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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3、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4、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5、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1、餐饮业的法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餐饮业服务者应当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后方可营业,《小餐饮登记证》要悬挂于前堂醒目处。

3、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并随身佩戴上岗。

4、从业人员必须在接受餐饮服务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5、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档案,落实监督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6、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常督促检查、落实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规范、清洗消毒操作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台账记录和库房管理规范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做好记录。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1、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向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在第一时间按照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抢救。

4、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5、对事故延报、慌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做好中毒人员的安抚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杜绝先上岗后体检,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

2、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管理,组织新员工办理健康证明,督促有碍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及时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

加工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

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应清洗消毒,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

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接触生食后、接触受污染的工具、设备后、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以及从事与食品加工操作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均应洗手、消毒。

6、食品从业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7、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每月至少集中培训考核一次,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制度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采购须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宜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3、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

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饮具的,应索取供货厂家的资质证明、消毒合格证明等文件。

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宜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4、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

应当按照产品品质、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妥善保存备查。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

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6、采购食品时应当进行感官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慎重采购、使用和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名单

1、需烧熟、煮透的:

白果(银杏)、豆浆、芸豆、四季豆、黄花菜、扁豆、较大块的肉以及整鸡、整鸭。

2、需洗净或消毒的:

新鲜叶菜、水果、果盘。

3、需注意存放温度和存放时间的:

熟肉制品、凉拌菜、色拉、鲜奶制品、鲜奶油裱花食品、改刀装盘食品、生鲜啤酒、鲜榨果汁。

4、需防止通过工(用)具、操作人员手引起交叉污染的有:

生肉、生家禽及内脏、鲜蛋、海产品、水产品。

5、不可生食的:

生鲜豆腐、凉(生)豆腐皮等散装手工生食品。

6、非本单位加工的直接入口食品:

如外购散装熟肉、熟肉制品、卤菜、凉拌菜、糕点、凉皮等。

7、非当日加工的冷荤食品:

如醉鸡、糟鱼、凉拌荤菜等。

8、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或有关部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2、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

餐饮经营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需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33、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70和71条的规定。

4、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登记台账并由专人负责。

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5、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6、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铝含量超标;

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

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7、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

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8、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使用记录。

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1、加工前要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如米、面、黄油、果酱、果料、豆馅以及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如发现生虫、霉变、异味、污秽不洁的禁止使用。

  2、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原料要按照粗加工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加工,蔬菜要彻底浸泡清洗,易于造成农药残留的蔬菜浸泡时间20分钟左右,然后冲洗干净。

  3、分设制作区和成品区,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位存放,不得生熟混放。

  4、成品面食存放在专柜内,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毒;

奶油类原料应冷藏存放;

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贮存。

  5、各种食品加工设备,如绞肉机、和面机、馒头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

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晾干备用。

  6、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7、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面板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洁后定位存放。

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

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

  3、直接入口熟食品须盛放在经过消毒的容器或餐具内。

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油炸食品时避免温度过高、时间过长;

随时清除煎炸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

  5、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及时采用高于60℃热藏或低于10℃冷藏(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6、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

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使用。

   

7、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

不用抹布揩已消毒的碗碟,滴在碟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揩擦,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8、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洁,使用后随即加盖或苫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

9、菜品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得回收后再使用。

10、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

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

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

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8、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9、贮存、运输食品,应具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要求的设备、设施,配备专用车辆和密闭容器,远程运输食品须使用符合要求的专用封闭式冷藏(保温)车。

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10、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2、食品生产经营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3、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4、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饮用具、清洗餐饮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

5、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

6、《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方法》应张贴上墙,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

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

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应急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7、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备。

8、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9、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间)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保洁柜有明显“已消毒”标记,柜内洁净、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

  10、每餐收回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洗刷消毒结束,应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11、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和GB14930.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的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液浓度。

每次记录《餐饮具消毒及检查记录表》。

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餐厅、包间要保持整洁,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

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保洁。

  2、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即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

  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

专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

传递食品与收款应分开(专人、专用工具),防止污染。

  4、供顾客自取的调味品,要符合食品安全所必需的贮存和使用要求。

  5、必须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

  6、端菜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递小毛巾用夹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清洁台面。

  7、及时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及时处理,做好“三防”工作,保持整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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