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单位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清单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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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应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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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行为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慈善募捐许可的行政行为
关于印发《江苏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的通知(苏民规[2010]4号)
XX区社会救助服务中心
行政给付行为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抚恤、补助资金分配的行政行为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2013年民政部令第50号决定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96号)
优抚安置和双拥科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抚恤、优待待遇取消、恢复的行政行为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的行政行为
《XX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苏政民规〔2013〕1号)
救灾救济和低保科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低保边缘生活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的行政行为
《关于进一步拓展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的意见》(苏府办〔2012〕257号)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重残生活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的行政行为
《吴江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吴民〔2010〕138号)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的行政行为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五保供养对象认定、给付及终止的行政行为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救灾款物分配的行政行为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慈善募捐款(物)使用的行政行为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0年第34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吴发[2008]44号)
《吴江市慈善基金救助办法》(吴慈[2012]1号)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养老援助服务对象认定、给付及终止的行政行为
《吴江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养老援助服务操作办法》(吴民〔2010〕116号)
老龄科
行政确认行为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伤残等级的评定、调整,伤残证件补办、换发,伤残辅助器械修配的行政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婚姻登记当事人认为婚姻行为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行为无效)。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福利企业人员变动资格认定的行政行为
《关于扩大福利企业人员资格认定试点范围的通知》(苏政民[2010]32号)
《吴江市福利企业人员变动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吴民[2010]20号)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XX区婚姻登记处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收养子女登记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行政处罚行为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社会组织管理科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社会团体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社会团体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处罚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社会事务和社区建设科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行为的行政处罚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行为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对使用非标准地名行为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XX市地名管理条例》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对应当火化的人员死亡后土葬的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XX区殡葬管理所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对私自运送非正常死亡遗体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第169号)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对未经批准从事殡葬服务的行政处罚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第169号)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对占用耕地、林地建坟,或乱葬乱埋的行政处罚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对擅自扩大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碑规格的行政处罚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对将骨灰入棺土葬的行政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行为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度检查的行政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关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行政行为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内部人事处理决定
民政系统内的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内部申诉
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监察室
民政系统内的单位与工作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申请调解仲裁
从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揭发
控告
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行为
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行为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举报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行为
社会团体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为
社会团体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行为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的行为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行为
《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行为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行为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行为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行为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公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负有优抚对象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经责令限期履行后逾期仍未履行的行为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
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
优抚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行为
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行为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行为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行为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因其残疾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行为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行为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的行为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行为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画法不一致的行为
指使他人故意损毁界桩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
检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反映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
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行政监察举报
检举民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
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
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纪律检查举报
信息
公开
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申请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