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设探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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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设探索.doc

广西纺织工业学校 黄启良

【摘 要】分析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意义、校企合作的现状以及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途径,并以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为例,说明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立落到实处的关键点,以及深度合作的前提条件是强化法律法规保障机制的落实。

【关键词】中职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实训基地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3B-0041-04

校企合作是校企之间的一种资源交换与共享,是一种涉及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全方位合作。

如何使企业和学校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实现长期合作?

应该用什么样的机制来维系这样的合作?

本文以中职学校校内实训基地建设为例,探讨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建设。

一、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意义

第一,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客观要求。

职业教育要实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必须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形成以学校为主体,校企共同教育、培养学生技能的教学模式。

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一方面,企业可以为学生提供实训、实习场所,学生到企业接受真正的生产性教学,学习技能和感受企业文化,并提高职业素养与能力。

另一方面,有利于促使职业院校接市场的地气,有针对性地设置专业、开设课程以及调整教学内容。

第二,办好职业教育的基本保证。

目前职业教育一个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教学与实际脱节,学校教育不能适应市场变化的需求。

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建立“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体制,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

要实现这些目标,就应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保持与市场的紧密联系,与企业密切合作。

第三,可以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不仅是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式,更是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

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就要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道路,紧紧依靠企业合作办学,加强职业教育与社会生产实践的结合,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人才模式的转变,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实现校企之间互惠互利、共赢发展的目标。

第四,可以提升企业竞争力。

校企合作不仅是职业院校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需要,也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企业通过参与校企合作,共同培养技能型人才,可使培养的技能型人才更好地适应企业岗位的需要,缩短就业“磨合期”,降低成本,有力地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职业院校可以利用自己的师资条件帮助企业进行技术革新。

因此,企业通过与职业院校的合作,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是企业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促进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选择。

二、中职校企合作的现状

(一)校企合作的主要形式

1.顶岗实习。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中职学校实施“2+1”人才培养模式,即中职学校第三学年安排在校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要求完全履行实习岗位的所有职责,并且完全具备从事该岗位工作所必需的技能。

2.订单培养。

学校根据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仅针对合作企业设计,引进订单企业实践教学案例、企业选派专家参与教学、共创企业的生产环境,学生进入订单企业就业。

其中以冠名班的委托培养模式较为典型,比如,广西纺织工业学校与江苏景盟电脑针织公司、宁波雅戈尔日中纺织公司、香港中大实业、深圳鄂尔多斯、桂林溢达、南宁锦虹棉纺等公司签订合作办学协议,设立企业冠名班,实行订单办学。

3.共建校内实训基地。

校企合作共同建设校内实训基地,企业投入实训设备,职业院校提供场地,企业将生产线或生产流程中的某个部分转移至校内实训基地,校企共同承担人才培养任务。

从人才培养计划、教材的审订、教学计划的实施乃至企业文化等都与企业接轨,把校内实训基地建设成为企业缩影,实施理实一体化教学,尽量缩小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差距,实现“生产车间与实习车间、教师与师傅、学习与生产、作品与产品”四个合一。

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校企共享教育资源,共同培养学生技能,培训师资,开发教材,共建产品设计研发中心和工艺技术服务平台,逐渐实现校企之间的深度融合,校企合作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广西纺织工业学校与企业建立了“江苏景盟实训基地”、“深圳鄂尔多斯实训基地”、“香港中大实业暨中山织之道实训基地”、“宁波雅戈尔日中纺织实训基地”等。

从2004年以来,合作企业捐赠设备折合人民币500余万元。

4.校办企业。

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以提高学生技能和降低培养成本、促进专业建设、建立生产型实训基地为目的,在职业院校内以独资或合资的方式建立生产型实训基地(企业),利用职业院校的资源,实现校企共同发展。

5.产学研结合模式。

校企之间通过项目入手,进行合作。

职业院校组织教师与企业技术人员一道承担科研项目,进行技术改造、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故障等。

例如,广西纺织工业学校与横县立盛茧丝绸公司、玉林福绵继业水洗厂等企业合作,根据企业的生产需要共同申报课题,组织专业人士进行课题研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将产、学、研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新的教学模式,直接为区域经济服务。

同时,有助于教师技能水平的快速提升。

6.集团化办学。

职业院校、企业、行业,甚至政府通过集团化办学的形式,把各自独立的资源集中起来共同发挥作用,形成多主体、全方位的人才培养机制。

以合约制的形式建立校企合作的关系。

这种校企合作形式,最大优势在于将校校之间、校企之间、校行之间、校政企之间的资源进行合理整合,优化配置,共建共管共用,利益风险共担,充分调动集团内各方参与办学的积极性。

(二)合作的状态

1.松散情感型。

这种形式合作的内容主要是人力资源的合作,从职业院校方面看,免费为企业输送员工,解决学生的顶岗实习的去向难题;从企业看,接收学生来企业顶岗实习,解决员工补充的问题。

所以,企业比较重视招聘、轻视培养。

在这种状态下,学校能见到企业的人员一般是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招聘专员。

貌似“紧密”的合作关系,实际是松散的。

因为,校企之间虽然签订合作协议,但是合作的基础是比较浅的。

合作的条款,真正能实施的并不多。

合作的基础就是能向企业输送学生,补充企业的用工不足。

当企业用工问题得到解决,对于企业来说,合作的基础也就失去了。

这种合作形式,除了有相互需求的成分,还有情感因素的影响。

当职业院校的学生就业已经供大于求的时候,就要凭职业院校的校领导或就业部门,以及相关部门领导与企业领导、人力资源部门领导之间的关系来确定。

所以说,校企之间的松散型的合作,还需要情感的支撑。

校企之间领导人,或职能部门领导的更换都会影响到这类校企合作形式的生存。

2.契约情感型。

这种合作形式,都签订有校企合作协议。

校企间除了有松散情感型约定的因双方需求所进行的合作外,企业还以设备投入的方式,在职业院校内建立校企合作的实训基地。

派企业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进行授课,加强学生技能的培训,也接受合作院校的教师来企业学习、培训。

在企业生产不景气的时候,企业也会拒绝接受原来已经承诺接收的学生来企业实习。

反之,职业院校因招生问题,不能满足企业用工的需要,企业一般也不会来追责。

这种合作形式,较之松散情感型来说,相对紧密。

合作期间,企业一般不会无缘无故地撤走设备。

不过,与松散情感型合作一样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

只是终止合作的时间一般是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约。

(三)原因

1.校企合作缺乏合作平台。

从广西纺织工业学校多年来与企业合作情况看,校企合作平台的缺乏是校企合作的主要障碍。

当有校企合作需求时,往往需要发动教师利用各自社会关系去联系企业,这给校企合作的开展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一是需要学校或者教师长期与企业保持良好的关系,感情的因素比较大。

二是校企合作多流于形式,合作关系松散,企业与学校的合作一般停留在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提供岗位、参与专业建设委员会等方面。

2.校企合作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不明确。

由于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校企合作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一般都是站在自己的角度不愿意承担应负的责任,学校对此则无可奈何。

为了维持彼此的合作,在很多时候,只有学校采取妥协的态度,求得与企业的继续合作。

当出现涉及学生利益的情况,学校往往显得无能为力,学生则认为学校与企业串通一气,伤害他们的利益,对学校与企业产生不满。

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工作,影响校企合作的维持。

3.校企合作双方不对等,需求错位。

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分别由学校与企业两个主体完成。

由于法律上没有硬性规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人才的责任和义务,却规定了人才培养以学校为主,因此企业基本不参与人才的培养,以为人才培养就是学校的事情,企业只管使用。

这使得本应该是平等互利的合作关系,变成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结果是学校客观上需要企业的支持,但却需要企业的“施舍”;本应有责任参与人才培养的企业,却对校企合作没有积极性。

最终造成需要到企业才能提高技能的学生,却被要求在学校就要培养成为适应企业生产需要的技能型人才。

4.职业院校自身因素所限。

职业院校的自身实力不强,也影响到企业对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大部分的职业院校实训设备设施比较陈旧,工位不足,跟不上生产一线的需要;另外,由于职业院校教师由于长期脱离生产一线,对现在同行业的生产技术发展情况不熟悉,能提供给企业的东西不多,自身服务社会的能力不强。

在教学过程中,所能传授能学生的知识非常有限,影响了教学质量。

这些情况都使得校企合作的途径不怎么畅通,从而影响校企合作的开展。

三、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途径

现行的校企合作之所以不能长久,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能够保证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必须满足“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学校推进”的要求,为培养结构合理的技能型人才发挥作用,实现让参与校企合作的各方互惠共赢目的。

(一)法律(制度)保障

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立的关键问题是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也是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具体体现。

1.法律法规缺失。

发挥政府的组织职能,为校企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通过立法,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目前,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校企合作的准则和指导手册、激励机制、协调机构都没有建立,有限的几个部门文件又由于管辖权限和操作性的问题,不具有可行性。

比如,教育部于2007年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安排顶岗实习时“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八小时”。

事实上,教育部的文件对企业是没有约束力的。

又如,国家税务总局给予接收顶岗实习学生的企业以减免税的规定,即《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也缺乏可操作性。

免税文件规定企业与学校要有三年以上的校企合作协议,才能享受到税收的优惠。

这个“三年”的限定依据在哪?

为什么不是3个月、6个月、12个月?

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在缺乏法律保障下的校企合作,绝大多数维持不了三年。

因此,企业能享受到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能性不大。

2.建议。

发挥政府主导的作用。

一是保障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

发挥政策与经济的杠杆作用;二是出台规范校企合作的文件。

在国家层面或地方政府的层面出台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文件,明确规定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法律责任、权益和义务,以及违法的后果。

(1)成立校企合作协调办公室(设在政府的职能部门——人社部门。

负责保障校企合作中职业院校和企业的权利、督促其履行职责,协调处理校企之间以及政府其他部门不能履行其职能等事务)。

(2)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关于校企合作协调制度(政府);关于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及实施细则(政府);关于顶岗实习学生管理办法(教育、人社部门);关于顶岗实习学生指导手册(教育部门);关于顶岗实习学生行为规范(教育部门);关于顶岗实习学生管理手册(教育部门);关于顶岗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细则(教育、安全监督部门);关于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补偿规定,以及细则(政府);关于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资金补助办法(财政部门);关于校企合作师资管理办法(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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