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信贷指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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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信贷指引Word格式.docx

具体包括:

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中央储备粮的价款需要;

借款人先销后购轮换中央储备粮,在销售货款未回笼情况下轮入中央储备粮的价款需要;

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包括购进、销售、出口等费用);

借款人在增储计划下达前准备粮源的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

应持有中储粮总公司的分公司或联络处与农发行省级分行依据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中谷集团所属企业应提供中谷中央储备粮管理依据中储粮总公司文件下达的计划文件)。

代储企业还应符合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代储资格的有关要求,并持有与中储粮总公司或中储粮分公司签订的代储合同。

  4、贷款期限。

中央储备粮贷款期限一律按一年期确定,并可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为一年。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中央储备粮轮换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

并可多次办理展期,但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5、业务优势。

中央储备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中央储备粮贷款和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均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对借款人“先销后购”轮出中央储备粮的回笼销售货款可以不收回相应的中央储备粮贷款,由借款人直接用于轮入粮食。

在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到期前,对借款人轮出中央储备粮的回笼销售货款可以不收回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由借款人继续周转用于轮入粮食。

  

(二)地方储备粮贷款。

是指为支持粮食企业经营地方储备粮而发放的贷款。

  1、贷款对象。

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

借款人经营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

  

(1)地方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储备粮计划的资金需要;

  

(2)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储备粮和“先销后购”轮换储备粮货款未回笼时轮入粮食的价款需要,以及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的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

  

(1)具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资格;

  

(2)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3)持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

  (4)持有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各项补贴的文件或相关依据。

地方储备粮贷款原则上按一年期限确定。

地方储备粮贷款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

地方储备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对于地方储备粮利费和价差亏损实行据实补贴的或具有规定比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销售应收补贴占用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三)粮食调控贷款。

是指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

粮食调控业务就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

凡是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

企业原则上是接受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委托。

企业接受地市级(含)以下人民政府委托从事粮食调控业务,所需资金需要农发行支持的,应事先经农发行省级分行同意。

  2、贷款用途:

  

(1)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或为掌握粮源,增强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资金需要;

  

(2)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资金需要;

  (3)政府为完成救灾粮、军粮供应等特定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资金需要;

  (4)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担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任务的资金需要。

  

(1)具备农发行确认的贷款资格;

  

(2)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文件或相关的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并落实购进粮食的贷款利息、企业相关费用及销售价差补贴资金来源;

  (3)借款人已承借的粮食调控贷款的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或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政府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和粮食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为一年。

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展期)的,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

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四)粮食流转贷款。

是指为解决企业根据市场行情直接从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粮食和从异地调入(含进口)粮食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凡在农发行开户的自主从事粮食收购、调销、进口业务的各类粮食购销企业均属农发行粮食流转贷款对象,包括: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农垦系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购销企业;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经营资格的各类所有制粮食购销企业。

粮食流转贷款按用途可划分为粮食收购贷款和粮食调销贷款。

  

(1)粮食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

  

(2)粮食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其他粮食经营企业购入粮食以及粮食副产品的合理资金需要。

  

(1)信用等级达到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2)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

包括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的,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等;

  (3)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未能按期偿付的,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无违约行为发生。

粮食流转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粮食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农发行的资金筹措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

利率浮动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

  对资信状况较好,能确保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或者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的借款人,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对资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借款人,允许其将回笼货款继续用于粮食收购或调入等经营活动,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周转使用。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是指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的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生产、流通、加工、转化等合理资金需要的贷款。

在农发行开户的,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以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按实际用途可分为收购贷款、调销贷款、其他流动资金贷款、基建技改贷款。

  

(1)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棉油市场收购粮棉油商品的流动资金需要;

  

(2)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粮棉油经营企业调入(含进口)粮棉油商品的流动资金需要;

  (3)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与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相关的必需的其他短期流动资金需要;

  (4)基建技改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资金需要。

主要包括:

为支持借款人基本建设、生产基地建设、技术改造等发放的贷款。

  

(1)符合政府宏观调控政策。

需要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

申请基建技改贷款的,其项目还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建设规划要求和农发行的信贷政策;

  

(2)依法合规经营,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3)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借款人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申请基建技改贷款,以既有法人作为项目借款人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20%的自有资金。

属于政府承诺还本付息或贴息的,应持有政府的相关文件。

以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的,项目法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承诺以项目资产作为农发行贷款的担保;

  (4)已借贷款履约良好。

无不良贷款,或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短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8年。

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利率。

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的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可以按规定下浮。

  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者落实了贷款风险防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六)其他粮食企业贷款。

其他粮食企业贷款是指向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外的粮食经营企业发放的,解决企业根据市场行情直接从粮食购销市场收购粮食和从异地调入(含进口)粮食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的对象具体包括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批发交易企业,粮食储运、物流企业,以及其他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

  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的条件:

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建立合规的财务和统计制度,按要求及时向农发行提供真实的粮食经营财务和统计相关资料。

  (七)粮食合同收购贷款。

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是指向粮食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粮食企业为履行收购合同,预付给种粮农户部分生产性资金所需的贷款。

凡从事粮食合同或定单收购业务的粮食购销企业

  (含储备)、粮食加工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子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均可作为农发行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2、贷款用途。

粮食合同收购贷款是用于借款人为获得比较稳定

  的粮源,依据收购合同或收购定单预付一定资金给种粮农户进行生产的合理资金需要。

  

(1)企业信用等级达到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2)经营效益好,且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收购资金;

  (3)与种粮农户签订具有合法有效的收购合同(定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合同收购的粮食定价合理;

  (4)诚实守信,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过去两年或新建企业成立以来无挤占挪用农发行贷款行为。

  对具备上述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借款人贷款支持:

  

(1)预付给种粮农户的资金中,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超过30%以上;

  

(2)借款人预收了一定比例的粮食销售合同定金;

  (3)粮食生产大户参加了自然灾害保险。

贷款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含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粮食合同收购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展期。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收购合同约定的预付数额之,或粮食收购价款总额的20%之,最高不得超过30%。

  (八)粮食仓储设施贷款。

是指为解决粮食经营企业在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

  

(1)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直属库;

  

(2)粮食购销企业;

  (3)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骨干企业;

  (4)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物流企业;

  (5)从事粮食经营和交易的其他粮食企业。

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专门用于借款人从事粮食仓储

  及市场设施购建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

  

(1)粮食仓储设施购建与维修;

  

(2)粮食烘干设备的购建;

  (3)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4)粮食运输专用工具购置及专用交通设施建设;

  (5)车站、港口粮食专用货场建设等;

  (6)其他专门用于粮食储运和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

  

(1)借款人为实施政府粮食宏观调控任务的仓储设施项目,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承诺对贷款本息予以全额归还的。

其中,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申请仓储设施项目贷款的,应由中储粮总公司或分公司出具全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

地方粮食储备企业申请仓储设施项目贷款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全额归还贷款本息的承诺;

  

(2)借款人自主经营需要贷款建设的仓储设施项目,信用等级(农发行评定或相当于)应达到A级(含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在80%(含80%)以下、参与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比例在20%(含20%)以上;

  (3)借款人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承借仓储设施贷款本息偿付正常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4)贷款项目布局合理、预期效益良好,规模适度。

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期限一般在5年以,最长不超过8年。

仓储设施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其中,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对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承诺或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包括分公司)保证按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九)粮食加工企业贷款。

是指依据国家政策,为以粮食主要原料,通过加工转化方式,实现粮食转化增值的企业自主购进粮食所需资金,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其他流动资金所提供的贷款。

在农发行开户,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企业,

  包括粮食初加工企业和粮食精深加工企业。

粮食加工企业贷款按其使用性质可以分为加工企业粮食收购贷款、加工企业粮食调销贷款和加工企业其他流动资金贷款三种:

  

(1)加工企业粮食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

  

(2)加工企业粮食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粮食经营企业购入(含进口)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

  (3)加工企业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与加工转化粮食相关的其他原材料、费用支出等所必需的其他流动资金需要。

  

(1)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督;

  

(2)具有与申请贷款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经农发行信用等级评定达到A级(含)以上;

  (3)依法合规经营,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4)已借贷款履约情况良好,无不良贷款,或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的粮油加工企业,贷款利率可按规定下浮。

  对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或者信用状况良好、贷款风险较低,或者落实了相应的贷款风险防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十)储备棉贷款。

是指为配合国家对棉花市场的宏观调控,对符合棉花贷款条件的企业从事中央或地方储备棉收储、轮换、移库等业务发放的贷款。

经国务院批准从事中央储备棉经营管理的棉花企业和经地方政府批准从事地方储备棉经营管理的棉花企业。

  

(1)中央储备棉贷款:

用于解决棉花企业从事中央储备棉收储轮换、移库等业务的资金需要,贷款发放不能高于财政部核定的成本;

  

(2)地方储备棉贷款:

用于解决棉花企业从事地方储备棉收储、轮换、移库等业务的资金需要。

  

(1)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

  

(2)具有中央或地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农发行总行或省级分行联合下达(核复)的中央或地方储备棉收储、轮换、移库计划文件;

  (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中央储备棉入储要优先使用直属库。

一般情况下,储备棉贷款期限按一年期确定,同时,储备棉贷款可办理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

  5、贷款利率。

储备棉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展期后达到一年以上)的,一律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

  6、贷款方式:

  

(1)中央储备棉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2)地方储备棉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十一)棉花良种贷款。

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从事棉花良种繁育、经营等业务发放的贷款。

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从事棉花良种生产、经营

  资质的企业。

  

(1)棉花良种繁育贷款。

用于解决涉棉企业在棉花良种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后生产繁育过程中的合理资金需要;

  

(2)棉花良种经营贷款。

用于解决涉棉企业收购、调销、加工等经营良种的合理资金需要。

  

(1)应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

  

(2)生产加工经营的棉花良种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具有相关证明材料,并符合国家《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达到可在国家区域或省(区)推广的品质要求;

  (3)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确因特殊原因,也可开立一般存款或专用存款;

  (4)信用等级达到规定标准;

  (5)担保贷款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6)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

棉花良种繁育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

棉花良种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6、贷款方式。

棉花良种贷款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状况及不同贷款种类采取担保或信用贷款。

  (十二)储备糖、肉、化肥和羊毛储存贷款

  储备糖(肉、化肥)贷款是指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充实中央及地方食糖(肉、化肥)储备,向中央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承储企业发放的贷款。

  羊毛储存贷款,是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和我行联合下达的部分羊毛储存计划,由我行向承储企业以规定的收储价格为标准发放的贷款,满足企业的购进成本和费用需求。

  烟叶储备贷款,是指在国家规定的计划,根据市场价格向承储企业提供的收储资金。

  

(1)储备糖(肉、化肥)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从事食糖(肉、化肥)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的企业,主要包括:

中央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代储单位或承储企业;

受中央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委托管理储备的业务操作单位;

  

(2)羊毛储存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从事羊毛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的企业;

  (3)烟叶储备贷款发放的对象是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从事烟叶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的企业。

  

(1)中央储备糖(肉、化肥)贷款:

用于解决承储企业进行中央储备糖(肉、化肥)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所需资金,包括价款和相关费用垫付;

  

(2)地方储备糖(肉、化肥)贷款:

用于解决承储企业进行地方储备糖(肉、化肥)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合理资金需要;

  (3)羊毛储存贷款用于解决承储企业进行羊毛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所需资金;

  (4)烟叶储备贷款用于解决承储企业进行烟叶收储、轮换、竞卖、移库、进(出)口等业务所需资金。

  

(1)借款人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烟叶储备贷款要求近一年在农发行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含)以上。

中央储备糖贷款不作此要求;

  

(2)借款人要提供中央或地方相关部门下达的糖(肉、化肥、羊毛、烟叶)储备计划,执行农发行信贷管理规定;

  (3)借款人要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统计等政策法规,并按要求及时向农发行提供糖(肉、化肥、羊毛、烟叶)储备商品进(出)口、收储、出库和财务、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4)化肥储备实行专项管理,化肥储备库存与企业自身经营的同类商品库存有效分开,仓储条件符合规定,确保化肥储备的安全,并按规定参加财产保险。

烟叶储备贷款仓储条件须符合规定,对烟叶储备过程中可能遭受意外风险的,须按要求参加财产保险;

  (5)借款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金额10%的自有资金参与糖(肉、化肥、羊毛、烟叶)储备,但对于中央储备糖不作此要求。

  4、贷款期限:

  

(1)储备原糖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

储备成品糖期限一般为2年;

  

(2)储备冻肉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

活体储备贷款期限一般为4至6个月;

  (3)羊毛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

原则上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4)储备化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原则上不得展期。

储备糖(肉、化肥、羊毛、烟叶)贷款执行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

储备糖(肉、化肥、羊毛、烟叶)贷款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采用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的方式。

  (十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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