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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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合伙企业解散:

是指合伙企业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合伙协议终止、合伙关系终结,进行清算后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19、合伙企业清算:

是指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了结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使合伙关系终止、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行为。

20、清算人:

是指负责合伙企业清算事务的人。

21、公司:

通说认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营利性企业法人。

22、公司法:

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23、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组成,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4、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公司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25、股份和股票: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划分为每股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份有三个涵义:

(1)股份是公司酱的组成部分;

(2)股份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3)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

26、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7、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28、破产:

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分配给债权人的制度。

29、破产财产:

是指破产宣告后按照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债务人的财产。

30、破产取回权:

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在破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权利。

31、破产撤销权:

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一段时间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破产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追回被转让的财产或者利益,使之归于破产财产的权利。

32、破产债权:

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到公平清偿的债权。

33、破产抵销权:

是指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不管该债务是否与其债权相同,也不管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期,享有不依破产程序用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34、破产别除权:

是指就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有清偿的权利。

35、证券:

是指持券人享有特定权利的凭证。

证券有广义的证券与狭义的证券之分。

广义的证券包括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狭义的证券则仅指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又可以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货币证券的典型形式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资本证券的典型形式是股票和债券;

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是狭义的证券,具体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

36、股票:

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理论上一般认为,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要式证券。

37、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和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发行公司债券。

38、政府债券:

又称国债券,是指中央政府为了筹措经济建设资金、弥补财政赤字或国库收支差额等特定目的而以债务人的身份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

39、金融债券:

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筹集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债务凭证。

40、证券法:

是指调整证券的发行、交易、服务、证券市场监督以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证券法泛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

狭义证券法仅指证券法命名的证券法典。

41、证券发行:

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社会投资者要约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证券的行为。

42、公司债券发行:

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主体,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向投资者出售债券的行为。

43、证券承销:

是指证券公司根据与发行人达成的协议,依法为证券发行人代销或包销证券的行为。

44、证券代销:

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的承销方式。

45、证券包销:

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执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46、证券交易:

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地点依法定方式进行的证券买卖行为。

证券交易的对象,为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证券交易的场所为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的方式,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的方式。

47、证券上市:

是指依法发行的的证券交易所批准后的,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

48、信息披露制度:

是公开原则在证券市场中的集中体现,指证券发行人依法将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制度。

信息披露贯穿着证券发行和证券上市的整个期间,因此信息披露又叫持续信息公开。

49、内幕交易:

又称知情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50、上市公司收购:

是指投资者以要约或者协议的方式购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以达到控制或者兼并该公司目的的行为。

质言之;

上市公司收购就是通过在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等腰三角形证券的形式,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或者管理权,或进而兼并该公司。

51、要约收购:

是指收购人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公开发出收购其所持股份的要约,购买其持有的股份以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或兼并该公司的收购方式。

52、协议收购:

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就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达成协议,以期达到控制或者兼并目标公司的目的。

53、证券交易所:

是指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54、公司制证券交易所:

是由股东投资设立,以营利目的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供场所的股份有限公司。

55、会员制证券交易所:

是指由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证券商以会员身份共同出资组建,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社团组织性质的证券交易所。

56、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是指能够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57、证券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58、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5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是指为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等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机构或者组织。

60、证券评估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的,在证券发行中对证券的质量进行评估并确定级别的服务机构。

61、证券业协会:

是由证券公司组成部分的对证券业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

6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是依法设立的对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63、合同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4、合同:

是指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5、合同成立:

是指双方当事人为设立、变更、解除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法律现象。

66、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者是要约人,相对人是承诺人。

67、要约邀请:

又称要约引诱。

是指交易主体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68、要约撤回:

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宣告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69、要约撤销:

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

70、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便成立合同。

71、承诺撤回:

指承诺人在承诺尚未生效前宣告取消承诺的意思。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要约人。

72、格式合同:

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已事先拟定好合同条款,对方当事人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而不能进行协商的合同。

73、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74、合同效力:

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所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75、有效合同:

指能够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拘束力的合同。

76、附条件合同:

指当事人约定的以将来某种事实是否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条件的合同。

77、无效合同:

是指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共利益而被确认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78、可撤销合同:

又称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从而使其归于无效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79、效力待定合同:

指已经成立但尚不完全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因此其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又称可追认合同。

80、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同权利的行为。

81、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对待给付或未予适当给付时可拒绝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他对对方当事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82、不安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能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3、合同保全: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债权的制度。

84、债权人的代位权:

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

85、债权人的撤销权:

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行为的权利。

86、合同担保:

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合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87、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88、定金:

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为担保债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前先行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89、保证合同:

指保证人与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90、抵押财产:

指抵押人用来抵押的物与权利统称为抵押物。

91、合同变更: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

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92、合同转让:

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94、合同解除:

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将来消灭的行为。

95、清偿:

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行为。

有效合同一旦依法清偿,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

96、抵销: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予以消灭。

97、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目的。

98、免除:

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依债权人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而生效,是属于因行为。

99、混同:

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属一人,致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

混同因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100、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惩罚和补偿性等属性。

101、过错责任原则:

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责任成立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一项归责原则。

10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法律直接推定违约我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违约行为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责任。

103、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产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违约行为负责的一项原则。

它的突出特点是不再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因而这种责任只具有补偿性。

104、违约行为:

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05、票据法:

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06票据:

是出票人依据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全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

107、不能履行:

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

如在提供劳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能力;

在以特定物为标的合同中,该项特定物灭失。

108、迟延履行:

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已经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履行的情况。

109、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110、拒绝履行:

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行的情况。

111、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到来之前毁弃合同的情况。

112、继续履行:

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债务和责任形式。

113、赔偿损失:

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的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114、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115、票据当事人:

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

116、票据行为:

从狭义上讲,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有要式的法律行为;

从广义上讲,票据行为是以票据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

117、票据权利:

是体现在票据上的金钱给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或者义关系人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

118、付款请求权:

指持票人向票据第一义务人或者关系有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19、追索权:

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票据上的所有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法定利息以及法定必要费用的权利。

120、票据义务:

是指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

121、善意取得:

是指票据受转让人依票据法所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现象。

122、票据抗辩:

是指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权利请求予以拒绝的行为。

123、票据伪造:

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为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124、票据变造:

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没有变更权限之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

125、票据丧失:

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126、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含代理付款人),接受挂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

127、出票行为:

又称票据的发票、签发、发行,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28、背书行为:

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要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

129、承兑行为:

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的正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之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30、海商法:

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1、《海商法》规定的船舶:

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132、海船:

所谓"

海船"

,是根据《海船登记规则》的规定,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立的合资企业所有以及公民所有50总吨以上海上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133、海上移动式装置:

是指有自航能力并正处于航行状态中的装置。

134、船舶所有权:

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35、船舶抵押权:

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改造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136、船舶优先权:

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3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138、提单: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39、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是指承运人以适合海上客运的船舶,负责将旅客从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140、船舶租用合同:

即租船合同,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的一方支付租金,一方提供船舶的使用权的合同。

141、光船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42、定期租船合同: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143、海上拖船合同:

是指一船利用自己的动力将另一船或其他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144、船舶碰撞:

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145、海难救助:

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

146、共同海损: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147、共同海损理算:

是在船方宣布共同海损后,各受益方雇请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如何分摊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审核计算。

148、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以船舶、货物、运费等海上运输中的财产为标的物的财产保险合同。

149、保险法:

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据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和国家地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150、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一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51、保险利益原则:

又称保险利益必备主义,其基本含义就是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投保;

投保人必须在保险合同期限内维持保险利益,否则合同失效;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原则上要求投保人应保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索赔。

152、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53、暂保单:

是指在保险单签发之前签发给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单。

154、保险单:

又叫大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的正式的保险合同书面凭证。

155、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就是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从性质上讲,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156、财产保险合同:

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157、代位求偿权:

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盛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58、人身保险合同:

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159、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160、保险业:

是指以经营约定的商业保险项目的业务的企业。

161、保险业经营规则:

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所必须遵守的法定的行为规范。

162、保险代理人:

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163、保险经纪人:

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164、保险公证人:

是指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及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予以证明的人。

165保险当事人:

是缔结保险合同的法律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166、保险关系人:

主要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包括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

(1)属于国内法,但具有明显的国际法色彩;

(2)商法属于私法,但带有显著的公法性;

(3)商法属于技术性的法而非伦理性的法;

(4)商法服务商事主体营利目的。

2、简述商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1)商事组织原则;

(2)人口保障交易快捷原则;

(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与商法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民法上调整私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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