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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存档。

川府金发[2010]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金融主管部门):

为建立健全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体系,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230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审批管理

各市(州)政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机构新设和变更等有关事项的审批工作。

各市(州)政府金融办或金融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融资性担保管理部门)作为各市(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具体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审批流程,通过要件审查、实地调查、约见高管、核查证明材料等,重点对股东持续出资能力及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高管从业资格、风险控制制度建立等方面进行审查,从源头上保证担保机构的规范、可持续发展。

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上报;

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规范审批流程

(一)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拟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应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拟在市(州)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可直接向市(州)政府提出筹建申请,初审合格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事项的,向其注册地所在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二)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名称预先核准、验资、资本金托管手续,并经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后,凭市(州)政府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办理工商注册。

申请变更事项的担保机构,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严格审批要求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股东应以合法、有效、足额的自有资金出资,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注册资本金必须是实缴货币资金,且一次性全额到位。

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担保机构自用动产和不动产(未对外设置抵、质押),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0%。

法人股东应提交上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年度审计报告。

自然人股东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记录,并由律师对其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严禁自然人股东集合入股。

(二)规范政府出资行为,构筑风险防火墙。

原则上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不能直接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人。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高管人员。

确有必要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其兼职的批文,并明确不得在担保机构收取报酬。

(三)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聘请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参与公司组建和管理,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载明公司治理、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风险处置等管理制度,且科学合理。

(四)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市(州)政府进行开业验收时,提交验资报告和与银行机构签署的资本金托管协议,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申请变更事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领取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时,提交验资报告和与银行机构签署的资本金托管协议。

四、加强监管工作

(一)建立包括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在内的监管工作制度。

各市(州)政府融资性担保管理部门要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收集和分析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和风险情况。

对经营不规范和风险问题突出的,要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说明情况和及时整改。

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和违规经营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或取缔。

对担保机构从事非法集资、高息借贷、诈骗企业钱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果断处置并及时上报,切实保障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二)全面推行资本金托管制度。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与银行机构签订托管协议,由银行机构对其注册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

资本金托管协议应载明资本金仅限用作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保证金项下代偿支付、零风险理财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如果变更或解除托管协议,应报经当地政府融资性担保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未按规定用途的支付行为,托管银行有权止付,并报告当地政府融资性担保管理部门。

各市(州)政府融资性担保管理部门发现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的,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发现托管银行未能有效履行托管职责的,可以取消其托管资格,并通报银行监管部门。

对于目前已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但尚未进行资本金托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市(州)政府融资性担保管理部门要组织和指导其尽快与银行机构签署资本金托管协议,相关工作要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对未按时完成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暂停乃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

(三)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预警机制。

各市(州)政府融资性担保管理部门要制定本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处置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同意。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不良担保责任余额占资本金比例高于10%不超过20%的,要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警告;

对不良担保责任余额占资本金比例高于20%不超过50%的,要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管人员等措施;

对不良担保责任余额占资本金比例高于50%不超过80%的,要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

对不良担保责任余额占资本金比例达到80%的,要及时解散或关闭。

(四)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数据统计和信息分析报告制度。

各市(州)政府融资性担保管理部门要按季汇总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于季末30日内报送省政府金融办;

按年对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基本概况、运行情况、经营业绩、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年度运行分析报告并附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概况表(附件2)和经营情况统计表,于次年2月底报送省政府金融办(2009年度各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行分析报告及概况表请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送)。

特此通知。

附件1: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

2:

融资性担保机构概况表

联系人:

资本市场处杨帆

联系电话:

(028)86604392

传真:

(028)86604512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金融担保监管通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四川一级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农商行。

附件1

填报单位:

单位:

万元

序号

项目

户数

年初余额

本年累计发生额

期末余额

新增

1、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

正常类担保

关注类担保

次级类担保

可疑类担保

损失类担保

融资性担保总额

在保责任总额

2、风险准备和代偿情况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总额

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总额

代偿总额

3、财务状况

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费收入

其他收入

税收总额

净利润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本表第2-6行所指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担保是指担保对应的银行信贷资产5级分类的实际状况。

附件2:

填报市(州):

单位:

单位名称

机构性质

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1、本表中需要填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包括:

一是已经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实际发生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二是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含新设和变更事宜)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

2、本表第3列机构性质中填写国有、国有控股、民营或互助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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