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应用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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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应用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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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应用研究.doc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李 蜜

【摘 要】公安执法综合实训有贴近公安工作实践、提高学生的公安执法能力和法律素养的优势。

公安院校应当充分考虑当前的公安执法环境和公安职业特色,打破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学与公安学的学科界限创新应用该教学模式,并通过教学实践与理论研究不断加以改进。

【关键词】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6C-0059-03

2008年政法系统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在我国开始试点,确立了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的目标,并确立了“按需招录、入校即入警”的招录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

新模式的确立极大地冲击了原有的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的教学秩序,承担培养任务的公安院校纷纷开展了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法学类课程亦是如此。

源于西方法学院教学经典的案例教学法、实例研习、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实践教学模式以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能力培养为教学目标,更适合法学院和法学专业。

公安业务课程的产学研实践教学模式、公安机关实训基地、模拟派出所更注重公安工作能力的培养,法律应用能力则较少涉及。

由此,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以下简称“试点班”)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似乎仅限于案例的比较和分析,即使有模拟法庭、法庭辩论,其仍未彻底脱离案例教学的藩篱。

公安执法综合实训是源于案例教学模式又弥补其固有缺陷的中国范式,更符合“按需招录、入校即入警”的招录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更有利于实现试点班的培养目标。

一、试点班法学实践教学应用公安执法综合实训的优势分析

公安执法综合实训是指选择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模拟公安实践中办案的情境,采取小组学习、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依照法的运行过程解决案例中的教学方法。

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吸取了案例教学法、实例研习、诊所式法律教育三大实践教学模式的优点,更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主动学习,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同时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降低教学成本。

这一教学方法在试点班法学实践教学中应用最明显的特点是学生以公安民警的视角分析案例并加以解决,这是以往的案例教学模式所不具备的。

(一)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应用于试点班法学实践教学的最大优势就是能够提高试点班学生公安执法能力和法律素养。

当前试点班法学实践教学的培养目标定位于公安执法职业技能培养和法律综合素质培养双重方向。

培养目标的设定应当有利于实践教学开展与整合,但是各门法学课程还有一些与法学课程密切相关的公安业务课程如治安案件查处的实践教学是由任课教师分别独立进行,人为割裂了实体法、程序法、公安业务三者之间的密切联系。

学生仅学到了零散的不同部门法和公安业务基础知识,但公安执法能力却没有得到切实提高。

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应用于试点班法学实践教学的最大优势就是能够提高试点班学生公安执法能力和法律素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应用公安执法综合实训,试点班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见到的不是已确定归属于某个部门法的案例,而是公安实践中的未经修饰和删减的事实,因此,学生就能基于公安民警职业视角而不是律师、法官的视角,综合所有学过的部门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础知识、公安业务知识,打破部门法、公安业务课程的学科壁垒对具体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制作公安文书,处理案例。

通过实践教学,学生亲身体会了公安工作实践中执法者处理案件的全过程,包括从表明身份到处罚违法嫌疑人、从证据收集到侦查终结直至警察出庭作证等等。

同时,学生也会加深对公安职业的认识:

作为执法者首先要懂法,在此基础上还要熟悉公安业务,洞察社会现实。

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思维模式,将法学基础知识和公安职业技能融会贯通,提高他们的公安执法能力。

其次,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应用公安执法综合实训能够促使试点班学生掌握法学研究方法,为公安执法能力的提升打下坚实基础。

面对当前社会的高速发展和立法的不断进步,仅仅依靠在公安院校学习的法学知识无法在公安执法实践中解决所有的问题。

古人说过,“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公安执法综合实训的一个突出优势是在小组学习过程中,学生居于主体地位,以公安民警的视角来分析事实,适用法律,教师仅是指导者,这促使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展开独立研究。

这个研究过程其实就是法学研究方法的探索过程,最终在未来的公安工作中他们面对新问题、新法律的时候不会束手无策,而能够借助法学研究方法一一解决。

最后,学生的公安职业特色在公安执法综合实训中得到很好的体现,更有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公安执法理念,促使其在未来的公安工作中维护公平与正义。

(二)公安执法综合实训贴近公安工作实践,真实呈现纷繁复杂的公安执法环境。

目前,依照公安部下达的试点班教学计划,所有的法学类课程都有实践教学课时,个别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课时甚至达到总课时的40%。

试点班的法学实践教学包括校内和校外两大部分,校内法学实践教学以案例教学模式为核心,主要包括案例分析与讨论、模拟法庭、专题辩论、角色扮演等等。

校外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假期见习、社会调查、毕业实习、庭审观摩等等。

在校内法学实践教学过程中,选择案例是案例教学模式非常重要的环节,随之而来的最大问题就是无论法学任课教师选择的是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其他典型案例都是经过精心剪裁甚至是内容的修改后再归属于不同的部门法的“指定事实”,以案例的定性或者是诉讼程序为教学重点,没有呈现公安工作实践中案例的原貌,没有真实再现纷繁复杂的公安执法环境,学生没有看到真实案例存在的所有问题点,对案例的分析局限于某部具体部门法的范畴。

而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可以促使教师有目的地精选公安工作实践中的疑难案例,将案例和相关材料全部原汁原味地展现在学生面前,使学生置身于真实的公安执法环境中,在分析案例全部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案例的所有实体与程序问题,按照公安执法程序处理案例,更好地解决实践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

二、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在试点班法学实践教学的应用

试点班法学实践教学的目标侧重于公安执法能力的提高,应用公安执法综合实训的步骤与过程应当与法学院有所差别,具体而言是必须充分考虑当前的公安执法环境,体现公安职业特色,打破部门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公安业务知识的壁垒,呈现公安执法过程。

因此,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在试点班法学实践教学的应用是创新应用,据此,公安执法综合实训课程不是模拟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案例讨论和辩论,也不是模拟派出所、案例角色扮演,而是选择公安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学生依照公安工作程序,以公安民警角色依据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例。

(一)公安执法综合实训的特点。

公安执法综合实训有浓重的公安职业特色,以公安执法能力的培养为目标,真正实现了“教、学、练、战”一体化。

首先,在选择的案例及相关材料来源于公安实践,试点班学生以公安民警角色处理案件。

其次,该课程教学重点是公安机关从立案到执行的执法过程,不是律师业务、起诉和审判。

最后,其将部门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公安业务紧密结合在一起,由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处理案例,实现法学各部门法之间、法学与公安学之间的衔接和整合。

(二)课时安排。

公安执法综合实训涉及的范围较广,既包括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又包括刑法、行政法、公安业务,有时还会涉及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所涉及的公安执法程序包括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因此,最好在部门法课程已经基本学完的学生中开设。

在课时设置上,学校一方面应当考虑课程的连贯性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安排,时间跨度不能过大;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试点班课程多的现实,还有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保护问题。

结合上述三个方面,该课程一般安排一个案例即可,在三周时间内安排十课时比较合适。

(三)公安执法综合实训的具体教学过程。

具体如下:

1.准备阶段。

该教学过程的第一个步骤是教师选择案例。

案例选择关系着公安执法综合实训课程的成败。

任课教师应当从教学目标出发,深入公安工作实践选择案例,具体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案例来源于公安工作实践,并且真实且未经删改,案例所涉及的事实材料也要随案例交给学生。

只有这样,学生才能真正了解案例的真实状况,便于学生做出事实和法律的准确分析。

(2)案例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以公安执法为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

公安机关的职责包括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一部分,该课程以提高学生的公安执法能力为目的,因此选用的案例必须具有特定的针对性。

民事案例的处理不是公安工作的重点,民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完全可以涵盖这一内容。

(3)案例应当有典型性和复杂性,一般是包含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案例。

根据对毕业试点班学生的跟踪调查,试点班学生能够胜任大部分日常公安执法工作,但对于典型、复杂案例则束手无策。

因此,在校期间多处理复杂案例,能够使学生学会在纷繁复杂的事实中厘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进而形成正确的法律思维,为从事公安工作做好准备。

该教学过程的第二步是学生分组。

分组后大约8至10人为一组,每组设学生组长1人,指导教师1人。

分组的原因不仅是对公安工作实践中专案组的模拟,而且旨在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还有就是采用小组学习的方式更有利于师生互动。

学生分组是随机的,但是要充分考虑学生的专业分布,试点班的学生来自不同专业背景,有的还是退伍士兵,专业背景是法学、公安专业的学生和退伍士兵应当均匀地分布于不同组,以实现平衡。

为了准确、深入地分析案例,指导教师应当包含所有部门法的任课教师,不仅负责指导学生,还负责后期的案例总结、讲评和成绩考核。

2.实施阶段:

小组学习和总结。

这一阶段分为小组学习和总结两个阶段。

小组学习阶段的课堂教学时间是五课时左右。

首先,教师将案例及相关材料在课前下发给学生各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分析案例。

教学过程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教师发挥引导者的作用。

教师要以案例为切入点,运用启发式教学模式在讨论中引导学生厘清案例中的不同法律关系及争议的实体和程序问题。

其次,学生在课余时间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找出案例适用的相关条款,力求解决争议。

然后,小组成员以公安民警的视角讨论案例的定性、法律适用和制作相关公安文书问题。

最后,小组进行专案组案情分析会,对案例进行总结。

小组总结后,各小组分别制作案例分析的案例分析幻灯片和公安文书。

整个过程,教师不仅要引导学生对案例做出正确的分析,还要引导学生总结案例分析的的方法,即先厘清不同的法律关系,寻找争议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点,然后在相关部门法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根据不同的程序使用相应的公安文书。

总结阶段的课时是五课时。

这一阶段以班级为单位进行。

全体学生、教师开案例讨论会,各小组分别提交制作好的公安文书,派代表演示幻灯片,讲解案例的重点难点和法律适用,解决实体和程序争议的核心问题。

然后教师作总结。

教师的总结先由教师就案例分析自由发言,然后由一名教师对案例进行总结和讲评。

课程结束后每位同学提交案例分析报告。

3.考核。

该课程的成绩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小组成绩,即所有教师对各小组的案例分析幻灯片和公安文书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出小组成绩。

二是每名学生单独制作案例分析报告。

教师应当结合小组成绩和个人案例分析报告评定学生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

三、公安执法综合实训的改进建议

尽管教学实践证明公安执法综合实训有优越性,这一教学法仍然可以不断改进,以适应公安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

(一)课程安排方面的改进。

章武生教授认为,应用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开设的课程一般是在主要实体法、程序法课程基本学习结束的情况下才能开设,究其原因是法学院的学生绝大多数是法律的初学者。

试点班的学生则不同,他们来自高校毕业生或者部队,其中有相当的一部分学生不是法律的初学者。

在小组学习、主动学习的背景之下,试点班的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应当可以在第一学年第二个学期开设。

这样能使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最大的发挥,也能使学生更快地适应公安民警角色。

另外,现有的公安执法综合实训课程仅安排一个案例,十课时,显得时间仓促,应当适当增加课时。

(二)课程内容的改进。

公安执法综合实训在试点班应用过程中重视法学各部门法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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