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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

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C

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

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D

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罚款;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E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

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

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

此造成的损失;

《建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F.

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

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建筑法》第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C:

79

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

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

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是指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

忽职守罪。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A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50

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B

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

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30

责直接对;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销资质证书,直至吊级等.

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

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

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C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3010

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

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注册执业人员、D

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个月以3

上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51

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法学论述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虽有不同

认识,但倾向性的意见还是采犯罪构成说,即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

罪,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上

仍采四要件说,即主要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

据此,探究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关

键是看其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该四个要件。

因而,要仔细研究工程

重大安全事故罪,就先要剖析这四个要件:

(一)客体特征

所谓客体,也即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

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

他犯罪危害的特定而言。

建设工程,无论是房屋、桥梁,还是铁路、”“

公路,不仅本身造价高昂,而且所起的作用相当大,供人居住、通往外

地、连通河岸,时刻都有很多的人和财产在依附工程安全住行。

因此,

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侵害的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或虽然对象特

定但是实际被害人为多数人的特点,即造成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

的个人或财产。

国家工程质量标准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在任

患,隐量质的穷来无带工程对准的要求,都可能标反违上环节何一个

而且往往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其严重程度。

一些建设

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

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严重地危害公共安全。

因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认真遵守工程质量标准,不仅是行业的要求,也是维护

社会公共安全的要求。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工程。

这里的”“

工程,按照通说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

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存、电站、通讯线路等,

而不仅仅是《建筑法》所指的房屋建筑工程,还包括公路、桥梁等专业

工程。

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因此,这里的工程不应包括仅”“

供特定的少数个人使用的营造事宜,如独门独户的私宅建设和自建工

程等。

(二)客观方面的特征

所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

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致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1

质量标准的行为。

根据现行《刑法》第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96

院制定务会制定的法律,国员委务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违是指.

的行政法规和发布的决定、命令。

因此,就本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

而言,它应该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制定的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等。

何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刑法理论界”“

的通行见解,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应当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的行为。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工程项目的不同,各建

筑单位在工程中的职责不同,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可以有各种不同的

表现,对于不同的建筑单位实施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应当根

据其在工程中的具体职责,考察其降低工程质量的事实和原因,而不

应当拘泥于具体的外在行为表现。

()构成本罪的结果要件:

必须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2

何为重大安全事故《刑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建设部颁”?

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年月日建3091989

设部令第号发布)第条之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32

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者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

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第条规定:

重大3

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死亡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30030

为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以上,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1002910

元以上不满万元,为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人以上,人以下,或93003

者重伤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为3020100

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人以下,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人以下,或者192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为四级重大事故。

故根据3010

上述规定,应以死亡人以上,或者重伤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3“1

失万元以上为重大安全事故的最低标准。

这里的重大事故,应””10“

当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中或者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导

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

失,由于建设部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标准的编制单位,

故可以参照建设部的规定认定。

()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件: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3

准的行为必须与重大安全事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必须与重大安全

事故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但是,并

没有造成重大事故,或者虽然出现了重大事故,但不是由于行为人违

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所造成的,对行为人均不能以

本罪论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不仅仅是简单的

一因一果,而更多的表现为多因一果。

因为,设计、施工和监理是”““”

一个工程完整进行的必须环节,对于工程质量相互制约,实践中,建

种多因一果键。

在遇到这量也很关质于工程为对主其行为业位作设单.

责任事故时,就要注意从多种原因中分析这些原因与事故是否确有因

果关系,哪些原因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主要因素。

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

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原因相互合作而引起的,应认定这两个以上的原

因与事故都具有因果关系。

如震惊国内外的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

造成人死亡,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万余元的重大后果。

6281440

虹桥的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临时拼凑施工队伍,违规聘用无上岗资

格的人员在虹桥工程主要岗位负责施工,向无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单位订购主拱钢管,设计粗糙、随意更改,工程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

监理责任,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均有因果关系,其直接责任人员均应

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予以论处。

(三)主体特征

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

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关于本罪的主体,在范围上是可以明确的,即包

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而不仅仅是实施

建筑安装行为的施工单位。

但在责任的承担主体上,学者们向来看法

不一。

有人认为:

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

程监理单位。

单位犯罪按双罚制处罚。

还有人认为:

本罪的主体是上”

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本137

罪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单位,即只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本罪处

罚的对象并非上述单位本身,而是直接责任人员。

方面的特征观(四)主

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犯

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具体到本

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

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所持的心理态度。

由于我国刑法对本罪的罪过形

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罪

过形式以及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心理,都存在

争议。

、本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3

所谓直接责任人员,就是指其实施的行为与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具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对是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决定权的领

导人员以及直接从事工程建设事宜组织、安排的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

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和具体施工人员、监理单

位的亲临现场的监理人员。

这里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向设计单位提供错误

的勘察结果,致使设计单位根据该错误的勘察结果,按照国家规定的

质量标准进行设计,但出现该设计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的,

或施工单位按照该设计进行的施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或监

理单位根据该设计进行监理而使其掌握的工程质量标准实际低于国

家规定的标准的,即使由于客观上工程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标

准,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也不宜追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中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为他们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产生犯

的员位有关人过失的心理。

在此种情况下,只能以本罪追究建设单罪

刑事责任。

第二,对工程质量标准负责的领导人员要求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

人员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后者的责任问题,可以分

为两种情况:

其一,如果该领导人员提出该要求的同时没有其他威逼

强迫的言辞时,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听从安排,降低了工程

质量标准,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两者均应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后者明知对方要求自己实施的是违章行为,

并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那么在这时,他并没有受到明显的或过

多的外在压力,其意志是相对自由的,他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是

否要实施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因此他对自己违章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

结果就具有过失心理,应当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只是在处罚上

应比对方轻一些。

其二,如果该领导人员在提出该要求的同时由于具

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拒绝执行而强迫其执行的,仅对该领导人

员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追究后者的刑事责任。

第三,在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未经允许而擅自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对该种人员应否以工程重大安全

事故罪定罪判刑?

在此情况下,对于工程质量标准负责的领导人员是

否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要追究的话,以何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

应具体分析:

其一,如果该领导人员已经知道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

的人员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而不加制止,应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的工员准的人标量质工程实具体落员对人处罚。

其二,如果领导定罪

作进行监督的话,是完全可以知道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擅自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况,只是由于疏于监督而不知其擅自降低工程

质量标准的,也应以工程重大责任事故处理;

如果该领导人员即使进

行了监督,也不可能发现具体落实工程质量标准的人员擅自降低工程

质量标准的情况,一般属于意外事件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

下,该领导人员仍然可能承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4

上海大楼着火追究人员名单

序姓职单罪刑

滥用职权罪主高伟静安区建1

受贿和交通委滥用职权静安区建姚亚副主和交通委周建综合管理滥用职权罪静安区建1个

受贿罪和交通委员科长会滥用职权罪、静安区建设综合管理科张权46个月13年

和交通委员受贿罪经办人会冯伟上海金山区负责人受贿罪11年5添益建材经营部黄佩信法定代表人、上海佳艺建重大责任事16年6

故罪、受贿筑装饰工程经理罪公司马义镑重大责任事副经理上海佳艺建15年6个月7

筑装饰工程故罪、受贿公司罪沈大同上海佳艺建重大责任事项目经理58年

故罪筑装饰工程公司陶忱重大责任事安全员上海佳艺建个月6年39筑装饰工程故罪

公司.

重大责任上海静安董法定代表人1故总经建设总公副总经瞿幼重大责任上海静安个1

故建设总公上海静安副总经周重大责任个1

建设总公故重大责任上海静安曹安全设备1

科建设总公故技术质量范玮上海静安重大责任1年缓建设总公故科长助上海市静监重大责任张永1

故建设工程理有限公监重大责任上海市静卫平1

故建设工程

理有限公法定代表重大责任上海迪姆劳伟个1业管理公故年,年,张利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1杨为民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年;

支上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建东犯单位行贿罪被判有期徒

年56年,沈建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被判有期徒刑

196个月,马东启犯重大责任事沈建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年,缓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吴国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王永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民事责任

任量管理的民事责建筑工程质

品因出责任。

建筑产而应承担的法律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义务

责任。

的民事就要承担相应现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

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定有民事责任的方式在《民法通则》中主要规:

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消

设计单位、施责任的承担者可以是除影响等。

建筑工程质量侵权民事

还可以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例如《建筑法》位监理单单工位或,

量不合格因建筑工程质定第条规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期内,80,

建筑规条定通民赔偿。

责权有损受到害的向任者要求《法则》第:

126,.

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

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设计、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重要性,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

涉及这些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条例》(下称设计管理条例)。

笔者认为,这些法律的规定

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

(一)对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的资质资

格管理。

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设计、监理业务。

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二)设计、监理工作应遵循一系列原则性规范。

如建筑法第十条规

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

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拒绝。

第五十六条规定,设

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

准、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

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

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

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十六条规定,

文件和建术标准、设计以及有关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位单理监工程

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

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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