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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

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听证会的具体组织按照有关听证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遇有特殊情况,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

但要及时通知陈述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要及时疏理和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听证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政府决策前或举行听证前,要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七条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还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八条政府召开决策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政府决策作出后,要及时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公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第二十条政府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并接受群众的咨询,适时调整完善有关决策。

同时,要加强对决策活动和决策执行情况的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高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涉及群众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本级党委或者本级人大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八)产业政策、区域布局的制定和调整。

(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采取。

(十)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一)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二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前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凡属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应于集体决策前20天报旗政府批转旗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提起需要审查的重大事项,提出议题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2、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3、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

4、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在研究经济工作、行政管理和社会事务、行政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旗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

第四条乡政府主要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要性的认识,把合法性审查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确保重大事项决策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最大限度提高决策科学性,降低决策失误率。

第五条乡政府要加强职能机构建设,配备较高素质人员,加强干部法制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干部参与合法性审查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

一、公示的原则

社会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全面推行阳光政务。

二、公示的内容

1、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3、政府组成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4、本辖区城乡发展规划;

5、财政预决算报告;

6、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7、征地拆迁;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9、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0、社会劳动就业、保障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公示的形式

1、通过政府公告、通报、简报等形式公示;

2、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介形式公示;

3、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手册等形式公示;

4、其他公示形式。

四、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五、政府和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六、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乡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规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完善我乡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全面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不断推进政府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条要按照法定的职能,科学、合理地规范和界定重大行政决策权限。

本规则所指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预算、产业政策、科技进步等重大问题;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基础设施;

(四)推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六)关系民生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主要程序是:

(一)调查研究。

决策前,应深入基层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科学论证。

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领导和专家进行综合论证。

(三)征求意见。

决策提出部门拟订初步方案后按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基层群众的意见。

征求意见后,承办单位应收集整理,吸收合理意见,及时调整决策方案。

(四)听证。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听证会制度。

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应由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会后认真研究分析,采纳正确意见;

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及时向有关人士通报情况或作出解释。

(五)法律审查。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必须先请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第四条决策提出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决策的详细方案。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行政首长决定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见。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

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公开。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

尤其是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监督

(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报告制度。

凡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事前或事后向镇党委请示报告。

(二)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中,主动接受系统内部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跟踪反馈。

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九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乡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行政决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合理性、有效性,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决策后评估是行政决策在实施阶段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保障,是决策制度和机制的延伸,是提高行政决策科学性、合法性的制度保障。

第三条决策后评估是指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价的组织、机构对决策造成的正负面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作出的评估。

第四条乡党政办公室是决策后评估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

第五条乡党政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

第六条决策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的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第七条决策后评估应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估报告,载明决策评估的相关信息、对实施中决策做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报镇政府审议。

第八条乡政府对决策后评估报告审议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乡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

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

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

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

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七条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乡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权力透明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政务公开责任单位: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

(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

第三条乡政府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乡务公开责任单位确定公开内容后,应当报旗政府政务公开办审核。

第五条应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旗政府政务公开办备案;

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政务信息:

(一)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政府机关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工作程序、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五)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适宜公开的审计情况;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度完工情况;

(七)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九)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十)行政管理项目审批、许可、发证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结果、救济途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基金项目征收标准和使用的票据情况;

(十一)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

第七条不得公开以下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以下列形式之一予以公布:

(一)政府公报;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三)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政务信息公告栏;

第九条应当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开设热线电话,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问题,纠正公开工作中出现的偏差。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乡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使乡领导干部的学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一、各位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将法律学习摆上重要日程,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各位领导干部学习法律,采取以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三、各位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政府办公会议集中学法、集中培训研讨、学习交流等方式进行。

四、乡党政办公室负责拟订领导干部年度学习法律计划。

五、领导干部集体学习,一般每月安排两次,安排讲座辅导和交流学习体会。

六、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重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分管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七、党政办公室负责法制讲座的组织工作。

党政办公室根据本制度要求,提供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用书、读本和学习资料。

八、参加学习法律的领导干部要做好学习笔记。

九、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乡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及定期清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业务机构组织起草。

第二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起草。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五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范和要求。

第六条党政办负责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修改,报送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形成正式文件。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五)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镇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前置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

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政务公开栏、政府公众信息网络上发布。

乡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公布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每年第三季度对以本单位名义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依据缺失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对“拟废止”或“拟修改”的旗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单位)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按程序报镇政府批准予以废止或修改,乡党政办并将废止、修改情况于规范性文件废止、修改后10个工作日内报镇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x乡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高本乡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知识,包括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乡党政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专业法律知识和更新业务知识培训由各执法单位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组织实施。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组织、协调好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

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均为本制度的普法对象:

全乡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学法用法,按计划参加全镇公务员培训和普法考试,不断增强法律素质。

第七条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成绩由党政办负责登记造册,并提交旗司法局。

第八条除旗普法机构举办的法律培训外,我乡应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公务员经常性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法律培训学习,保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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