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综合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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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对工作(职责范围外)中能及时发现,纠正缺陷,把事故和严重差错的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者,给予奖励200—1000元。
第十四条对各级科研成果、发表论文给予奖励,具体参照《天星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科研业绩奖励试行办法》(附件1)。
第十五条对取得各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资格者,按下列标准奖励。
国家级Ⅰ类学分2000元,市级Ⅰ类学分1000元;
市级Ⅱ类学分600元
第三章惩罚
第一节惩戒种类
第十六条主要惩戒种类:
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辞退)。
行政处分应记入个人档案。
(一)警告:
受到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应为基本合格,在岗培训一至三个月。
(二)记过:
收到记过处分的,年度考核应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在岗培训三至六个月。
(三)记大过: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年度考核应为不合格,离岗培训三至十二个月。
(四)降级降职(包括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工资级别):
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职工,本年度考核应为不合格,并离岗培训三至十二个月。
二年内不得恢复或提升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和工资档次。
(五)开除留用察看:
留用察看为半年至一年,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聘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自然撤销。
年度考核应为不合格。
可以调离原岗位,亦可以视其岗位的需要继续在原岗位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间每月按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不享受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六)开除(辞退):
受到开除(辞退)处分的,解除一切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附加惩戒种类:
即对违纪违规的处罚。
凡违纪违规行为,给中心造成一定影响的,视其错误的性质和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附加惩戒。
种类有在岗培训、离岗培训、解除聘用合同(岗位协议)。
附加惩戒不记入个人档案。
(一)在岗培训:
对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给予在岗培训(一至六个月),可以在原岗位或转岗培训。
受到在岗培训处分者发生旷工、再次发生与处分原因同性质错误者,视作改正态度不端正或不能胜任工作,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在岗培训期间: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停发奖励性绩效。
在岗培训期间仍不能端正态度,或考核评定为仍不能胜任工作,可延长在岗培训期限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岗位协议)。
(二)离岗培训:
对违纪违规行为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离岗培训(三至六个月)。
离岗培训期间,给予每月生活费1050元,停发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受到离岗培训处理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解除聘用合同(岗位协议):
对违纪违规行为给中心造成很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岗位协议)。
第十八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惩戒合并使用;
对数项违纪违规行为合并惩戒时,使用其中最高惩戒等级。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规章和中心的各项制度是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损害中心和病人利益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职工因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不够司法处理的,视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依照本条例给予惩戒。
第二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开除(辞退)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岗位协议)。
(一)被劳动教养或刑事拘留以上处分的。
(二)连续旷工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纪律、制度,造成他人伤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因玩忽职守或不遵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制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医疗、护理制度及操作常规造成后果,情节严重的。
(六)在医疗、护理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病人,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文明规范服务条例,造成很大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中心声誉和形象的。
(八)诈骗、侵占、盗窃他人钱物。
(九)利用工作之便诈骗、贪污、盗窃国家财务、侵占公款。
(十)违反中心财物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十一)索要或收受“红包”“回扣”,情节严重的。
(十二)无端抗拒应得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
(十三)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满后,两次未取得相应执业或职业资格的。
(十四)职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十五)私自向外界提供病人个人资料的。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节。
(十七)违反医保协议。
(十八)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十九)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
第二节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违反组织纪律、有关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安排,拒不到岗、不执行工作任务的,按旷工处理。
(二)遇重大、突发事件不服从指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100至1000元,或在岗培训,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岗位协议)或行政开除(辞退)处分。
(三)违反社会公德被外单位告知、通报,影响中心声誉,给予经济处罚200至1000元;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或解除聘用合同(岗位协议)。
第二十二条违反服务规范、廉洁行医、医德医风等行风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服务态度生、冷、硬、顶、拖、推,导致服务对象不满意,引起医疗纠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100至1000元,直至扣罚全月奖金。
经处罚教育仍不改善服务态度者,给予待岗培训一个月以上或行政处分。
(二)满意度测评中,发生不满意,每例处以相关责任人50元罚款;
每发生一例投诉,给予相关责任人各扣罚100至200元,性质严重的加倍处罚;
六个月内反复受到投诉并查实,给予在岗培训处理。
(三)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转诊规定,擅自向外院转本院能够诊治的病人、或转检查、或转手术,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2000至10000元;
一经查实有从中牟利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未经院部批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进行与中心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私自与器械、药品等推销商洽谈业务者,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人500至2000元或当月奖金。
临床、医技科室未经批准使用、试用医用材料、医疗器械者,未造成后果的扣200至500元,直至扣罚责任人当月奖金。
造成后果的给予在岗培训三个月或行政处分。
(五)私自向外界提供中心招标物品参数、会计等其他保密信息,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责任人扣罚1000元直至扣当月奖金、在岗培训、解除聘用合同(岗位协议)等的处罚。
(六)介绍服务对象到指定药店购药(获利者),或到指定处购买器材一经发现,一次处以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并作在岗学习一个月处理、低职聘任三个月处罚。
(七)“搭车开药”、搭车开检查单,除承担药品费用外,处以查实额度2倍罚款。
第三节劳动纪律
第二十三条上班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0分钟之内到岗者,按迟到论;
超过30分钟至2个小时内,按脱岗论。
2个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
提前5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超过30分钟至2个小时内,按脱岗论。
因偶发事故迟到者须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后给予补办请假。
职工外出办理公务前应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中心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四条职工迟到每次扣50元,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扣发半月奖励性绩效。
职工脱岗扣3个月奖励性绩效;
职工旷工三天以内,给予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职工旷工超过三天,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外,给予记过处分,直至解聘。
第二十五条①凡请事假、公休、调休、病假等假期,按本院《职工请假制度》执行。
各类请假手续不完善的,给与经济处罚50至100元;
虽经请假未得到批准擅自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②捏造事实骗取病、事、丧假者,一经查实作旷工处理。
③凡工作人员借外出工作之名办私事,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六条上班时间从事打扑克、下棋、喝酒、听音乐、上网娱乐,带小孩、吃食物、闲聊、嬉闹、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等与工作无关活动情况,发现一次扣50元至200元,如造成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不按时上岗,提早停诊。
关闭服务窗口,在工作时窜岗,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50至100元;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在岗培训直至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上班时不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佩戴服务牌;
护士不穿护士鞋、上班戴首饰(手镯、戒指、耳环)、留长指甲;
工作人员上班穿拖鞋、吊带裙/衫,发现一次扣50元。
穿工作服上街,发现一次扣50元。
与工作无关人员,擅自进入限制科室(手术室、收费室、档案室、电脑中心、库房等),发现一起扣擅自进入者50元。
第二十九条在诊疗场所吸烟,发现一次扣100元。
第三十条未经科主任、护士长同意而私自调班,发现一次双方各扣100元,造成后果按脱岗处理。
科室负责人离开重庆市区未请假,发现一次扣100元。
凡外出开会、学习未办报批手续,发现一次扣100元。
第三十一条中心组织的各种会议,应出席人员无故不参加,每人次扣50元;
科主任、护士长未及时传达中心周会精神,每发现一次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三十二条职工在院内打架、争吵或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影响团结和工作,或相互“拆台”,或以其他方式扰乱中心正常工作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至1000元,直至在岗培训、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凡享受中心通讯补助人员,呼叫不应答(十分钟内)的,一般情况扣50元;
遇抢救病人、突发事件等应急情况,呼叫不应答(十分钟内)扣全月通讯补助;
造成后果的,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节医护质量
第三十四条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规范服务规定《重庆市医疗护理常规》,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以下惩戒:
(一)违反首问、首诊负责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100至1000元直至在岗培训一个月,或行政处分。
医疗服务环节中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100至1000元至扣罚一个月的绩效奖励。
(二)违反医护各项核心制度、违反中心感染管理办法、违反医疗废弃物管理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100至1000元,至扣罚一个月的绩效工资。
(三)出具虚假疾病证明、病假单和检查报告单或违反规定节假日开择期手术,视情节轻重,给予500至1000元处罚,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经中心同意私自外出行医(门诊、手术、查房等),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扣罚300至2000元;
由此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由个人全部承担,并加扣罚当月绩效奖励,情节严重者予解除聘用合同(岗位协议)或行政除名(辞退)的处分。
(六)上级部门工作检查中,发现有违反《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定》,影响中心声誉的,给予责任人扣罚200至500元直至扣罚当月奖金;
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在岗培训或行政处分。
涉及科室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加倍扣科室管理分,科主任与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处同等扣罚。
(七)发生被新闻媒体曝光后有负面影响,经核实的,视情节轻重及有无严重影响,给予责任人扣罚500至1000元直至扣一至三个月绩效奖励;
严重影响中心声誉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岗位协议)的处罚。
(八)违反病历、处方、申请(通知)单书写规定者,经考核教育不能改正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经济处罚50至200元;
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不按规定按时完成的,每发现一例,扣当事医生50元。
见习期医生发生两次及以上者取得医师资格后延缓三至六个月聘任,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解除聘用合同(岗位协议)。
其他职称医生有严重违反者处以在岗培训一至三个月。
(九)凡发现丙级病历(须经中心病案管理委员会讨论后定性),定性后视责任按以下规定处理:
见习期医生延缓三至六个月聘任;
已聘任的住院医生给予在岗培训三个月;
同组主治、主任医师给予在岗培训一至三个月。
(十)一次检查中个人乙级病史≥10%,见习期医生延缓聘任三至六个月;
已聘任的住院医生取消写入院录的资格改写完整病史,待考核合格后恢复;
上级医生扣罚一个月绩效奖励。
门急诊白卡视作丙级病史处理。
(十一)凡伪造、恶意篡改、销毁病史,给予责任人在岗培训六个月以上直至解除合同(岗位协议),或行政开除(辞退)处分。
(十二)违反院内感染、传染病漏报告等有关法规法律的,每发现一例视情节扣50至200元。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在岗培训一个月。
造成恶性事件的给予解除合同(岗位协议)直至行政开除(辞退)处分。
(十三)三级查房必须按规定时间内完成,未按规定及时完成的,按本条第二款处罚。
上级医生未按要求及时签名扣50元。
(十四)床位医生下班前未查房,未按规定对新病人、重危病人、手术后病人进行交班,值班医生未按要求查房和交班、按本条第二款处罚。
(十五)违反《手术制度》、《手术审批制度》或《手术权限制度》,术前讨论不充分,上级医生未严格审阅,术前谈话不完善,手术操作粗糙不规范,术后记录不及时、不完整;
麻醉术前访视不认真,术后随访不及时、无记录,每一例给予处罚50元至3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在岗培训一至三个月。
造成医疗事故的按本《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处罚。
(十六)违反消毒隔离制度或其他管理制度,每发现一例扣50至200元。
第二十五条发生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发生医疗护理差错,未引起医疗纠纷及无赔偿的:
Ⅰ类差错处罚500至2000元。
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给予岗位培训一至三个月。
Ⅱ类差错处罚200至1000元。
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济处罚按Ⅰ类差错执行。
Ⅲ类差错处罚50至200元。
同一医护人员在三个月内连续发生性质雷同的差错者加倍处罚。
(二)违反青霉素使用规定,配错血型,上述各项即使未造成后果者以Ⅱ类差错定性,但按Ⅰ类差错扣绩效奖励。
(三)发生开错脏器、摘除不该摘除的脏器、开错手术部位,输错血,给予相关人员行政警告并在岗培训三至六个月,或解除聘用合同(岗位协议)。
(四)带教不严,学生发生差错,由带教老师负主要责任,造成医疗过失的,按发生事件的相关条款处罚。
(五)发生医疗纠纷及事故有赔偿的
1.责任认定原则
(1)医疗事故的认定以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为准。
(2)未经医学鉴定的、难以确定责任人的、赔偿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医疗争议以中心医疗质量委员会的结论为依据。
(3)有明确责任人、赔偿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医疗争议由业务科认定。
2.赔偿细则
(1)被医学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由科室承担赔偿费用的25%,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的25%。
(2)其它未经医学会认定的医疗争议按以下赔偿细则执行:
①赔偿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由责任人全额承担。
②,赔偿金额在500-2000元(含2000元),责任人承担500元+超出500元部份的30%,科室承担超出500元部份的70%;
③赔偿金额在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责任人承担500元+超出500元部份的30%+超出2000元部份的10%,科室承担超出500元部份的70%+超出2000元部份的20%;
④赔偿金额在10000元以上,责任人500元+超出500元部份的30%+超过2000元部份的10%+超过10000元部份的5%,科室承担超出500元部份70%+超过2000元部份的20%+超过10000元部份的25%。
(六)因在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前期发生的医疗纠纷而赔偿的,科室和第一责任人分别承担5%。
(七)因明显为社会因素造成的医疗纠纷赔款的,科室和第一责任人分担额0-5%。
分担额上限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八)发生医疗过失后,责任人和责任科室及时报告、积极实施医疗补救措施,减轻损害卓有成效的,在处罚时可酌情减少扣罚。
(九)凡在医疗活动中无事生非、挑唆他人闹事、破坏或诋毁中心、同事声誉或干扰中心工作秩序的经核实,视情节轻重,处以扣罚奖金200至2000元,直至解除合同(协议)或行政除名(辞退)的处罚。
(十)发生医疗、护理过失行为后未即刻上报(医疗或护理事故、严重差错立即上报,24小时内书面上报业务科或护管科),隐瞒不报者,加扣当事人或科室负责人200元至1000元。
情节严重的给予至少在岗培训三个月的处罚。
(十一)由医疗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为医疗事故,科室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向中心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中心业务科整改情况,如整改不力将追加处罚科主任一个月奖金。
经鉴定属三级丙等以上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予行政处分。
(1)医疗过失(含医疗事故、差错等)的认定以医学会的鉴定和(或)司法鉴定结果为准。
(如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不一致的以司法判决结果为准)
(2)未经医学鉴定的、难以确定责任人的、损失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医疗争议以中心医疗质量委员会的结论为依据。
(3)有明确责任人、损失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医疗争议由业务科认定。
(1)被医学会认定和(或)司法判决为医疗过失(含医疗事故、差错等)的,由科室承担损失费用的25%,责任人承担损失费用的25%。
(2)其它未经医学会认定的医疗争议按以下损失细则执行:
①损失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由责任人全额承担。
②损失金额在500-2000元(含2000元),责任人承担500元+超出500元部份的30%,科室承担超出500元部份的70%;
③损失金额在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责任人承担500元+超出500元部份的30%+超出2000元部份的10%,科室承担超出500元部份的70%+超出2000元部份的20%;
④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责任人500元+超出500元部份的30%+超过2000元部份的10%+超过10000元部份的5%,科室承担超出500元部份70%+超过2000元部份的20%+超过10000元部份的25%。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中未具体规定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参照本条例中有关条款,由中心考核会讨论决定执行。
第五节行政效率
第二十七条对上级或中心下达的时效性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扣100元,影响工作或受到上级部门批评,扣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出错通知、起草文件失误、核算错误、调查失误、反馈不及时,发现一次扣50元,造成不良后果,扣200元。
第二十九条对基层科室的请示报告,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限于三天内有明确答复,每逾期一天扣20元,办理不及时(特殊原因除外)而影响工作的,扣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条对错误行为熟视无睹,或知而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究,扣有关人员1个月奖励性绩效,造成严重后果者,予以免职等处分。
第三十一条各级管理人员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得力,扣50元,影响工作或造成损失者,扣责任者200元;
行政后勤工作人员无故不及时完成任务(特殊情况除外),影响工作,造成损失,扣当事人200元奖励性绩效。
第三十二条后勤保障部门未按规定下收、下送、下修,发现一次扣责任者50元。
第六节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利用职务之便不收、少收医药费用,不足以司法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按相同金额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在岗培训,或行政处分。
(二)贪污、挪用、侵占公款情节不足以司法处理的,责令退还公款并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违反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或会计监督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足以司法处理的,给予调离会计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四)违反会计或统计资料管理法律规定,故意销毁有关会计或统计资料,不足以司法处理的,给予离岗培训六个月,或解除聘用合同,或行政开除(辞退)处分。
(五)票据管理人员和票据领用人员,未按票据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票据,导致票据遗失或被窃,给予扣罚当月奖金;
造成单位利益损失,视情节,给予离岗培训六个月,直至行政处分。
(六)违反财务集中管理的有关规定,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或以个人名义储蓄的,给予没收其款项的处理;
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人在岗培训一至三个月,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财产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利用工作之便,将医院财产私拿或送人,经查实除退赔外,另给予责任人3倍的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辞退)处分。
(二)未经领导或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将中心仪器、设备、车辆及其它物品借给外单位或私人使用的,经查实,给予责任人500元经济处罚;
影响本院工作、情节较严重的,给予在岗培训,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三)中心工作人员对中心财产违规使用或保管不善,造成浪费、损坏、被盗、缺失,给予责任人处以赔偿物品折旧费的70%的罚金,科室处以赔偿物品折旧费的30%的罚金。
(四)违反物价政策,不按规定收费,每发现一起当事人扣100元,处科室多收条款的二倍罚款,因乱收费引起的不良后果,视情节另作处理。
(五)工作人员直接收取服务对象现金而不给有效凭证者,经查实,不论金额多少,解除现有职务,降聘1年,处1000元罚款;
如占为己有者,一经查实,不论金额多少,除退还现金外,一律辞退;
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额外费用由责任科室及责任者承担,情节严重造成影响者,扣奖1个月。
违反医院职工公费医疗规定,除全部承担产生的费用外,对责任人或科室给予一倍罚款。
第七节后勤管理
第三十六条物资因采购、验收等把关不严,发生质量问题扣责任人100元,对中心造成损失的,扣200—2000元。
第三十七条计划内物资供应满足率必须达到100%。
出现供应不及时或不满意现象,每一起扣责任人50元。
第三十八条物资必须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盘点正负差额不得超过1000元(调价因素除外),否则按严重差错论处,超过10000元为事故。
第三十九条科室医疗仪器及设备遗失,或无故损坏,必须按价赔偿,擅自借外院或个人使用扣责任者1—3个月奖励性绩效。
第四十条浪费水电者,如开无人灯、风扇、自来水龙头未关等,使用空调时未及时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