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注册会计师税法高度总结表格精华版Word文件下载.docx
《最新注册会计师税法高度总结表格精华版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注册会计师税法高度总结表格精华版Word文件下载.docx(10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建成之次月
委托施工建设——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
购置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次月
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月
出租、出借房产——交付房产之次月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使用或交付之次月
总结:
只有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是之月,其余的都是之次月。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做落地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共有各方(按持有比例纳税)
1、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计提所有的土地;
以外的工矿企业不征税。
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定额税率。
1、最高税额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50倍;
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2、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额的30%;
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但必须报财政部批准。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测定面积;
2、未组织测量的,以土地使用证书为准;
3、没有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
4、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权证为准;
没有权证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纳税款的50%)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率
法定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附设的营业单位,应纳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
(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政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非盈利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能够与企业的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交税。
两者共同使用地上多层建筑,纳税单位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纳税。
10、中国人民总行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1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
厂区以外的公用绿化用地、公园用地,暂免;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暂免。
地方减免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法定减免大多都是自用的土地;
农林牧渔为生产用地。
地方减免通常涉及到个人、居民、集体。
1、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2、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签发权属证书之次月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纳税;
未约定交付时间的——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纳税
5、新征用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开始纳税
6、新征用非耕地——批准征用之次月
除个别规定,大多数都为之次月;
只有新征用耕地的规定较为特殊。
土地所在地缴纳。
不属于同一省的,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缴纳;
属于同一省但是跨区的,当地部门确定。
契税
征税对象
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以出让金为计税依据;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
出售、赠与、交换或其他方式。
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房屋买卖
1、以房抵债、实务交换房屋——产权承受人
以自有的房产折价抵偿债务,按折价款纳税;
已纳税,但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契税;
已登记退房的,不退契税。
2、以房产投资、入股——承受方;
以自由房产作为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征。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纳税。
4、赠与——受赠人
5、交换
纳税人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3%-5%
不动产价格。
1、出让、出售、买卖——成交价格
2、赠与——核定
3、交换(仅限于不动产交换)——差额计税(等额交换,不纳税;
差额交换,多交付的一方纳税)
4、划拨——补交的土地使用出让费或土地收益(转让者补交契税)
5、不涉及使用权和所有权变动的,不纳税
6、采用分期付款——合同规定的总价款
7、单独计价——当地适用税率;
与房屋统一计价——按房屋契税税率
8、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法定继承除外)全额征税
=计税依据*税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免征
2、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为唯一住房,减半征收;
90平方米以下的且唯一,减按1%征收
3、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并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
4、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等人员,免征
5、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
6、企业公司制改造:
整体改建、国有独资组建新公司占股份50%以上,新公司承受原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7、公司合并,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免征
8、企业重组:
国有控股占新公司85%以上免征;
单位、个人承受,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
9、公司分立承受免征
10、企业出售:
买受人安置原企业员工30%以上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减半征收;
全部职工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免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纳税期限:
10日内
所在地
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使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当地使用税率50%。
占用耕地面积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定额税率
免征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书上讲到的学校范围是:
技工院校。
减征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使用税额减半征收。
地税局征收。
30日内。
临时占用耕地的,先交纳耕地占用税;
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税额。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所占用的土地,不征税。
车辆购置税
汽车(小、货、客)、摩托车(轻便、二轮、三轮)、电车(有轨、无轨)、挂车(全挂、半挂)、农用运输车(三轮、四轮)
境内购置车辆:
购买使用、进口使用、受赠使用、自产自用、获奖使用、拍卖抵债走私罚没取得并使用。
都是使用行为。
1、购买自用——支付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代收保险费、代缴购置税、代收牌照费)
2、进口自用——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其他自用——
(1)最低计税价格;
(2)有效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核定。
(3种方法要按顺序来,不能打乱顺序)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
(1)提供有效证明;
(2)税务机关核定
5、
6、最低计税价格——申报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无正当理由,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税
(1)已办理登记注册,更换底盘,按同类型新车的70%
(2)减免条件消失:
国产10年、进口15年(公式:
价*(1-已用/规定))
(3)非贸易渠道进口,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计税依据*10%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军队**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防汛、消防部门有固定装置的车辆;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5、公共汽电车;
6、农用三轮运输车;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都是60日。
缴税方法:
自报核缴、集中征收缴纳、代征代扣代收。
退税制度:
已纳税要退税:
(满1年,扣减10%;
未满1年,全额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
2、复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车船税
1、登记的车辆和船舶;
2、不需要登记,但是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辆、船舶。
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1、实行定额税率。
2、注意计税单位。
(通常拉人的单位是辆,拉货的是整备质量吨;
游艇是净吨位或者长度)
3、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4、拖船、非机动驳船50%计算。
5、1千瓦=0.67吨。
应纳税额与代收代缴
1、购置新车船,纳税义务当月起按月计算;
2、已完税的车船被盗,可凭借证明退税(当月起至年末)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3、失而复得的车船,当月起纳税。
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月份)+1
4、已纳税的车船进行转让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外国驻华使馆等人的车船;
5、节约能源的车辆(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
适用新能源的车辆(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
特定减免:
1、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税;
(非应税)
2、2个5年。
(应税但免税)
1、当月纳税。
以票为准。
2、纳税地点:
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无须纳税的车船,纳税地点为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3、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关税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
1、适用最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2、适用特惠税率、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适用
3、进口适用的税率与原产地有关
4、关税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按照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按照申报进境之日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按照原申报之日或出口之日的税率征税
(4)特例:
特定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补税的
再次填写报关单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
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转为内销的
经批准,转内销之日;
未批准,查获之日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补税的
正式进口之日
溢卸、误卸货物时候需补税的
原申报进口之日;
无法查明的,补税当天
税则归类改变、完税价格审定、其他工作差错需补税的
原征税日期
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缴税的
原进口之日
走私补税
查获之日
关税完税价格
1、货价+运抵我国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2、关税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构成因素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1、买方负担、支付的中介佣金、经纪费
2、买方负担的包装劳务和包装材料费、与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
3、买方付出的其他相关费用
4、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5、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1、购货佣金(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2、进口后发生费用
3、进口关税、海关代征的国内税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3、运费、保费
进出口方式
运费
保费
陆、海、空
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
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运费
同期同行业费率
(货价+运费)*3‰
邮运进口
邮费
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
货价*1%
从价计税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从量计税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复合计税
=数量*单位货物税额+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滑准税
=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一、法定减免:
1、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二、特定减免:
科教用品、残疾人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加工贸易产品;
边境贸易进口物资等
1、关税的缴纳:
进口货物申报进境14日内;
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
2、自海关填发的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关税延期纳税最长6个月;
征管法其他税种最长延期3个月。
4、滞纳金:
每天0.5‰
5、补征、追征
滥征:
海关发现立即退还;
纳税人发现,纳税之日起1年申请,加收利息
补征:
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追征:
纳税之日起3年内追征,加收滞纳金
船舶吨税
境外进入境内的船舶
优惠税率:
1、中国国籍的船舶;
2、与中国签订最惠国条款的;
普通税率
1、拖船和非机动驳船按照税率的50%征税
=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
直接优惠:
1、5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起满后24小时内部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
5、捕捞、养殖渔船
6、军队、武警
7、驻华使领馆
1、由海关征收
2、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港口当日,填发凭证日起15日内缴清,逾期加收0.05%滞纳金
3、纳税担保
资源税法
1、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2011.11.01前订立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合同的企业在已约定合同有效期内不是
3、收购未税矿产品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
4、中外合作开采油气田扣缴义务人——作业者
税目
1、原油、天然气、盐、黑色金属矿原矿(铁锰铬)、有色金属矿原矿、煤(原煤和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2、不含人造石油、煤矿生产的天然气,煤层气抽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已税原煤和加工成洗选煤
1、原油、天然气、煤炭采用比例税率,其他定额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按本单位税额税率标准;
其他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标准
3、伴采矿产品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按主矿产品计征
4、未列名矿产品开采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与否,并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备案
从价定率
1、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含凭票代垫运输费用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2、开采原煤直接销售——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运输费
3、开采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移送环节不征,自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
4、开采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销售额*折算率,包括副产品销售额,不含运输费;
自用的视同销售
5、同时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按原煤计征
6、人民币折合率可选销售额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中间价,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从量定额
基本情况
1、直接对外销售——实际销量
2、自产自用——自用数量
3、不能准确提供销量或自用数量——产量或主管机关确定折算比换算
4、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特殊情况
1、无法确定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产出量/耗用原煤数量
2、无法确定金属与非金属原矿移送使用量——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3、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固体盐数量
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抵扣液体盐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洗选煤应纳税额=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1、加热、修井用原油免税
2、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受损,省级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免税
3、铁矿石减按80%征收
4、07年起对地面抽采煤矿瓦斯暂免征
5、尾矿再利用不征
6、10年6月起在新疆开采自用于连续生产方面不征,其他方面征
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自产:
分期收款——合同规定收款日;
预收款——发出产品当天;
其他——收讫或索取凭据当天
2、自产自用——移送使用当天
3、代扣代缴——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凭据当天
纳税期限
1、3、5、10日,月
纳税地点
开采或生产所在地
土地增值税法
义务人
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
应征
不征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
5、单位之间交换房产
6、接受方属房产开发公司的房地产投资
7、房产开发企业以其商品房投资和联营
8、投资联营后将房产再转让
9、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
1、房产继承与赠与(无收入)
2、房产出租(权属未变)
3、抵押期内房产
4、房产代建房行为
5、房产评估增值
1、个人间互换自助有住房,经核实
2、合作建房按比例分房自用
3、与房产企业无关的投资联营,将房产转让到被投资单位
4、企业兼并房产转让
5、国家依法征用收回
6、个人转让住房
7、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扣除额20%
8、转作公租房房源,增值额未超扣除额20%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速算扣除数
<
50%
30%
50%-100%
40%
5%
100%-200%
15%
>
200%
60%
35%
应税收入
全部价款+有关的经济收益
扣除项目
可扣除项目
适用情况
备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A
新建房和存量房转让
地价款+有关费用(过户手续费)
房地产开发成本B
新建房转让
包拆迁补偿、前期工程、建筑安装、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开发间接费
房地产开发费用C
1、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C=利息+(A+B)*5%以内【利息不含超期加息与罚息,最高不超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金额】
2、不能提供证明
C=(A+B)*10%以内
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D
新建房与存量房转让
1、房产开发企业:
营业税(5%)、城建教育附加;
不含印花税
2、非房产开发企业:
营业税(5%)、印花税(0.05%)、城建教育附加
财政部规定其他扣除项目
房产企业新建房转让
加计扣除=(A+B)*20%【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开发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旧房及建筑物评估
存量房转让
1、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不能取得评估价格的,凭购房发票,从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日止,每年扣除项目金额加计5%扣除
3、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无凭据的不可扣除取得时支付金额
增值额
1、转让收入—扣除项目
2、评估价格:
成交价格不实;
扣除项目金额不实;
成交价低于评估价,无正当理由
【注意】评估价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产评估机构评定,非税务机关评定
=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预征率:
东部不得低于2%;
中部、东北不得低于1.5%;
西部不得低于1%
2、纳税期限:
合同签订7日内
3、纳税地点:
房地产所在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清算单位
审批备案项目;
分期项目;
同时包含普通和非普通住宅分别计算
清算条件
应清算三种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2、整体转让未竣工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可要求清算
1、已竣工,转让面积达85%以上,或剩余面积已出租或自用
2、取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
3、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未办理清算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
视同销售
1、同地同年同类平均价
2、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自用,产权未转移
不征,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成本费用
可据实扣除
1、配套设施(停车场、学校等)建成后由业主所有、无偿移交、有偿转让
2、装修费用可计入开发成本
3、质量保证金凭发票扣除
4、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
5、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