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县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的实施方案1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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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县人事劳动社保、卫生部门要将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扩大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标准,适度增加保障内容,确保残疾人“应保尽保”。

将贫困残疾人列入城乡医疗救助、惠民医疗的重点对象,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看病难的问题。

  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形成完善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基金,或定期发放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券,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时效。

每年要按残疾人康复需求,制订年度康复计划,组织实施各项康复服务。

将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所需补助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付范围。

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益性专业康复服务机构与设施,完善功能,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康复服务水平;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内各种有效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扎实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免费为孤残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

城乡社区要配备残疾人康复协调员,加大对基层社区康复人员培训力度。

  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

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为主,相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及专家参与协作的残疾预防工作管理体系。

将预防出生缺陷和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纳入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实施配套工作计划,广泛开展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

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病残儿家庭再生育孕妇产前筛查与诊断及孕产优生检查。

加强对各类人群的健康宣教。

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和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执法监察,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与发展。

建立健全全县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的监测方案。

建立残疾人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工作。

  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

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

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机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县民政部门要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补助金,并享受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县人事劳动社保部门要将照料居家安养残疾人人员的工作作为社会公益性岗位进行安排。

政府有关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妥善安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

县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对农村残疾人要优先给予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优先落实救助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给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优先安排实物配租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

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给予相应的补贴。

落实和完善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创造条件将农村残疾人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

  三、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发展残疾人教育。

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

全面普及残疾人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保障适龄残疾人享有十五年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

完善全县特殊教育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创建1所接纳智力、听力、视力三残儿童少年康复与就学的综合特殊学校,有条件的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对部分特殊需要委托培养的学生进行委托培养等多种形式满足全县三残儿童少年的就学需要。

建立扶残助学制度,进一步完善助学政策,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

对于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县财政给予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县内各学校免除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

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

为中等职业学校的困难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

支持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非低保、非特困家庭的残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每人每学年补助300元,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每人每学年补助500元,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750元;

家庭持有本县民政、残联等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疾人特困证》的残疾学生或父母残疾的学生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每学年补助500元,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每学年补助1000元,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1250元。

县各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要免费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努力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待遇,特殊教育的教师岗位津贴按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和保留性岗位津贴之和的30%发放。

开展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和照顾。

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县各有关单位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完善县地税部门代征制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

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要积极出资扶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援助。

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创业专项扶持基金。

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和其他新型就业形式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政策。

将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贫困残疾人家庭,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

完善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政策,凡具有一定规模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成效明显,并被列入省、市、县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县农业等相关部门依照同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积极组织和推动残疾人就业,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增强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能力。

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人才开发和交流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残疾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平台。

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创业培训。

每年要按残疾人技能培训需求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农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培训。

每年定期选拔残疾人技能能手参加市级残疾人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充分调动残疾人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鼓励、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文化体育权益”。

建立县残疾人文化艺术中心。

加大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和文化服务的力度。

公园、旅游景区、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

健身公共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

公共图书馆要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县级公共图书馆要建立盲人图书室,配置盲文版书籍;

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低保、特困残疾人家庭免费收看有线电视。

有计划地兴建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场所。

建设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完善管理和训练功能。

每四年要举办一届残疾人综合性运动会、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比赛和演出。

鼓励支持残疾人参加国内、国际文化艺术比赛和交流。

建立残疾人优秀运动员、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完善残疾人优秀运动员的就学、就业、医疗和生活保障,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

  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以残疾人全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计划,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托养照料、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辅助器具服务、专门协会活动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同时推动其他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将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

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

加大对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依法运用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扶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将为残疾人公益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快县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教育培训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到20XX年县本级的残疾人公益服务基础设施基本达到上级残联考核标准。

县发改部门要优先安排立项;

县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项目资金;

县规划建设部门要提前进行项目规划;

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优先保障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公益类项目用地需要,优先安排残疾人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

  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要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中心乡镇要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要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列入审查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审查、审批与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时,要听取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充分考虑残疾人需求,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要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

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为残疾人代步车停车提供方便和照顾。

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进站、上下车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应予免费携带。

要积极创建信息无障碍平台,推广应用文字转换语音或语音转换文字装置,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县广播电视台要定期播出手语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并确保字幕播出的完整性。

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五、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支持保障体系

  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视地方财政收入情况适当增长。

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设施和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纳入县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大项目建设行动计划,给予重点扶持。

县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经费,落实中央和省、市重点扶助项目的相应配套资金,确保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

  贯彻落实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

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各乡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订出台扶持残疾人的配套政策。

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残疾人代表、委员需占一定比例,优先考虑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

尊重残疾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县人大、政协要吸收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参加,定期组织开展与残疾人权益有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视察、检查、验收等活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大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的力度,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残疾人做到“应助尽助”。

在县、乡残联和基层社区、福利企业等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可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或工作站。

县公、检、法、司等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树立“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县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及助残先进事迹。

县教育部门要将人道主义思想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及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儿童、残疾妇女和残疾老人的扶助力度。

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要全面开展扶残助残爱心乡镇、爱心单位创建和“自强模范”、“助残先进”等评选活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促进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展。

进一步建立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和社会助残捐赠政策,鼓励社会支持、参与残疾人福利和慈善事业。

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福利和体育彩票公益金要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康复、救助等福利项目建设和残疾人教育及体育事业。

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踊跃为残疾人开展爱心捐助活动,积极培育扶持为残疾人服务的慈善公益组织。

创新残疾人慈善募捐的方式和手段,促进为残疾人服务的民间慈善机构的发展。

  加强残疾人状况统计和信息化建设。

建立残疾人信息资源平台,加大人力、物力投入,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缩小残疾人在信息社会中与健全人的差距。

完善实时共享的残疾人基础数据动态信息库,全面准确掌握全县残疾人基本状况。

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发布残疾人政策信息、办事程序、责任部门和联系方式,为残疾人网上办事提供便利。

  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创建活动。

通过创建活动,至20XX年全面开展全县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

建立覆盖全县乡镇和所有持证残疾人的残疾人综合信息系统。

启动扶残助残爱心乡镇、爱心社区、爱心单位创建活动,做好残疾人事业社会宣传。

完善和落实残疾人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贫脱困、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权益保障等政策,建立为广大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长效机制。

在创建过程中,要按照《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办法》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完善服务设施、优化助残服务、扩大社会宣传、健全残联组织,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创建工作。

  六、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完善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体制。

各乡镇要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

要建立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党政主要领导要承担第一责任,亲自部署残疾人工作;

要明确一位党委领导和一位政府领导分别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经常听取专题汇报,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检查评估、督促落实,并列入年度党委、政府工作报告内容;

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的评估考核体系。

落实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督办反馈、检查评估等制度;

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县残疾人工作;

县残联承担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要健全工作制度,配强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

县、乡两级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并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职能。

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乡镇要通过整合、调剂现有人员编制,健全基层残联组织,落实残联专职理事长,切实加强残疾人基层基础工作;

社区建立残疾人协会,落实残疾人活动场所。

加强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为其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

要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县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配齐配强县残联领导班子。

全面落实残联领导干部以同级党委管理为主、上级残联协助管理的干部管理体制;

县残联要履行对乡镇残联理事长、副理事长的培养、教育、了解、考察及提出使用建议的职责。

根据当地残疾人口总量增长和残疾人工作发展的需要,配备必要数量的残疾人专职、专业人员,并落实相关待遇。

县、乡残联专职理事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齐配强,与其他同级人民团体负责人享受同等待遇;

县残联专职理事长符合条件的,可推选为县人大或县政协常委。

积极推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化,逐步完善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建立和规范任职资格评定体系,稳定专业人员队伍。

特殊教育教师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建立服务平台,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建立志愿者助残激励机制,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主题词:

残疾人事业意见

  发: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中共**县委办公室20XX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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