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云实践应当胡塞尔的意志现象学分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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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的实践行为。

意志指向的不是过去,而是未来;

不是理想,而是实现;

不是现成的对象,而是创造性的“实践应当”!

  一、意志行为的奠基问题

  在早期的《逻辑研究》第五研究中,胡塞尔已经讨论了意志行为的奠基问题。

在那里,对意志意识的分析是建立在意向性理论的基础上的。

胡塞尔认为,任何意向性的体验都或者是客体化行为,或者是作为客体化行为的组成部分奠基在客体化行为的基础上。

而像情感、意志和欲望等行为属于非客体化行为,所以它们必须奠基在客体化行为的基础上。

换句话说,意向性体验在胡塞尔看来有两种基本类型,即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行为。

认识意向性行为有自己的关联对象,而情感、意志行为并不直接指向客体,而是指向事情。

所以,逻辑认识行为属于客体化行为,情感意志则等行为属于非客体化行为。

  基于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之间的这种奠基关系,胡塞尔在《1908/1914年的价值和伦理学的讲座》中对意志意识与逻辑领域的认识行为进行类比,试图在意志现象学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与逻辑学平行的先天伦理学,即:

形式实践学。

胡塞尔批判地接受了布伦塔诺的类比和平行论思想。

布伦塔诺认为,在人的心理现象范围内有三个等级的意识,一是表象,二是判断,三是情感、意志行为,在后两个等级中存在一种意向性的类比关系。

布伦塔诺的第一等级的意识,即表象被胡塞尔划归到客体化行为之中,而像情感、意志和欲望等行为被划到非客体化行为之中。

在胡塞尔看来,作为非客体行为的情感和意志等行为正好与认识的客体化行为相对,并且是共属在一起的,存在类比的基础。

他们都是属于意向性体验行为,属于意识行为的一个种类。

  在把意志和情感行为与认识行为进行类比时,胡塞尔一方面把情感、意志行为划为意识行为一个种类,另一方面把情感和意志意识划到了理性行为的总体框架之内。

也就是说,意志和情感也属于理性行为的范畴。

胡塞尔对理性概念进行了重新解释,他认为,理性本质上属于意识行为和意识行为相关联的完整等级。

即:

只要属于意向体验行为的意识都被包括在理性范围内。

  为了深入理解这种理性基础上的类比思想,我们需要回到胡塞尔《1908/1914年的伦理学和价值哲学的讲座》中。

对此,胡塞尔指出,现在首要的问题是在先天伦理学的主题框架下来思考伦理学的概念和基础,以克服伦理学和价值论中的经验主义和怀疑主义。

也就是说,胡塞尔在情感、意志和认识行为之间进行的理性类比,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克服怀疑主义和心理主义等经验主义,建立先天普遍的形式价值论和形式实践学。

在该讲座的第三部分胡塞尔强调指出:

“逻辑理性具有唯一的优先性,它不仅在自己的领域,而且在任何其他理性领域都规定了这种合法性……。

价值和实践理性是哑的和盲的。

”换句话说,只有逻辑理性才具有合法的明见性,而价值和实践理性领域要达到先天明察,必须以逻辑理性为范本进行类比。

  以逻辑理性为优先性的类比思想和非客体化行为与客体化行为之间的奠基关系,在《观念II》中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认为客体化的认识行为是源初的,承载了更为源初的资料,而非客体化行为则是派生的行为。

但在《观念II》中,胡塞尔对此进行了质疑。

他不再坚持客体化的认识行为是源初的意向性体验行为,以及非客体化行为是单方面地奠基在客体化行为的基础上。

而是认为,意志和情感行为是预先被给予的行为,它们并不从属于逻辑范畴行为。

不仅如此,情感行为作为非客体化行为构造了更为源初的价值对象。

也就是说,胡塞尔在《观念II》中认为,客体行为和非客体行为不是一种单向的奠基关系,而是相互地奠基。

  但是,作为特殊的实践意向性的意志行为如何和客体化行为进行相互地奠基?

而且意志也不同于情感意向性行为,情感意向性可以指向价值客体,而作为非客体化行为的意志意识根本关涉的不是客体对象,它甚至根本不需要客体化行为的奠基,它是实践行为。

正如乌尔里希?

梅勒所言:

“对意志-实践的决定及其对象进行构造性分析是特别困难的。

胡塞尔把自己限制在行动构造的分析上,而且怀疑把意志行为和价值行为划归到同一层次因素的决定。

”虽然意志行为和情感、欲望等行为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意志行为与情感、认识等行为具有本质性区别。

“胡塞尔提出疑问,与美、高兴等特征相比,行动的特征就它依赖对象的方式是完全不同的种类,难道这不是很清楚的吗?

”“在意志与感知之间进行类比,这看起来相当难以理解……因此胡塞尔把意志理解为一种‘设置和占有特殊位置的种类’。

因为‘意志设定了一种作为存在应当的和创造性的展开过程’。

”也就是说,意志主要关系到一种行为过程的实施,一种非现成对象的创造,而并不关涉到客体对象的问题。

  关于意志的奠基问题,我们通过胡塞尔对慕尼黑现象学家普凡德尔关于意志源泉问题的回应来进一步理解。

普凡德尔认为,“意志行为是以自我中心为前提的,……它根本关涉的是作为本己的自我,……意志意识属于直接的自身意识。

……它是一种充溢的实践转换行为,带有确定性的设定。

意志从自我中心走出去,直至把自身推出去,并在一种未来确定的行为中规定了这个自身。

在这个意义上,意志是一种自身规定性的行为,这个自我自身既是主体又是行为的客体。

”对此胡塞尔指出,“作为前置的意志行为已经走出了自我中心,并把自我本身向前推出了……,但是这个自我的主体、意志的本源同时又是意志的客体和目标如何可能呢?

意志行为如何才能走出去呢?

意志的意向性客体同时也是意志的主体,这二者只有在统一的情况下才可能,但这只能是想象的。

……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

”也就是说,意识总要有意向性的所指。

意志意识不可能既是主体又是客体。

如果完全把自我意识看作是意志行为的中心和源泉的话,那么,意志行为就无法外化,指向现实的目标,就不再是实践意向性的行为。

这是胡塞尔批评普凡德尔的一个关键地方。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

虽然自身意识是现象学分析的根基,但不能认为自身意识既是意志的主体,又是意志的客体,即:

意志行为完全奠基在自身意识的基础上。

意志意向性作为一种特殊的实践意向性行为,它不是寓于自身意识内构造对象,而是指向现实中的实践目标。

换句话说,意志意识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意识。

虽然《1908/1914年的伦理学和价值论的讲座》中对意志的现象学分析还处在静态现象学阶段,还没有讨论意志行为的动机和发生问题,但是胡塞尔对意志现象学的分析却不能简单地被认为是寓于意识体验流关于对象构造的分析。

而且就意识体验本身而言,胡塞尔在此讲座的附录中强调指出,“意识体验本身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意识流当中的相互依赖的意向性体验,另一方面是与之相适应的理性内在共属体的现实化运行。

  下面我们进一步比较和区分意志和其它相近的意识体验行为,展开关于意志本质结构和特征的描述,同时进一步说明意志行为的奠基问题。

  二、意志现象的特征和形式

  1.意志和愿望(WilleundWunsch)的区分:

  在《1908/14年的伦理学和价值论的讲座》中,胡塞尔把对意志现象学的分析专门列出来,进行独立的分析和描述。

为了清楚地揭示意志意识的本质特征,他对意志意识和其他相关联的意识进行了严格的比较和区分。

其中尤以意志意识和愿望意识的比较最为突出。

尽管胡塞尔对此的讨论只有一节内容,但这两个概念的基本差异及意志概念的本质特征却清楚地表达出来。

在通常的语境中,我们常常会把这两个概念混淆起来,甚至把意志翻译和理解为愿望或意愿。

而在胡塞尔看来,意志与愿望尽管经常是交织在一起的,但二者却存在着根本的区分。

他认为,意志是一种实践意识,而“纯粹的愿望是不包含意志成分的,它也不包含实践样式,它本身不是一种实践行为,进一步说,它不是意志行为。

”即:

不是实践意识。

“愿望或者不是以可能实现的方式一次存在,或者它完全作为不可实现性被意识到。

愿望意求的可以是所有的可能性,但它不是所有的实践可能性。

”而意志则是一种实践行为。

  进一步,胡塞尔又从另一个维度对意志和意愿做出区分。

他指出,虽然意志和愿望都以确定的方式指向存在,像所有行为以确定方式指向存在那样。

这种指向存在表现为对存在猜测的相信,其相信的样式化(dieModalisierungendesGlaubens)表现为一种可能性,极有可能性等断定(Vermeinungen)样式。

他认为,意志和愿望都可以放到情感行为(Gemü

tskate)的整个范围内来区分。

而情感行为(Gemuetsakte)正好是作为存在的样式化(Seinsmodalisierungen)。

在这种相信样式下来比较二者的差异,可以发现,愿望表现为对“可能性存在”的推测,意志则表现为对“应当存在”的主张,意志显然是在确定意义上断定的。

  通过对意志和愿望的进一步比较,胡塞尔得出意志的一个本质性特征,即:

意志要求的是一个“应当存在!

”,它不是停留在可能性存在的层面上,而是要把“可能性存在”带到“应当存在”的实现层面上。

进一步说,“意志指向的不是理想(Ideales),而是现实,不是过去,而是未来;

它与快乐和愿望相对”。

快乐和愿望可能指向过去和理想,但“理想的领域对意志来说是关闭的,如同过去对意志来说是关闭的一样。

  关于意志和意愿的区分,我们可以举些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例子。

比如说一个人声称想戒烟,但我们发现他一直没有采取任何立即的行动阻止自己吸烟,而是仍在吸烟。

这样的话,他想戒烟的这种想法只是他的一个愿望,而不是意志行为。

因为他并没有为戒烟做出现实的行动。

  事实上,愿望和意志的区分也在于,一种实践对象或目标的可能性是怎样呈现于某人(意志主体)关于那个目标的意识的,最终会源初地表现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可能性意识。

即要么是理论的要么是实践的。

胡塞尔区分意志与意愿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形式实践学。

  让我们总结一下胡塞尔对意志和意愿的重要区分,即:

意愿不是一种实践的现实行为,它可能指向多种可能性,也可能指向过去和一种无法实现的理想。

但是作为实践意向性行为的意志,它朝向的不是理想,而是真正现实的个体。

意志尤其体现了实践中的“我能”和“我做它”的特征,是具有实现性的实践意识。

  但是,是否意志和愿望之间就没有联系呢?

因为事实上二者还存在紧密的内在关联。

尽管愿望是一种非现实的意识,但它可以是一种追求,从而成为意志和行为真正实现的一个促动因素和步骤。

通常是先有愿望,而后发展成意志。

也就是说,意志通常建立在意愿的基础上。

在关于意识结构的研究手稿中,胡塞尔就此也明确指出,“意志可以因此奠基在愿望上,并通过意愿朝向一种善的行为。

”“因为意志行为只有在意愿或欲望的基础上才可能被实行”。

意志意识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意志意识总是伴随着其它意识,并和其它意识行为如情感、欲望和愿望等交织在一起。

也就是说,愿望可以成为意志行为的一个奠基因素。

  2.意志的创造性特征及其两种形式

  在区分意志和意愿的同时,胡塞尔指出了意志的两种基本形式,即决定性意志和行动意志(Entschlu?

wileundHandlungswille)。

概括地说,决定性意志关涉的是对未来的、非现成的某事的决定,设定一种具有可能性实现的实践目标和行动的方向以及未来行动的实施过程;

而行动意志是执行和实施以前的决定性意志,行动意志不仅指向未来,也能指向当下的创造活动。

  胡塞尔指出,决定性意志指向未来,它以确定的方式包含了对未来的信念,但是意志并没有把(对未来的)信念设置为前提,即:

把信念作为奠基要素。

对此胡塞尔举了一个典型的例子,比如说去巴黎旅游,决定性意志显然是以确定的方式体现在去巴黎旅游这件事成为现实,也就是说它恰恰体现在旅游的行动意志的实施中。

进一步说,未来在巴黎的停留并不是预先确定的现成存在,即作为事先被意向的确定性,相反是这样的:

如果它是事先确定的现成存在的话,那么他完全不会被意志欲求。

所以说,代替事先存在确定的,无疑是那使确定性成为可能的意志。

这就是决定性意志的确定性特征。

胡塞尔这里想要强调的是,意志的前提既不是作为追求目标的信念,也不是意志看似指向的实在目标或说现成的存在者,而是意志意识本身的决定能力和创造能力。

换句话说,意志意识是没有现成的确定前提的,这正体现了意志本身在未来实践可能性中的创造性特征!

  意志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所要说的是,“‘并不是它将要是,相应地我将要使它是’;

而是说‘如果我想要使它是的话,它将会是!

’换句话说,意志最突出的是它的创造现实的能力,即:

‘要它成为!

’(Eswerde)!

意志的设定是使现实化的设定,但这里的使现实化不是仅仅正在形成的现实,而是使它可能成为现实,使它实现的成就。

不过这是更为本己的东西,它在意志意识的本己性那里有自己的源头,也只有在那里才能被理解。

”在此,胡塞尔把意志的创造能力归到意志意识那里,也就是说,意志意识可以有自发地为自己构造现实的能力,即意志意识具有本源的创造性。

  如果说作为创造性主体的意志有意向性客体的话,那么它的客体就是创造性的实践应当(fiat)。

这种不可比较的意志设定,它的本己特性就是作为创造性的设定。

意志的这种设定不是在现成基础上的设定,而是非现成的设定。

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说,胡塞尔对意志的这种创造性特征的描述,也在解构传统的因果关系的行动理论。

正如胡塞尔的学生斯泰茵指出的那样:

“因果关系的意志行动理论实际上是一种心理物理主义的机械论,是外在于意志本质的。

”因为意志的实践目标本质上不是在现成存在者的基础上进行构造,而是设定和创造非现成的存在。

  意志的这种创造性特征体现了意志设定的本质,它不仅是未来的创造者,指向未来的创造,也能是现在的创造者-意志就是行动意志、执行意志、现实的成就者,这就是意志的双重特征。

对于行动意志,胡塞尔进一步指出,“这种在行动中指向未来行为的意志,实际上正是行动自身、未来的实现,这种行动自身在现在的决定中包含了它的实践设定,任何指向未来的意志也是未来行动的意志,所以我们显然能进行一个无限的追索。

”换句话说,任何行动都必须包含意志行动,并且首先是意志指向可能实现的实践目标和做出决定,然后通过意志来付诸行动,意志贯彻实践行动之始终,直至实现它。

这是行动意志的执行和实现功能。

当然决定性意志是其行动意志指向确定性事情的前提。

决定性意志带有明显的指向未来的特征,行动意志也指向未来、创造非现成的存在,但它还能指向当下,并做出创造性的成就。

事实上,行动意志和决定性意志是经常交织在一起的,并且“行动的整个显现都要把意志带进来”。

  胡塞尔进一步地讨论了意志行动的充实和时间性结构的特征。

他指出,“意志在行动阶段有着它的本己结构;

任何行动阶段都属于一个当前创造的点,带有现在成就的各个当下点属于突出的(ausgezeichnete)意志阶段。

在这些阶段中,意志展示了它的原创性。

但是在任何一个创造点上,都有一个普遍本己的意志变化的双重视阈,即创造了的过去和未来的创造。

这种完成的和还没有完成的都根据意识来构造。

突出的两点是:

赋予首要和在一定程度上是创造性原动力的起点fiat和具有可执行特征的终点。

这两点通过相互关联的统一体而被展示为意志视阈。

任何新的现在的创造点在内容上充实了一种过去指向的意志意向性。

”“意志愿望并不是指向进一步的愿望,而是任何意志都指向这个事情,它创造性地充实在过去以及所意向的整个过去留下来要实现的各个具体的现在阶段上。

  意志意识作为一种特殊的实践意向性“在确定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创造意向性,在未来实施的行动中充实自身”。

而“决定性意志在行动意志中获得充实”。

当下的行动意志对过去意志意向性的充实和着眼于未来的创造活动也直接关涉意志主体的整个视阈,即:

“此在视阈(Daseinshorizont)以及可能性的此在视阈”。

  顺便引申一下,从胡塞尔对意志行动和指向现实的创造性特征的描述以及这里提到的意志主体的视阈问题,可以看出,意志要实现的“存在应当”,不是一个现成的纯粹命令形式的存在应当,而是和意志主体即实践主体的视阈、处境以及实践目标的可能性根本相连的。

什么是我“应当”做的?

这是由通过“我能”达及的整个此在视阈和处境规定的。

  3.Fiat、意图(Vorsatz)和趋向(Tendenz)

  上文提到作为意志本质特征的fiat,这里有必要对它作进一步的解释。

fiat的原本意义就是意志指向的目标,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作为一种“存在应当的目标”,而是“这样做”(so-doing)。

“胡塞尔接受了威廉?

詹姆士的fiat的概念,这个概念在胡塞尔自己的分析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胡塞尔从意志意向性行为和体验的基础上来理解fiat,认为fiat是纯粹的意志因素,意志指向的存在应当是指向一种善的行为,也是指向唯一善的带有实践意向性的意向性体验。

fiat被胡塞尔理解为意志的本质和“实践中的存在应当”,即一种伦理意志,但fiat不是外在的伦理法则和命令,而是意志本身的指向和规定特征。

  为了更清楚地解释fiat作为意志本质所扮演的角色,我们可以转向胡塞尔关于“意识结构的研究”手稿,以从中寻找fiat和意志行为以及意图之间的关联。

胡塞尔指出,“任何行为都直接地朝向一个fiat,一个事先的还没有被现在行为充实的意志意向性。

……这里的直接也意味着还是一个空的意向性。

但是fiat直接引导行为。

从现象学的时间来分析,“fiat具有现象学的瞬间(Momentanen)和界点的特征。

它是意志没有充实的意向性,具有行为源点的特征。

……行为的发生是根据fiat:

即我做它!

任何行为都是以fiat为前提的。

但fiat不等于行为的意图,相反fiat充实了意图意向性。

”“意图所说的是:

“我打算去做”,等于是“我将要”。

fiat说的是,“‘我要做’等于是‘我直接做它’。

但是这个‘我做它”却是‘我将要做’的引导者。

它引导到行动和转向行动里直接去做。

对此,它和行动期间和行动中的‘我做’还是有区别的。

  通过与意图的比较我们已间接地指出了意志的本质规定,fiat不同于意图的形式。

但为了进一步指出意志模式的独特性,这里仍需要澄清它和另外一种模式-趋向的区分。

胡塞尔在关于普凡德尔选集的手稿讨论中指出,“现在中心的问题是意志模式和趋向的关系问题”。

那么什么是意志的模式?

胡塞尔指出,“首先,意志模式是一种实践姿态。

它要么是一种自然的行为,要么是行动中不能被忽视的意志趋向。

意志本身是一种趋向。

它可以自由地向外伸展,也可以自由地向内廷伸,意志是和趋向是系在一起的。

”但“是否意志和趋向是同一种模式呢?

如果是的话,意志将存在于每一种行为当中,没有本己的相关内容,意志将成为意识的普遍模式。

”如果是这样的话,它将会对胡塞尔的意识概念,即意识行为的区分和意识行为之间的奠基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

  胡塞尔指出,趋向指的这种显现是包括“我具有的外在对象的显现以及同一对象转向变化的其他显现。

……我活动的所有各种可能性的显现,但我意志所求的好像是持续不断的新的变化的显现。

”从意向性体验来看,“趋向指的是这个某物朝向变化中它的显现的方式是怎样的,以及同一物其它的显现方式是怎样的。

”也就是说,趋向自身没有特定的意向性内容,可以朝向各种可能性,可以不在行为中充实,甚至可以说,它只是一种意识体验的显现的方式和样态。

而意志有自己设定的应当特征的关联内容,并且意志朝向一种确定的目标或价值,在实现活动中自身充实。

  趋向可以是任意的盲目自发的行为,可以任由各种可能的观念、本能和想象等驱动,但“作为实践行为的意志并不是任意的”。

意志本质上是朝向一个设定可能实现的目标,是理性的积极行为。

在《观念I》中胡塞尔认为,fiat属于一种值得注意的本源的积极性模式,是意志和行为的始发点。

  三、意志内容---意志和价值

  意志的创造性特征进一步说明了意志指向的是非现成的实践目标,即:

存在应当!

它不是现成存在的对象和事情。

但根据意向性理论的特征,即“意识总是指向某物的意识”,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

作为意志的意向性对象究竟如何理解?

是否仍可以根据胡塞尔在非客体化行为和客体化行为的类比理论来理解意志的对象性问题?

  在1914年的伦理学讲座中,胡塞尔进一步讨论了与判断领域类比的意志质料问题。

他认为,“实践中的‘存在应当’作为意志质料或许是来自于规定的意志基础,或许是来自于没有规定的意志基础,这方面仍是不清楚的。

针对意志和判断领域的类比,他指出,这里不存在预先的纯粹判断。

……我完全不需要判断,意志的有关事实或许更多存在于一种本己特征的意识里,它正好看起来是作为意志意愿的。

”从中看出,胡塞尔对于意志领域中和判断领域的类比本身是有质疑的。

也就是说,通过与逻辑判断领域的类比无法真正解决意志的意向性相关项的问题。

  上文提到意志指向的是这个事情和“实践的存在应当”(fiat),但究竟如何理解这个“存在应当”(fiat)?

它与意志质料关系如何?

  对此,胡塞尔认为,“一种直观的表象显然不能直接作为意志的fiat的基础。

”没有任何表象和事物能被意志意求,而首先是将成为结果的这个目的。

意志的本质要么属于“将是自身”的主题,要么是其他“将要是”目的部分中的将是。

“实践的存在应当”不是一个现成的存在者和对象,也不是一种理想无法达到和实现的事情或愿望,而是具有指向实践实现的“即将”。

意志意向性关联的这个Fiat同时也是存在应当的持续过程。

甚至可以说,fiat也是一种行为。

也就是说,意志的相关项可以是行为和实践活动的过程。

  从严格意义上说,意志追求的行为缺乏特定的客体相关项。

如果说意志有意向性对象的话,那么这个“对象”就是“存在应当”的(Sein-sollende)。

而这些“应当特征”(Sollencharakter)却正是“伦理价值”特有的特征。

因为伦理价值的本质恰好是应当特征的价值对象(Sollensgegenst?

nde)。

也就是说,意志的质料并不是源初的存在对象,而是应当存在的对象!

伦理价值正是意志指向的内容,并且,它还要通过意志行为来实现。

价值是意志的内容,关于这一点,胡塞尔在1911年的“伦理学和价值论的基本问题讲座中的总结”中也明确阐明过。

实际上价值不仅是意志的内容,也是意志行为的动机,甚至规定了意志行为的有效性。

但这里的价值并不是现成的客体对象,而是创造性的内容。

  胡塞尔早期主张建立形式实践学和形式价值论,其目的是建立先天的伦理学。

但他并不是像康德那样把意志仅仅看作一种没有价值质料的空洞形式,而是把情感价值质料作为意志的内容,并肯定了情感(Gemuet)对意志的客观有效性的规定。

事实上,“意识的现象学分析最直接和最基本的直观洞见之一是:

意志行为如果没有价值情感的激发是不可能的。

一个对象必须在情感上触动我们;

否则的话,就没有任何动机了,无论是促动我们追求它还是避免它的动机。

依照胡塞尔的观点,没有任何价值情感的纯粹意志是荒谬的,就像一个没有外延的颜色一样。

先天和绝然明见的是,每个意志主体都必定是一个价值情感的主体。

”也就是说,意志总是价值激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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