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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从武王至厉王的每隔一代的王妃中,其属于昭行的王妃全系姜姓。

”③这说明西周时代仍然保留着较为浓厚的氏族社会的残余,有学者甚至称此一时代为“氏族封建制”时代④,这样的政权形态为昭穆制度的盛行提供了历史条件。

不过,与氏族时代相比,西周的社会形态毕竟发生了很大变化。

宗法制度“立子以嫡”、“立嫡以长”的规定虽然也内在地包含了对血缘关系的重视,但对“嫡”和“长”的特意强调,无疑揭示了这一制度更为重大的意涵,即对政治权力传承脉络的刻意规范。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数百年的历史演进,中国从一个封建国家转变为帝制国家,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先秦国家形态中浓厚氏族遗留的长期过滤。

可以说,进入秦汉时期,历史关注的重心已不是血统问题(当然,它依旧很重要),而是皇权传承的正统性问题。

至于昭穆制度,由于血统的光环已经被新兴的皇统所遮蔽(不是“取代”),它难免要沉潜一段时间。

  在历史上,昭穆制度属于儒家礼仪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众所周知,儒学在西汉的兴起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

与此相应的是,关于昭穆制度所引起的争论不曾见于秦代,也不曾见于西汉晚期以前,而这段时期正是皇帝制度确立的最初一百多年。

这不会仅仅是个偶然,应当可以理解为初期的皇权尚未与儒家意识形态形成具有张力的互动关系。

自汉元帝时代起,西汉政权一再就毁庙、复庙问题发生争执。

仔细观察相关讨论,不难发现,大臣们对当朝皇帝说某个先帝庙当毁不当毁的时候,最重要的标准是其人功绩如何,即便是像汉武帝那样的文治武功,也不乏目之为穷兵黩武者,认为应当毁其庙。

这样的论争,其核心精神在于论政,在于儒家要对政治发生影响,而昭穆制度则是儒家干预政治的有力工具。

况且元帝时期“所言的昭穆制度均仅针对宗庙的位置及祭祀时诸先帝神主在高祖庙中应处的位置而言,并不涉及陵墓的安排”⑤。

因此可以说,在元帝以前,由于儒家意识形态尚未占据主流地位,皇帝的葬制未必会受到昭穆制度的制约。

  即便直接从礼制上说,进入秦汉时期,先秦礼制的“有些内容如公墓制度、昭穆制度之类则已消弭,成为历史的陈迹。

”⑥秦始皇“把‘寝’从(位于都邑的)宗庙里请出来,建造在陵墓之侧”⑦,汉承秦制,“由于墓侧起寝,使西汉各帝庙也都立在了各自的陵墓附近,形成了分散庙制”⑧,又据东汉蔡邕之说:

“汉承亡秦灭学之后,宗庙之制,不用周礼。

每帝即世,辄立一庙,不止于七,不列昭穆,不定迭毁。

”⑨帝庙既与帝陵共处,帝庙“不列昭穆”,那么,西汉帝陵亦不会另行体现出一套昭穆制度来。

  然而,昭穆制度的暂时缺失并不意味着西汉帝陵布局就不需要遵循任何原则,只是我们需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来思考这个问题。

雷依群曾明确指出:

“西汉帝陵的布局,体现了以皇权为中心的思想。

”⑩这个看法很有启发性。

对这个观点的阐发包括两个方面:

强本抑末的陵邑制度、百官陪葬墓与帝陵方位所象征的君臣关系。

简言之,这里所谓的“皇权为中心”是以地方和臣子为参照的。

实际上,西汉各个帝陵的地理定位也体现出“以皇权为中心”的理念,只不过这里所采用的参照系是先秦时期国家形态中浓重的氏族残余。

也就是说,如果先秦确曾存在过昭穆葬制的话,其体现的应当主要是墓主之间的血统传承,而汉代帝王的葬制则重在体现皇统传承的脉络。

从这个意义上讲,皇统传承规范至少可以说是约束西汉帝陵布局的重要因素。

  那么,西汉时期皇权传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

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曾规定:

“朕为始皇帝。

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

”(11)这个观念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礼记·

礼运》言:

“大人世及以为礼”,孔颖达疏:

“父子曰世,兄弟曰及”(12)。

按照秦始皇的理想,他只强调“世”,显然排除了兄终弟及的继统模式,而始祖之后“二世三世至于万世”,这样的序数排列又排除了隔代继统的合法性。

合而言之,秦始皇对皇统传承的规范就是严格的父死子继制。

西汉王朝将这个基本精神贯彻了下来。

汉景帝曾戏言死后将传位给其弟梁王刘武,窦婴曰:

“天下者,高祖天下,父子相传,此汉之约也,上何以得擅传梁王!

”(13)刘家天下父子相传的规定是“汉之约”,可见是作为一项制度存在的。

不独汉代如此,从秦至清的历朝历代莫不以此为国本,这一点毋庸多言。

  二、西汉帝陵选址对“父子相传”原则的遵循

  现在我们就以皇权传承的父死子继原则来观照西汉诸陵,看这个原则是否能合理地解释帝陵布局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即渭北陵区是西汉的祖陵区。

杨哲峰指出:

“渭北咸阳塬才是西汉王朝真正规划的陵区所在。

”(14)明显持昭穆制度说者也有“咸阳原祖陵区”的说法(15)。

确认了渭北规划陵区的存在,我们就会看到,尽管此区内各个帝陵之间方位关系的形成是否遵循某种理念尚有待进一步探讨,但有一点是明显的,即除平帝以外(说详下节),每个皇帝都与其前任不存在平辈冲突和代际缺环。

即便是哀帝(义陵),他虽非成帝亲子,但从辈分上说,属成帝子行,况且汉代存在“为人后者为之子”的观念(16),社会生活中也有过继兄弟之子的现象,如宣帝时代的张安世之兄张贺,“子安世小男彭祖”(17)。

汉成帝无子,以哀帝为后,不存在平辈冲突和代际缺环,因此并不违背父死子继的根本原则。

  反观葬地远离渭北陵区的汉文帝和汉宣帝,文帝是刘邦子,与前一任的惠帝是兄弟关系,出现了平辈冲突,宣帝是史皇孙子,与前一任皇帝是从祖孙关系,存在代际缺环。

与前任皇帝非父子关系,而葬地亦有异,如果不以偶然性来理解这种现象的话,应当可以感觉得到血缘与葬地之间的内在联系。

以往有论者以“个爱”(18)、“皇帝个人的好恶”(19)来解释二帝陵墓的方位选择,尽管这一认识并不能完全否定,但个人喜好似不宜看做决定性因素。

有学者指出,“一些较为直接的因素如堪舆学原理及帝王本人的意愿等等”“最终都不能摆脱礼仪制度与文化传统的规定性影响。

”(20)这个论断应当说还是比较稳妥的。

  那么,对文、宣二帝陵布局具有“规定性影响”的“礼仪制度与文化传统”是什么呢?

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是:

“汉代帝陵埋葬有着严格的昭穆制度,宣帝刘询是武帝曾孙,昭帝堂孙”,“因相邻两个皇帝刘弗陵(昭帝)与刘询的昭穆序列一致,所以宣帝咸阳原汉陵区内营筑寿陵,只好另辟墓地。

”(21)雷百景说:

“文帝与先帝惠帝辈分相同,同属穆位,而宣帝是先帝昭帝的孙辈,虽为隔辈继承,但二人同属昭位”,“由于受到昭穆制度的约束,二帝皆‘不得已而为之’,万般无奈之下,只好为自己另辟陵地。

”(22)秦建明持昭穆制度说,他也指出:

“文帝为刘邦的儿子,依刘邦为昭,则其当为穆”,“昭帝和宣帝是祖孙关系,其间少一代皇帝,极有可能史皇孙被奉为昭,而宣帝则为穆。

”(23)

  上述叙述方式的内在逻辑是西汉的昭穆制度要求前后两任皇帝应为父子关系,若非父子关系,那就不合昭穆规定,因而需要“另辟陵地”。

这一论证逻辑的核心是西汉的昭穆制度内在地规定了皇权传承的“父子相传”。

仔细分析,这个逻辑核心牵涉到三重要素:

昭穆法则、皇统脉络、血统脉络。

而在这三个要素中,论者似乎没有注意到昭穆法则与皇统脉络之间实际上是疏离的,本无强有力的内在关联。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将昭穆法则以及宣帝的血统脉络、皇统脉络简单示意如下: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找出以上三个序列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一,血统脉络与昭穆法则在血缘世系上构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第二,皇统脉络与昭穆法则在世次上并不吻合。

昭穆法则要求相邻两代人昭穆属性必异,而在实际的皇统脉络中,相邻两任皇帝不一定昭穆相异。

比如文帝承惠帝,因属同一代人,昭穆位次应相同。

又如宣帝承昭帝,因属隔代的从祖孙关系,在昭穆属性上也应相同;

第三,血统脉络与皇统脉络在世次上也不吻合,有的皇帝在宣帝的血统脉络中是没有位置的,如惠帝、昭帝,而有的人不曾做过皇帝,在宣帝的血统脉络中却必须占据一个环节,如戾太子、史皇孙。

  上述分析表明,在昭穆、血统、皇统三个序列中,皇统具有相对独立性,既不必合乎昭穆法则,也不必与血统脉络相一致。

而在这三个序列中,昭穆法则属于观念性的,确定了始祖之后,奇数代叫做“昭”、偶数代称为“穆”,二者大致相当于现代所谓的集合概念,而血统与皇统均属于实体存在。

血统脉络之所以不会与昭穆法则发生冲突,那是因为所谓昭穆只是给血统脉络中的每一个具体的人按照定义贴上标签,二者之间是现实存在与意识反映的关系。

而对于皇统问题,昭穆法则原本就不是针对它而产生的,因此,二者自可以各行其道。

然而,持昭穆制度说者认为文、宣二帝继统不合乎昭穆制度,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因其实并不复杂,就是因为人为地增加了昭穆制度的功能,认为可以拿它去框定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皇统传承。

可实际上,昭穆法则并不具备这个功能。

如果必欲在昭穆法则与皇统传承之间找出某种联系的话,充其量不过是为皇统脉络上出现的每一任皇帝也贴上或“昭”或“穆”的标签,关于这一点,前引“文帝为刘邦的儿子,依刘邦为昭,则其当为穆”以及“刘弗陵(昭帝)与刘询的昭穆序列一致”等说法可为明证。

从类似论述中丝毫看不出昭穆法则对皇统传承形成了约束,所能看到的只是依据昭穆定义对西汉皇帝昭穆位次的认定,而在认定过程中还不能缺少一个中介性的因素,即前后任皇帝之间的血缘关系。

由此亦可以看出昭穆法则与血统脉络之间的直接关联,而它与皇统脉络的关系则要疏远得多。

在这种情形下,以不合乎昭穆制度来解释文、宣二帝陵远离祖陵区,可能并未切中问题的实质。

  现在我们不妨转换一下视角。

既然昭穆制度说已经注意到皇位“父子相传”的问题,我们何不把昭穆制度暂且搁置一边,更为直接地从皇统传承的角度考虑问题?

这样做的理由有二:

首先,秦始皇规定的“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以及“父子相传”的“汉之约”是于史有证的。

其次,“父子相传”办法是秦始皇对皇位传承的直接规定,并无任何迹象显示先有昭穆制度规定皇位要父子相传,然后始皇又将传位规则单列出来。

反过来讲,假如真的已有昭穆制度先行严格规定了父死子继,始皇此言岂非多此一举?

如果直接以皇统传承的父死子继原则来观照霸、杜二陵的选址,我们就可以这么说,因为文、宣二帝的继位违反了“父子相传”的“汉之约”,所以他们不得不葬于远离渭北的长安城东南,而这样做恰恰又合乎“父子相传”的“汉之约”。

这个解释虽然浅显直白,但却是合乎情理的,并且也在矛盾中求得了统一,或许更为切近问题的实质。

  三、“为成帝后”:

康陵遵循“父子相传”原则的内在机制

  平帝康陵看起来比较特殊,他与哀帝同为“元帝庶孙”,平辈相继为帝,却与哀帝一样葬于渭北主陵区,这似乎与传统的父死子继原则不合。

对此问题,笔者仍将从皇权传承规范的角度来解答,只不过需要对规范的动态演进投以更多的关注。

  西汉帝王由西汉人埋葬,怎么葬?

为什么这样葬?

回答这样的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体察历史当事人所面临的处境、所产生的想法。

有论者认为康陵是王莽违反昭穆制度的产物(24),此说虽有值得商榷之处,不过,我们确实有必要注意王莽对康陵选址的主导作用。

哀帝死后,“新都侯王莽为大司马,领尚书事。

”(25)平帝时期是王莽主政的,平帝的陵墓自然也少不得王莽的谋划,王莽个人的经历和思考势必影响康陵的选址。

有迹象表明,王莽十分痛恨“为人后者”违背礼仪尊崇本生父亲的做法。

在哀帝时期,由于哀帝非成帝亲子,从皇统上讲,他应该脱离自己的本生家族,专心致志地奉养成帝之母元后。

但哀帝本生家族并不安分,以哀帝亲祖母傅太后为代表的定陶王一系,频繁要求提高地位。

就因为傅太后、哀帝母亲丁姬的名号问题,王莽竭力排拒,得罪了傅太后,“遣就国”(26)。

  哀帝死后,既出于私怨,也本着公义,虽然傅太后和丁姬已葬,王莽也没有放过她们,“请发共王母及丁姬冢”(27)。

死后掘坟这种做法,很不近人情,但这恰恰表明,对于王莽来说,继谁之后是个坚定不移的原则问题,至于其实际血统,在特定情况下倒不那么重要,如果过分看重的话,有时反而会造成一朝两太后、两皇父的现象,导致皇统歧出以及朝政的混乱。

从王莽对哀帝尊崇本家做法的应对方式,以及他个人在哀帝朝的遭遇来考虑,在内心里,当继立之君非先帝亲子的时候,他必然对出于血统关系而表现出的违礼之举保持着相当程度的警惕。

  注重皇权传承中的“为人后”问题,实际上就意味着对父死子继制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变通,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可以忽略祖孙相继的现实情形。

早在汉宣帝即位时,汉廷已经不得已地接受了宣帝“嗣孝昭皇帝后”的事实,不过,由宣帝本人选择的葬地最终仍没有摆脱皇权“父子相传”的规定。

到王莽主政时,舆论风向呈现一边倒的态势,汉廷内对祖孙相继情形已走过了被迫接受的阶段,非但主动制造隔代继承的事实,并且还针对这类情形演化出非常严苛的要求。

《汉书》卷68记载:

  (金)钦与族昆弟秺侯(金)当俱封。

初,当曾祖父日磾传子节侯赏,而钦祖父安上传子夷侯常,皆亡子,国绝,故莽封钦、当奉其后……钦因缘谓当:

“诏书陈日磾功,亡有赏语。

当名为以孙继祖也,自当为父、祖父立庙。

赏故国君,使大夫主其祭。

”(甄邯)劾奏曰:

“……孙继祖者,谓亡正统持重者也。

赏见嗣日磾,后成为君,持大宗重,则《礼》所谓‘尊祖故敬宗’,大宗不可以绝者也。

钦自知与当俱拜同谊,即数扬言殿省中,教当云云。

当即如言,则钦亦欲为父明立庙而不入夷侯常庙矣。

进退异言,颇惑众心,乱国大纲,开祸乱原,诬祖不孝,罪莫大焉……”莽白太后,下四辅、公卿、大夫、博士、议郎,皆曰:

“钦宜以时即罪。

”谒者召钦诣诏狱,钦自杀。

(28)

  从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以孙继祖在王莽执政时期是有着严格规定的,继统者必须专心致志地作叔祖父之后,不得将自己的本生父亲、祖父掺杂进正统传承的脉络中,否则,就是“乱国大纲”,“罪莫大焉”。

这无疑表明时人对以孙继祖的理解,已经达到了近乎“偏执”的程度,只要为祖辈之后,本生父亲就必须排除在外。

也就是说,在政治权力传承(比如爵位)这个问题上,对血统的关注已经相对弱化。

而在皇统传承的过程中,兄弟相继的传承方式与以孙继祖具有相通之处,二者都对传统的父死子继方式构成突破。

隔代相传既然已被普遍接受,那么,对同辈相继情形的接受亦不会存在特别强烈的纠结。

因此,平帝和哀帝虽属同一代人,但在王莽主政时期,他已经不需要循着文帝的先例,因无法化解兄弟相继情形与父子相传规则的矛盾,而必须远离渭北祖陵区不可。

  当然,“为人后”原则对平辈冲突的弱化,并不意味着弟可以为兄之“后”。

就以孙继祖和兄弟相承两种情形而言,东汉何休曾言:

“弟无后兄之义”(29),因此,说孙为祖之后,可接受的程度应当要高于说弟为兄之后。

王莽对平帝皇统的定位就没有根据事实上的兄弟相继而采用弟为兄之后的拙劣模式,他认为平帝是“奉成帝后”(30)、“为成帝后”(31),如此一来,加上成帝亲立的哀帝,成帝竟然有两个平辈的“后”,由此亦可见,王莽已经忽略了皇统平辈相继的冲突。

而从血缘上说,平帝是成帝子辈,如此一来,成、平二帝之间又构成了一组“父子相传”皇统继承关系。

至此,平帝康陵的选址终又回到了“父子相传”的皇权继承规范上,他被葬于祖陵区,正符合刘邦定下的“汉之约”。

  不过,最后还需指出一点,王莽在安排平帝葬地时,似乎并没有完全忽略兄弟相继这个事实。

因为按照杨哲峰划出的渭北陵区的基线,诸帝陵位置或压着基线,或距基线甚近,唯有康陵距基线最远(32),与其他渭北帝陵比照来看,显得比较独立。

这个陵址选择的深意或许就在于求得父死子继原则与兄弟相承现实之间的平衡。

  注释:

  ①沈睿文《西汉帝陵陵地秩序》(见《文博》2001年第3期)一文注释①已对相关文章列举得较为详细,这里补充几篇。

a.黄展岳.西汉陵墓研究中的两个问题[J].文物,2005(4).b.秦建明,姜宝莲.西汉帝陵昭穆与陵位探[J].文博,2002

(2).c.雷百景,李雯.西汉帝陵昭穆制度再探讨[J].文博,2008

(2).此外,d.高崇文.试论先秦两汉丧葬礼俗的演变[J].考古学报,2006(4):

464.高崇文谈及秦朝的昭穆制度问题,由于汉承秦制,其相关论述很有参考价值。

为行文简便,文中凡引述合撰文章观点者,皆只称第一作者。

  ②李衡眉.昭穆制度与周人早期婚姻形式[C]//先秦史论集.济南:

齐鲁书社,1999:

330.

  ③同②:

322.

  ④晁福林.先秦社会形态研究[M].北京: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40.

  ⑤焦南峰,马永嬴.西汉帝陵无昭穆制度论[J].文博,1999(5).

  ⑥叶文宪.西汉帝陵的朝向分布及其相关问题[J].文博,1988(4).

  ⑦王学理.秦始皇陵研究[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89.

  ⑧同①d.

  ⑨《后汉书》志第9《祭祀下》李贤注[4].范晔.后汉书[M].北京:

中华书局,1965:

3199.

  ⑩雷依群.论西汉帝陵制度的几个问题[J].考古与文物,1998(6).

  (11)司马迁.史记[M].北京:

中华书局,1959:

236.

  (12)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C]//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

中华书局,1980:

1414.

  (13)同(11):

2839.

  (14)杨哲峰.渭北西汉帝陵布局设计之观察[J].文物,2009(4).

  (15)同①c.

  (16)《汉书》卷63《武五子传》、卷68《霍光金日磾传》、卷86《何武王嘉师丹传》皆有此语。

  (17)班固.汉书[M].北京:

中华书局,1962:

2651.

  (18)沈睿文.西汉帝陵陵地秩序[J].文博,2001(3).

  (19)同⑩.

  (20)王子今.西汉帝陵方位与长安地区的交通形势[J].唐都学刊,1995(3).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汉成帝曾经辍延陵而作昌陵,似乎是个人喜好战胜了礼仪规范。

但尚民杰先生的研究表明,成帝的本意“一是要减轻民众的负担,二是要充实京师的政治、经济实力”(《汉成帝昌陵相关问题探讨》,《考古与文物》2005年第2期)。

古代的政治伦理中,为民减负、充实京师这样的立意无疑比死板的礼仪制度更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

汉成帝以此为理由而改作昌陵,恰恰反证了礼仪制度对他的约束是很强大的。

  (2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杜陵陵园遗址[M].北京:

科学出版社,1993:

6.

  (22)同①c.

  (23)同①b.

  (24)同①c.

  (25)(26)(27)(28)分别同(17):

347,4042,4003,2965.

  (29)何休注,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C]//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

2296.

  (30)(31)同(17):

4044,4065.

  (32)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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