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工程招标投标程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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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二)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流程
第一阶段招标
1.招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问答题,挑错题、判断题)
2.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编制与发布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3.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可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的程序是:
(1)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1)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2)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a)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b)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c)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d)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e)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f)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g)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对投标申请人的审查和评定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6)发出通知与申请人确认
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
在规定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4.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1)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标控制价也应在招标时一并公布。
要公布详细内容。
不得只公布总价。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与修改
1)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少于5日。
2)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5、踏勘现场与召开投标预备会
(1)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召开投标预备会
由招标人尽快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及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6、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二阶段投标报价的编制及工程投标程序
1、投标报价的编制
投标报价的编制过程。
2、建设项目施工投标
(1)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投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投标有效期
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大型项目120天左右。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联合体各方应具备承担本施工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串通投标
在投标过程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或有关管理机构可以认定该行为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4)确定投标报价策略
1、基本策略:
竞争不激烈的、有可能增加量的报高价,反之报低价。
2、报价技巧:
不平衡报价法;
多方案报价法;
无利润报价法;
突然降价法;
其他(计日工、暂估价、增加建议法、分包商报价采用、许诺优惠法)
第三阶段建设项目施工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
1、开标
(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评标
(1)评标的原则以及保密性和独立性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而且该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3)评标的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1)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意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此外,如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重大偏差、细微偏差
a.重大偏差。
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以下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b.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细微偏差处理办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c.经初步评审后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
应作废标处理的,除了重大偏差,还有情形包括:
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任何一种情形的。
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③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④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⑤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⑥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详细评审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5)授标--评标结果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6、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习题】
某国有资金投资办公楼建设项目,业主委托某具有相应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项目施工招标。
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l:
招标代理人确定的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的时间为10日;
投标有效期自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为30天。
事件2:
为了加大竞争,以减少可能的围标而导致竞争不足,招标人(业主)要求招标代理人对已根据计价规范、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或市场造价信息等资料编制好的招标控制价再下浮l0%,并仅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价。
事件3:
招标人(业主)要求招标代理人在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时不得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调价条款,以便减少未来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控制工程造价。
事件4:
应潜在投标人的请求,招标人组织最具竞争力的一个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
在现场口头解答了该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事件5:
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某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问
题:
1.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2.指出事件2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3.指出事件3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4.指出事件4中招标人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5.针对事件5,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问题1:
(1)不妥之处:
投标有效期自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计算。
理由:
投标有效期应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2)不妥之处:
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为30天。
确定投标有效期应考虑评标所需时间、确定中标人所需时间和签订合同所需时间,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
问题2:
招标人要求招标控制价下浮l0%。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有关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
仅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问题3:
不妥之处:
招标人要求合同条款中不得有针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调价条款。
根据相关规定,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承包人承担风险的范围,合同中应有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
问题4:
招标人组织最具竞争力的一个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人在现场口头解答了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
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以书面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问题5:
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为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