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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 责
第九条全委会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委的决议、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单位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
(二)研究部署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
研究部署学习现代军事知识和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科技知识,学习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的工作;
(三)分析部队建设形势,讨论决定部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或者阶段工作计划,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和完成任务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解决党委自身建设和下级党组织、党员队伍建设,以及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建设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干部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和审查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同级纪委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和同级纪委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常委会工作及其成员述职述廉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
(七)讨论决定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的重要事项,审议向党的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八)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讨论通过同级纪委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九)讨论审定重大工程建设立项以及经费使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十)检查督促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决议的贯彻执行,研究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十一)讨论决定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履行下列职责:
(三)召集并主持全委会,会前审议拟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并提出意见;
(四)分析部队建设形势,讨论决定部队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和完成任务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部队安全稳定、军政军民关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分析本单位党的建设状况,研究党委自身建设和对下级党组织帮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措施和办法,研究解决共青团建设和军人委员会建设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决定党委和同级纪委人员组成以及增补、免除事项;
(七)研究制定干部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措施,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干部的任免、调配等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研究确定后备干部,研究解决士官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八)讨论决定奖惩事项;
(九)讨论决定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大项资产处理,以及年度经费预算、重大经费开支等经费使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十)分析全委会、常委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做好检查督促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
(二)代表常委会向全委会或者党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代表上届党委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和部队建设科学发展、完成任务中的重大问题,向常委会或者上级党委提出建议;
(四)检查督促对上级党委指示和本级党委决议的贯彻执行,组织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五)抓好党委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团结协调工作,关心委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并对委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行书记职责。
第十二条党委委员和常委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对党委讨论决定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执行党委决议,完成党委赋予的任务;
(三)了解机关和部队对党委工作的意见,及时向党委反映涉及部队建设全局的重要情况,提出建议;
(四)维护党委班子团结,支持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工作;
(五)遵守党委建设和工作的法规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党的临时委员会向批准其成立的党委负责并接受领导,行使批准其成立的党委规定的职权,除履行本条例第九条第
(一)、
(二)、(三)、(四)、(十)项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批准其成立的党委或者执行任务人员的原单位党委提出干部任免、士官选取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奖惩,或者向执行任务人员的原单位党委提出发展党员和实施奖惩的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决定重大经费开支和大宗物资采购。
党的临时委员会不得研究决定超出其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和决策
第十四条党委议事和决策,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
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
确定议题前,应当征求委员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准备预案。
列入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应当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下级党组织、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和官兵的意见,进行专业技术、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必要时,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三)提前通知。
召开全委会的时间、议题,军区、副军区、军级单位应当提前15天通知各委员,师、旅、团级单位应当提前5天通知各委员;
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提前2天通知各委员。
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同时送达。
委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认真准备意见;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四)充分酝酿。
对拟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常委会应当在会前向委员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充分酝酿。
对拟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书记、副书记应当在会前充分听取委员意见,与委员进行个别酝酿;
个别酝酿应当平等交换意见,并在会前向委员通报酝酿结果;
未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五)民主讨论。
全委会和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要时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到会作出说明;
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
讨论发言一般按照委员、副书记、书记的顺序逐个进行,保证党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六)会议表决。
全委会和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1.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其中研究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奖惩事项,应当逐个表决;
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2.全委会对常委会和同级纪委的工作报告,采取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对重大工程建设立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采取记名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对书记和副书记以及常委会委员的述职述廉报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3.常委会会议对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大项资产处理,以及年度经费预算、重大经费开支等经费使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对干部任免和奖惩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研究确定后备干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4.全委会和常委会会议决定重大问题的表决方式,由书记、副书记征求委员意见后确定;
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以及除无记名投票外的其他表决方式时每个委员的表决意见必须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七)形成决议。
全委会和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多数委员意见一致时应当及时形成决议;
两种意见人数接近或者形成两种以上意见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论证,提交下次会议复议;
特殊情况下,可以将讨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会议决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根据需要印发下一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
(八)决策实施。
党委作出决议后,由军政首长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应当抓好检查督促,保证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党委必须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遵循下列原则要求:
(一)明确议事依据。
在讨论决定事项之前,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以及上级的决议、命令和指示,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实际确定应当把握的具体原则。
(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重大问题必须由全委会或者常委会会议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不得以书记和副书记碰头、个别征求意见、文件传批等方式决定。
(三)会议符合法定人数。
全委会、常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书记、副书记均不在位时,一般不得召开全委会、常委会会议;
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可以临时指定负责同志召集。
(四)平等议事。
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副书记与委员具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书记、副书记应当尊重委员的意见,不允许压制不同意见、搞个人专断。
(五)少数服从多数。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议;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党委成员个人对党委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在党委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六)回避。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凡涉及与会人员或者其亲属的,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回避。
(七)保密。
会议内容除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十六条各级党委应当建立决策监督机制、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注重决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及时修正完善决策内容,研究解决落实中的问题。
上级党委、纪委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决策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四章领导作风
第十七条各级党委应当坚持以思想作风建设为重点加强自身建设,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增强党委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各级党委应当贯彻下列要求:
(一)端正工作指导思想。
树立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坚持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提高部队战斗力上,重视抓好部队基础性、长远性建设。
(二)坚持基层至上、士兵第一。
坚持以人为本,把为基层服务、为官兵服务体现到党委的决策和工作指导中,组织落实抓基层协调会、联系点、服务基层承诺、到部队代职、蹲点和下连当兵等制度,积极主动地解决制约基层建设和影响官兵全面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尊重科学,求真务实。
了解掌握部队真实情况,遵循部队建设规律,从实际出发部署安排工作,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部队执行重大任务,党委成员必须亲临一线,率先垂范,靠前指挥。
(四)开拓创新,锐意进取。
树立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相符合的思想观念,深化对部队建设阶段性特征的研究,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解决部队建设发展中的问题,使工作指导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五)依法指导,科学统筹。
坚持把依法指导作为基本的思想理念、领导方式和工作要求,依据法规制度严格规范领导工作行为。
正确处理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建设的关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大项任务和阶段性工作统一部署,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领导工作效益。
(六)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牢记“两个务必”,坚持勤俭建军、勤俭办一切事业。
党委成员应当加强党性修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勤勉敬业,秉公用权,言行一致,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第十八条党委应当经常听取机关、下级党组织和官兵对改进领导作风的意见,结合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党委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并向机关、下级党组织和官兵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对领导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党委,上级党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教育整顿,帮助总结吸取教训,解决存在的问题,必要时作出组织调整。
第五章制度
第二十条学习制度。
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为根本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办班轮训、党委中心组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学理论、学科技、学管理,重点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努力掌握和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
注重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党委中心组每季度围绕部队建设一两个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交流。
军级以上单位党委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战略性、前瞻性研究。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学习的考勤监督和辅导帮助,采取个人述学、群众评学、组织考学等方式,保证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
党委对本级和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学习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讲评,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党委和干部使用、奖惩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会议制度。
全委会,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或者让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扩大范围和列席人员由常委会确定;
常委会会议可以让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书记、副书记确定。
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委会等会议,按照《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调查研究制度。
党委筹划工作、作出决策、部署任务和解决部队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应当事先进行调查研究。
各级党委每年应当对调查研究工作作出安排,军级以上单位党委常委会委员调查研究时间每年不少于一个月,师、旅、团级单位党委常委会委员调查研究时间每年不少于2个月。
调查研究必须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材料。
党委成员应当自己动手撰写调研报告。
常委会委员的调研报告应当报本级党委,书记、副书记的调研报告和决策建议还应当报上级党委。
第二十三条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对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大问题,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对涉及部队全局性的工作和官兵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充分听取下级党组织、机关和官兵的意见,并征求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对干部任用、表彰奖励事项,应当征求同级纪委的意见;
对涉及专业技术、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咨询专家或者专门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议训制度。
各级党委应当坚持议训制度,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的规定,分析部队训练形势,研究解决影响训练落实的重大问题。
党委议训,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半年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季度一次,旅、团级单位每月或者每个训练阶段一次。
教学、科研、执勤和保障等单位的党委,应当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中心工作。
第二十五条报告工作制度。
常委会应当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工作报告应当包括执行全委会决议、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常委会自身建设等内容,其中重要干部使用、重大经费开支和重大工程建设情况可以作出专项报告;
根据全委会讨论审议情况,对工作报告认真进行修改,充分体现党委成员的意愿。
第二十六条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对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上级党委通报的情况,按照要求及时转发或者组织传达;
对全委会作出的决议,一般应当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对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向党委委员、本级机关党员领导干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通报。
第二十七条请示报告制度。
党委对本级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者属于本级职权范围但政策和法规制度不够明确的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对所属部队的重大行动、完成重大任务、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件和所在地区发生的重大事件以及其他重要情况,必须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向上级及时请示报告。
党委对下级党组织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批复。
第二十八条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会议主题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本单位实际确定。
民主生活会主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党性分析,查找问题、揭露矛盾、总结经验教训。
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的能力。
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进行指导。
上级党委班子成员参加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应当与下级党委班子成员逐个谈心,交换意见,进行帮助;
对下级党委班子进行讲评,提出要求。
对党委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没有按照要求解决问题的,上级党委应当责令重新召开。
第二十九条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党委成员除参加本级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向党支部或者党小组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请假。
第三十条述职述廉制度。
党委常委会成员和不设常委会的党委成员,每年应当在全委会或者党委扩大会议上进行一次述职述廉;
必要时,上级党委可以派出工作组参加会议,了解情况,指导述职述廉工作;
述职述廉后,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民主评议或者民主测评。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受到监督:
(一)全委会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应当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并接受审议;
(二)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党委及其成员应当将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进行对照检查;
(四)各级纪委应当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和下级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六)党委书记、副书记对党委执行本条例负有主要责任,上级党委应当将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作为对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党委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对党委作出纪律处理;
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执行上级决议、命令、指示和本级党委决议,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议事和决策程序、原则的;
(三)擅自改变党委决议的;
(四)工作失职,决策失误,或者作风飘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对应当请示报告的事项隐情不报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不按照规定通报重要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七)泄露党委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情节严重的;
(八)对下级的请示不及时答复或者对下级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违反本条例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旅级以上单位的机关党委和机关直属党委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党委战时工作,按照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5日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