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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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意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健全监管制度和体系,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保护守法运输者的权益;

优化运输结构,提高运输质量与效益,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3.规范汽车生产改装市场。

严格贯彻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全面清理整顿“大吨小标”、非法改装行为,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市内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的整顿规范和“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

4.完善汽车养路费、通行费征收政策。

逐步建立收费标准确定的听证制度,推广计重收费,进一步体现对多轴大型车的政策优惠。

完善养路费等规费征收政策,实现养路费等规费计征吨位与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的三统一。

5.宣传超限超载管理法规政策。

加强法制宣传,认真贯彻《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治理超限超载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工作内容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由市交通局、公安局和市委宣传部等部门根据这次集中治理的特点,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宣传,并贯穿治理全过程。

重点宣传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和治理的必要性、紧迫性,宣传治超的工作部署、整治行动和治理成果、成功经验。

要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提升宣传层次和效果。

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驾乘人员进行警示教育。

深入工商企业走访宣传,通过媒体开展专题宣传。

广泛利用电台、电视台和报刊媒体适时推出一系列有深度、有影响、大容量的报道。

(二)全面清理整顿“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行为,调整规范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办法。

1.由市经贸委、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迅速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力争年内完成。

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要求、车型及相关技术参数,由“大吨小标”车辆的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车型和参数更正“大吨小标‘’车辆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

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对国家发改委更正表中遗漏的”大吨小标“车型,公安机关要及时将其车辆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整备质量、核定载质量和出厂时间等情况报省公安厅,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中的同类车型、技术参数统一研究处理。

二是调整和完善现行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

从年6月起,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养路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部门要共享全市的车辆登记和养路费缴费信息。

“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后的行驶证吨位计征,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交通部门不再追缴其以前应缴的差额部分;

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计征。

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年6月(含6月份)之后已经多征的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三是在集中治理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

在定期检验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质监局牵头,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

市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改装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由市经贸委会同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对车辆改装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联合治理,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由市交通、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市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由市交通局牵头提出鼓励多轴大型车、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措施,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

加快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通报超限超载车辆信息,并联合公告。

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登记超过3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促进公平竞争。

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创新货运组织方式,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货主与车主之间直接信息交流,减少运输中间环节,提高运输业主的经济效益。

二是由市物价局牵头,进一步清理整顿本地区的道路运输收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并规范超限超载车辆卸驳载、停车等收费标准,治理乱收费,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四)路面集中治理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和“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对上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开展集中整治。

1.交通部门负责对载货车辆进行检测,依法处理属超限的车辆,并对其卸驳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接受检测,依法处罚超载车辆并纠正其违法状态,对聚众闹事、抗拒执法、集体冲卡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打击。

2.交通、公安部门应合理规划设置超限超载检测点。

主要以交通部门现有的超限检测点为基础,结合收费站、关键节点及重点路线作适当调整和补充。

各检测点应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附近配有卸载场地、卸驳载机具,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检测和卸驳载。

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

3.坚持标准,突出重点,逐步展开,有序推进。

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确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从6月20日开始后的第一个月重点治理车货总质量超过20吨的违规车辆。

从7月20日起对所有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对于第一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不罚款,但应在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附页上进行违章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公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冷冻食品、应急物资、不可解体的大件设备、精密仪器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特殊物品的车辆,国际集装箱车辆,以及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可以不予卸驳载,但应实行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辆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其中,对于运输鲜活农产品、冷冻食品的车辆,不得长时间扣押。

5.各级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查处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保护好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和准备阶段。

主要任务是,进行集中宣传,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制订,同时完成超限超载查处工作有关场地、硬件设施的准备工作。

(二)集中治理阶段。

各地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

继续清理整顿“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

(三)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

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小组将对各地治理工作。

进行抽查验收,并将召开会议进行总结、表彰。

从这一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转入常态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为加强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市政府成立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市交通、公安、经贸、物价、宣传、工商、质监、发展计划、监察、财政、安监、法制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设在市公路管理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订和细化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

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应根据需要联合制订相关方案。

其中,路面治理方案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局制订;

清理“大吨小标”车辆工作方案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经贸委、市交通局落实;

车辆收费政策调整方案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交通局、市财政局落实;

道路运输市场整顿规范与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方案、运输价格监测由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治理车辆改装企业,规范改装秩序工作方案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制订。

监察、纠风部门加强对这次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公路“三乱”行为,切实支持和保障各职能部门履行好相关职责。

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指导。

(三)收集信息,加强沟通。

在治理期间,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联络员,加强信息沟通,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的情况、干线公路上超限超载情况、国家重要物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要及时收集、分析,并定期报告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于涉及其他市的问题,还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相关市通报。

超限超载治理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对治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及时地解决。

(四)促进发展,维护稳定。

要以人为本、热情服务,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加强监督、防范“三乱”,妥善处理好与车主、货主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应急机制,及时处理治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绝不能因为治理工作而影响和制约经济的健康发展;

要组织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

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力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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