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ahvvx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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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ahvvx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六条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机构,查处阻挠、抗拒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和侵害交通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市、区政府应建立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协商办事机构,统筹研究城市道路交通的建设、发展。

相关部门规划、设计城市道路交通方案时,应事先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门设置、调整公共交通线路、站点时,应当事先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市政府应制定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区政府应当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建立协管员聘用、考核、奖惩、薪酬和经费保障制度,组织交通协管员协助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

交通协管员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可以维持交通秩序,并在交通警察带领下协助执法。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单位对于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主动做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信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营运商、移动通信营运商、通信营运商等单位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免费发布一定时段、版面的交通安全公益

信息。

第二章处罚种类与运用

第十一条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罚款:

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三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四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拘留。

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从轻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处罚,但应进行教育,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残疾人因生理缺陷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处罚。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后放行。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交通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六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人行横道的;

(二翻越、钻越交通隔离设施的;

(三在机动车道行走、穿越、兜售物品或者向机动车驾驶人乞讨的;

(四乘车人往车外抛撒物品或者妨碍机动车驾驶人操作的;

道路维修、养护以及环卫部门的作业人员在道路上违反安全规范作业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按前款规定处罚。

行人、乘车人拒绝或者无力当场缴纳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在责令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予以放行。

第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装载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申领非机动车牌证上路行驶的;

(四在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机动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营运载客的,扣留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扣留非机动车,处以100元罚款。

当事人缴纳罚款并提供车辆合法来源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十八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驾驶的机动车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二在设有最低限速的车道上,低于规定速度行驶的;

(三除公交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运载学生的校车外,其它车辆在公

交专用道通行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拆除。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二在禁行时间、路段通行的;

(三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四客运机动车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或者不按规定站点停靠上下客的;

(五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六在车站、码头、广场、口岸、港口道路上慢行或者临

时停车影响通行的;

(七在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遇行人横穿机动车道不避让的;

遇老年人、儿童、孕妇、抱婴者以及持盲杖的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横过车行道不停车让行的;

(八占用应急车道通行的;

(九道路维修、养护以及环卫部门的作业车辆违反规范作业的;

(十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的;

(十一持军队、武警部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地方牌证机动车的;

(十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七时至十九时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十九时至次日七时违反前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加倍处罚。

违反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通行的,可以扣留摩托车,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交通协管员指挥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尾气排放超过标准污染环境的;

(三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

(四前方无障碍、视线良好而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法阻塞交通的;

(五重型、中型自卸货车在禁行时间、路段通行的;

(六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的;

(七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受资料的;

(八擅自改变、加装车辆灯光装置,妨碍其他车辆安全驾驶的;

(九驾驶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的;

(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十一不避让或者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

(十二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收费载客妨碍交通秩序的。

对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可以扣留机动车。

第二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在道路上通行的,责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限期补办变更登记,并依下列规定处罚:

(一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千元罚款。

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一万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

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五百元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二千元罚款。

并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客运车辆一年内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一年内,第五次以上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处一千元罚款;

第十次以上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处二千元罚款:

(一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

(二逆行;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含以下的。

机动车一年内在明令禁止停车的地方停放、临时停车第五次以上的,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七次以上的,每次处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可以移动,应当撤离现场而不撤离,妨碍交通秩序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四百元罚款,并可以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地点停放。

对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二百元罚款,但依法应处二百元以上罚款的从其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主动撤离现场自行协商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第二十五条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使用其它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没有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遗失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未按规定补办的,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30日内提供或者补办的,可处一千元罚款;

30日内不能提供或者补办的,可处一万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一万元罚款。

扣留机动车后,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对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人,依法对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六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知情但拒绝向调查的交通警察提供驾驶人的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道路上倾倒、撒落垃圾、沙石、余泥渣土等妨碍交通安全物品的;

(二道路施工作业现场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的;

(三道路上的收费站未按规定开足通道,影响道路畅通的;

(四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未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

对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超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期限施工的,每超一日处五佰元罚款。

第四章执行程序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处罚,按下列权限行使:

(一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由执勤交通警察当场决定并执行;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缴纳罚款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

(二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由执勤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三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并执行;

(四对机动车驾驶人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并执行;

(五对当事人处拘留处罚的,由各行政区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决定并执行。

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属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

各行政区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可以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查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职权。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按照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认定没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调查与告知笔录》上签名,执勤交通警察可以签发《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认定有异议的,执勤交通警察应当核实后再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确认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建立便利查询渠道,公众有权查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数据电文通知当事人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处罚。

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到指定的银行先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活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二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安全教育减分不得超过四分。

第三十四条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和本条例规定扣留的机动车,当事人需要提交机动车补办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相应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扣留的机动车拖曳、牵引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或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协助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

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扣留机动车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

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领取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上缴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

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以及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地点停放的,可以采取拖曳、牵引等方式实施。

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或者机动车驾驶人被执勤交通警察记录有三次以上

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当事人接受处罚并缴纳罚款后,扣留的机动车应当立即退还。

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前,发现机动车有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在接受处理后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进行围攻、打骂、侮辱的,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管理执法的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有关人员,对交通警察的职务行为实行义务监督。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查处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工作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公民的举报及有关建议和意见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或者建议人。

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停放在停车场内的无号牌车辆。

第三十九条深圳市公安局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处罚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鼓励公民通过各种方式举报交通肇事行为和交通违法行为。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进行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列支。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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