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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年退休的人员不参加当年度的年度考核。

上半年退休的,可按其当年12月份基本退休费的百分之五十享受当年年度奖金;

下半年退休的,可按其当年12月份基本退休费的百分之一百享受当年年度奖金。

(七)病、事假或落聘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和在编不在岗清理对象不进行考核。

(八)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九)实行聘用制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可按学年度进行。

二、细化年度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要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能力和知识更新情况。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出勤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单位应结合实际,进一步充实考核内容,对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其标准,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体现党和政府在新时期对工作人员在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考核质量。

三、严格年度考核的方法程序

(一)年度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要把绩效考评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考核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每季度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并作为年度工作实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二)在年度考核时各机关单位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单位领导成员、人事干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机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统计本机关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人数,制定年度考核具体实施办法和进行年度考核动员;

2、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3、审核直接领导写出的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4、对本机关单位人员不服考核结果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三)科级领导成员和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可与其他工作人员同时进行。

年度考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1、被考核人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范围由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

3、直接领导在听取群众和被考核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及绩效考评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对直接面向公众的岗位工作人员,应注重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4、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直接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初步确定考核等次;

5、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在本机关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6、由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7、市直机关单位拟定为优秀等次的科级领导成员和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民主测评情况,由各机关单位报送各口党委审核研究后,再由各口党委送市委组织部复核确定。

各开发区、乡镇、街道拟定为优秀等次的科级领导成员和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登记表》、民主测评情况,由各开发区、乡镇(街道)党(工)委,直接报送市委组织部审核确定。

复核、审核的结果,由市委组织部通知各相关单位。

8、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9、各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工作总结。

按管理权限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核后,存入个人档案。

同时将《年度考核结果汇总呈报表》、《年度考核结果简明表》、《年度考核手册》、《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兑现年终一次性奖金呈报说明》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核准备案。

对违反考核规定的,应责其纠正。

四、合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等次

(一)年度考核的结果,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等次。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2、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年度考核有确定不称职(不合格)人员的单位要填报《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不服的人员,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机关单位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二)严格掌握优秀等次比例

1、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机关(单位)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省级以上系统先进集体,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本机关(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符合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20%比例的,机关(单位)应填写《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使用申报表》,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再确定本机关(单位)可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

凡列入效能建设绩效评估的机关(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以及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劳动教养、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该机关(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二;

其他的按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确定。

按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二比例确定优秀等次的机关(单位),可根据本机关(单位)实际参加考核的总人数,直接确定本机关(单位)可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八以内。

单位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省级以上系统先进集体,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并填写《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使用申报表》,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劳动教养、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该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其他的按百分之十八的比例确定。

但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并进行的,应按机关的优秀等次比例执行。

按百分之十八、百分之十五比例确定优秀等次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的总人数,直接确定本单位可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

3、不同层次人员的优秀等次指标不能相互挤占,应分别计算比例,以体现考核的公平合理性。

各开发区、乡镇、街道科级领导成员和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优秀比例,以各开发区、乡镇、街道为单位单列计算。

市直机关单位科级领导成员和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优秀比例,以各口党委为单位计算;

市直各机关单位的科级干部优秀等次人数,由各口党委按其实际参加考核的科级干部数,统筹考虑安排。

市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的选派干部,如被市委组织部的年终考察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派出单位的优秀名额。

(三)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按下列规定确定: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7、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8、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人员,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四)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

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五)根据《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相关规定,公务员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任职培训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

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的,在培训周期的最末一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

专业技术人员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相应业务知识培训、应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公共课程培训而不参加培训的,在继续教育实施周期的最末一年仍未完成规定学时数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合格以上等次。

(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五、正确使用年度考核结果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依照合同约定,与单位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紧密挂钩,作为晋级、晋职、调资、奖惩和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它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

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的,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委、市政府批准。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三)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由其主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依照国家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各项奖金;

2、具有续聘和晋升职务的资格,在一个聘期内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或晋升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工人技术等级;

3、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晋升工资,但不发年终奖金,不能作为各种评先选优的推荐对象。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取消年终奖金,给予批评教育,并安排接受相应的培训,必要时可调整岗位;

2、暂缓一年晋升职务;

3、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制人员可予以解聘;

4、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5、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事项办理。

6、聘用人员因考核结果的使用与聘用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八)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优先推荐人选;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下一年度不得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推荐人选。

(九)不确定考核等次及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人员,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工作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组织人员进行培训。

六、认真组织好年度考核工作

(一)各单位要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年度考核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严格按规定要求办事,确保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如期完成。

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统计,做好优秀指标的报批工作,拟定年度考核具体工作方案,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并于翌年的1月20日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上报年度考核结果,办理核准手续。

核准时要随带年度考核登记表、年度考核结果汇总呈报表(附电子表格U盘)、年度考核结果简明表、年度考核手册、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兑现年终一次性奖金呈报说明等相关材料(可登陆福安市人事人才网,在相关下载栏目中下载相应表格)。

逾期未报考核结果的,责任自负。

年度考核结果经核准后,应及时对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予以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并及时兑现其他各项奖惩结果。

(二)要严肃年度考核工作纪律。

各单位不得隐瞒单位中被立案审查、被判处刑罚、受党政纪处分、效能告诫、在编不在岗等人员的情况。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今后,年度考核工作作为常规性的工作,如上级没有新的精神,每年年末不再另行发文部署。

在年度考核工作中遇到问题的,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相关科(股)室联系。

附表:

附表1、福安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使用申报表

附表2、福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使用申报表

附表3、福安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汇总呈报表

附表4、福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汇总呈报表

附表5、福安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双面16开)

附件6、福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双面16开)

附表7、福安市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简明表

附表8、福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简明表

附表9、福安市科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简明表

附表10、福安市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附表11、兑现年终一次性奖金呈报说明

中共福安市委组织部福安市人事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意见

抄送:

宁德市委组织部、宁德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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