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空头支票处罚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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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发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空头支票的,应提供能显示记账时账户余额的分户账、对账单或其他证明付款时存款不足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签发第三条第三款所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的,应提供印鉴卡片复印件;
(六)人行营管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付款人应对报告的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相关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付款人报告的空头支票罚款相关资料应逐页加盖业务公章。
第三章处罚程序
第十条人行营管部自收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对报告的资料及相关事实进行核实。
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见附式二、三),送达出票人。
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全部资料退回付款人。
第十一条出票人对人行营管部拟做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人行营管部。
第十二条出票人对重大拟处罚决定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人行营管部提出听证申请。
人行营管部应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人行营管部在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书面申辩材料的,或在对出票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或听证后仍决定处罚的,应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见附式四),填制《行政处罚缴款书》,一并送达出票人。
第十四条出票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期间,处罚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五条《告知书》和《决定书》送达出票人时,出票人应签署《行政文书专递送达回证》(以下简称《送达回证》,见附式五),并在送达当日至迟次日交回人行营管部。
第十六条《告知书》和《决定书》可由付款人直接送达,也可由人行营管部委托其他机构送达。
第十七条出票人缴纳罚款时应向代收机构提交《行政处罚缴款书》和《决定书》。
第十八条罚款代收机构收到出票人提交的《行政处罚缴款书》、《决定书》后,按照《北京市<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出票人未按规定到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人行营管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罚款代收机构只办理罚款的代收与缴库。
凡错缴或多缴,以及经行政机关复议后不应处罚的罚款须办理退付的,一律按财政退库方式办理。
罚款代收机构不得从当日罚款收入中冲减。
第四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人行营管部根据“黑名单”制度,定期向各银行通报出票人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出票人账号、收款人名称、签发空头支票累计数量等有关情况。
“黑名单”制度由人行营管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出票人应在规定期限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出票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人行营管部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出票人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签发空头支票的,或连续2次以上(含2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人行营管部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开户银行停止向其出售支票,停止出售支票期限不少于6个月。
(二)要求银行停止为其办理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本条款所称一年,指从出票人第一次签发空头支票之日起12个月内。
第二十四条付款人在处理退票时,对存在其他退票理由的空头支票,应在退票理由书上同时记载全部退票理由。
第二十五条收款单位开户行对于付款人以“空头或印不符”为由退回的支票,可向人行营管部进行查询或通过“黑名单”系统进行查询。
发现付款人未报告的,可向人行营管部举报。
第二十六条付款人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由人行营管部责令其纠正;
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出票人开户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人行营管部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建议罚款代收机构或其上级行按规定对罚款代收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罚款代收机构应于每季末次月3日内,将上季度代收并缴入中央国库的各项罚款进行汇总,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季报表》(见附式六)报人行营管部。
第二十九条人行营管部按月与罚款代收机构核对罚款收入情况。
罚款代收机构每月向人行营管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月报表》(见附式七),人行营管部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支付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条人行营管部有关空头支票处罚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人行营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2006年10月8日起执行。
附式一、空头支票报告书
附式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附式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附式四、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式五、行政文书专递送达回证
附式六、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季报表
附式七、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月报表
附式一:
银行分行(支行、分理处)
空头支票报告书
报字〔〕第号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我单位发现下列支票违规行为,现予以报告:
违规人:
出票人名称
性别职业(上述两项仅限于出票人为个人)
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出票人账号
出票日期支票号码
出票金额
收款人名称
违规事实:
□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支票
以上违规事实属实。
份
会计主管:
经办人:
(报告机关印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报告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营业管理部;
2、报字〔〕内填写报告年度,16位序号为报告行银行机构
代码(12位)加上本年度报告书的顺序号(4位),报告
书号码不得重复。
附式二: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银管罚告-空头〔〕第号
拟被处罚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拟被处罚个人姓名、性别、职业
地址邮编)
违法事实和证据:
□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出票日期支票金额
支票号码付款人名称
出票人账号收款人名称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你)处以元罚款。
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你)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你单位(你)要求陈述或申辩,应当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书面材料递交本行。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印章)
年月日
1.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留存,一份送达拟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2.本告知书适用于作出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
附式三: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拟被处罚个人姓名、性别、职业
□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日期出票人账号
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
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你)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鉴于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你单位(你)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提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备注:
1.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留存,一份送达拟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2.本告知书适用于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
附式四: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管罚-空头〔〕第号
被处罚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被处罚个人姓名、性别、职业、地址邮编)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罚款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印章)
附式五:
附式六:
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季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单位:
元
项目
月份
上缴国库罚款总额
备注
一月
二月
三月
合计
填表说明:
1.此表由各罚款代收机构以分行为单位填写,并加盖分行公章;
2.上缴国库罚款总额是指实际缴入国库的金额。
附式七:
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月报表
序号
代收罚款金额
到账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1
2
3
4
5
┆
2.代收罚款金额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处罚金额;
3.到账日期是指代收机构收妥罚款并将其划入指定国库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