培训,对各团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全科医师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的上岗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基层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分层、分期、分批开展对基层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社区管理和社区随访技术的专业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对公安、民政、残联、社区管理等相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管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

制定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的政策,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完善心理治疗人员职称评定办法。

(六)逐步完善精神卫生信息系统。

依托国家严重精神障碍管理信息网,兵团相关部门将精神卫生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

各师(市)要统筹建设辖区内精神卫生信息系统,并使其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接。

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与指导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审核、分析等,定期形成报告,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各师(市)应当逐级建立卫生、综治、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七)大力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

各师(市)要将精神卫生知识和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摆到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位置。

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利用“世界精神卫生日”等活动日,广泛宣传“精神疾病可防可治,心理问题及早求助,关心不歧视,身心同健康”等精神卫生核心知识。

用患者战胜疾病、回归社会的典型事例,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

要依法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信息管理,未经鉴定避免使用“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

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

四、组织与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师(市)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负责和部门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辖区内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综治部门要发挥综合治理优势,推动精神卫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各级综治组织要加强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督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发展改革、卫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

综治、卫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要强化协作,进一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与康复服务机制。

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发展改革、卫生、财政等单位探索制定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加强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各级残联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提出的精神残疾防治康复工作要求,推行有利于精神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依法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经费投入。

各师(市)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务)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基层精神卫生防治人员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师(市)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项目工作,落实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

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四)加强科学研究。

兵团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要围绕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

全面推进八师石河子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建设,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优势和不足,在兵团普及推广,逐步形成具有兵团特色的精神卫生管理模式。

五、督导与评估

各师(市)要依据本方案制订本师(市)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实施方案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方案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对下一级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2017年,兵团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

2020年,组织开展方案实施的终期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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