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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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Word格式.docx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

同时,在其他行业逐步推行面试答辩、量化评审的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4.推行网上申报评审。

在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包头市部分职称评审中,试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1.下放内蒙古党校、本科院校高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

内蒙古党校本级教师系列高级职称实行自主评审,同时承担全区党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本科院校,高校教师系列(含自然科学研究、思政研究、实验系列)高级职称全部实行自主评审。

对不具备评审条件的有关专业,由自治区高校教师高级评委会统一评审。

2.逐步下放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

在内蒙古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赤峰市医院先行试点,下放卫生系列(药学、中蒙医专业除外)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由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3.逐步下放科研院所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

给予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农牧业科研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给予内蒙古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给予内蒙古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研、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

内蒙古社会科学院本级社会科学系列高级职称实行自主评审,同时承担全区社会科学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4.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社会化评审。

依托内蒙古科协所属学会,继续试点探索开展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5.逐步下放中级职称评审备案权。

各盟市可结合实际,逐步将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旗县(市、区)和用人单位。

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中级职称的备案工作;

各高评委负责区直部门参加评审的中级职称备案工作;

各区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的备案工作。

(四)规范破格申报

1.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

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5)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7)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或省(区、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

2.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

(1)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两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

(2)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

(3)自治区青年创新拔尖人才;

(4)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限制,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3.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具有重大发明创造、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在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对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民族特色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通过面试答辩、实地考核、成果鉴定等方式,破格认定相应职称。

4.公务员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

5.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专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

(五)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

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实行评聘分开。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2.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按照单位高级岗位空岗数推荐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应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

盟市申报比例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衡量,自治区直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衡量;

中初级职称评审,由盟市、区直部门根据专业技术人才实际统筹安排;

3.符合破格条件的申报人员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参加评审;

4.高校等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评审条件中有受聘时间规定的,严格按照受聘时间执行。

(六)其他规定

1.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职称申报渠道。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存放本人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或服务单位进行职称申报。

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2.转系列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参加转系列(专业)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职称;

转系列满2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评审。

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3.中初级考核认定。

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除外),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

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

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

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

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

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在此基础上提前1年认定相应职称。

4.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

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补报相关材料。

5.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

各地区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申报控制人数见附件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情况,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工作。

加大对一线教师特别是农村牧区教师的倾斜力度,严格控制学校领导推荐比例。

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申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推荐总数的20%,同一单位推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6.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

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7.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单独评审。

在开展基层卫生职称系列评审的同时,对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农牧业、林业、水利等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在高评委会评审时,单独设组、单独评审。

8.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9.允许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员参加职称评审。

在我区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10.公务员和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11.中央驻自治区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二、有关要求

(一)规范申报材料

1.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见附件)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

2.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

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

3.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

完善诚信承诺机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须签署《申报人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

4.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失信黑名单。

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规范申报程序

1.盟市及以下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由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由盟市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报送自治区各系列高评委。

报送材料无同级人社部门盖章的,高评委会不予接收。

盟市、旗县无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系列材料,仍由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接收,按原渠道报送。

2.自治区本级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各主管部门直接报送各高评委。

(三)完善职称公示制度

1.单位申报前公示。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2.盟市、区直部门报送前公示。

各盟市、区直部门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各地区、各行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

3.高评委评审结果公示。

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结束后,各高评委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

4.公示结果核实。

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高评委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完善高评委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职称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

从今年起,自治区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全部由各高评委(含自主评审单位)承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监督管理。

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

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追究相应责任。

各高评委要明确以下各项职责:

1.保证评审质量,控制评审数量。

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控制评审通过比例,做到好中选优,确保评审的社会公信力,切实发挥职称评审的导向作用。

2.严格评审范围和程序。

严格按照评审权限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或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否则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3.严格评审进度要求。

遵守评审工作进度要求,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同时抓紧做好评审各项准备工作,延期评审不能超过1个月。

4.报送评审实施方案。

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汇总工作,制定评审实施方案(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评委名单等)在评审前一周之内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5.完善专家评委库。

充实完善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委库,积极吸纳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增加经验丰富的基层一线专家以及非公有制组织专家的比例,对专家评委实行跟踪考核、动态管理、随机抽选。

6.加强评审管理。

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委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加强封闭式入围评审管理,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

实行评委轮换制度,保证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委实行轮换,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再担任本年度的评委;

自主评审须保证一定数量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评委参加;

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7.做好核准备案工作。

在评审结束一周内,各高评委要做好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月内完成核实举报事项,无异议后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五)明确职称工作进度

各盟市、各高评委(含自主评审单位)要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力争在10月15日前完成工作部署,11月10日前完成组织申报,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核准备案工作。

(六)严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

进一步提高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精心组织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保障考试安全,做好考试服务,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发放合格证书。

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

(七)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1.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打印,各高评委(含自主评审单位)负责各系列(专业)证书办理,要在核准文件印发3个月内及时发放。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别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评委、区直各部门负责办理发放。

2.加强区外职称证书换证管理。

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区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换证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经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换发证书。

(八)严格评审收费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各盟市、各单位要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上交有关费用。

(九)其他事项

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才政策中涉及职称改革的各项内容,以往文件(含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与本工作安排意见精神不一致的,以本工作安排意见为准。

2017年是职称制度改革深化年。

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要加强舆论引导,强化政策解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

要切实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

1.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2.各盟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控制人数

附件1

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姓名:

单位:

编号: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1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使用A4纸,一式2份)

2

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使用A3纸,一式15份)

3

申报人诚信承诺书

4

学历(学位)证书、学历认证报告

5

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因年龄免试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6

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继续教育(进修、培训)证书近三年培训

情况页

7

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

8

近三年的年度考核表

9

公示书面报告(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提供)

10

论文、著作、专业报告,论文检索页、期刊查询页

11

获奖成果材料:

成果或奖励证书、证明、鉴定等

12

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13

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等)

14

办理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

15

其他

说明:

1.此目录单由申报人填写一份,人事部门按目录验收材料后填写数量、没有材料填写“无”。

2.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以外的其他材料按照目录顺序各一份连同目录单一并装订成册,以防遗失。

3.上述材料除明确要求附原件的,一律提供复印件。

4.“编号”由各盟市、直属厅、局按照“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中的“编号”填写。

附件2

各盟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申报控制人数

盟市

申报控制人数(人)

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16

包头市

呼伦贝尔市

兴安盟

通辽市

20

赤峰市

27

锡林郭勒盟

乌兰察布市

鄂尔多斯市

巴彦淖尔市

乌海市

阿拉善盟

满洲里市

二连浩特市

合计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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