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培训材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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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访人要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该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信访事项的受理
1.登记。
对所有信访方式都要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
时间、信访人基本情况、地址、事由、具体诉求等。
2.受理情况:
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
(1)受理。
对于符合信访事项提出条件,且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决定受理,受理决定作出后,要进行告知。
(2)不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信访事项提出条件或不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对信访事项尽管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知道受理该信仿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诉信访人向相应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3)不再受理。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信访事项的办理与复查、复核
处理信访事项必须坚持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原则。
即,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
(一)信访事项的办理
1.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的规定:
(1)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2)遵守保密制度。
(3)“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4)按要求回避。
(5)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将办理决定书面答复信访人。
(6)接受信访人的查寻。
(7)妥善保管信访材料和档案,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2、反映情况,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的办理:
(1)从受理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中筛选出对改进行政机关工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参考价值的内容。
(2)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3)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予以奖励。
3、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的办理:
(1)开展信访调查。
信访调查遵循主动调查、全面调查、信访人参与调查的原则,主要采取听取信访人的陈述、要求信访当事人说明情况、向第三人调查、举行听证等调查方式;
信访调查按照事前通知、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实施调查、制作笔录的步骤实施;
信访调查的时限必须以不影响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为基本要求。
(2)提出办理意见。
信访调查结束后,要以信访调查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办理决定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作出办理意见的依据和标准是: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办理意见要求经调查后并以书面方式作出。
(3)作出办理意见的期限:
一般期限为60日,即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即最长期限为90日。
(4)送达与执行。
①送达:
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
②执行:
信访人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办理意见作出之日起即可执行。
同时,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证行政管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二)信访复查的有关规定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信访复查作了明确规定: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三)信访复核的有关规定
复核是指因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信访终局意见的行为。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信访复核作了明确规定: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三、违法信访行为的追究
违法追究的主要依据就是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三部门联合下文的《关于信访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规定》(皖公办[2006]519号文件)。
(一)管辖部门
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案件由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二)违法行为
皖公办[2006]519号文件规定的第五至十七条行为:
(下面为摘录)
第五条:
(一)采取静坐、堵门堵路、下跪喊冤、呼口号、拉横幅、穿状衣、举遗像、展示状纸、起哄闹事等方式,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办公区域,或者携带上述人员在信访场所滞留、滋事,不听劝阻的;
(三)为了制造影响,到外国人驻华使领馆或者其他驻华办事机构“告状”的;
(四)在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要害部位以跳楼、跳河、自焚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威胁,制造社会影响的;
(五)在公共道路、铁路上静坐、躺卧、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递交信访材料、喊冤告状等为名,非法拦截车辆,扰乱交通秩序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七)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已经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终结处理,信访人仍然以原诉求多次赴省进京上访,不听劝阻的;
(八)采取其他方式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
对扰乱重点地区秩序(包括中共中央机关、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天安门、中南海、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外国使领馆及国际组织驻地以及省级领导机关),或者聚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信访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第七条:
信访人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管制器具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非法携带上述危险物质、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信访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第九条: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一)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多次通过传单、信件、手机、电话联网等方式发布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实施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信访人纠缠、威胁、撕扯、殴打信访接待人员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信访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或者公共场所停放尸体、设灵堂,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第十五条:
信访人以信访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借机敛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约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信访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信访人唆使、肋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被唆使人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四、矛盾排查化解
矛盾排查化解方面主要是做到四个到位。
一是预警到位。
健全完善情报信息预警机制和综合分析研判机制,对可能引发非正常访、大规模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苗头,急事急报、特事特报、大事快报,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
二是排查到位。
对影响社会稳定、容易引发群众上访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群体性矛盾、易激化的矛盾、易引发越级上访的矛盾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特别是对老上访户,经常沟通,随时联系,及时掌握其心理动向和行动,防止突然发生越级上访行为。
三是化解到位。
把解决问题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负责人,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初始阶段。
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列出化解时间表,做到有专人负责,有解决时限,有稳控措施,有办理责任;
对重大问题,主要领导亲自包案处理。
四是稳控到位。
对可能集体上访人员和缠访闹访老户,做深入细致的教育转化和稳控工作,严防发生串联聚会、严防发生集体进京上访、严防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我县今年实行的信访“日报快结”制度就是矛盾排查化解的有效举措,矛盾排查化解关键以“事要解决”为核心。
既要解决信访人的实际问题,又要解决信访人的思想问题,促使息访罢诉,坚持法、理、情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与有情操作相结合,做到“四个到位”,即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置到位。
以上啰啰嗦嗦讲了这么多,主要是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如何上访、信访办理、违法追究、矛盾排查化解方面信访知识,交流一下自己从事信访工作岗位的一些心得,不妥之处,敬请各位批评指正。
201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