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85099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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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

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

6Mpa的管道;

(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

(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1。

GB1:

燃气管道;

 2。

GB2:

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

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

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

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液体介质,设计压力P<

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4)输送液体介质,设计压力P<10。

0Mpa且设计温度<

400℃的管道。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批准部门)负责《设计许可证》批准、颁发,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五条对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含GA类+GB类,GC1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类+GC类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发。

对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颁发。

  第六条《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当年,持证单位必须按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取消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注销原《设计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可按批准的类别、级别、品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设计工作.

 第八条设计单位从事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的批准(或审定)人员、审核人员(以下简称设计审批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由所在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批准部门批准、颁发,有效期为4年.

 第十条 取得A类或C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取得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D1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取得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和设计审批人员,即分别具备GC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具体审查工作、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批准部门委托经备案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各类气瓶和医用氧舱的设计,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品设计文件审批,不实行设计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必须接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市级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应定期对设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以保证设计人员保持应有设计能力,掌握相关的新知识。

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设计管理制度。

   4。

有与设计级别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

   5.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6.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具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设计、计算、绘图的能力,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100%,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电子邮件所需的软件和硬件;

对D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出图率应达到80%。

7.具有规定数量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设计审批人员.

  8.具有一定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具有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

设计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或GA1级、GC1级压力管道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3名。

2.设计D类压力容器或GB类、GA2级、GC2级压力管道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7名,其中,审批人员不得少于2名.

 3.同时设计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上述相应类别、级别的条件须同时具备。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并且切实贯彻执行。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术语和缩写.

 二、质量方针。

三、质量体系:

   

(一)设计组织机构;

  

(二)各级设计人员;

 (三)设计、校准、审核、批准(或审定)人员的职、责、权;

 (四)各级设计人员任命书。

    四、设计控制:

(一)总则;

 

(二)工作程序;

  (三)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

 (四)材料代用;

(五)设计修改;

  (六)设计审核修改单.

 五、各级设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

  六、设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设计管理制度是确保设计质量的主要文件,设计管理制度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设计管理制度:

 1.各级设计人员的条件;

2.各级设计人员的业务考核;

3。

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设计工作程序;

  5.设计条件的编制与审查;

6.设计文件的签署;

 7.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8。

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

 9.设计文件的管理;

  10.设计文件的更改;

11。

设计文件的复用;

12.设计条件图编制细则;

13.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A1级、A2级、A3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D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格或具备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

申请C类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压力罐车(罐箱)的制造资格;

申请SAD类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A类设计资格.申请GA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A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

申请GC1级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GC2级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

第十九条各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技术总负责人担任。

二、设计批准(或审定)人员(设计单位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

(一)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专业知识;

(二)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三)熟知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技术问题上能做出正确决断;

 (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审核经历;

(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六)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三、审核人员:

(一)熟悉并能指导设计、校核人员正确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解决设计、制造、安装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技术知识,能保证设计质量;

   (三)具有审查计算机设计的能力;

(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的校核经历;

(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六)具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

 四、校核人员:

 

(一)熟悉并能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二)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有相应的压力容器管道或压力管道设计成果并已投入制造、使用;

 (三)熟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四)具有3年以上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经历;

 (五)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五、设计人员

 

(一)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二)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三)能在审批人员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会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四)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下列单位不能申请设计资格:

 1.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

 2.咨询性公司、社会中介机构;

  3。

各类技术检验或检测性质的单位;

4.与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无关的其他单位.

第三章审查机构

  第二十一条凡从事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审查工作或设计审批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审查机构,必须在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的职责:

根据委托,具体负责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许可的审查工作;

 2.负责组织设计审批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3.协助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完成对设计单位的抽查工作和有关人员的管理工作;

   4.接受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其负责人应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地开展工作;

 2.在行政、财务和技术管理上独立于设计单位之外;

 3.应具有与审查工作相适应的、持有《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的审查人员;

 4。

建立和保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审查工作质量体系;

5.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络设备、档案资料保管存放条件;

   6.拥有与其审查范围相适应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7。

具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审查或培训考核业绩.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设计资格审查的单位,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备案书面申请。

申请资料应包括:

申请文件;

法人证书、办公地点证明;

审查机构负责人和审查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质量手册和相关程序文件目录;

与审查业务相适应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目录。

 第二十五条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收到审查机构的备案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单位,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由安全监察机构发函,明确备案同意的审查资格和审查范围,并定期公布备案的审查机构名单。

第四章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包括:

申请、受理,试设计,资格审查,批准和发证。

第一节申请、受理

第二十八条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分级审批的范围,申请A类、C 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详见附三)。

申请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

  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申请设计的级别、类别、品种一般不得超出其制造许可范围。

  第三十条 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书》,对《申请书》中项目填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核实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

第三十二条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单位,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审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节试设计

 第三十三条 对所申请设计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类别、级别,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没有相应设计或制造经历的,应先进行试设计.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试设计申请应包括所要设计产品(项目)的名称、级别、类别、品种等内容。

申请设计A类、C类、SAD类压力容器和GA类、GC1 级压力管道的单位,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

申请设计D类压力容器和GB类、GC2级压力管道的单位,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受理后,批准其在6个月至12个月内完成规定数量的试设计文件.

第三十五条试设计文件应覆盖申请设计资格的类别、级别、品种范围。

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设计A1级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其所申请的结构型式,每种结构型式应有不少于2台的试设计文件;

申请设计A2级的,应有不少于6台的试设计文件;

申请设计A3级、A4级或C类的,应有不少于3台的试设计文件;

申请设计D 类的,应有不少于10台的试设计文件;

申请设计SAD类的,应有不少于2台的试设计文件。

申请设计各类别、级别压力管道的单位,每种应有不少于两种类型的试设计文件。

 第三十六条试设计文件完成后,由批准部门委托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试设计审核单位进行试设计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试设计审核报告和试设计文件留待资格审查时进行审查和答辩。

第三十七条试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所批复的类别、级别和品种进行试设计,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制造.

第三节资格审查

第三十八条对已确认受理的申请单位,在接受资格审查之前应进行整顿和自查,并向审查机构提交自查综合书面报告.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应包括:

 1.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

 2.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历史及现状;

 3.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际运转情况及分析;

4.设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分析;

  5。

试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

 6.设计审批人员的设计经历;

 7.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情况及分析;

  8.对已设计过的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9.对仍需恢复使用的原有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况;

 10.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三十九条审查机构在收到自查综合书面报告后,经审核确认能够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尽快组织审查,并在资格审查20日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批准部门。

第四十条审查机构应选派具有一定设计水平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审查级,审查组一般不超过4人,其中具有审批人员资格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不少于3名.

 第四十一条审查机构对设计单位进行的资格审查,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可派员监督.

第四十二条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

   1.听取设计单位的基本概况和自查汇报,核对《申请书》内容。

 2.核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审查设计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是否满足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4.检查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和各项设计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5。

考核各级设计人员资格和技术素质,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基础知识书面考试。

  6.全面审查试设计文件,进行试设计文件答辩;

抽查原设计级别的技术文件,检查实际设计水平和质量.

 7。

审阅检查制造、安装、使用及实施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单位对设计质量的反馈意见.

  8。

检查近几年来主要设计项目的设计质量及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

9.检查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审查工作:

 1.申请单位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没有专门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地;

  3。

各级设计人员不配套,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

4。

试设计技术文件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要求;

5.未建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6。

主要的设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设计管理混乱;

近期设计产品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已完成的设计产品严重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8.申请单位条件与《申请书》不符或有虚假行为。

第四十四条审查组在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后,应及时写出审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1.审查概况;

审查内容;

审查结论;

 4.整改意见和建议;

 5。

审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6.申请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表;

 7.设计装备和手段资源表;

 8.各级设计人员书面考核成绩表.

第四十五条审查结论意见分为:

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和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3种。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

 

(二)设计、校核人员素质考核良好,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且无不及格者,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三)设计技术文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技术文件齐全完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为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一)具有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性文件;

(二)设计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初步实际运行考验,运行基本正常;

设计管理制度比较完善,且能执行;

  (三)专门的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能适应设计工作的需要,有专门工作场所但需改善;

(四)具有与申请类别、级别、品种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各级人员配置数量和资格基本符合要求;

 (五)试设计技术文件及抽检的原设计级别技术文件基本齐全完整;

 (六)法规、标准基本齐全,并能执行;

 (七)设计、校核人员基本知识笔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答辩回答问题基本正确。

 (八)设计手段较齐全,技术装备基本能满足设计工作需要.

三、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不具备本条第二款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条件之一的,即为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

第四十六条对基本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限期在半年内对资格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审查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审查机构应派审查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确认是否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工作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者,审查机构应做出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确认审查结论,并上报批准部门。

 第四十七条对不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审查机构应上报批准部门,并取消本次申请资格,1年之内不再受理设计资格申请。

第四节 批准和发证

 第四十八条对具备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审查机构应将审查结论、审查组成员情况、审查报告、整改报告等材料,上报批准部门办理批准、发证手续。

 第四十九条《设计许可证》一式四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正本由设计单位悬挂保存.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的,其《设计许可证》副本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机构分别存档一份;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证的,其《设计许可证》副本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机构分别存档一份,另一份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十条 《设计许可证》由批准部门按照本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刷、统一编号(编号规则见附四).

第五十一条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许可证》后应参照设计资格印章格式要求(见附五)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应加强印章的使用管理.设计资格印章的印模应报送批准部门备案。

第五章《设计许可证》的增项和变更

 第五十二条获得《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需增加设计类别、级别以及单位名称变化等,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增项或变更申请。

 第五十三条对需要增加设计类别、级别的设计单位,按照本规则第五条分级审批的范围,应向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增加设计项目的申请报告。

第五十四条 增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要求增加设计项目的类别、级别、品种以及可行性论证资料;

 二、要求增加设计类别、级别、品种的代表性产品名称;

  三、承担设计任务人员名单及必要的设计装备;

  四、代表性产品的设计方案。

 第五十五条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收到设计单位的增项申请报告后,经审核同意受理的,可批准其试设计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数量有代表性的产品(项目)。

  第五十六条试设计文件完成后,应按照本规则第四章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批准发证。

 第五十七条 设计单位改变名称时,应在法人证书变更后1个月内,携带上级部门批复的文件、更名后的法人证书、原《设计许可证》等材料,办理《设计许可证》更名手续。

第五十八条设计单位因企业迁址或所有制变更,必须在迁址或变更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向批准部门报告,经确认后,办理《设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五十九条 设计单位变更地址、变更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审批人员,必须在1个月内向批准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变更设计单位名称或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后,应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按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章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的换证

 第六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在《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批准部门提交《更换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设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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