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宣传贯彻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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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分级、分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条例》知识的培训,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所肩负的责任,进一步增强依法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各地在学习、贯彻《条例》时应突出把握好以下几个基本点:
一是《条例》以免疫规划代替过去习惯使用的计划免疫的提法,扩大免疫规划主要是提高接种率,扩大免疫接种人群;
逐步推广使用安全、有效的新疫苗,扩大使用疫苗的种类。
二是明确对疫苗实行分类管理,将疫苗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级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目前我省的第一类疫苗是“五苗”:
卡介苗、脊髓灰质糖丸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不包括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三是明确了免疫规划的收费政策。
对第一类疫苗的分发、接种全部实行免费,不收取任何费用;
对第二类疫苗,接种单位可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四是疫苗的流通渠道发生改变。
第一类疫苗由省级疾控中心制定本省的使用计划并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控中心或县级疾控中心,县级疾控中心按省里制定的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级以上疾控机构可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疫苗生产、批发企业可以向疾控机构、接种单位销售第二类疫苗,县级疾控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控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五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免疫规划经费保障的责任。
省级政府负责购买、运输一类疫苗的经费以及全省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经费;
省级和市州级政府对困难地区的县级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县级政府负责本区域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等经费。
六是强调预防接种工作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由卫生部制定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使预防接种做到有章可循。
各地要遵循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科学、规范、合理地进行疫苗接种。
同时规定,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属地化管理,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七是明确规定了第二类疫苗使用的信息发布主体是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明确了接种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的补偿机制,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由省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补偿费用。
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条例》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为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以实施《条例》为契机,切实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一是要建立健全预防接种工作体系,明确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接种工作体系。
各级疾控机构要设立专门从事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业务科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的实施和技术指导;
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乡镇卫生院要设立预防保健科,明确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全省的接种方案,并报卫生部备案;
各级疾控机构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卫生部的规定作好记录。
二是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接种单位。
《条例》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对接种单位的要求,在6月底前组织对辖区内现有的预防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并按照当地区域卫生规划,以保障一类苗的接种为原则,根据服务人群、服务半径和服务内容,确定辖区内的接种单位,并明确接种单位的责任区域。
新生儿卡介苗、乙肝疫苗首针由新生儿出生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接种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区域责任管理,由责任接种单位负责后续接种和管理。
三是要加强预防接种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培训,既要对接种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也要加强对接种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应急能力和依法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同时,要注意加强基层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责任心的教育,提高预防接种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是要切实加强疫苗的管理。
各级疾控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疫苗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向生产批发企业索取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并加盖企业印章,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
五是要加强预防接种的管理。
一要加强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管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需要在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二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贫困儿童、弱势群体等特殊人群和边远山区、受灾地区、建设工地、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等特殊地段的常规免疫接种工作,提高免疫接种率。
三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入托、入学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对未按规定受种者及时进行补种。
六是要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药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会同药监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今年我厅与各市州卫生局签订的责任状中,明确提出以乡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五苗”全程接种率要达到85%以上的目标。
我们要通过贯彻实施《条例》,促进预防接种工作的落实。
各预防接种单位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未进行重新指定以前,一定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履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预防接种工作职责,采取主动上门服务和接种点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预防接种服务,并按《条例》的规定免收一类疫苗的全部费用。
各级预防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种,对接种的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疫苗、接种器材、接种服务都免费。
对违规收费和拒绝接种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接种的第二类疫苗要按照免疫规程、指导原则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建议,科学、规范地实施接种,不得为了经济利益盲目接种第二类疫苗。
三、认真落实预防接种的各项保障措施
《条例》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措施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省级经费保障问题,省厅已向省政府领导作了汇报,正在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今年的省级经费基本可以保障。
现在的关键是,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在实施第一类疫苗的接种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如果县级经费特别是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补助经费不能到位的话,可能影响到接种单位和基层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
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早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条例》所明确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使预防接种所需经费特别是乡村基层人员的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尽快落实到位。
当前,在省级财政对卡介苗、麻疹疫苗及白百破疫苗普通一次性注射器购置经费没有到位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先垫付有关经费,组织采购所需注射器材,省级购置经费到位后,统一进行下拨。
在县级财政尚未落实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前,各接种单位从明天开始,一定要严格执行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不得以补助经费没有落实等任何理由收取接种费用,要认真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免疫程序实行接种,并做好接种登记和记录,等县级补助经费到位后,凭登记统一发放接种补助费。
我厅正在向国家和省财政汇报,争取对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四、切实抓好疫苗可预防疾病的监测与控制工作
使用疫苗预防和控制相关疾病,是免疫规划的主要目的。
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疾病的监测与控制工作:
一是做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工作。
各地要认真组织实施《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继续加强常规免疫工作。
在常规免疫工作薄弱、可能发生野病毒输入危险的地区要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提高免疫接种率。
要加强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报告、调查、合格样本采集、病毒分离等工作,提高监测质量,维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
二是做好乙型肝炎的预防控制工作。
卫生部今年已将乙肝作为继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后第四个重点控制的传染病,提出了今后十年乙肝防治的总体目标。
各地要把乙肝防治作为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一要抓好乙肝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要提高首针及时接种率和全程接种率,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新生儿以外人群的接种工作,重点做好2002年以后出生儿童的查漏补种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乙肝监测系统,重点加强少年儿童急性乙肝发病监测,为乙肝的预防控制提供依据。
三要加强血液和安全注射等监督管理,防范乙肝的医源性传播。
四要加大乙肝防治的健康教育与科普宣传工作,动员全社会支持、参与乙肝防治工作。
三是加强麻疹控制工作。
去年我省麻疹在一些地方发生了局部流行,说明麻疹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在一些地方没有很好地落实。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主动发现和报告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降低病死率;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抓好常规免疫的同时,开展主动监测和病例搜索,加强实验室诊断和鉴别诊断,做好预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有流行的苗头,要迅速采取应急接种措施,防治疫情扩散蔓延。
对发病率高于10/10万的地区,应对8月龄到14岁的儿童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活动,并根据本地发病的流行病学特征,扩大强化免疫覆盖人群。
四是加强乙脑控制工作。
目前即将进入乙脑发病季节,各地要加强疫苗接种工作,同时,要控制乙脑传播媒介,开展防蚊灭蚊活动,尤其要做好农村地区以及外来人口集居地的环境卫生工作,积极采取灭蚊,降低蚊虫密度,减少感染机会,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的发生与扩散。
五是加强狂犬病控制工作。
我省是狂犬病高发区,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我国现阶段狂犬病的预防和控制,仍应采取“管、免、灭”的综合防治措施。
其中的“免”,指的就是免疫,即接种疫苗和注射抗病毒血清。
由于目前尚无明确有效的治疗手段,加强免疫工作,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以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成为当前狂犬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为做好狂犬病的免疫工作,医疗卫生单位应使用主渠道供应的,具有质量保证的疫苗开展相关工作;
卫生部门要加强疫苗接种相关技术、伤口处理操作等内容的培训,特别是对高发区乡镇卫生院基层工作人员的常规培训,对咬伤者要及时彻底清洗伤口、接种狂犬病疫苗与抗血清,提高免疫工作的水平;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强化农村地区的宣传工作,争取广大群众自觉参与,使免疫措施真正起到保护重点人群的作用。
六是做好流行性出血热的控制工作。
当前,出血热的防治仍应采用灭鼠、健康教育以及高发区疫苗接种等综合性防治措施,首先应大力开展以消灭“四害”为主的爱国卫生运动,同时协调农业部门共同做好灭鼠工作。
疾控部门应加大出血热监测力度,及时掌握鼠密度和带毒率的变化情况;
认真分析疾病的流行规律及特征,以指导疫情控制工作的开展。
同时,应对近年来高发县中高发乡镇的重点人群开展疫苗接种,并逐步扩大疫苗的使用范围,提高接种率,有效控制出血热发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条例》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科学定量的监督检查。
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应当及时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最后我再强调一下霍乱等重大肠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今年5月中旬以来,我省衡阳县、邵东县相继发生了几起霍乱疫情,疫情发生早,来势猛,形势非常严峻。
去年我省全年只发生霍乱6起7例,今年到目前为止,已报告4起22例,这务必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首先,在思想上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
要充分认识当前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霍乱防治工作作为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事来抓,切不可等闲视之。
要充分估计今年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治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少数地方和单位对防治工作抓得不紧、不力、不实的现象和麻痹轻敌思想,下大气力、下大决心抓好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切实把疫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今年我厅与各市州卫生局年初签订的公共卫生责任状中明确的确保不发生二代病历的目标任务。
其次,一定要落实措施。
一是要认真做好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工作。
加强对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要组织开展疫源检索,切实做好疫情的分析和预测工作,突出抓好灾区、旅游区、农村地区等重点地区的疫情监测,学校、建筑工地、宾馆饭店等重点单位的疫情监测,流动人口、饮食服务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的疫情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腹泻病门诊,按照《湖南省腹泻病门诊工作规范》,配齐检验设备,安排有经验的临床医生坐诊,做好腹泻病人的病源检测和报告。
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做好腹泻病人的采样、送检工作,严格做到“逢泻必检,逢疑必报”。
各级疾控机构要按照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加强疫情信息系统建设,主动搜索疫情,及早发现疫情。
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严禁瞒报、延报、谎报、漏报。
二是要进一步落实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做到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四到位。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要成立处置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疫机动队,县级以上医疗单位都要组建医疗救护队,作好各项准备,随时待命。
各地要保证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防治经费,市州不得少于30万元,县市区不得少于10万元。
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常年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治药品、消杀灭药械、应急接种生物制品、实验室诊断试剂和实验室检验设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防疫机构要配备好用于救灾防病和疫情处理的交通工具、防治药品和检测设备,随时处于应急状态。
要建立健全疫情应急处置专家队伍,组织有关专家对处置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防疫机动队和医疗救护队进行培训,开展实战演练,提高疫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一旦发生疫情,做到及时果断处理,对病人实施有效救治,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预防性服药,必要时依法封锁疫区,实施卫生检疫,全力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三是要加大卫生执法监督力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加强食品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执法监督。
督促城乡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落实饮用水消毒措施,投放消毒药物,加强余氯检测,确保饮水安全。
要迅速组织监督执法人员深入宾馆饭店、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开展饮食卫生执法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霍乱防治知识培训,监督疫区、旅游区、城郊结合部的餐饮服务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霍乱病原检测,指导餐饮服务单位搞好餐具消毒和食品保洁,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停业整顿。
在当前肠道传染病流行高峰季节,疫区要禁止群体性聚餐,非疫区实行聚餐报告制度和卫生监督人员现场指导制度。
50人以上的聚餐,家庭聚餐举办者、餐饮服务单位要先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聚餐现场的监督和指导。
四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宣传资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形成全社会讲卫生、讲文明、讲公德的良好氛围;
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动员和组织群众积极开展以清理环境和消毒、杀虫、灭鼠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
第三,一定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地要组织人员到基层进行明查暗访,了解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并组织对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造成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疫情扩散蔓延者,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同志们,认真贯彻执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疫苗实行分类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预防控制疫苗可预防的传染病是我国公共卫生的一件大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各级卫生部门要以贯彻执行《条例》为契机,认清形势,振奋精神,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继续保持和发扬计划免疫工作的优良传统,提高免疫预防服务水平,全面做好免疫预防工作,为保护人民健康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