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项目安全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8936544 上传时间:2023-01-02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6.8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项目安全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国际项目安全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国际项目安全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国际项目安全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国际项目安全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国际项目安全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国际项目安全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项目安全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国际项目安全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第八条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海外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公司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及各国际项目安全工作的开展;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安全问题,及时向公司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五)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六)完成公司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各项目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各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项目安全管理监督的责任部门,负责本项目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对所管辖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综合管理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国外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须符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所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针对国外工程项目的特点,补充或增加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风险评估制度。

公司对拟投标的国外工程项目,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此项工作由公司海外事业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编、投标小组应根据招标文件、国家商务部、外交部、公司驻国外项目经理部等渠道提供的信息,对工程所在国、地区和项目部所在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报告中应根据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社会、人文、宗教、风俗、地理、工况等情况,着重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安全风险,以及风险的程度,做出承接、有条件承接或不能承接的判断。

如果决定投标,应根据风险大小,安全投入的多少,在投标书中编列合理的安全费用。

(二)出国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出国人员的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海外事业部、有关项目部和公司有关部门配合。

根据国家和股份公司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外派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聘用及解聘程序、出国及回国手续、任职待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外工作纪律、注意事项等做出规定,并签订有关书面协议(或合同),协议中必须明确有关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三)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公司出国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海外事业部负责,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等部门配合。

所有外派人员出国前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让出国人员比较全面地了解前往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宗教、社会治安、民族(风)民俗、自然灾害、疫情、地方病及传染病、施工工况、反恐常识、防病常识、安全生产知识、自救措施、安全工作须知等。

经过出国前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均应填写《中国水电十局出国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

否则,公司或海外事业部不得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公司出国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海外事业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财务部、社保与离退休中心及有关国外工程项目部配合。

出国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国外工程项目部为单位办理,由海外事业部代表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承保,保费列入有关项目部成本。

在安全风险较大的国家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时,还应该考虑投保工程一切险。

(五)安全联络员制度。

国外工程项目部成立后必须明确一名安全联络员,填写安全联络员备案表,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安全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保持与公司、股份公司、我国驻外经商机构、使(领)馆、当地警察局等机构的正常联系,及时传达上级部门的安全保卫信息,按月向公司汇报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情况等。

(六)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国外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由项目部安全联络员负责按相关要求定期向我国驻外经商机构、使(领)馆、股份公司报告项目人员安全状况、项目实施情况,按月将项目部的安全情况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送。

报送形式以电子邮件为主,其他形式为辅。

如遇紧急情况,项目部应立即利用快捷的通讯方式上报,并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每天向公司报平安制度。

(七)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国外工程项目部应结合所在国家(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地区)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做到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车,不开带病车。

出车人员应熟悉联系方式,熟悉项目部、使(领)馆、警察局、医院、急救中心、业主、咨询工程师单位的联系电话号码,如发生交通事故,要立即报告项目部,告知出事的准确地点、伤亡情况,尽量保护好现场,就近报警求援。

(八)人员外出登记制度。

国外工程项目部应结合所在国家(地区)实际状况,制定人员外出登记制度。

设专人每天对外出营地的中方人员、当地护卫人员、车号、出行时间、外出事由、目的地、返回时间等进行登记,并保存相关记录。

外出人员应尽量携带通讯工具,以便与项目部保持联系。

(九)营地安全保卫制度。

项目部应结合所在国家(地区)实际状况,制定营地安全保卫制度。

项目部应在本公司人员中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与负责驻地保卫的安全部队或警察沟通,对外来人员要进行登记,未经同意不得进入营地;

对外来车辆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停放在指定场地,原则上不得停放在院内楼前,我方人员集中区域设立禁止停车标志,减少闲散车辆逗留可能带来的风险。

防恐重点地区要实行24小时值班,加设围墙和防护铁丝网,修建双层门,完善报警系统,增加照明设备,维护好发电机组,保管好油料,预备必要的应急药品和应急食品。

(十)当地雇工审查制度。

国外工程项目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雇工审查制度。

项目部在雇佣当地工人时,首先要了解所在国劳工法,对拟雇用人员应履行必要的审查手续,了解其背景和经历,尽量让当地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人员提供担保,依照当地法律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避免发生工伤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项目部应对当地雇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并让其在安全培训表上签名。

(十一)安全防范教育制度。

国外工程项目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安全防范教育制度。

项目部要按照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教育优先的原则,结合当地千变万化的敌情、社情动态,对我方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范教育,不断提高项目部常驻人员的安全意识。

安全防范教育内容主要以“三反四防”,即:

反渗透、反策反、反窃密,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恐怖以及各种自救措施为主。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各项目部应制定并施行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各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

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际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公司海外事业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国际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的指导。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监督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防范安全措施、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上级工作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及人身安全防护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和参与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

(五)参加或配合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六)负责建立本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安全考核、评比。

(七)负责安全管理资料的建档、管理、保存工作。

(八)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积极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持续改进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上级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技术措施,遵循“三同步”原则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项目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

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合理化建议实施及科技创新活动。

第七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公司海外事业部负责组织对所有外派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前往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宗教、民风民俗、社会治安;

自然灾害、地方病及传染病;

工程简介、反恐常识、防病常识、安全知识、自救措施、安全工作须知等,并作好相关记录。

项目经理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3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5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

其他岗位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

保证新入厂员工及时获得入厂安全教育,坚持实行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尤其要加强对当地雇员、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工作,建立并保存相关的培训记录和培训档案。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十条各项目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一条各项目在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章安全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项目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各国外项目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施工作业队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项目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项目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

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五条各项目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

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对严重的“三违”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六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组织验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和使用。

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七条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十八条各项目对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驻在国政府机构和上级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九章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财政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

第四十条各项目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时,要将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第四十一条各项目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各项目要优先安排安全生产投入资金,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资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规范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指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项目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四条各项目应加强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各项目应按我国及驻在国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六条各项目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十七条各项目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八条各项目要按照我国《消防法》及驻在国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伍,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一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各国外项目要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各单位负责人和全体员工,要自觉遵守驻在国有关机动车辆安全驾驶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条各项目应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驻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其是否具有法定驾驶资格,在执行公务时均不得驾驶车辆。

第五十一条各项目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

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二条各项目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三条各项目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二章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制度

第五十四条各项目应认真贯彻执行我国及驻在国的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五条各项目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六条各项目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五十七条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有关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各项目应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各项目的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

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一条各项目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各国外项目应按照所在国的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股份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三条各项目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四条各项目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三章应急管理

第六十五条各项目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六十六条各项目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驻在国政府机构,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项目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所在国政府机构、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六十八条各项目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业主,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

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至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事故管理

第七十条各项目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

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按规定要求统计,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七十一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七十二条各类事故都必须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规定报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所在国政府有关机构。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七十三条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四条公司海外事业部对各国外项目部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七十五条海外事业部对各国外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

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七十六条各项目应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七十七条各项目应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违章的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公司各海外项目部和联营体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