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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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
注册资本_
固定资产_
上年销售额_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能力(本栏如不够,可另附页)_
品种_
年生产能力_
储存能力_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检查表
序号
安全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情况
1
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
事故应急救援抢救组织(委托、兼管也可)
安全生产议事制度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技术与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危险物品仓储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
从业人员
劳动合同中安全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人员是否经过培训
作业人员是否熟悉并遵守作业规程
从业人员是否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是否全部缴纳职工工伤保险
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情况
安全检查内容
3
生产储存工艺技术与装备
生产、储存装备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及安装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
采用的生产、储存工艺技术是否为国家淘汰的生产工艺
使用的生产、储存装备是否为国家淘汰的生产装备
特种设备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验、检测合格证
特种设备档案是否齐全
4
公用工程与安全设施
公用工程是否满足生产工艺技术的需要
职工安全防护装置的配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储存装备安全防护装置的配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职工安全防护装置,生产、储存装备安全防护装置,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设施是否定期检验、检测,并建立档案
消防设施的配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是否配备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危险作业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
安全操作、检查与检修施工作业
是否按照安全检查制度进行检查,并保存记录
生产、储存操作记录是否齐全
有无跑、冒、滴、漏及腐蚀现象
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现有生产、储存装备进行安全评价
对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价发现的隐患是否提出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工作
生产、储存装备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与检修
检修施工作业是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是否进行了检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6
事故预防与处理
是否对危险源实施监控,并建立档案
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化学事故应急预案
化学事故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备案
是否按照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预案
发生的事故是否建立了档案
事故调查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事故“四不放过”的落实情况
7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投入是否编入年度投入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完成情况
年度投入是否满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
事故隐患整改投入完成情况
8
危险物品
安全管理
对新的或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是否按规定委托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
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是否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存记录
危险物品是否建立了档案
危险物品的运输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是否是定点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是否取得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现场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一、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1.有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包括教育培训、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剧毒物品的“双人双锁”制等)。
3.有完善的经营、销售(包括采购、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出售等)管理制度,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有剧毒化学品的管理内容(包括销售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和查验准购证等)。
4.建立安全检查(包括巡回检查、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的仓储物品储藏养护制度。
6.有各岗位(包括装卸、搬运、劳动保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安全操作规程。
7.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一般包括:
应急处理组织与职责、事故类型和原因、事故防范措施、事故应急处理原则和程序、事故报警和报告、工程抢险和医疗救护、演练等。
二、
组
织
1.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聚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个体工
商户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2.大中型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3.仓库应确定一名主要管理人员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安全管理工作。
三、从业人员
要求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2.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专业培训或委托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3.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四、
仓
储
场
所
要
求
1.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应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仓库(自有或租用)。
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单位,不得将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2.零售业务的店面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应在5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小于60m2。
3.零售业务的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禁忌物料不能混放;
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专柜存放。
4.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
库房内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仓储场所要求
5.零售业务店面的备货库房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6.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m2)、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m2–9000m2之间)应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7.大中型仓库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的距离应在1000m以上,也可采取措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8.大中型仓库内库区和生活区应分设,两区之间应有高2m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9.小型仓库(小型仓库的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危险化学品存放总质量应与仓库储存能力相适应。
10.用于仓储运输的车辆,应经有关部门审验合格。
11.危险化学品装卸码头经公
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12.油品码头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的规定。
13.液化气码头应符合《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416-2000)的规定。
14.重力码头应符合《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的规定。
15.斜坡码头及浮码头应符合《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的规定。
16.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液体汽车加油加气站物品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1995年版)第6章的规定。
17.汽车加油加气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规定》(BG50156-2002)的规定。
五
五、
库
建
筑
求
1.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2.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通道和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四章的要求。
3.库房门应为铁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
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设铁护栏)。
4.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5.甲、乙类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不燃烧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6.对于易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应有防护措施。
剧毒物品的库房应有机械通风排毒设备。
7.库房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九章的要求。
8.库房采暖应采用水暖,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9.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1995年版)的规定
六、
消
防
与
电
气
设
施
1.仓库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八章的规定。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存放其它物品。
3.即险化学品仓库有报警装置,有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4.仓库应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
5.仓库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建筑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第十章的规定。
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
7.甲、乙类物品库房设置的电瓶车、铲车是防爆型的。
8.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设置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9.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场所,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仪。
10.仓库有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防雷装置。
11.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储罐、管道及其装卸设施应有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设计规范规定的防静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