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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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核算规程模版.docx

XX银行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规程》(XX规[20XX]10号)、《XX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贷款服务管理办法》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会计核算规程。

第二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第三条本会计核算规程仅适用于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下“信贷资产”均指企业信贷资产。

第四条本会计核算规程属“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会计处理基本规定

第五条根据本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承担的不同角色,

相应的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应

—15—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风险报酬是否转移的原则判断被转移的信贷资产是否应当终止确认,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终止确认:

1、如果本行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2、如果本行仍保留与转移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3、如果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

4、如果本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信贷资产的控制,应该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并相应确认继续涉入负债。

(二)本行作为证券化后贷款的服务机构,需对代管理证券化贷款进行确认,并及时扣收本息,划付款项。

(三)本行作为各档次(包括最低档次,下同)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需对所持有的证券资产按照投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根据以上原则,在信贷资产转让过程中,本行如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必须根据风险测算模型测量结果分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

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10%以下的,会计账务上销记信贷资产,并确认所持有的次级档投资;

2、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90%以上的,会计账务上不能销记信贷资产;

3、经风险测算模型测算,本行预期因持有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所保留的风险在10%-90%之间的,除了按上述第一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外,另外需按继续涉入所转移企业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继续涉入资产与继续涉入负债。

第六条 在“ 520240应收款项类投资收益”二级科目下新增内部账户“ 400009应收款项类次级权益利息收入”,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持有应收款项类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三章 业务核算第七条 入池贷款转让的会计处理

(一)信托设立日,总行收到受托机构划付的发行所得资金

(扣除相关发行机构费用后)的处理

1、本行收到受托机构划付的发行所得资金(扣除相关发行

机构费用后)后,按收到的金额借记“110101 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等科目,按发行费用借记“ 540330资产证券化业务支出”,

按发行资金贷记“224732-320010待处理信贷资产转让资金”。

会计分录为:

借:

110101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存款等科目(=证券发行资金-发行费用)

借:

540330资产证券化业务支出(证券发行费用)

贷:

224732-320010待处理信贷资产转让资金(证券发行资金)

2、总行支付结算部将资金划付各经办分行,会计分录为:

借:

224732-320010待处理信贷资产转让资金

贷:

215501分行存放备付金等科目

(二)信托财产交付日经办行的处理

信托财产交付日,若证券化信贷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经办机构收到证券化专项资金后将信托财产交付日入池贷款余额结清,并确认信贷资产转让损益。

会计分录为:

1、经办机构收到证券化专项资金:

借:

111311存放分行备付金等科目

贷:

224732-0010待处理信贷资产转让资金

2、原贷款余额结零,并确认信贷资产转让损益:

借:

224732-0010待处理信贷资产转让资金

贷:

1131/32/33单位短/中/长期贷款

贷:

522108信贷资产转让收益(所转让信贷资产的账

面价值小于转让所得款项之间的差额)

或借:

550708 信贷资产转让损失(所转让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转让所得款项之间的差额)

如由本行作为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贷款服务机构,应同时确认本行的代管理资产证券化贷款,会计分录为:

借:

193161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正常贷款贷:

231191 代理资产证券化业务资金

(三)起算日至信托设立日本金提前偿还

若起算日至信托设立日期间借款人归还部分本金,应划归受托机构所有。

经办机构应于信托设立日收到总行划付的转让对价后,冲减提前归还的本金所对应的转让对价,并转入应付款,会计分录:

借:

224732-0010 待处理信贷资产转让资金贷:

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

各经办机构可在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科目下自行

设置1000号以后的内部账,用于核算每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代收的贷款本息。

冲减完所收到的转让对价后再按上述

(二)结清入池贷款余额,并确认信贷资产转让损益。

(四)起算日至信托设立日利息回收的处理

如合同约定起算日后的利息归受托机构所有,且起算日至信

托设立日间借款人归还利息的,信托设立日,经办机构应冲销起算日至信托设立日之间已由本行确认收款入账的利息收入。

经办机构:

借:

5101 贷款利息收入

贷:

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

上述起算日至信托设立日间本行收到的归属于受托机构的贷款本金、利息应予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划付至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信托账户,账务处理参照执行本规程“第八条(三)证券化贷款回收款汇划的处理”。

第八条入池贷款存续期间的会计处理

(一)代管理证券化贷款利息回收的处理

1、信托设立后的第一个结息日,冲销起算日或上一结息日至信托设立日之间已由本行确认收款入账的利息收入。

如合同约定起算日后的利息归受托机构所有,则信托设立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收到的起算日或上一结息日(如起算日至信托设立日之间未结过息的,则自起算日算起;如起算日至信托设立日之间结过息的,则自上一结息日算起)至信托设立日之间已由本行确认收款入账的利息收入,经办机构应予以冲销,划转至总行支付结算部,并注明该笔资金性质。

会计分录为:

经办机构:

借:

5101 贷款利息收入

贷:

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

注:

以上账务处理默认信托设立后的第一个结息日不会出现客户未支付利息的情况。

划转至总行支付结算部的会计处理参照执行本条“(三)证券化贷款回收款汇划的处理”。

2、信托设立日后的结息日,经办机构向借款人扣收归属于受托机构的利息,先挂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若借款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不扣收利息,整笔利息直接记表外欠息户。

会计分录为:

(1)结息并全额收到的

借:

210101 单位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224719 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等科目

(2)结息但没有收到的

收:

613401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二) 代管理证券化贷款本金偿还的处理

1、信托设立日后,借款人归还本金时,经办机构应按实际

还款金额借记“210101 单位活期存款”等科目,按归还的本金贷记“193161/62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正常贷款/逾期贷款”科目,按归还的利息贷记“224719-190001 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科目;同时将代收取的本息转入应付款等科目。

会计分录为:

(1)借款人归还本金

借:

210101 单位活期存款 等科目

贷:

193161/62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正常贷款/逾期贷款

(值=归还的本金)

贷:

224719-190001 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值=归还的利

息)

(2)将代收取的本息转入应付款等科目

借:

231191 代理资产证券化业务资金(值=归还的本金)借:

224719-190001 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值=归还的利

息)

贷:

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等科目

2、若偿还表外欠息,则按归还的金额借记“210101单位活期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款等科目,并销记表外账。

会计分录为:

付:

613401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借:

210101单位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等科目

(三)证券化贷款回收款汇划的处理

1、分行收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后,将贷款本息划付总行支付结算部,会计分录为:

借:

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等科目(经办分行)贷:

224719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总行支付结算部)

系统内资金清算会计分录略,下同。

2、总行支付结算部收到贷款本息后,在与受托机构约定的期限内,根据总行投资银行部提交的划拨指令,统一将借款人的贷款本息划付至受托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信托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

224719 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等科目贷:

XX存款等科目

(四) 证券化贷款展期的处理

代管理证券化贷款全额展期不产生账务;部分展期时,生成新的逾期贷款户。

部分逾期会计分录为:

借:

193162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逾期贷款(金额为部分展期金额,新生成的逾期贷款户)

贷:

193161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正常贷款(金额为部分展期金额,原正常贷款户)

展期时的结息处理见本条“

(一)代管理证券化贷款利息回收的处理”。

(五)证券化贷款转逾期的处理

在代管理资产证券化贷款本金到期日,若代管理贷款本金没有偿还,则将其转入对应逾期贷款科目下核算。

会计分录为:

1、正常贷款本金逾期

借:

193162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逾期贷款贷:

193161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正常贷款

2、本金结息处理

(1)结息并全额收到的

借:

210101 单位活期存款等科目

贷:

224719 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等科目

(2)结息但没有收到的

收:

613401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3、表外欠息计收罚息

收:

613401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六)证券化贷款转核销的处理

对逾期的代管理贷款进行核销的会计分录为:

1、核销本金

借:

231191 代理资产证券化业务资金

贷:

193162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逾期贷款

2、核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

付:

613401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表外欠息户)

第九条 证券化贷款回购的处理

证券化贷款回购包括不合格信贷资产的赎回和清仓回购。

(一)不合格信贷资产赎回的处理

1、经办机构恢复贷款

赎回日,经办机构将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贷款的本金、表外

欠息户余额清零,并转为本行持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会计分录为:

(1)经办机构结清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贷款的本金、表外欠息户余额

本金户:

借:

161199 其他应收款项

贷:

193161/62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正常贷款/逾期贷款表外欠息户

付:

613401 代理资产证券化管理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借:

161199 其他应收款项

贷:

224719 代收代管理贷款应付款等科目

(2)经办机构恢复贷款,将代管理证券化贷款的本金转为本行持有的贷款本金,会计分录:

本金户:

借:

XX贷款

贷:

161199 其他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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