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重点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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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发生特点不同;
d性质含量不同。
(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①纯粹风险
②投机风险
③其区别在于:
a有无规律性;
b损失影响范围不同;
c损失导致后果不同
(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
①财产风险②责任风险③信用风险④人身风险
(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
①自然风险②社会风险③政治风险④经济风险
2.意义:
人类社会所面临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风险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它们发生的条件、形成的过程和对人类造成的损害是大不相同的。
为了便于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测定和管理,对种类繁多的风险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科学分类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对于保险的经营,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3.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
4.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①风险识别②风险估测③风险评价④选择风险管理技术⑤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三、掌握风险处理方式,并理解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1.风险处理方式:
指通过采用不同措施和手段,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运行过程。
(1)避免:
避免技术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
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高时,或处理风险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
(2)自留:
有主动自留和被动自留之分,通常在风险所致损失程度和频率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财务稳定时采用。
(3)预防:
通常在损失频率高且损失程度低时采用。
(4)抑制:
通常在损失程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
(5)转嫁:
转嫁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非保险转嫁分为:
出让转嫁、合同转嫁)。
四、掌握可保风险的条件
1.可保风险的概念: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
2.可保风险的要件:
(1)风险不是投机的
(2)风险必须是偶然的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第二章保险的性质和功能
一、比较“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二元说”
1.“损失说”
保险产生的最初目的,是要解决物质损害的补偿问题。
从这个概念出发来阐述保险机制特征的,主要有以下三说:
损失赔偿说:
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合同。
损失分担说:
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相互合作的事实,把损失分担这一概念视为保险的性质。
从经济角度指出保险是多数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分担损失赔偿,阐明了保险的本质。
危险转嫁说:
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
2.“非损失说”
二元说认为: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经济补偿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人身保险是非损失保险。
否定人身保险说:
人身保险并不体现保险的性质,它是和保险不同的另外一种合同。
储蓄或投资。
择一说:
承认人身保险是真正的保险,但主张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
“二元论”只是强调了保险的种概念(种概念=属概念+种差),而不是在对保险这一属概念下定义。
3.“二元说”:
①技术说欲望满足说②财产共同准备说③相互金融机关说
二、理解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2.保险的本质:
(1)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它与保险的自然属性不同。
(2)所谓保险的本质,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
(3)简言之,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3.功能
(1)保险功能说评介:
①单一功能论②基本功能论③二元功能论④多元功能论
(2)保险的基本功能:
①分散危险功能②补偿损失功能
(3)保险的派生功能:
①积蓄基金功能②监督危险功能
4.作用:
保险的作用是指保险在国民经济中执行其功能时所产生的社会效应。
(1)对微观经济的作用
①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及时得到保险赔偿。
②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以固定的少量的保费支出替代不确定的巨额灾害损失。
③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借助保险公司丰富的危险管理经验,尽可能消除危险因素,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
④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家庭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家庭危险管理的有效手段。
⑤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如通过雇主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
(2)对宏观经济的作用
①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②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③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④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3)保险在经济中的作用总结
①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安定。
②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
三、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1.概念:
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
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商业保险是一种营利性保险,是当代保险经济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2.构成要素包括:
(1)专营机构
(2)保险合同(3)保险利益(4)大数法则(5)保险基金
四、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有哪些?
如何认识它?
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和认识:
(1)契约性。
保险经营资本的独立化,掩盖了保险的本质,即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所见到的只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契约交换关系。
保险契约买卖是保险商品交换的唯一方式。
(2)期限性。
投保人购买保单后,一方面开始观念上消费保险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他作为保险人的或有债权人直至保单的自然终止或履约终止。
(3)条件性。
要求购买者(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4)承诺性。
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实践性交易,保险商品交易是承诺性交易,即保险交易双
方是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来约定彼此的权力和义务。
五、保险公司具有的功能有哪些?
如何获得它?
(1)组织经济补偿功能。
与保险的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基本功能相对应,并由保的
这两个基本功能决定。
(2)掌管保险基金功能。
通过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本质上是保险公司的或有债务。
保险公司的收入直接来源于保费收入的一部分,正因此,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必须对保险经营实施严格的监管。
(3)防灾防险功能。
保险公司具有的为保障国家、经济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及维护人民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服务的能力。
(4)融通资金功能。
把补偿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基金资金的能力。
但需保证资产的流动性。
(5)吸收储蓄功能。
严格地说,只有寿险公司才具备该项功能。
另,“吸收储蓄功能”并
非“储蓄功能”,储蓄是货币信用的范畴,既非保险的功能,亦非保险公司的功能。
六、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
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比较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
主要险种有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种。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不同在于:
(1)实施方式不同。
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只有少数是强制性的。
而社会保险的险种均为强制性险种,体现社会公平,兼顾效率。
(2)举办主体不同。
专营的保险公司、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
政府、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机构。
(3)保费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基金不够,由财政补贴。
(4)保险金额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额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费、基本医疗保健费用。
2.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比较
分为社会政策性保险(即社会保险)和经济政策性保险,也就是政府为实现某项经济政策而举办的保险,如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
(1)举办主体不同。
政策保险一般都是风险大、利薄、甚至亏本的项目,商业保险公司一般不愿承保。
经济政策性保险一般都由专门成立的专业保险公司承保,或由国家指定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同时给予优惠政策。
(2)经营目标不同。
商业保险公司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
政策性保险公司虽然也要求经济核算,但必须兼顾,甚至注重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
(3)承保机制不同。
投保人可以根据一定的原则自由选择品种多样的商业保险产品。
而政策性保险有特定的险种、单一费率、还要求将政策性保险项目的所有对象都投保。
3.商业保险与储蓄比较
两者都可以作为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尤其是储蓄性人身保险与储蓄几乎无差别,差异之处表现在:
(1)经济范畴不同。
储蓄属于货币信用范畴,是货币信贷行为,可以单独、个别进行,是自助行为。
而保险必须依赖多数经济单位或个人才能实现,是一种联合互助的行为。
二者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
(2)需求动机不同。
储蓄需求的动机一般是基于购买、支付和预防等的准备,这些需求一般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均可确定。
而保险的需求则是基于特定事故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
(3)权利主张不同。
储蓄是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原则,谁的钱进谁的帐。
保险贯彻投保自愿、退保自由原则,但中途退保所领回的退保金将小于所缴保费总和。
(4)运行机制不同。
运行过程所受的影响因素不同。
4.商业保险与救济比较
保险是互助合作的善后对策,而救济则是依赖外援,提供救济的有政社会团体和个人。
商业保险与救济的不同表现在:
(1)权利义务不同。
救济是一种基于人道主义的单方施舍行为,没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救济式单务合同。
而保险则是双务合同,要求双方必须权利义务相等,贯彻等价有偿原则。
(2)给付对象不同。
救济的对象往往事先不能确定,且相当广泛。
而保险的保障对象都是在合同中事先确定的。
(3)主张权利不同。
救济的数量可多可少,形式多种多样,金钱、实物均可,接受救济者无权提出自己的主张。
而保险金的赔付或给付则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约,保险人可按合同的约定主张对保险金的请求权。
5.商业保险与赌博比较
(1)目的不同。
保险是以适当的保费支出转嫁风险,获得经济生活的安定。
而赌博以小博大,目的在于发财。
(2)条件不同。
参加保险不仅要交保费,而且必须对保险对象具有保险利益,所报风险为纯粹风险。
而赌博则基本上是有钱即可参与。
(3)机制不同。
保险是在被保险人之间进行的风险分摊,是一种互助共济行为。
而赌博的风险完全是人为的,输赢完全是赌博双方之间个人的事。
(4)社会后果不同。
保险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动器。
而赌博则会带来家庭和社会经济生活的不安定,甚至引发刑事犯罪
第三章保险合同
一、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性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2.特性:
(1)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显然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但
又有不同:
保险人的赔付须以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
(2)射幸性。
即保险合同的履行结果建立在保险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这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而从全部承保的合同总体来看,保险合同不存
在射幸性。
(3)补偿性。
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即是补偿就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由此产生了
保险利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
(4)条件性。
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
的义务。
(5)附和性。
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
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但也并不绝对。
(6)个人性。
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害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二、了解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
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3.根据保险金赔付的目的不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
4.根据保额与财产价值的关系不同: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5.根据保险标的的数量不同:
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
6.根据保险人所承担风险的状况不同:
指定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
7.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三、了解保险合同的要素
1.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①保险人②投保人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①被保险人②保单所有人③受益人
2.保险合同的客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
四、掌握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
1.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费的义务。
缴纳保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
人身保险合同可以采取趸缴、分期缴纳、终身缴纳等方式。
如未能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费,有可能使保险合同终止。
(2)通知义务
①“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
正确估价风险。
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一方面,保险人及时得知情况,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2.保险人的义务:
(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①基本责任。
依据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②附加责任。
双方协商同意增加的承保责任范围,一般不能单独承保,大多数附加在基本责任上。
③除外责任。
即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人不予赔偿的责任。
使责任范围更明确。
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
a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
b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
c避免逆选择。
除外责任的内容:
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和除外损失。
(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①赔偿金的内容,包括:
赔偿给付金额,施救费用,和为了定损所支付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②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五、了解保险合同的变更
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1)合同的无效
(2)合同的解除(3)合同的复效(4)合同的终止
六、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
通常有以下几种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保险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1)概念:
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2)保险利益的含义: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3)保险利益的要件
①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②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确定的利益包括已经确定和能够确定的利益。
已经确定的利益指事实上的利益,即现有的利益;
能够确定的利益指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即预期利益。
③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所谓经济上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
2.最大诚信原则*
(1)基本含义是: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主要内容:
①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a无限告知;
b询问回答告知
②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在签发保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可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③弃权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④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事实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
3.近因原则
(1)基本含义: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
(2)近因原则的应用(四、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近因原则?
)
①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即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就为近因。
②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即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或实质的影响效果,则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
③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
若损失是由两。
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
④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即各原因的发生虽有先后之分,但其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却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影响效果。
此情形与多种原因同时致损基本相同。
4.损失补偿原则
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a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是无法估价的,无法用货币来衡量。
b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
(2)基本内容:
①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条件
a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b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c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②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a以实际损失为限
b以保险金额为限
c以保险利益为限
③损失赔偿方式
a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b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5.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①权利代位:
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②物上代位:
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①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制②赔偿限额比例责任制③顺序责任制
二、为什么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有效,否则,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
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应用上有何不同
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1)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表现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具
体包括:
①财产所有权②财产经营权、使用权③财产承运权、保管权④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①人身关系②亲属关系③雇佣关系③债权债务关系
2.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1)财产保险中,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整个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中,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仍有效。
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
(2)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四、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应用)
五、为什么说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个人认为极有可能在附加题中出)
1.三者的定义:
损失补偿原则:
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
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代位追偿原则:
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
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即在重
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
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
2.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体现在以下方面:
(1)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才能得到补偿。
(2)补偿的数额必须等于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
综合上诉,可以看出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决定的,是委付制度和代位追偿权制度的基础。
所以说,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六、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