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价实施办法Shibor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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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价实施办法ShiborWord下载.docx

10.不良贷款率(5%)

11.成本收入比(5%)

(四)定价能力(30%)

12.组织架构(5%)

13.机制建设(5%)

14.信息系统(5%)

15.决策执行(5%)

16.信息披露(5%)

17.竞争行为(5%)

上述各项指标均采用百分制。

参评金融机构的合格审慎评估得分为各项指标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总分为100分。

其中,定量指标包括监管评级、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宏观审慎政策执行、资产利润率、净息差、不良贷款率、成本收入比等10项,权重合计为60%,定量指标按照对应区间内均匀分布的方式计算具体得分;

定性指标包括公司治理和定价组织架构、机制建设、信息系统、决策执行、信息披露和竞争行为等7项,权重合计为40%。

各项指标均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按上年末金融监管统计数据为准。

上述各项指标的评估标准将根据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宏观调控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经评估,上述各项指标得分均达到60分及以上的参评金融机构,即可被选为自律机制基础成员。

第六条微观审慎指标,主要考察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稳健经营能力。

评分标准为:

按照银监会的监管评级(共6级)确定得分,其中,1、2、3级分别得分100分、80分和60分,低于3级得分为0分。

对于未参与监管评级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暂按3级,其他金融机构暂按低于3级计算。

第七条宏观审慎指标,主要是按照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要求,考察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风险抵补和流动性状况,以及贯彻执行宏观审慎政策的情况,共5项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评分标准为:

系统重要性银行

不低于11.5%(含):

100分。

9.5%(含)至11.5%:

60分(含)至100分。

0%(含)至9.5%:

0分。

其他银行

不低于10.5%(含):

8.5%(含)至10.5%:

0%(含)至8.5%:

注:

资本充足率标准将根据银监会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适时进行调整,2013年底系统重要性银行至少应达到9.5%,其他银行至少应达到8.5%。

(二)杠杆率,评分标准为:

不低于5%(含):

4%(含)至5%:

4%以下:

(三)拨备覆盖率,评分标准为:

不低于250%(含):

150%(含)至250%:

150%以下:

(四)流动性比例,评分标准为:

不低于30%(含):

25%(含)至30%:

25%以下:

(五)宏观审慎政策执行情况,评分标准为:

实际贷款增量超过宏观审慎政策要求的贷款增量的幅度小于1%(含);

各季度新增贷款分布基本均衡,单季新增贷款量占全年的比重在15%(含)-40%(含)之间;

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均符合“两个不低于”要求(即对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的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

实际贷款增量超过宏观审慎政策要求的贷款增量的幅度为15%(含)至1%:

同时,单季新增贷款量占全年的比重在15%-40%之外的情况每出现一次扣2.5分,累计最多扣10分;

小微企业或涉农贷款的增速或增量不符合“两个不低于”要求的情况每出现一项扣2.5分,累计最多扣10分。

实际贷款增量超过宏观审慎政策要求的贷款增量的幅度大于15%:

第八条财务约束指标,是指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成本控制等反映其财务硬约束状况的指标,共5项指标。

(一)公司治理,评分标准为:

上市公司,已建立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三会一层”,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职责清晰,议事规则完备,并得到严格执行,不存在非股东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以行政手段干预“三会一层”人员的选举任用和金融机构具体经营事务的情况:

非上市公司,已建立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三会一层”,不存在非股东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以行政手段干预“三会一层”人员的选举任用和金融机构具体经营事务的情况:

60分。

尚未建立符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三会一层”,或存在非股东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以行政手段干预“三会一层”人员选举任用和金融机构具体经营事务的情况:

(二)资产利润率(ROA),评分标准为:

不低于1.5%(含):

0.5%(含)至1.5%:

0.5%以下:

(三)净息差(NIM),评分标准为:

不低于2.5%(含):

1.5%(含)至2.5%:

1.5%以下:

(四)不良贷款率,评分标准为:

不高于1%(含):

3%(含)至1%:

3%以上:

(五)成本收入比,评分标准为:

不高于25%(含):

50%(含)至25%:

50%以上:

第九条定价能力指标,主要考察的是金融机构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所具备的自主定价能力,共6项指标。

(一)组织架构,评分标准为:

建立了专门的定价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各部门权责清晰,各业务定价均有专人负责管理,专业性高:

具有较为健全的定价决策、执行和监督部门,部分定价人员为兼职人员,专业性相对较高:

定价组织架构不健全,基本没有专门的定价管理人员:

(二)机制建设,评分标准为:

建立了科学的存贷款定价模型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具有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并运用于绩效考评,具备差异化、精细化定价的能力:

有较为科学的存贷款定价模型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具有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但尚未应用于绩效考评,具备一定的差异化、精细化定价的能力:

尚未建立存贷款定价模型及相应的管理办法,没有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难以做到差异化、精细化定价:

(三)信息系统,评分标准为:

具有支持差异化、精细化定价的基础信息系统,并能够通过该系统对产品定价进行有效管理:

有定价基础信息系统,能通过该系统对定价进行管理,但该系统不足以支持差异化、精细化定价:

无定价基础信息系统,或虽有系统但无法通过该系统进行定价管理:

(四)决策执行,评分标准为:

能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定价策略,定价授权管理制度完备并能严格执行,按月对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定价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定期考核:

能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定定价策略,定价授权管理制度较为完备并能较好执行,按月对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定价情况进行监测分析:

尚未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定定价策略,没有建立定价授权管理制度,或未按月对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定价情况进行监测分析:

(五)信息披露,评分标准为:

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充分披露存贷款利率和金融服务价格,及时准确向人民银行报送利率监测报备信息,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各项有关利率政策的调研:

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充分披露存贷款利率和金融服务价格,并按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利率监测报备信息,偶尔出现错报、漏报的情况但能及时进行纠正:

未按有关政策要求充分披露存贷款利率和金融服务价格,不能按时向人民银行报送利率监测报备信息,或出现较多错报、漏报的情况:

(六)竞争行为,评分标准为:

不存在价格垄断、欺诈及内幕交易等有害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未出现对其定价行为的负面社会舆论和同业评价,并及时向人民银行反映市场情况,主动维护定价秩序:

不存在价格垄断、欺诈及内幕交易等有害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未出现对其定价行为的负面社会舆论和同业评价:

存在价格垄断、欺诈及内幕交易等有害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或出现过对其定价行为的负面社会舆论和同业评价:

第三章评估流程

第十条按照自愿参与原则,参加合格审慎评估的金融机构应于每年2月28日前向自律机制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自愿参与合格审慎评估的申请》。

2.经银行业监管部门认可的上一年度监管评级报告。

3.上一年度《金融机构经营财务状况数据表》(见附件2)。

4.公司章程及其他能够反映公司治理情况的相关材料。

5.定价管理办法及其他能够反映定价能力的相关材料。

6.其他可用作评估参考的材料。

其中,全国性金融机构(指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等24家银行)将申请材料提交给自律机制秘书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指除全国性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自律机制秘书处按照本办法规定,于3月31日前对参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对其宏观审慎政策执行情况、公司治理等定性指标进行评分,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参评的辖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进行初评,对其宏观审慎政策执行情况、公司治理等定性指标进行评分,填写合格审慎评估评分表,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评估,并于3月10日前,将参评机构的各项申请材料及评分表逐级提交至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深圳市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对辖内初评情况进行审核,并于3月20日前将第十条规定的前三项申请材料及评分表提交自律机制秘书处。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初评和审核过程中均需通过签章确认,保证材料准确真实、评分公平公正。

自律机制秘书处根据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提交的材料及评分表,于3月31日前完成复核。

复核过程中,秘书处可随机抽取部分参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三条自律机制秘书处根据复核情况,形成合格审慎评估总体意见及评估报告,并于4月10日前,提交自律机制核心成员审议。

自律机制召开工作会议,对秘书处提交的合格审慎评估报告进行审议表决,并于4月20日前向人民银行备案。

4月30日前,自律机制秘书处将合格审慎评估结果反馈参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对于经首次合格审慎评估成为自律机制基础成员的金融机构,自律机制将以年检的形式对其成员资格进行持续评估。

(一)凡自愿继续成为自律机制基础成员的金融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或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经银行业监管部门认可的监管评级报告和《金融机构经营财务状况数据表》。

(二)比照首次评估流程,由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及深圳市中心支行分别对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进行评估、审核,并于4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交自律机制秘书处;

自律机制秘书处于4月30日前完成对全国性金融机构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年检。

(三)根据年检情况,自律机制秘书处对金融机构的基础成员资格进行核准。

其中,未参与年检或有关指标得分未能全部达到60分及以上的金融机构,自律机制将取消其基础成员资格。

(四)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律机制秘书处对自律机制成员的公司治理、经营状况和定价情况等方面进行监测,若发现有明显不符合合格审慎评估标准的情况,经自律机制秘书处核实,由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人民银行备案后,取消其自律机制成员的资格。

第四章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根据人民银行的总体安排,自律机制将对其基础成员采取一定的正向激励措施,包括:

一是参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和贷款基础利率(LPR)场外报价,根据报价质量,可被选为Shibor和LPR的正式报价行。

二是可参与发行同业存单以及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在内的涉及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金融产品创新工作。

三是可申请参与综合实力评估,并可被选为自律机制核心成员。

四是其他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正向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自律机制基础成员应履行遵守自律机制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自律机制决议、完成自律机制交办的工作等义务。

基础成员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自律机制可取消其基础成员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律机制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

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指标说明

 

一、微观审慎

按照银监会的监管评级确定,由参评金融机构出具相应银行业监管部门认可的监管评级报告。

二、宏观审慎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

100%,按照2013年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要求计算。

(二)杠杆率

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100%,按照2012年施行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计算。

(三)拨备覆盖率

拨备覆盖率=贷款减值准备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100%,按照2012年施行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计算。

(四)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

100%,暂按2009年施行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及有关要求计算,待《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后,将适时调整相关指标及其口径。

(五)宏观审慎政策执行情况

偏离幅度=(实际贷款增量/宏观审慎政策要求的贷款增量-1)×

100%,实际贷款增量为贷款核销处理后的新增贷款量,宏观审慎政策要求的贷款增量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确定。

三、财务约束

(一)资产利润率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平均总资产×

100%,以银监部门“1104工程”的计算口径为准。

(二)净息差

净息差(NIM)=净利息收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三)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贷款余额×

100%,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按五级贷款分类法计算,以银监部门“1104工程”的计算口径为准。

(四)成本收入比

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

上述定量指标按照对应区间内均匀分布的方式计算具体得分,计算公式为:

评估得分=60+(实际值-合格值)/(满分值-合格值)×

40

其中,实际值是指参评金融机构该项指标的实际数值,满分值是指该项指标得100分对应的数值,合格值则是指该项指标得60分对应的数值。

附件2

金融机构经营财务状况数据表

指标

数据

基础数据

(参评机构填写)

初评数据

(初评部门填写)

审核数据

(审核部门填写)

复核数据

(复核部门填写)

资本充足率(%)

杠杆率(%)

拨备覆盖率(%)

流动性比例(%)

资产利润率(%)

净息差(%)

不良贷款率(%)

成本收入比(%)

人民币贷款余额

(万元)

人民币新增贷款量

按季度: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按类型:

涉农

本年度

上年度

小微企业

全部

人民币贷款

增速

(%)

签章

(参评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名:

(初评部门盖章)

(审核部门盖章)

(复核部门盖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1.上表数据以法人为单位,按境内人民币口径计算。

2.初评部门是指参评金融机构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部门是指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复核部门是指自律机制秘书处。

若参评金融机构为全国性金融机构,则初评数据和审核数据两栏留空;

若参评金融机构为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且其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省级分支机构,则初评数据一栏留空。

3.初评、审核和复核所依据的数据来源为银监部门的“1104工程”以及各负责部门对参评金融机构的现场核实情况。

4.全部贷款增速是指参评金融机构本身的全部贷款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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