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讲南京国民政府初建时期的内政外交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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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讲南京国民政府初建时期的内政外交Word格式.docx

委员会成员由三方各推9人和公推14人组成。

但由于特别委员会、国民政府和军事委员会的权力分配不均,原来同意成立特别委员会的武汉方面变卦,策动唐生智打出“护党”旗帜,成立武汉政治分会,挟鄂、湘、赣三省反对特别委员会。

10月下旬,演成宁汉战争。

结果武汉方面战败,南京方面的势力扩展到武汉。

武汉方面遭此打击后,一些政治、军事人员陆续到达广州,与黄琪翔、张发奎联合在广州成立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办公室,同南京抗衡。

正值国民党内部各派别纷争不已的时候,北方的奉张乘机对山西的国民革命军和陕西、河南的国民革命联军发动进攻。

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起义和工农武装割据在全国各地出现,严重威胁着国民党政权的巩固。

为此,国民党各派、各集团又主张蒋介石复职。

其间,通电辞职后的蒋介石在老家奉化停留了一个半月,随后于9月28日由张群等偕同前往日本。

在日本期间,蒋介石曾与日本首相田中义一会谈,以不危害日本在中国东北特殊利益为保证,换取了日本不干涉国民革命军行动,不再支持北洋军阀的承诺。

在获悉国内急需其复职后,蒋介石于11月10日回国。

12月10日,国民政府复任蒋介石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

1928年1月2日,蒋介石回南京复职,并立即着手召开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以决策若干重大问题。

2月2日至7日,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在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宁汉两方决议案审查案”、“整理各地务决议案”、“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集中革命势力限期完成北伐案”等议案。

其中,“宁汉两方决议案审查案”规定:

(一)凡与联俄、容共政策有关之决议案,一律取消;

(二)凡因反共关系开除党籍者,一律无效”。

[③]“整理各地党务决议案”规定:

各地各级党部一律停止活动,由中央派人组织党务指导委员会,对党员进行考察、训练和重新登记;

开除国民党中央委员会中所有共产党人的党籍、职务;

停止联俄政策;

重新选举了中央执行委员,组成新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

取消原中央党部的农民、工人、商民、青年、妇女等5个部,另设民众训练委员会;

决定在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以前,仍保留中央政治会议及各地的分会,但缩小政治分会的职权。

“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指导及监督,掌理全国政务;

国民政府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推举委员若干人组织之,并推定其中5至7人为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中推定一人为主席;

国民政府设内政、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农矿、工商等部,并设最高法院、监察院、大学院、法制局、建设委员会、军事委员会、蒙藏委员会、侨务委员会等。

“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规定:

军事委员会为国民政府军政最高机关;

总司令兼军事委员会主席,节制、指挥所有陆海空各军。

“集中革命势力限期完成北伐案”规定从速完成北伐,以立统一之始基。

会议推举产生了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政府委员会及常务委员、军事委员会委员及常务委员。

其中,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为:

戴季陶、丁惟汾、于右任、谭延闿、蒋介石;

国民政府委员会常务委员为:

谭延闿、蔡元培、张静江、李烈钧、于右任,谭延闿为主席;

军事委员会常务委员为:

蒋介石、谭延闿、冯玉祥、阎锡山、李宗仁、李济深等12人,蒋介石为主席。

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国民党形成了以蒋介石为核心的统一。

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后,南京国民政府立即将北伐各军改编为4个集团军,分别以蒋介石、冯玉祥、阎锡山、李宗仁为集团军总司令,全军总司令蒋介石,参谋长何应钦。

全军共有40多个军70万人。

北伐部署是:

第一集团军沿津浦路北进;

第二集团军洞京汉路北进;

第三集团军出京绥路,会师北京。

是时,奉系张作霖的安国军号称百万,决定对京汉、津浦路采取攻势防御,对正太路、鲁西大名一带采取攻势。

任张宗昌为津浦路总指挥,孙传芳为鲁西大名各方面总指挥,张学良为正太、京汉路方面总指挥,张作霖为京绥路总指挥,实际参战兵力约60万人。

4月5日,国民革命军在徐州誓师北伐。

4月9日下达总攻击令。

首先,由第一集团军及第二集团军的第一方面军担任先行,攻击张宗昌所率鲁南及济宁一带的鲁军。

4月10日,国民革命军分左右两翼包围攻击鲁军,先后攻占韩庄、枣庄、台儿庄、临城、滕县等地。

20日前后到达兖州、济宁之线。

第二集团军驻防在山东单、曹各县的冯玉祥所属孙良诚部,以歼灭孙传芳部为目的,4月10日向巨野、郓城、嘉祥、汶上、宁阳攻击。

15日占领巨野,16日占领济宁,20日先后克复兖州、宁阳,基本上解决津浦路上的孙军。

自此,同国革命军第一、二两集团军一从鲁南北进,一从鲁西北进,4月22日全师泰安。

国民革命军第一、二集团军顺利进军,迫使对第三集团军发动三路进攻的奉军转为防御。

奉张急忙再调吴俊升部星夜入关,加强防御。

以德州、保定为第一线,以马厂、长辛店为第二线,据守顽抗。

4月29日,第一集团军在泰安以北围歼鲁军并截断胶济路,第二集团军迫近济南近郊,形成三面包围济南的态势。

5月10日,国民革命军进入济南。

当国民革命军进占济南,准备继续北进时,日本政府进行了武装干涉,制造了震惊中外的济南惨案,并于5月11日攻占济南。

5月12日,南京国民政府在山东兖州举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绕道北上。

接着,各集团军先后占领邯郸、保定、石家庄、大同、张家口等地。

6月1日,国民革命军占领沧州、逼近北京郊区。

张作霖见大势已去,于6月3日退出北京。

6月8日,第三集团军率先进入北京,12日接管天津。

6月15日,南京国民政府宣布“统一告成”。

21日,改直隶省为河北省,改北京市为北平市。

在国民革命军占领北平、天津,宣布“统一告成”后,6月16日,新疆督办杨增新通电“易帜”,宣布“服从国民政府,奉行三民主义”。

7月19日,汤玉麟在热河通电“易帜”。

至此,除东北以外的中国本部均已统一于南京国民政府之下,而东北的统一则面临战争与和平两种选择。

张作霖6月3日退出北京,6月4日晨,当其专列穿行皇姑屯附近的京奉、南满两铁路老道口交叉点处的桥洞时,被日本预埋的地雷炸伤致死,是为“皇姑屯事件”。

张作霖被炸后,奉军全线向东北撤退,集结于滦河以东,东北局势一片混乱。

6月17日,张作霖之子张学良化装秘密回到沈阳,在张作相等元老扶佐下,继任东北保安总司令,初步稳定了东北局势。

7月1日,张学良不顾日本的军事、经济、政治压力,通电宣布与南京方面停止军事行为,决不妨碍统一。

并派代表与南京方面联络。

8月8日,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决定了以和平方式解决东北三省的方略。

10月8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决议任命张学良为国民政府委员。

随后,又经两个多月的曲折谈判,1928年12月29日凌晨,张学良与张作相、万福麟等联名通电全国称:

“仰承先大之帅遗志,力谋统一、贯彻和平,已于即日起宣布遵守三民主义,服从国民政府,改易旗帜。

”[④]是日起,东三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和居民一律改悬南京国民政府的青天白日旗。

是为东北易帜。

至此,南京国民政府统一了中国本部。

二、训政的实施与五院制政体的确立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际,便借用孙中山革命程序说颁行了《训政纲领》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制度。

孙中山曾将革命与建设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

1914年7月,他在手书的《中华革命党总章》中说:

“本党进行秩序分作三个时期:

一、军政时期,此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

二、训政时期,此期以文明治理,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

三、宪政时期,此期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

[⑤]同时,孙中山提出,在“训政”时期,以国民党代替人民行使国家管理权力,通过训政阶段,实现民主政治。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立即片面地借用了孙中山革命程序说,在1928年8月的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实施“训政”的决议。

10月3日,国民党中央第172次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训政纲领》,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来临。

《训政纲领》把国家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两种。

所谓政权,是指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

这四种权力,在训政时期间,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在国民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

所谓治权,是指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权力。

这五种权力,付托于国民政府在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和监督下“总揽而执行”。

[⑥]

随后,国民党第三次代表大会又规定,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正和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在决定训政大计指导政府上,对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

国民政府在实施训政计划与方案上,对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负责”。

中国国民党“力求达训练国民使用政权”,“于必要时,得就于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⑦]。

这就把中国国民党法定为最高训政者,把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定为最高权力的决策机构,把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定为指导全国实行训政,监督指导国民政府重大政务施行的机构。

由此可见,《训政纲领》名义上是国民党按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等学说而制定的,其目的却是为已叛变了孙中山三大政策的国民党一党专政政治服务。

据国民党中央委员会1929年6月10日的规定,训政时期为6年,最迟应到1935年完成,但国民党却以种种借口将它一直推行下去。

南京国民政府在制订《训政纲领》的同时,又确立了五院制的政治体制。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时,基本上沿用广州《国民政府组织法》,在国民政府下,直接设置各行政部门。

至1928年10月3日公布《训政纲领》后,南京国民政府即按照《训政纲领》制定新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重新组织政府。

10月10日,南京国民政府首设五院制。

南京国民政府首设的五院制,是借孙中山五权分立的学说为依据实行的,而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学说又是在欧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欧美资产阶级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

主张三者独立,互相平衡、制约,以防止个人独裁,保护资产阶级的民主权利。

三权分立学说和制度,在反对封建君主专制斗争中起了积极作用。

孙中山领导资产阶级革命时,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制的虚伪性已经暴露出来,他抱着批判与分析的态度,学习、改造三权分立理论,创立了五权分立学说。

五权分立学说。

主张除三权分立之外,考试、监察权也分立出来,为五权分立学说,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学说提出很早,但始终停留在理论上,未及付诸实施。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即根据政治和人事方面的需要。

决定实行五权分立的五院制。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训政纲领》,确定国民政府实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

10月8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组成。

五院制国民政府组织,大体上分为三个层次。

国民政府本身,即主席、国务会议(后改为政府会议、政府委员会)、辅助和直属机构;

五院,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

五院各部会。

这种组织体系与南京国民政府最初以及宁、沪、汉三方合混后的政府组织体系有很大的不同。

其特点有:

第一,层次增加了,由原来国民政府下直接设置各行政部门的两个层次,变成三个层次。

第二,政府主席职权扩大了,由原来的主席不兼陆海高军总司令,变为兼海陆高军总司令。

第三,国民政府由五院组成,五院成为国民政府的实体,五院正、副院长由国民政府委员兼任。

1928年10月8日,国民党中央173次常务会议正式通过任命蒋中正、谭延闿、胡汉民、蔡元培、戴传贤、王宠惠、冯玉祥、孙科、陈果夫、何应钦、李宗仁、杨树庄、阎锡山、李济深、林森、张学良等为国民政府委员;

蒋介石为国民政府主席,谭延闿为行政院院长,胡汉民为立法院院长,王宠惠为司法院院长,戴传贤为考试院院长,蔡元培为监察院院长。

1928年10月10日,按新体制建立的五院制国民政府在南京宣布建立。

自五院制国民政府新体制建立后,尽管《国民政府组织法》几度修改,各部会不断调整变化,但直到1939年4月成立国防最高委员会,建立“战时”体制,这一政治体制才发生变化。

三、经济政策的调整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整理财政金融,为经济建设铺路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根据国民党中央的财政经济方针,即着手组织财政经济行政管理机构。

1927年5月,南京政府设立新的财政部,直隶国民政府。

其基本任务为,“管理全国库藏、税收、公债、钱币、会计、政府专卖金银暨一切财政收支事项,并监察所转各机关及公共团体之财政”。

1928年10月,财政部改隶行政院,为“管理全国财政事务”的最高机关。

财政部内部设参事厅、秘书处、关务署、监务署、税务署、总务司、赋税司、公债司、钱币司、国库司、会计司等机构。

地方财政机构分为两类:

一类是中央派出处理国家收支的机构;

另一类是处理地方财政收支的机构,各省设财政厅,各县设财政科。

至抗日战争爆发前,国民政府已通过各项行政立法,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财政管理体制。

与此同时,南京国民政府又建立了新的金融机构。

1928年11月,在上海建立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享有经理“国库”、发行兑换券、铸发国币、经募内外债等特权。

接着,南京国民政府又以加入“官股”的形式和派遣官方人员的方法,控制了北洋政府时代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随后,又将1933年设立的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于1935年改为中国农民银行。

与此同时,南京国民政府还于1930、1935年先后设立“邮政储金汇业局”和“中央信托局”,形成了以“四行二局”为核心的金融机构。

在整理财政税务、改革金融的过程中,尤以税务整顿和币制改革的成效为显著。

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前,中国的关税控制在外国人手里。

经过1928年的“改订新约”,国民政府收回海关自主权,并提高了关税,使关税收入有较大增加。

1928年较1913年增长近10倍,达17914万元。

1929年又提高到27554万元。

盐税历来是中国政府的重要税源之一。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将盐务机构纳入财政部,并于1931年公布《盐法》,提高了税率,使盐税收入逐年增加。

1928年为1亿元,1930年为1.4亿元,1931年为1.7亿余元。

统税,初为即对工业产品所的一次性出厂税,1928年在卷烟、面粉业中实行,1931年正式称为统税,范围扩大到棉纱、火柴、水泥等业中,以后又扩大到其他工业品。

实施统税后,以前的厘金、杂税不再征收。

统税一经实行后,税额即逐年增加,1931年为5330余万元,19333年即达8670余万元。

清末民初中国流通的货币主要有银两、银元、银角和铜元四种,此外还有各种纸币。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即试图统一币制。

1933年4月,财政部发表“废两改元”公告,规定自4月6日起,“所有公私款项之收付与订立契约、票据及一切交易,须一律改用银币,不得再用银两”,以规元银七钱一分五厘折合银元一元为标准。

废两改元的实施,废除了银两这一落后的货币制度,确立了银本位制,并进而统一了全国的货币。

在中国推行“废两改元”前后,世界各国的货币制度也发生重大变化。

其间,白银价格大幅度提高,使得中国银元大量流向国际市场,被美国等当作白银收购。

为了防止白银外流,1935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决定实行法币政策。

政策主要内容为:

(1)废除银本位制。

自本年11月4日起,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发行之钞票为法币,所有完纳粮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法币为限。

(2)实行白银国有,作法币的准备金,凡银钱、行号、商店及其他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银本位币,或其他银币生银等银类者,自11月3日起,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之银行兑换法币。

法币政策的实施,是中国货币史上一次重大的变革,进一步统一了全国的货币,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

由于实行白银国有,稳定法币汇价,安定金融行市,有利于国内外贸易发展和金融业的改造;

由于采取货币减值的办法增加货币流通量,使物价回升,刺激了农工商业的发展。

法币政策的实施,在客观上对中国经济的复苏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社会经济的发展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即试图通过制定发展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编制计划和开展国民经济建设运动等,来发展社会经济。

在工业方面,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训政时期经济建设实施纲要方针案》,把煤、铁及基本工业列入“建立国家强有力物质基础”的重要位置。

1931年工商部改组为实业部后,在原工商部所拟办基本工业的基础上,又成立国营基本工厂设计委员会,进一步规划兴办国家资本工业。

1933年,实业部又制订了《实业四年计划》,计划兴建中央机器厂、中央纲铁厂等。

建设委员会则提出建立国营电厂计划,并拟定在西安建立西京电厂作为示范。

1936年3月,资源委员会拟订了《重工业五年建设计划》,计划投资2.7亿余元建立国家经营的重工业工矿企业,其中包括钢铁等有色金属的开采和冶炼,制酸、制碱等基础化学工业,机械和船舶制造工业,煤炭采掘和发电厂以及电器制造工业。

为促进工业建设,国民政府又于1935年春推行“国民经济建设运动”,运动的目标和要求为8条:

(1)振兴实业;

(2)鼓励垦牧;

(3)开发矿产;

(4)提倡征工;

(5)促进工业;

(6)调节消费;

(7)流畅货运;

(8)调整金融。

在此期间,南京国民政府还分别于1929年12月和1930年12月公布了《工厂法》和《矿业法》,以调整劳资关系。

上述方针、措施的实施,使南京国民政府初建时期的工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各种主要工业品产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

其中,煤产量1929年为2537.6万吨,1930年为2603.7万吨,1931年为2723.6万吨,1932年为2683万吨,1933年为2836万吨,1934年为3272万吨,1935年为33580万吨,1936年为3934万吨。

[⑧]生铁产量,1927年为41万吨,1929年为433.3万吨,19330年增加到47.3万吨,19331年为47.8万吨。

纱绽数1927年为2099058枚,19335年增加到29504333枚,增加850925枚。

在农业方面。

中国是农业大国,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对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比较重视。

一是加强主管农政的农村社会经济的机构。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农政主管机构为农矿部,不久,设立专门的农业部。

此外,主管农政和农村社会经济的还有全国经济委员会下设的农业处、棉业统制委员会、蚕丝改良委员会、农村建设委员会、水利委员会、土地委员会等。

二是颁行有关法规,提出“二五减租”政策。

1927年5月公布《佃农保护法》,1930年6月公布《土地法》,1932年公布《租佃暂行条例》等。

上述法规均提出:

“缴租最高限度不得超过当年正产物收获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

三是进行了以导淮治黄为中心的水利建设工程。

上述措施的实施理应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但是,由于国民政府实行的农产品统制政策挫伤了农民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以及战争、天灾、世界经济危机对中国农业的影响等因素,致使农业生产呈徘徊状态,无论是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和总产量,都停留在原有水平上。

1926至1933年间,全国有耕地141695万余亩,人均耕地3亩多一点。

1931至1937年间,主要农产品虽年有升落,但产量基本没有增加。

各种主要农作物产量如下表:

1931—1937年主要农作物产量统计表

(单位:

千市担)

作物

1931

1932

1933

1934

1935

1936

1937

水稻

974364

1100055

1036920

833766

1031907

1034125

995321

小麦

468545

480640

483743

466822

445023

479487

343087

大麦

161229

164280

150972

163282

158232

162868

124131

高梁

221531

222828

222969

204966

212454

233201

219760

玉米

168215

187382

198782

149259

178781

170455

175587

大豆

220265

221195

250888

186239

178182

203086

200768

油菜籽

45365

48815

44032

51966

49812

49635

40883

芝麻

19350

17039

15317

17360

15028

棉花

7513

9874

11826

13661

9781

17357

13170

(资料来源: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三辑,见陆仰渊、方庆秋主编《民国社会经济史》第401页)

在商业贸易方面,在1927至1937年的10年间,国内商业经历了3个阶段。

1927至19331年为迅速发展阶段,各地商业往来呈上升趋势。

根据全国海关统计,商业往来货物总值,1927年为254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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