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政策主体选择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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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政策主体选择研究.doc

收稿日期:

2012-11-21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研究”(10xgl001)

  彭珏(1954-),女,四川成都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环境会计研究。

  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相关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

本文利用2006—201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环境信息披露的数据,来研究证监会和环境保护部谁颁布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的效果更好。

通过分析认为,为提高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应从改善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则入手。

2008—2010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深圳与上海两地交易所存在差别。

与行政手段相比,资本市场的监管更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加强资源节约、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所以,针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可交由证监会来制定和颁布,而对非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可由环境保护部来制定和颁布,或由证监会和环境保护部共同制定和颁布。

  关键词:

环境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

f062.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0-176x(2013)02-0095-07

  为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国际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滞后或募集资金投向不合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而带来的市场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2003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政策规定。

  就政策的有效性而言,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应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哪一个部门来颁布呢?

似乎环境问题应该由环境保护部处理,信息披露问题应该由证监会处理。

事实上这两个部门都在颁布相关的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和法规。

2008年,环境保护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公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以指导上交所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等相关法规。

但是由谁颁布效果更好更有效呢?

这正是本文希望回答的问题。

  一、文献回顾

  20世纪90年代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在对跨国公司的调查分析后认为:

企业过去的环境信息披露是不充分的,披露方式是不合理的,没有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因此,他们在以后各届的会议中,集中讨论了有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报告的问题,形成了《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企业环境业绩与财务业绩指标的结合》和《环境成本和负债的会计与财务报告》等文件,呼吁企业编制并向社会公众披露环境会计信息。

  美国在《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清洁水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企业要披露环境信息,而《证券法》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要按照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

  英国早在1990年就通过了《环境保护法案》,该法要求污染企业必须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其在环境保护上所做出的努力,并要对外披露环境绩效。

  日本政府在1999年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成本公示指南》,次年又发布《引进环境会计体系指南》,这两个“指南”初步建立了日本的环境会计框架。

  除了上述国际组织、政府机构和会计组织对环境信息披露所做的努力外,许多专家学者也做了大量的研究。

rezaee和szendi认为企业是不愿意披露环境信息的,因此要想获得这些信息必须要有相关机构强制性的要求[1]。

在自愿披露制度下,环境信息极有可能披露不完整,而且企业有选择性和美化倾向。

gray认为外部的压力为促使企业减少环境污染,对环境信息披露及披露效果影响极大[2]。

还有学者认为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专业网站的应用可以促使企业更全面有效地披露环境信息。

  我国学者对环境会计问题的研究始于1992年葛家澍教授的学术论文《90年代西方会计理论的一个新思潮——绿色会计理论》,这篇文章开启了我国学者对环境会计研究的大门。

此后,王立彦等[7]对环境会计实施情况的问卷调查表明:

会计人员在没有法规的压力下,并不愿意披露环境信息,政府是推动企业加强环境管理的强有力约束力量。

李建发和肖华对我国环境报告现状和需求的问卷调查也有同样的结论[8]。

肖淑芳和胡伟分析了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和问题[9]。

周一虹和孙小雁比较了重污染行业与非污染行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异同[10]。

沈洪涛和冯杰认为媒体对企业环境表现的报道、地方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能提高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并增强舆论监督的作用[11]。

毕茜等的研究认为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公司治理对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发挥有促进作用[12]。

  相比国外学者的研究可以发现,目前国内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政策由谁来颁布更有效的问题无人研究。

  二、研究假设

  1.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政策的变迁

  针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问题,我国相关监管部门专门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

1997年,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要求上市公司阐述投资项目环保方面的风险。

2001年又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中有更详细的要求。

同年,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并于2003年将其修改为《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强调对申请ipo和再融资的企业实行环境保护情况核查。

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于2006年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要求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该报告应包含环境方面的信息。

  综观我国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出台的上述环境信息披露政策,存在不系统、不规范等问题,不能满足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信息的需求,相关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基础性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我国尚未出台真正明确地规定有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政策的法律性文件,造成环境信息披露政策核心法律的缺失;

(2)各政府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政策尚未形成一个系统性的政策体系;(3)对信息披露规范内容过于笼统,披露要求缺乏刚性;(4)对于不按规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惩罚力度不足;(5)缺少第三方监督。

  2.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的提出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把监控环境污染和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希望寄托在环境保护部门上,从出台的相关文件就可以看到,大多数的文件是由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

在2008年以前,证监会只对ipo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提出要求,也就是只是对上市申请时提出披露要求。

而上市以后的环境信息披露则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从政府管制视角,证劵交易所作为证监会的执行机构,直接监管上市公司,拥有对违规上市公司的处罚权力;环境保护部更多地是从宏观的层面主要监控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

证监会及交易所在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上对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比环境保护部更为充分。

资本市场的监管其实是证监会与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一份公共合约。

企业要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无论是发行股票还是债券,都要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严格约束。

为节约交易费用,上市公司更愿意遵从政府管制更加有力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免遭受处罚。

基于此,我们认为对中国上市公司而言,如果不按规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惩罚力度比环境保护部的惩罚力度更大。

因此,资本市场的监管能规范和促进上市公司加强资源节约、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这种从股民自身利益出发的监督行为更有助于企业真实的环境信息披露。

  其实严格意义上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还没有建立,比较符合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定义的制度应该以2008年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和2008年上交所颁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监管(2008)18号),可以认为这两个文件开启了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

所以我们常常说2008年是环境信息披露元年,这也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实证的依据。

  依据上述所进行分析,可以提出以下待检验的假设:

  h1:

2008年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水平没有差异。

  h2:

2008年及以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文的上述h1、h2如果能够通过检验,则说明在2008年上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作用大于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由于上交所公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以指导上交所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

于是不同的上市地点使得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环境存在差异。

如果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比上交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效果大,则不同的上市地点不会使得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环境存在差异。

也就是说上述h1、h2不能通过检验。

  三、研究设计

  1.分析对象和方法

  环境信息一般存在于企业的年报之中,有些企业也通过独立报告披露环境信息,我们研究重污染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时同时考虑了年报和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

  本文主要对以2006—2010年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重污染行业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

重污染行业的选取主要依据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环办函〔2010〕78号),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具体按照《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认定。

本文选取了20个重污染行业进行研究,样本公司在这5年间披露的年报及独立报告从巨潮资讯网、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资源中心网站、上交所和深交所的网站及公司网站主页上手工收集。

  2.信度分析

  3.研究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检验环境保护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颁布的前后两年,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是否有显著的正变化。

因此选择了上交所和深交所2006—2010年上市的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共得到3419个样本,但由于进行面板数据处理,因为面板数据是平衡数据,每家上市公司必须保持连续5年的数据,所以只剩下2006年以前上市的重污染企业的公司,剔除数据不全的公司,只剩582家,即2910个样本。

本文的上市公司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均来自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巨潮网站。

本文所用到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公司治理数、股东数据均来自深圳国泰安csmar数据。

  4.研究变量

  根据前述理论分析,本文选择了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被解释变量、选择了公司规模、盈利能力和财务杠杆3个变量作为控制变量。

各个变量的衡量方法如表2所示。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2008年,上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监管[2008]18号)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2010年征求意见稿,环发[2010]78号)。

本文将公司所披露的环境信息分为7个部分,如表3所示,即披露载体、环境管理、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环境投资、环境业绩与环境治理、政府监管与机构认证。

总的规则是无描述为0分,一般定性描述为1分,定量描述为2分;少数小项目例如是否披露环境审计等,不披露为0分,披露为1分;而对披露载体部分,如果该公司在年报与社会责任报告中同时披露,则认为显著性增强,给2分,只在其中之一披露给1分,最后,对每个公司的7项指标进行打分并加总,于是可以得到单个样本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的得分(eidi);在得到绝对数的同时,为了便于反映不同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程度,我们先计算各样本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最大可能得分均为39分,然后将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实际得分除以环境信息披露的最大可能得分就得到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数。

计算公式如下:

  eidis=100×(eidi/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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